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研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研究

李玉兰[1]2007年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传统自发的流转方式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尽管现行法律确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但这种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交易以及对其净地的禁止交易,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且只限于两种情形,但没有地上附着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进行交易与流转。因此,如何创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机制,已成为当前不可回避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文从物权理论分析出发,分析了集体土地产权的性质;提出了土地流转有效进行的制度效率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机会成本理论。结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通过上述理论详细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即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与集体土地权能的困境;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集体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困境;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困境以及土地隐形市场治理的困境。在此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土地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分析了集体土地流转的经济动因、社会动因和法律动因。经济动因来自于土地效率与集体利益的诱因;社会效益与公平体现的是社会动因;法律动因从物权视角和债权视角两方面来分析。综合上述叁个动因机制,从中央政策的引导和立法创新空间两个方面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可行性。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社区性特征和其所承载的特殊功能等方面入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进行制度架构。在对现行立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无偿配置制度的低效率性和非公平性作出检讨的基础上,阐述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域引入土地出让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以农村土地特殊性为考察起点就出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出让的条件、途径、程序、收益分配及权利内容等问题提出制度构想。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探讨允许通过出让等途径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进流转程序法学分析,并对再次流转的形式、受让主体、限制条件和程序安排展开探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封闭的土地二元结构进行的修正。具体立法理念是:以物权发展趋势为立法导引:从重归属到重利用的价值理念转变;从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价值转变;物权价值化的发展趋势。国家可以通过宏观土地制度修正,更有效的把握地方土地制度变迁的进程。具体立法建议为:在法律上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平等的民事权利;在立法上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亟需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同时还提出了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议。如推进现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改革,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土地价格法律体系以及启动土地监察制度等。

唐英[2]2007年在《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失业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是市场运行的必然产物。但它的存在,影响着个人的生活来源和威胁着生存;对于国家而言,失业是引起社会动荡、国家不稳的因素之一。失业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社会的严峻问题。失业保险作为一种间接工具,可以用来制止失业给个人带来的灾难性危害,也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在法律角度,失业保险制度法律化非常重要,是确保失业者能够得到保护的必要手段。失业保险制度是作为社会保障最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本文试图从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理清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通过对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历程与现状的研究和评析,又分析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立法状况,摆出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立法上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在发展路程上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调整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结构和内容,改《失业保险条例》为《失业保险法》,同时制定《再就业促进法》等基本失业保险法律的立法建议,从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构建。使《失业保险法》与《再就业促进法》在立法上实现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宗旨和功能,做到有法可依,立法上的完善。

王星[3]2009年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出现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伴随着这一群体的出现,农民工在平等用工权、劳动报酬权、生活保障权和子女受教育权等社会保障范畴所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这与他们的社会贡献不符。如何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以有效保护农民工权益,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研究,是解决农民工存在和发展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围绕这一选题,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从时空维度界定“农民工”的具体含义出发,将其具化为“社会人”模式展开解析,在分析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指出“适度责任”理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并运用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夯实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人伦和道德基础,从而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奠定了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回顾了国外和国际间关于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得出树立先进的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法律、消除二元户籍制度障碍以及分类分层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叁部分勾勒了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演进轨迹,从农民工的代际关系角度具体列举了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建立了深厚的现实基础。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最终落脚点,这一部分分别从立法理念的架构、立法路径的选择、立法措施的保障一系列的动态立法过程,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方法,包括叁个层级的设想:其一,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上要树立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社会和谐的立法理念。其二,在法的制定层次上,要注重借鉴国际经验和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立法体系,采用先进立法技术,有效保障在社会中建立一部高质量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其叁,法制定后运用司法解释、加强执法司法力度、加大法律宣传的手段完备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保证其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法律的功效,使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能成为一部真正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本文通过以上四部分的论述,试图为政府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决策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法理基础和理论支持。

余娇娇[4]2011年在《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社会保障制度是坚持费制还是实行税制改革的争议为切入口,首先介绍理论界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机制的叁种主张和理由,然后全面揭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接着深入剖析社会保障制度变费制为税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得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的结论。在此观念的指引下,深度探析国外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在立足我国国情实际的基础上汲取国外社会保障税制度的精髓,从而在立法层面上为构建适应我国需要的社会保障税具体法律制度提出积极的建议。

穆维博[5]2016年在《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就业援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较于传统的社会救助,它是一项“赋能型”救助、“发展型”救助和“治本型”救助。在国家提出精准扶贫和保障公民体面劳动的背景之下,研究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理论、发展现状,总结国外发展经验,并针对我国存在的制度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就业援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就业困难人员而设置的一种具有就业促进和社会救助双重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和社会通过制定特殊扶助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有针对性的援助措施,依法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系列活动和制度的总称。就业援助是兼具就业促进和社会救助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通过实施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另一方面,它是一项“赋能型”救助。其被实施有助于克服社会救助直接向困难群体“输血”的缺陷,它更具有积极性的“造血”功能,能够有助于克服就业困难人员的福利依赖现象。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由全国性法律规定和地方性实施规范所构成的就业援助制度体系,就业援助法律制度已得到了《就业促进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但是其仍然存在法律属性不清,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明确,对象认定标准不合理、范围不科学以及援助措施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本文从我国就业援助现有法律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出发,采用了以法学为主的综合研究方法。并密切联系相关的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有关就业援助研究的既有成果.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在对就业援助的基本理论、西方国家制度经验、我国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就业援助的责任主体、就业援助的对象认定、就业援助的措施完善等主要制度要素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由以下六章组成。第一章就业援助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就业援助的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是一种具有社会救助兼具就业促进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它的实施蕴含着“发展型救助”的理念,且对克服福利依赖,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价值,社会救助属性较为明显。另一方面,它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帮助的方式是促进他们就业,也因此具有就业促进属性。其次,运用词源学方法对就业援助的概念进行了厘清,认为就业援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就业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通过实施就业援助措施帮助他们就业,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生活困境的社会救助的活动和制度。再次,对就业援助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障受助对象“有尊严的生存”的基本人权。就业援助是基于实质正义而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立论之基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弱势地位的正视。就业援助是国家之责,这是现代政府理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实现受助对象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保障。第二章讨论了西方国家的就业援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文章对西方福利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制度融汇于整个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之中,且被当作是该项改革的工具与手段,其有效帮助了西方国家克服了“福利依赖”问题。其次,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就业援助制度的起源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值得我国制度完善时借鉴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包括:一是要充分认识到政府积极推进就业援助法制化的重要性;二是政府主导、多元化的援助责任体系值得借鉴;叁是强调受助者责任,工作福利制的建构。第叁章对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有制度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认为我国就业援助制度最早始于古代的“以工代赈”。发展、成熟于现代。其在现代的发展分别经过了起步、发展和完善叁个阶段。经过梳理发现,就业援助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一些经验和不足。经验主要包括:坚持生产救助与生活救助相结合;逐步制度化;援助对象的适时调整;建立在劳动力市场基础之上。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制度化程度不够。认为在当前的制度建设中应继承较好的经验,克服发展中的不足。其次,主要对我国现有的就业援助的相关的全国性规范和地方性规定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就全国性规范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援助国家层面的规范数量不足,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不够成熟;就业援助的法律属性不清等。就地方性规范而言,其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次较低;援助对象范围不一;转授权落空与二次授权问题较大;规范性程度不足等。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主要源于政府责任承担不足,援助对象认定不清及援助措施设置不够科学叁个制度要素上。第四章重点对就业援助的政府责任进行了论述。首先,认为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是政府保障人权、实现实质正义,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其次,认为政府在就业援助中承担的责任应当定位为一种主要责任,其他主体承担着辅助责任。政府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包括:制度供给责任;资金供给责任和管理实施责任。并发现了当前政府在承担就业援助责任时还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制度供给方面,存在制度供给不充分、现有规定不够具体、立法内容较粗糙;在资金供给方面,存在就业援助资金缺乏独立性、中央、地方责任不清;在管理实施方面,存在责任主体机构不明、就业援助工作配备人力物力不足等问题。针对就业援助政府责任的现存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责任的不足:一是针对制度供给不足,建议制定专项就业援助规定,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并健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二是针对资金供给责任问题,建议实现就业援助资金预算单列,加大中央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叁是针对管理实施责任问题,建议完善就业援助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并赋予其职权职责,用法定方式将就业援助实施制度化。同时,为了缓解单一国家力量的不足,建议构建以国家为主导、社会为辅助的就业援助多元责任主体体系。第五章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对象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分析了就业援助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从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未充分落实中央授权;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问题。其次,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现有标准和范围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中存在认定标准不明晰、不全面的问题;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存在封闭性的问题;认定程序存在欠缺争议处理机制、程序设置不完善的问题。为了解决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建议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法律制度首先进行完善;增加主观认定标准的可判断性,进一步完善客观标准;建议采用“概括+列举”的模式克服就业援助对象封闭性问题,同时,还需扩展援助对象的范围。完善已有的认定程序,并设定争端处理程序和权利救济机制。第六章主要对就业援助措施进行了论述。首先,对规定就业援助措施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并梳理出就业援助措施主要包括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低保”联动、公益性岗位安置、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等。其次,对主要就业援助措施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就业援助措施所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谌香菊[6]2008年在《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尝试以《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发展权规范与立法原则为参照,分析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对策。本研究的范围限于未满18周岁的儿童的发展权保护立法层面。尽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儿童发展权的法律地位,但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仍严重滞后,而且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虽不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但它得到的关注却一直较少,至今我国法学理论上的探讨为数不多,这就构成了笔者撰写本论文的初衷。本文以儿童发展权保护的立法为研究对象,从阐述儿童发展权保护的一般问题出发,以《儿童权利公约》为蓝图,分析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以期对儿童发展权保护的实践有所裨益。全文结构围绕叁个问题展开:第一,什么是儿童发展权、儿童发展权内容包括哪些、《公约》确立的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原则是什么;第二,为什么要完善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第叁,如何完善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为了研究这些问题,论文结构除引言外,分成叁章。第一章“儿童发展权保护的一般问题”,首先解释儿童的含义、发展权含义及其内容、儿童发展权含义及其内容、《公约》中儿童发展权的立法原则。是对第一个问题的阐述,也是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的立法现状”,本章对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一一分析,即是对“为什么要完善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的阐述。本章的结论至此水到渠成。第叁章“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的完善”,是对第叁个问题“如何完善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的探讨。本章按照立法的一般理论,对我国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提出完善建议。本章也是全文写作的目的所在。

谭捷夫[7]2015年在《依宪治国背景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领域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完善民族自治地区立法。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社会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滞后的问题更加凸显,必须要尽快补齐社会建设这块“短板”,民族自治地区的建设才能走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这就从客观现实上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提出了迫切的新要求。本文旨在对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进行研究,通过阐述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的内涵,并找到其在宪法上的依据,根据当前的立法现状分析出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困境,最后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如何完善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的几个措施建议。本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基本理论的概述,主要是对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概念、特征的分析。这些特征主要包括:受政策影响较大、立法目的十分明确、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立法难度大、立法具有一定的民族性、立法形式多样、相比一般地区立法更为落后等。第二部分,分析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在宪法上的依据。这些依据主要包括:民族自治立法权的规定、人权保障的规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的规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定等六个方面。第叁部分,是分析我国目前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的现状。其已经取得的成就包括:立法数目不断增加和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两方面。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已经出台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民族性不强等。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客观上受经济和法制条件的制约,主观上对立法的认识有偏差,民族自治意识也不强等。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所提到的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如何完善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的措施。主要包括:在宪法中增加有关社会领域的条款、适当扩大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权、民族自治地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等。

严丽娟[8]2010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研究》文中提出2003年以来我国建立了以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为目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一制度实施标志着我国8亿多农民脱离“自费医疗”的自我医疗保障模式,正式被国家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明确了国家承担起对农民的医疗保障责任。我国农村居民在此制度的惠及下,看病就医获得前所未有的实惠。但是,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差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各地运行过程及其效果都不一样,因此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去进行。我国民族地区存在农村地广人稀、自然环境恶劣、生存环境恶化、生产力低、贫困人口多而医疗资源极其匮乏等因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医疗保障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现有的制度在设计上缺乏特殊的安排。本文通过对贵州省民族地区的田野调查结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论与实践,采用历史分析法、制度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民族地方立法内容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参考。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1章:绪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其意义。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而立法滞后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的文献综述,简要评述了我国学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性质、历史、政府责任和实践的研究成果。指出从立法尤其是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角度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十分欠缺。最后介绍本文研究方法有:历史分析法、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实证分析法和制度分析法。第2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相关问题。论文首先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学含义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其法律性质厘定的基础上。并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性质的进行历史考察,结合新旧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别,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应厘定为农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界定为:在政府组织、管理和监督下,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筹资,以补偿大病医疗费用为主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次,通过对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历史过程的分析思考,得出政府权力的介入是合作医疗兴衰的关键,而以政策调整为主的调整方式是合作医疗难以持续的重要原因。接下来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最后论文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是:生存权理论、社会公平理论和政府责任理论。第3章:国外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启示。论文分别考察了发达国家——日本和德国,发展中国家——墨西哥、巴西、泰国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对上述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总结出上述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启示为:立法先行是农村医疗保障顺利推行的制度保障;政府责任的承担是建设农村医疗保障的首要保证;科学医疗支付和激励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选择。第4章: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情况及问题分析——以贵州省印江县、天柱县为例。该部分介绍了贵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采用田野调查方法对贵州两个民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所获得的资料,归纳出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着:宣传的深度不够、基金监管存在问题、管理经办能力较弱、基层农村卫生服务功能薄弱、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和制度创新问题、民族地区医患双方语言沟通问题。第5章: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论文首先解决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所有权的问题。其次,从民族地区角度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可行性,以及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立法框架构想,包括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体例、法律制度构成和与相关法律制度衔接的建议。然后,就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筹资机制、管理经办机制、统筹补偿机制、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其他政策建议。

王璇璇[9]2009年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建立防范国民经济风险保障制度的统称,被誉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公平正义的“调节器”。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赋予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法地位,但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主导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长期滞后,导致其始终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边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日益加大,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探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制度创新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人权保障思想、社会公平思想、社会连带思想、社会安全思想和社会和谐思想等文明理念的催化下生成并成长的,是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制化力量作用下实现的制度的法制化。该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核和追求目标正是深深根植于对人的尊重、关爱和对社会公平的追求等深层次价值取向上。然而,改革开放几十年,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上完成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轨,城市居民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内的较为齐全的各种保障项目,而在广大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真正发挥作用的保障项目只有农村五保、扶贫、临时救灾等。因此,面对城乡之间保障项目的二元性导致保障水平的巨大悬殊,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居民实现人权的障碍。所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正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集中体现。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启示的探析,探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方法和构建体制,提出系统、合理的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措施,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目标。本文试图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法、着重从法理的角度,研究我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价值、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立法体系等相关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农村保障制度的具体法律对策。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法通则》的建议和设想,并进行了框架性的设计,通过对现行相关具体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立法措施,并针对当今日益严重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胡菡子[10]2010年在《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老龄化趋势也愈加明显,该问题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也被代表提出热议,这足以表明社会的养老保险已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整个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关键环节之一,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事业单位“独立于企业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我国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尚没有统一的政策也没有相关的立法出台,工作中他们同其他单位一样,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在2009年1月开始决定在全国五所城市内进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正在展开。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进行,相关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问题亟待明晰化,对于该类群体如何在中国养老保险体制中的定位,及适当引入问题正是本文探究的重点。本文拟比较分析部分发达国家对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与同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型和改革相结合,力图为转轨时期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提供具有参考价值法理依据。由此可见,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法学角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立法为研究主题,在广泛查阅各领域专家的着作、文章的基础上,通过总结试点省市经验教训,对比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本文将综合运用以下研究方法:(1)实证分析法:着眼于当前社会或学科现实,通过对现实情况的研究形成结论,以调研结合理论的方式,综合信息归纳出结论。(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及立法技术进行对比,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建立公职人员养老制度的经验,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参考,从制度比较分析中得出适用我国的经验。全文共分为5章。第1章为序言,主要是针对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和价值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来进行分析,并且通过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文章将要讨论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从而对后文的展开起到引导作用。第2章为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理论。首先对事业单位和养老保险进行界定,然后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及其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本章节旨在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加以明确,并且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进程,对现状有一定的把握和了解,便于后文理论分析的展开。在第3章,文章对建立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多角度的法学分析。文中从法哲学、法伦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四个角度对我国建立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制度进行讨论,首先论证了该制度的建立是基本人权的体现、社会良好运行的要求、也是当代国家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其次,该制度的建立也体现了伦理角度的人道性和正义理论;再次,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一种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的手段;最后,该制度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也有良好的影响。在第4章,本文在对国外公职人员进行基本界定之后,通过对几个发达国家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现状的罗列比较,分析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相关理论,即认为我国在制度建立时应该对保障对象定位明确的基础上,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并且建立适合我国的养老基金财务机制。在第5章,本文提出了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文章从立法的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想、立法的基本内容叁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第叁部分主要从国家、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角度对其在养老金运行的各阶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对法律制度的责任区分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研究[D]. 李玉兰.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2].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D]. 唐英.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3].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研究[D]. 王星. 山西大学. 2009

[4]. 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立法研究[D]. 余娇娇. 暨南大学. 2011

[5]. 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研究[D]. 穆维博.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6]. 儿童发展权保护立法研究[D]. 谌香菊. 广东商学院. 2008

[7]. 依宪治国背景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领域立法研究[D]. 谭捷夫. 湖南师范大学. 2015

[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研究[D]. 严丽娟. 西南大学. 2010

[9].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研究[D]. 王璇璇. 山西大学. 2009

[10]. 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D]. 胡菡子. 西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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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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