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对象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对象,举证责任,债务,利益,夫妻共同,合同,层级。
对象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吕彬彬[1](2019)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准则研究——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虽然有效防止了夫妻双方欺诈债权人的情况发生,但是由于它过于注重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实践中极易发生债权人与举债人恶意串通侵害非举债方利益的情形,引发不公平的结果。(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期刊2019年07期)
李贝[2](2019)在《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困局与出路——以“新解释”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确立了"共签共债"制度,并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二元配置。该解释试图通过债权人缔约时的审慎义务从根源上杜绝债务纠纷。然而,从"新解释"的实际适用情况来看,上述政策目的并未完全实现。一方面,该司法解释针对的"理想模型"(夫妻婚姻关系结束后产生的借款债务纠纷)并不能够涵盖夫妻债务的所有现实类型;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仅仅着眼于债务属性的认定,而忽视了对共同债务法律后果的规范,未能严格区分夫妻债务的内外两层关系,且简单地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因此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应当对夫妻债务进行全面重构。(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刘珊[3](2018)在《税法解释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表达——以近4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面貌出现的税法行政解释乃中国税法解释的突出特色。在税法立法解释缺位、税法司法解释匮乏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等财税行政主管机关凭借其"专业知识"优势,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一形式满足了实践对税法解释的需求。全面考察近4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适用状况,可窥见中国税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着诸如税法解释文本冲突、解释行为无序、解释主体泛化等难题亟待破解。为规范中国税法解释的实践表达,有必要从厘定税法解释主体范围、构建税法解释行为规则及责任规则、深化税法解释审查机制等方面着手,以期规范税法解释共同体间的解释行为,克服解释文本与行为的双重失范,从实质上促成中国税法解释的规范表达。(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3期)
邓大才[4](2018)在《利益、制度与有效自治:一种尝试的解释框架——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自治要有效实现,需要条件,也需要适宜的形式。但是仅有条件和形式还无法形成有效的自治,需要连接条件和形式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设计和安排了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机制:利益机制和制度机制。利益有不同类型和层级:利益相关、利益对应、利益控制和利益分配、利益永享,随着利益层级的升高,自治有效实现的可能性会增加。制度也有不同的类型:一般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只有叁类制度同时作用才能够为有效自治提供制度保障。在条件具备和形式适宜的情况下,利益层级性和制度有效性决定自治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18年06期)
崔建远[5](2018)在《合同解释的对象及其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符合预约条件的,亦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即便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拘束力,其本身不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但可作为合同的周围情事。合同主体在缔约和履约的层面是主体而非客体,但在裁判者及专家学者甚至他们自己在解释系争合同时却为客体。合同的名称、条名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的脚注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原则上亦然,但在未受法律训练的缔约人受脚注误导的情况下,再结合有关因素判定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序言作为合同条款时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但作为"鉴于条款"时则大多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此时仅为合同解释的辅助材料。合同的周围情事有的是解释的辅助,有的是解释对象本身。(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李国强[6](2018)在《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解释——以《民法总则》第33条为解释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核心是概括代理权限的授予,从而其主要表现为由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处理财产关系的事务。意定监护协议并不能像一般合同那样推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进而肯定其具有判断能力,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应当即时被确认。现行法只是把被监护人被认定为欠缺行为能力作为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生效条件,并不包含法院以及其他公权力机关对意定监护协议能否执行进行判断的内容,这与新型成年监护理念下的公权力介入理念不符。意定监护人的职责需要结合特别约定,从财产管理和人身保护两个方面进行限定,同时还需要注意新型协助决策模式监护理念下对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并且由于监护职责的限定,意定监护人也不需要再承担监护人替代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李运才[7](2018)在《刑法解释方法的界定——基于刑法解释对象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但不能因此高估刑法解释学的地位和刑法解释的功能,更不能用刑法解释取代刑法立法和刑法适用。刑法解释的对象仅限于刑法条文中的文字、符合表达的有意义刑法概念。刑法解释方法的界定及其选择由刑法解释的对象所决定,具体包括平义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和补正解释。刑法条文对刑法概念的规定存在明文规定和无明文规定两种情形,对于明文规定的刑法概念应当采取平义解释、限制解释或扩张解释的方法;对于虽有明文规定但存在错误的情形,以及刑法无明文规定根据逻辑可以补正的情形,应采取补正解释。(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8年04期)
祝梓瑜[8](2018)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24条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广泛出现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代持股协议,从而形成隐名股东认定问题。以出资为主要内容的实质要件和以工商登记为主要内容的形式要件均在认定时发挥作用,法院审判通常采取实质要件重于形式要件的态度,但是当涉及代持股协议效力问题时不可一刀切,还需要通过结合个案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来认定。在隐名股东资格和代持股协议以及公司关系构建上,应当以代理制度为法理基础,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须考察"相对人"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态度。(本文来源于《区域金融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刘佳加[9](2018)在《刑事庭前会议:规范解释与规则完善——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理论界与实务界长久以来的质疑与批判,在启动程序、时间方式、程序内容、法律效果四个方面丰富了庭前会议的规则体系,进一步推进了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水平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但是,在法律解释的视野下,新司法解释在指导原则、程序细节、处理事项、程序救济领域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需要予以相应的补充与完善,才能完成庭前会议的审前准备使命。(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陈伟强[10](2017)在《扒窃犯罪对象之考探——基于法益保护、刑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扒窃犯罪侵犯的特殊法益是认定扒窃犯罪对象的实质标准,公民人身安全是扒窃犯罪侵犯的特殊法益。行为人只有盗窃被害人贴身财物时,其行为才可能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盗窃被害人近身财物的行为不能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扒窃犯罪侵犯的特殊法益决定扒窃犯罪对象只能是贴身财物,近身财物不是扒窃犯罪对象。将贴身财物认定为扒窃犯罪对象与扒窃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和刑法体系解释结论相契合;近身财物与扒窃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和刑法体系解释结论不相契合。司法裁判标准明确、具体的要求决定扒窃犯罪对象只能是贴身财物,近身财物难以满足司法裁判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7年04期)
对象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确立了"共签共债"制度,并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二元配置。该解释试图通过债权人缔约时的审慎义务从根源上杜绝债务纠纷。然而,从"新解释"的实际适用情况来看,上述政策目的并未完全实现。一方面,该司法解释针对的"理想模型"(夫妻婚姻关系结束后产生的借款债务纠纷)并不能够涵盖夫妻债务的所有现实类型;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仅仅着眼于债务属性的认定,而忽视了对共同债务法律后果的规范,未能严格区分夫妻债务的内外两层关系,且简单地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因此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应当对夫妻债务进行全面重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对象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吕彬彬.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准则研究——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J].对外经贸.2019
[2].李贝.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困局与出路——以“新解释”为考察对象[J].东方法学.2019
[3].刘珊.税法解释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表达——以近4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为对象[J].法律方法.2018
[4].邓大才.利益、制度与有效自治:一种尝试的解释框架——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为研究对象[J].东南学术.2018
[5].崔建远.合同解释的对象及其确定[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6].李国强.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解释——以《民法总则》第33条为解释对象[J].现代法学.2018
[7].李运才.刑法解释方法的界定——基于刑法解释对象的考察[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8].祝梓瑜.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24条为研究对象[J].区域金融研究.2018
[9].刘佳加.刑事庭前会议:规范解释与规则完善——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为对象[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10].陈伟强.扒窃犯罪对象之考探——基于法益保护、刑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考量[J].刑法论丛.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