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效力论文_邹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域外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域外,效力,远洋渔业,原则,主义,地域性,属地。

域外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邹霞[1](2018)在《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在当下日益全球化的国际格局中占据超级强国的地位,在全球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为维持其政治利益、全球经济利益及国家安全利益,美国对其商品与技术进行广泛、严格而复杂的出口管制规定。为使其出口管制规定得到切实执行与落实,美国以其突出的政治、经济、科技实力做支撑,赋予政府部门在执行其出口管制法时宽泛的管辖权、进行隐蔽性调查的权利,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则的企业和个人都将面临严厉的制裁。美国在全球范围内过度推行其出口管制法的域外效力,从而引发了贸易摩擦、政治纠纷等诸多矛盾。中美互为彼此重要的贸易伙伴,但在全球贸易中也是竞争对手,中国是美国军事及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重点管制对象,对于逐渐走向国际合作,积极加入国际经济竞争的中国来说,中国的许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受到了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的极大阻碍,也遏制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及其域外效力的研究,在当今国际局势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本文概括地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关于军事用品与军民两用品的出口限制法律规则框架结构进行介绍;梳理美国因执行出口管制的需要而导致的过度推行出口管制法域外效力、人为建立贸易壁垒破坏国际竞争等问题。其次,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效力的成因及其保障措施进行着重分析,详细地从国际法管辖权基本原则如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等,还包括了GATT1994国家安全例外地角度进行系统分析;并且指出美国运用“产品国籍”“控制关系”等标准对美国出口的产品及美国人的贸易活动进行管辖具有较大争议。美国一方面为其管辖权进行扩张性地理论解释,一方面又建立严厉的执法与处罚措施,这部分揭示了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效力滥用的原因。再次,文章分析对美国标准、贸易制裁、单方面调查程序的滥用会扭曲自由贸易,产生贸易保护;文章提出为平衡军事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管制造成的贸易逆差,美国试图通过“301条款”等调查程序保护国内贸易的行为极可能引发贸易战。最后,笔者分析了美国出口管制法在域外效力的推行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为抓住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所作出的应对措施。文章指出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应拓宽产品引进渠道,重视企业合规机制建设以及积极运用法律寻求当地救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应积极运用中美双边关系加强贸易谈判,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同时推动对美国出口管制措施WTO合规性审查。(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06-04)

李帅,黄颖[2](2018)在《企业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法律规制——基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广,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提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更多的跨国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的制度设计与跨国贸易的飞速发展形成了巨大反差,日益显露出不合时宜,两者之间的张力使"一带一路"进程中跨国破产案件的司法裁判陷入了无所适从的窘境。因此,亟须调整我国现有《破产法》的适用方式,通过法律协同机制的构建、"互惠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合理引入等方面的努力,完善跨国破产法律规定并实现中国法治建设及跨国贸易合作的同步发展。(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贾珺洁[3](2018)在《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跨界破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破产,在跨界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通常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是否具有普遍的域外效力;二是域外的破产程序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破产域外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当债务人被一国法院宣告破产后,能否将其位于域外的破产财产纳入本国的破产程序,统一进行分配的问题。跨界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实现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一国的破产程序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是处理跨界破产案件的核心,与实现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这一破产目标紧密联系。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跨界破产的概念界定以及域外效力的理论分析。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从各国的学说、判例和立法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两种理论:一是地域性原则,二是普遍性原则,争论问题的核心归结为对地域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的取舍及运用。实践中,纯粹的地域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都遭遇了困难,介于二者之间的新实用主义提供了一个折衷的方法,即在不放弃普遍性原则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最有效的管理和整合,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跨界破产的国际合作。第二部分内容是我国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关于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的规定仅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中,但是由于该规定太过原则化,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跨界破产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破产法院。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只能援引《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裁量,因此当务之急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有关跨界破产立法的先进经验,完善并改革我国的跨界破产法律制度。第叁部分内容是比较分析域外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笔者通过对典型的国际公约、区域立法经验和部分国家跨界破产立法制度进行分析和介绍,为我国破产域外效力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主要涉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跨界破产示范法》,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欧盟破产程序条例》,以及美国、日本和德国在跨界破产方面做出的有益实践。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统一跨界破产立法的启示。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对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整合并结合自身的思考,提出了我国在破产域外效力方面可以参考的原则性建议,并提出相关具体解决思路和措施。(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阮开欣[4](2018)在《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外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理解并不清晰,而这关系到涉外纠纷中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和实施,因此有必要厘定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内涵和外延。地域性也称为属地性,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并不排斥域外效力在某些情形下存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属地性处于不断削弱的状态。域外效力作为属地性的对立概念,应分成两个层面:积极域外效力和消极域外效力,前者体现于本国规范管辖权的主动扩张,后者体现于本国法律被他国被动认可。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比其他私法的属地性更严格,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公共政策的产物,但其私权属性也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不再体现于权利在域外的非延续性,而主要体现于其在各国具有独立性和保护程度的差异性,这两种地域性特征也存在削弱的趋势。知识产权的积极域外效力可以基于效果原则而存在,其主要在于防止"竞次"现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各国也逐渐接受知识产权的消极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制度将是一块重要的国际规则,我国应适当地对待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外效力。(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薛桂芳,房旭[5](2018)在《我国《渔业法》域外效力的强化——兼论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的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力度,积极履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义务成为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远洋渔船涉外事件频发的现状下,我国应当加强对远洋渔船作业的管理,其中,赋予《渔业法》完全的域外效力是加强远洋渔船作业管理的有效途径。《渔业法》的完全域外效力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还具有法律、道义、经济、政治方面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能在切实维护我国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渔业法》应确立自身的完全域外效力,参考《刑法》域外效力的相关规定,合理设计《渔业法》完全域外效力的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太平洋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许剑波[6](2017)在《论我国劳动法域外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发展劳动法域外效力具有可行性,经济全球化和跨境生产是其构建基础,美国的成功经验是其典范,反歧视法和劳动基准法为劳动法域外效力提供土壤。对此,我国劳动法与域外效力的完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首先,形成涉外劳动法规范为主、《法律适用法》为辅的域外法律框架;其次,签订有关涉外劳动纠纷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约;最后,建立我国主导的国家间劳动争议合作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9期)

刘敏敏[7](2017)在《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理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进行国际破产合作的前提。在属地主义因过分强调国家主权、忽视国际破产合作而被跨界破产理论界摒弃后,诸多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新理论纷纷涌现:普及主义、合作属地主义、合同主义以及修正普及主义。其中,修正普及主义顺应全球化趋势,为国际破产合作提供了最可行的方案。(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7年12期)

全鑫[8](2017)在《论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难民不推回原则,也叫作难民不逐回原则,是指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难民驱赶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加入某一社会集体或具备某种政治见、见地而受要挟的领土界限。它是难民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难民非来源国对难民履行救助和庇护的中心和基石。自1951年《对于难民位置的条约》确立难民不推回准则以来,通过众国家在实践中对该原则的接纳和遵守,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在众国家随后签订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区域条约中,几乎所有国家都明示或默示的接受难民不推回原则的约束。但是随着局部战争的增多以及难民潮的爆发,众国家对于难民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不推回原则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严格,仅有在呈现国度平安或公共平安受要挟的条件下才能够征引,因而一些国家在认为“难民不推回准则只存在域内效力”的基础上,选择在难民尚未进入本国领域之前就对其进行驱回或拦截。针对于该现状,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以难民权利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救助为基点,从国际难民法的有关规定出发,论证难民不推回原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就当前的国际形势分析国家安全与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平衡。本文除了第一章节的绪论外,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对本文之后论述直接相关的基本概念。首先,笔者以美国针对于海地的拦截计划为案例,提出了难民不推回原则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这一文章中心问题。其次,介绍了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内容和法律地位,指出难民不推回原则在国际难民保护中的重要位置。第二部分,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形成要件,结合前文的概述,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论证。本部分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进行了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发展解释。其次,根据国际习惯法的形成过程与要求,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的国家的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叁部分:根据第二部分对难民不推回原则存在域外效力的论证,第叁部分介绍了众国家对于难民不推回原则域外效力的遵守,并试图找出难民保护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点。(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张建文,张哲[9](2017)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研究——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和数据处理技术的成熟,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快速发展。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自由流动和跨境传输,由此引发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的扩张。相较于早期的《数据保护指令》,新近通过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增加了域外适用情形,将为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监控其行为的境外企业也纳入了规制范围。纵观世界范围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多数国家已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域外效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就当前信息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现状而言,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以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李和林[10](2016)在《劳动法的内涵界定及域外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劳动逐渐凸显出全球化特性,劳工也随着这种发展趋势实现了跨境流动,各种国际性劳工问题随之产生,涉外劳动案件逐渐增多,劳动法域外效力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基于此,文章简要对劳动法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劳动法的域外效力。(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域外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广,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提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更多的跨国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的制度设计与跨国贸易的飞速发展形成了巨大反差,日益显露出不合时宜,两者之间的张力使"一带一路"进程中跨国破产案件的司法裁判陷入了无所适从的窘境。因此,亟须调整我国现有《破产法》的适用方式,通过法律协同机制的构建、"互惠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合理引入等方面的努力,完善跨国破产法律规定并实现中国法治建设及跨国贸易合作的同步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域外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邹霞.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效力研究[D].华侨大学.2018

[2].李帅,黄颖.企业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法律规制——基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分析[J].商业研究.2018

[3].贾珺洁.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研究[D].兰州大学.2018

[4].阮开欣.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外效力[J].河北法学.2018

[5].薛桂芳,房旭.我国《渔业法》域外效力的强化——兼论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的维护[J].太平洋学报.2018

[6].许剑波.论我国劳动法域外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7

[7].刘敏敏.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理论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7

[8].全鑫.论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D].华中科技大学.2017

[9].张建文,张哲.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研究——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李和林.劳动法的内涵界定及域外效力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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