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监察机关不仅要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为准据调查职务犯罪,而且同时必须以《刑法》为标尺,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监察法》与《刑法》都是反腐的利器,有共同的内在追求与旨趣。但是,目前《监察法》与《刑法》间存在着制度错位。为此,应对《监察法》和《刑法》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修改《监察法》《刑法》相关条款,克服二者制度上存在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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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陈巧燕
关键词: 监察法,刑法,错位,矫正
来源: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刑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分类号: D922.11;D925.2;D924
页码: 22-28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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