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恐”中的国际合作原则

论“反恐”中的国际合作原则

马福威[1]2003年在《论“反恐”中的国际合作原则》文中提出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该原则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的写作即以国际合作原则为视角,论证该原则在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适用,“反恐”(为简略起见,以下省去引号)中国际合作的形式、内容及意义等问题。本文主体共有四章,主要内容及写作思路如下:第一章“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笔者从叁个方面对该种罪行进行了认定:其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其中,政治性内核是恐怖主义的一大特征,除此之外,还阐述了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其他特征;其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具有国际性的犯罪。“国际性”是恐怖主义犯罪发展的结果,而且能构成“国际性”的因素很多,笔者对此进行了判定;其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明确得到规定的犯罪。笔者之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反恐的对象当然应该是国际法所确认的犯罪;罪行法定原则对于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同样适用。在分别介绍了该种犯罪的叁个最大特征之后,笔者总结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这一部分划定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界限,同时也明确了本文所论述的反恐的对象。第二章“国际合作原则在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适用及根据”。本章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作为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适用于反恐之中具有必要性,随后,笔者对该原则在反恐中的适用作了概括性的分类;其二,反恐中的国际合作原则是有国际法根据的,许多国际文件对此已有确认。第叁章“国际反恐合作的形式及合作义务的确定”。笔者按照合作中有无国际组织这一角色,划分为国家间的合作与有国际组织参与的合作两种类型,并且分别阐述了各自的合作形式以及所确定的国际合作义务。对于国家间直接合作所确定的国际义务,笔者主要述及了以国家间条约为根据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义务;对于有国际组织参与的合作,笔者首先按照一定的标准,归纳出在反恐方面发挥作用的国际组织及相关国际条约,其后,在四个方面——通过国内法定罪、条约冲突时的适用、引渡合作、其他司法协助——界定了“国际组织<WP=5>合作所确定的合作义务”。第四章“国际合作义务的执行”。本部分即合作义务的实现问题。对于合作义务的国内执行而言,笔者择要论述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立法问题,即国家执行对该种犯罪进行国内立法的合作义务问题;在合作义务的国际执行方面,鉴于引渡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复杂性,笔者主要以引渡为视角论述了合作义务的执行问题,阐述了引渡的基本原则对引渡国际恐怖主义罪犯的限定,以及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反恐中的确立,并着重论证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化原则。

邵君[2]2007年在《试析海上反恐的国际合作模式》文中认为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各国加强对航空港口的安全管理力度,恐怖分子把目标转移到不设防的海洋。现代海盗跟海上恐怖分子相互勾结,两者在实践中难分仲伯,因而有力的打击海盗行为,也是有效遏制海上恐怖活动的重要途径。虽然目前对海上恐怖主义还没有权威的统一定义,但哪些是海上反恐针对的对象,在国家实践中已经达成一定默契。海洋安全没有边界,维护海洋安全,需要国家间的相互合作。怎样合作,如何合作,成为本文试图探讨的又一重要问题。双边合作模式,国家之间直接磋商,安排相互的权利义务,内容灵活多样,且易达成一致。对于区域内海域安全,需要多国之间相互协调,区域性论坛式组织合作模式,以一种开放、灵活的合作方式,来应对本区域共同的海上安全问题。国际组织的合作,在海洋安全方面,主要是通过国际海事组织,由于该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完备的常设机构,固定的会议制度,明确的议事规则和连续的处理组织事务的能力。因而,在这种比较完备的制度下,各成员国有义务在制度化的模式下合作,这种合作比较稳定,而且制度性强。本文试图通过对叁种合作模式的分析,探讨海上反恐的合作出路。第一章主要是阐述相关概念。由于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行为,要抽象出一个“海上恐怖主义”尚需时日。《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的非法行为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具体海上恐怖主义行为,但是并没有能够穷尽所有的海上恐怖主义行为。本文区分发生地方的不同,对领海内和领海以外的危害海上安全的行为,都归入海上恐怖主义,是海上反恐的对象。为下文分析合作反恐,奠定基础。第二章开始具体分析海上反恐的合作模式。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开始构筑全球反恐体系,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措施,在海上反恐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集装箱安全倡议》。该倡议是美国专门针对海上恐怖主义而发起的措施,通过和主要港口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将美国的国防线扩展到国外,自己的港口成为最后一道防线。尽管是双边协议,各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美国合作,但是其浓厚的单边主义色彩不言而喻。然而由此也看出,双边合作式反恐中,内容灵活多样,肘效性和执行性比较强。第叁章重点介绍了区域性合作模式,以马六甲海峡安全为例。马六甲海峡一直是海盗行为猖獗的地带,随着恐怖分子在陆上的生存空间变窄,他们也转向海洋。在东南亚,恐怖分子已经和海盗勾结在一起,因而打击海盗本身,也是对恐怖分子的重创。在这一章中,介绍了几种区域内打击恐怖分子维护海峡安全的合作方式,包括沿岸叁国的联合巡逻,东盟地区论坛式合作模式,以及2006年9月生效的《亚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确立的合作。第四章分析国际组织合作模式,主要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在9·11事件之后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作为现今最广泛、最专业的海洋安全的国际性组织,在海上反恐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组织利用其专业化、制度化等优势,制定了一系列的海上安全航行的规则和指南,为海上反恐制定了标准,确立了法律依据。并且顺应目前的海上安全的形势,在立法方面也有新的发展,本章对此也作了分析。在结论部分,总结了叁种合作模式各自的优缺点,并得出结论,各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同时运用双边、区域性多边论坛模式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方式,以点线面结成的立体反恐之网,遏制恐怖主义势力在海上的蔓延。同时本文也认识到,从法律角度看,只有通过有效的国际组织合作模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并且考虑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从源头上消灭恐怖主义才是最终的出路。

参考文献:

[1]. 论“反恐”中的国际合作原则[D]. 马福威.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试析海上反恐的国际合作模式[D]. 邵君.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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