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制度选择与模式构建(论文文献综述)
闫召华[1](2019)在《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文中认为独特的司法环境和诉讼模式决定了我国独具特点的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进路。而中央的政策引导和各地的实践探索不断推动着刑事简易程序以更加符合法理要求和现实需要为内在逻辑的制度变迁。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情况也总体向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促进了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在简化对象、简化程度、权利保障、职权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效果。为此,我国应以促进全流程简化、明确简化底线、增强被追诉人程序参与为理念,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而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须在基本定位和整体设计层面进一步梳理好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从宽规则、正当程序的关系,使其更好地融入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程序体系。
李懿[2](2021)在《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内容之一,可以说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在突破原有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各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因此,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探索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它符合公正和效率两大刑事诉讼价值要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在秉持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原则下,很好的缓解超期羁押的压力,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多层级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促进程序分流。以调解、当庭教育等丰富灵活的方式加大对被告人的刑事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提高息诉服判率,实现从快从严打击犯罪,降低案件审理周期。但是该程序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转换不畅、限制性规定过多、量刑标准及权利救济机制模糊、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盲点、值班律师制度未能发挥实效等问题。因此,在简化设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突破固有运行模式,厘清刑事速裁程序是什么、有什么特点、要解决什么问题、实际运行情况、目前遇到的阻碍以及未来将如何改变的问题,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与改革背景,总结归纳程序适用情况及现有制度规定,深入研究国外相关程序,吸取先进经验,从理论研究与实体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全新的案件审判模式,实现案件集约化高效处理。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架构既要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又要符合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原则,既要做到从概念上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区分,又要在应用中与两程序有效衔接,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性,完成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任务,促进该程序的顺畅运行。本文将以刑事速裁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运行中的现状与困境,提出完善该程序的对策建议。文章绪言部分对该程序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系统概述,并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文献资料。正文共包含五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宏观概述,主要分为四部分:首先对该程序的含义及特征进行厘定;其次探讨该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接着对刑事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区分;最后论证了该程序确立的价值,主要包括:其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其二,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其三,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其四,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正文第二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分别从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审理方式、证明标准四方面进行梳理;其次讨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主要分析了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及实施情况。正文第三部分整理并分析该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其一是内容上的不足,包括适用的限制性条款过多、审理方式的争议、侦查阶段提速困难、量刑幅度及标准不统一以及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其二是配套保障机制的欠缺,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不畅、程序转换衔接机制、监督审查机制及申请程序设置等四方面的不足;其三是从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与知情权、异议权及上诉权、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以及值班律师制度四方面分析当前该程序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盲点。正文第四部分通过查找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外快速审理制度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正文第五部分立足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完善程序运行的配套机制及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制度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及解决对策。纵观刑事诉讼法改革主线,主要是以诉讼的正当性、公平性、合法性为主。但在轻微罪入刑、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司法改革也应适应新要求,将提升诉讼效率作为改革重点之一,完善速裁程序运作流程,构建便捷化、多样化、实效性强的刑事诉讼结构。
李佳威[3](2021)在《刑事诉讼程序分流的多元化建构透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分流,既包括审前程序诉与不诉的分流,也包括审理程序繁简有别的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分流开拓了更多的路径,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从刑事一审的程序设置上来看,全部案件被基本划分为认罪认罚、认罪不认罚、不认罪认罚三大类,在程序的具体规定方面,出现了外部适用重合、内部分化不足导致的"简者不简,繁者不繁"问题,进而致使简化审理程序整体层次性削弱、适用性不强。因此,从程序分流的宏观角度,需对案件的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的划分;从程序设计的微观角度,则是要在各审理程序内部,以案件的认罪认罚情况为技术进路,对相应的规定加以调整。
王汝琴[4](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向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作出的具有司法公信力的从宽处罚承诺。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量刑建议制度确立为配套制度。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顺利实施。但是,目前量刑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量刑建议效力的法律规定不准确、量刑建议的约束力不明确、量刑建议的规范性不足、被告人的上诉权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行使不当、量刑建议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立法本身存在问题,还有的是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不规范所致。为了加深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认识,本文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建议进行概括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规范分析探究量刑建议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实证研究考察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据此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一共分为四章,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概述、法律规定梳理及立法问题分析、实施现状考察及司法实践问题探究以及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具体框架如下:第一章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概述,主要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基本内容,分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内容、理论基础、价值目标,量刑建议的概念、性质及作用。第二章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和量刑建议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梳理量刑建议的立法沿革及现状,分析量刑建议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实施现状及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A省W市W区检察院在2019年到2020年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量刑建议的适用情况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唐雯雯[5](2021)在《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证明领域最核心的问题是证明标准,它是裁判者确定案件事实的最终准绳。在2018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然沿袭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证明标准只能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单一性地适用,这使得理论界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主要演化出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标准说”、“降低说”和“差异说”。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类复杂程度不尽相同的案件,单一的证明标准确实无法解决现存的诉讼难题,也无法满足我国现在刑事诉讼司法的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此类案件采取的是与普通程序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司法解释虽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实际困难。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要求“时间短”、“效率高”,而时间的缩短和效率的提高与案件质量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为了确保认罪认罚制度设置的初衷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能够公平高效地判决,明确这一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我们不可回避的关键。根据不同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以及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相对应地准确适用分层级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各类制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以发挥我国目前三种不同审理程序的优势与独特性。司法机关的诉讼机制不应该是机械僵化的,努力提高其运行的灵活性与变通性,以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实现社会平衡与法律正义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如下结构分析展开论述:引言部分通过分析如今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的适用现状提出问题,即应该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差异化地构建不同的证明标准。简要汇总并分析国内外关于在刑事案件中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期刊和文章,提炼出核心观点并相互比较,分析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在如今的法律框架内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现实意义。最后,对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简单的列举与介绍。第一章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理论争议。首先介绍了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如何适用证明标准的。再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适用该证明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便更好地从问题着手提出解决方案。最后对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的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并对“法定证明标准说”和“证明标准降低说”中的分支学说进行了补充说明。通过对不同的理论学说的提出背景和应用价值进行评析,试图为公正高效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寻求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的最佳路径。第二章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和意义。本章从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明标准的适用角度考量司法实践,探究差异化的证明标准构建在现实中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并分析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域外类似程序的证明标准考察。本章将美国独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与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探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证明标准的不同,探究域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差异化、区别化证明标准是否具有借鉴之处。第四章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建议。本章分别以现规定的三种不同诉讼程序为基本框架,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作为构建不同证明标准的起点,研究认罪认罚案件在每一种诉讼程序中应该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并分析在实际适用中,该种证明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本章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为框架,分别探讨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适用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具体设想,以解决证明标准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难题,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余鹏文[6](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文中提出立足我国当前轻微刑事案件递增的犯罪态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设计中,作为贯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线,量刑建议不仅是控辩合意的产物,反映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识,也对最终裁判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此,为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在不断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并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责任联系在一起,作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我国量刑建议改革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完善,先后历经“作为检察求刑权”和“作为控辩合意”两个历史时期,并承载不同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议的适用重心也从一般案件转移到认罪认罚案件,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样态。即,在不认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以幅度刑为主、精准刑为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则一般应当以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受协商性司法理念影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内在属性发生改变,具有权责属性、合意属性和实效属性。按照诉讼活动的进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所处诉讼环节不同而承载不同的法律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乃控辩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承载着促使、推动辩护方积极选择认罪认罚或避免辩护方动摇、反悔的法律功能。在审判阶段,作为控辩协商一致的结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蕴含着控辩双方的量刑共识,对案件判决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简言之,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功能可以推导出其具有确定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内涵,并且应当以量刑建议规范性为优先考量。同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对控辩平等协商和控审规范协同的强调,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的结构性原则发生较大变革。在程序正义理念受限以及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变革的情况下,通过分析量刑建议精准化下横向诉讼构造和纵向诉讼构造,可以及时总结、归纳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量刑建议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路径和保障。从横向构造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协商性司法理念和职权性办案逻辑交织在一起,导致审前量刑建议形成模式从应然的平等协商型沦为实然的职权主导型。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检察官拒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呈现出控审规范协同的法律关系形态。从纵向构造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造成刑事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主导司法裁判的作用,导致法官在事后审查量刑建议时情绪性排斥适用。检法就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观点分歧追根溯源是检察主导责任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于此,为实现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以量刑实体公正为价值基础,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量刑指导意见,还要求遵循协商性程序正义理念,在审前程序构建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法官参与机制来保障控辩平等协商,在审判程序中根据轻重罪不同构建差异化量刑建议适用规则和检法良性互动机制。
曾悦[7](2021)在《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迎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守程序正义被放在首位,而面对犯罪激增,刑事诉讼的负累也越来越沉重,亟需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多数的简单案件快速处理,有更多的司法力量可以去攻坚疑难、繁杂的少数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经过授权,历经了四年的改革试点,正式在2018年将其法定化。刑事诉讼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性前沿问题。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从始至终都是衡量诉讼行为的重要标尺,直接关涉到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更是影响刑事速裁程序诉讼效率的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第一章主要探析现行刑事诉讼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先试从现行规范中的规定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后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规定的差异性着手,结合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对刑事速裁程序现行规范中的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探析刑事速裁程序在几个典型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和适用情况,分析其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梳理。第二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考量。一方面就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展开论述,对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进一步具体分析在速裁程序中也可运用该理论,将其证明标准进行具体设定。另一方面就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角度进行考量,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备的一些制度特点,结合其对证明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展开论证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的合理化设定方向。第三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可行性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主要适用于事实较为简单、可能判处轻罪的案件,而排除了一些适用该程序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带来一定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加之速裁程序本身特殊的印证证明模式,配套措施可作为权益的保障,故具体从这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可行性进行探析。第四章从比较法视野下对域外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进行评析。英美法系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核心,而大陆法系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以自由心证为核心,在协商性司法的模式下,各国和各地区证明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从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这几个国家的协商性司法的审判程序中适用证明标准的共性和差异性中,探究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经验。第五章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设定路径进行详细论述。首先确保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认定严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一前提下,对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依据可能量刑的轻重作具体的分类设定,而就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则可分别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即可。同时,在这样阶层化的证明标准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配套措施提出完善建议。
魏珂[8](2021)在《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经过2014年试点再到2018年通过《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以来,对于解决我国轻微刑事案件案件积压、缓解实务部门办案压力等起到了重要作用。2018年7月,中央政法委提出要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制度体系。面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轻罪诉讼体系,以及如何解决在实践过程中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从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研究入手,基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同时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以此来推动、促进我国轻罪诉讼体系的构建。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刑事速裁程序的界定、价值、以及法律定位上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首先笔者介绍了刑事速裁程序的由来,从比较法视野下以及历史的角度上进行考量,我国速裁程序的诞生不仅是顺应国际社会时代潮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具备的简易性、高效性、以及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性的特点来对速裁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除此之外,本章也从法理上常论述的公平正义的角度论述了速裁程序的价值体现。最后,考虑到速裁程序作为我国一种新设立的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现有诉讼体系甚至轻罪诉讼体系进行了解与构建,必须厘清其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司法制度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代表性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笔者主要针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和英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意大利以及德国进行了与速裁程序相关制度的阐述,将其与我国速裁程序进行对比,使其能为我国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价值。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了现象阐述以及原因分析。笔者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首先对我国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描述了在当前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适用范围的标准下存在的“重罪轻刑”问题,并通过相关的数据对此进行佐证。其次对我国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中的“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质疑,并结合相关情况进行论述。最后,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完善,保障速裁程序的实施过程更加顺利,同时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笔者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角度来谈论在此部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本文第三部分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完善建议。为了更利于我国轻罪诉讼程序的构建、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中的轻重罪理论有机结合,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笔者建议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中,应当调整速裁程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将其改造为以轻罪为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当调整“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改造这一法条表述;最后,对速裁程序配套设置的完善,尤其是为了更好的对被告人进行权利保护,致力于形成与多层次化的轻罪诉讼体系相对应的多层次的律师服务体系,笔者对此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白宇[9](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陆海[10](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刑事领域中实践性的前沿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围绕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实务界已经启动了大规模的立法试验。2014年起,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展开,此次试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推,旨在减轻司法压力。2016年、2017年“两高”分别公布的《刑事速裁试点中期报告》与《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表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着效果。然而从整体上研究,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形成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配套措施的设置也不够科学;在司法层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量刑减让、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本地化差异,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操作标准不统一、人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具体规则设计,赋予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是我国刑事速裁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从改革的态度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首先要厘清作为改革对象的刑事速裁程序之范畴。在理论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包括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等在内的所有快速审判程序;狭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指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多为社区服务和罚金刑的速裁程序。从认罪、轻罪、协商这些刑事速裁程序内涵的因素,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割裂的个体,而是交叉结合的整体。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朝着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类型。诉讼价值观、刑罚目的观、法律实用主义、权利本位主义等观念的转变,为各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其次需要全面把握其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改革背景,如此才能保证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能够鼓励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法官裁判时会在量刑上予以优惠,从而使其能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有效避免被告人与社会的长期脱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包括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起诉便宜主义、当事人核心主义的内涵。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只有注重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性对应的诉讼程序,才能应对复杂多样的刑事案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既是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与刑事诉讼构造调整的必然反映。厘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理后,只有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实践作出有效的分析。尽管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促进已经被三年有余的试点所证明,并且被纳入了《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但在立法层面仍然属于崭新的尝试。故有必要对域外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借鉴,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升在刑事速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能力。基于此,通过选取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域外典型国家,以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不同刑事诉讼规范特色概括切入,介绍与分析前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轻微刑案简化处理的主要规定,从该类制度的适用、建构、选择及救济四个方面,在比较和归纳不同国家规范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修缮参考的立法启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制的过程中,域外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要真正发挥其对我国各项具体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以对该项程序的清晰认知为前提。对于我国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并非是全新的舶来之物,而是一直属于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中的有机组成。从我国近代有关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立法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速决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近年来与速裁程序有关的工作意见或办法,展现了我国速裁程序立法发展的过程。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扩大了刑事速裁适用范围。2018年10月26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以专节的形式被纳入立法体系,与之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等制度也反映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实证研究较之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强意义,能够让研究者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情况。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的压力,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开创了良好路径。特别是当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其处理轻罪案件的分流功能迅速增强,更为契合刑事司法圈扩大的需要,在试点地区也获得了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但另一方面,速裁程序在一些地区依旧存在适用保守、落实不够等情况,适用率尚存一定的进步空间。更值得重视的是,量刑减让标准的不统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力度的不足等问题,使刑事速裁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无法完全落实,这都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机遇。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轻罪快速审理方式之一,刑事速裁程序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国都表明其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不能彰显,刑事案件就难以实现繁简分流,也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宏大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当在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案件层面和主体层面来设计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标准。其次,从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四个方面,来制定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改革方案。最后,行之有效的刑事速裁制度应当有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因此配套措施的完善必不可少,庭前认罪机制、量刑减让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社区矫正机制等一系列与速裁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制度选择与模式构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制度选择与模式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一、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1.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
2.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与适用 |
1.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相同点 |
2.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3.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顺序 |
(四)刑事速裁程序确立的价值 |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兼顾社会公平正义 |
3.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 |
4.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与运行程序 |
1.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2.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 |
3.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 |
4.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状况 |
1.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 |
2.刑事速裁程序实施情况 |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速裁程序在内容上的不足 |
1.限制性适用规定较多 |
2.审理方式之争议 |
3.侦查阶段提速困难 |
4.量刑幅度及标准不明确 |
5.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 |
(二)刑事速裁程序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1.司法机关协作联动不畅 |
2.程序转换的衔接机制不清晰 |
3.缺乏监督审查机制 |
4.审前程序设置较繁琐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之盲点 |
1.被告人选择权的缺失 |
2.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上诉权设置不合理 |
3.被害人参与权被忽视 |
4.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 |
四、国外刑事速裁程序的考察与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德国处罚令程序 |
2.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3.日本快速处理程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英国简易审判程序 |
2.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三)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 |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对策 |
(一)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 |
1.取消部分限制适用规定 |
2.探索多元化庭审及公开方式 |
3.从侦查阶段整体提速 |
4.明确量刑幅度及量刑标准 |
5.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 |
(二)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
1.提高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 |
2.优化程序转换衔接机制 |
3.健全监督审查机制 |
4.畅通案件办理通道 |
(三)加强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
1.保护被告人知情权及程序选择权 |
2.落实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有限上诉权 |
3.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
4.加强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3)刑事诉讼程序分流的多元化建构透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简者不简”问题及成因分析 |
1.审理阶段环节跳跃导致的工作量“倒逼” |
2.诉讼过程中文书增加,手续复杂繁琐 |
(二)审判程序范围重合问题及成因分析 |
1.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 |
2.审理组织的规定 |
3.简易程序与简化的普通程序的区分 |
(三)程序内部设置问题及成因分析 |
1.简易程序的内部设置 |
2.普通程序的内部设置 |
三、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多元化建构的基本思路 |
(一)化繁为简——新型审前处理方式的探索 |
(二)泾渭分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序的层次划分 |
1.适用范围的划分 |
2.审理组织的进一步界定 |
(三)通权达变——各审理程序内部的进一步调整 |
1.速裁程序——仅审理认罪认罚案件 |
2.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与认罪不认罚案件 |
3.普通程序的保障性、多类别审理方式 |
四、结 论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不足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标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基本内容 |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 |
二、量刑建议的性质 |
三、量刑建议的作用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及缺陷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立法沿革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量刑建议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一、量刑建议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 |
二、量刑建议的约束力不明确 |
三、量刑建议缺乏规范性 |
四、权利保障不足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实施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W区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基本情况 |
一、W区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 |
二、W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适用情况 |
第二节 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统一 |
二、权利保障不完备 |
三、诉权行使不当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量刑建议效力的法律规定 |
一、明确立法态度 |
二、调整“一般应当采纳”的法条表述 |
三、明确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内容 |
第二节 明确量刑建议的约束力 |
一、明确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法定的约束力 |
二、明确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有限度的约束力 |
三、明确量刑建议对法院相对的约束力 |
第三节 规范量刑建议 |
一、统一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 |
二、统一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 |
三、统一量刑指导规范 |
四、提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 |
第四节 加强权利保障 |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
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
第五节 规范诉权的行使 |
一、适当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 |
二、确立检察机关抗诉的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 |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司法现状 |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单一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一、法定证明标准说 |
二、证明标准降低说 |
三、不同证明标准学说评析 |
第二章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及意义 |
第一节 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 |
一、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司法实践经验 |
二、适用不同案件的多元审理程序 |
三、贯穿审理全过程的律师辩护制度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意义 |
一、有利于证明标准的体系化 |
二、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有利于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
第三章 域外类似程序的证明标准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辩诉交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辩诉交易的立法背景 |
二、辩诉交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证明标准 |
一、处罚令程序的立法背景 |
二、适用处罚令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域外类似制度对我国完善证明标准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建议 |
第一节 以阶梯式诉讼程序为框架设计证明标准 |
第二节 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分析 |
二、“大致心证”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分析 |
二、“两个基本”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第四节 普通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普通程序中证明标准分析 |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新样态 |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二元化趋势 |
二、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历程 |
(一)作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量刑建议 |
(二)作为控辩合意的量刑建议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
(一)量刑建议的权责属性 |
(二)量刑建议的合意属性 |
(三)量刑建议的实效属性 |
第二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范内涵及构造突破 |
一、程序功能视角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双重内涵 |
(一)控辩协商的关键:量刑建议确定性 |
(二)控审协同的核心:量刑建议规范性 |
(三)量刑确定性与量刑规范性的位阶顺序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对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影响 |
(一)控辩平等原则的重心前移到审前程序 |
(二)从控审分离转变为检察官主导责任 |
(三)从中立裁判转化为确认式裁判 |
(四)量刑建议精准化引发的刑事诉讼构造反思 |
第三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横向构造 |
一、审前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辩协商机制的应然与实然:量刑建议的形成模式 |
(二)协商程序中法官角色的定位 |
二、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审规范协同: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辩审形式确认: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 |
第四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 |
一、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起诉程序 |
(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
(二)从审判中心主义到认罪认罚程序 |
二、检察主导:量刑建议精准化下的检察权 |
(一)检察权扩张的两种模式 |
(二)我国检察主导的具体表现 |
三、构造风险:控辩不平衡、检法冲突与职能混乱 |
(一)协商性正义理念下的控辩不平衡 |
(二)实质真实主义下的检法冲突 |
(三)对审判中心的强烈冲击 |
(四)程序分流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五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制路径 |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规制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规制 |
(一)审前程序控辩平等协商的保障机制 |
(二)审判程序控审规范协同的互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现行规范 |
一、现行规范中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规定 |
二、对现行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规定的理解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的分离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司法适用分析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实践困境 |
三、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实践困境之原因探析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性考量 |
第一节 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适用 |
一、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对阶层化理论的适用 |
第二节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考量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下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 |
一、适用案件范围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 |
一、认罪认罚之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模式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印证证明模式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四节 刑事速裁程序权益保障措施 |
一、值班律师制度 |
二、程序启动和程序回转 |
三、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评析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英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美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德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日本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三节 域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一、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二、认罪自愿的审查 |
三、从宽量刑的考量 |
四、辩护制度的保障 |
五、程序回转的救济 |
第五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设定路径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设定 |
一、确保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审查适用严格证明标准 |
二、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
四、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配套措施的保障 |
一、完善辩护律师制度 |
二、明确从宽量刑幅度 |
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
四、赋予认罪认罚撤回权 |
五、合理调整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 |
(一)正义 |
(二)效率 |
(三)小结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定位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三)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与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英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美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意大利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德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三、域外刑事速裁程序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 |
一、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问题 |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
(二)速裁程序适用的困境 |
(三)速裁程序困境的问题分析 |
二、速裁程序程序同意权问题 |
(一)程序选择权与程序同意权 |
(二)程序同意权适用的困境 |
(三)程序同意权困境的问题分析 |
三、速裁程序配套制度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的立法定位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存困境 |
第四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以轻罪为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一)我国现有的轻重罪划分标准 |
(二)速裁程序适用下的轻罪标准 |
二、以无异议为速裁程序的同意权表达 |
(一)同意权法条改造的正当性基础 |
(二)同意权法条改造的具体措施 |
(三)加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保障 |
三、完善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 |
(一)我国律师体系的认识 |
(二)赋予值班律师出庭辩护权 |
(三)值班律师转辩护律师的模式探索 |
(四)加强被告人权利告知与强制辩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缘起与现实背景 |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英美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四、两种历史脉络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二、办案方式的简略化 |
三、公诉机关的主导性 |
四、诉讼环节的简捷性 |
五、诉讼结果的轻缓化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社会学基础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刑法学基础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价值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用价值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需求 |
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 |
三、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 |
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美国:以控辩协商为适用重心的速裁程序 |
二、英国:以正当性为建构原则的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德国:以公权力为启动核心的速裁程序 |
二、日本:以精密监督为建构主旨的速裁程序 |
三、意大利:以分流与多层为指导的速裁程序 |
四、法国:以检察官权力为中枢的速裁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启示 |
一、程序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二、程序建构:种类与范围应当明确地界定 |
三、程序选择: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裁量权 |
四、程序救济:被告人有限上诉机制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渊源 |
一、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近代立法 |
二、新中国“速决程序”的规定 |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
四、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决定 |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
一、刑法圈的拓展:轻罪案件的激增 |
二、程序的正当化:司法资源的挤占 |
三、“简者不简”:简易程序的功能不足 |
四、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困境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分析 |
一、核心: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诠释 |
二、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的规定解读 |
三、检讨:现有立法亟待完善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一、试点地区的总体成效: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 |
二、试点代表城市的实践情况:基于实地调研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各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分析 |
一、各地司法实践的相同之处 |
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之处 |
三、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实践探讨中的理论争鸣 |
一、审判中心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冲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融合 |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衔接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指导理念 |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具体方案 |
一、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四、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独立认罪审查程序 |
二、完善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
三、优化认罪量刑减让机制 |
四、建设专门速裁工作队伍 |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制度选择与模式构建(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J]. 闫召华. 刑事法评论, 2019(01)
- [2]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D]. 李懿.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刑事诉讼程序分流的多元化建构透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切入点[J]. 李佳威. 甘肃理论学刊, 2021(03)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研究[D]. 王汝琴.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5]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D]. 唐雯雯.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6]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D]. 余鹏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7]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D]. 曾悦.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魏珂.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10]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D]. 陆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