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会对会员的代表权

论我国工会对会员的代表权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个体劳动纠纷以及集体性劳动争议越来越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组织不可推卸的时代使命。然而,工会作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社会组织,一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维权职能。究其根源,在于工会的代表性不足。工会对会员的代表权是工会的天然权利,被法律确认并认可,它与政治代表权、法人代表权以及民事代理权都存在区别,具有社会法属性。当下,我国工会改革的重点在于"去行政化"及其社会属性的回归,进一步强调工会的维权职能。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技术的运用为工会维权开拓了新路径,工会改革应沿着更好地代表会员利益的道路继续前行。

论文目录

  • 一、引言
  • 二、工会对会员代表权的产生
  •   (一)身份视角:工会职能的历史发展
  •   (二)法律视角:工会的社会团体地位
  • 三、对“工会代表权”理论的进一步分析
  •   (一)工会对会员代表权的特征
  •   (二)“工会代表权”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四、工会对会员代表权的发展方向
  •   (一)去“行政化”与社会属性的回归
  •   (二)坚持以会员利益为本位
  •   (三)开拓工会维权的新渠道
  • 五、结 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周晓帆

    关键词: 工会,会员,代表权,维权职能,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政党及群众组织

    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分类号: D412.6

    DOI: 10.19434/j.cnki.ghllyj.2019.06.004

    页码: 24-34

    总页数: 11

    文件大小: 110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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