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在司法适用中的去罪化研究

串通投标行为在司法适用中的去罪化研究

论文摘要

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串通投标案件多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由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主动报案的情况则占少数。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并不存在实际受害人,这部分"串通投标"行为并不符合串通投标罪中"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对于类似"串通投标"行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审慎对待,慎用刑罚,另外要细化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适用标准,优化该罪的行刑衔接工作,对实践中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适用去罪化路径。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串通投标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 主动报案率偏低
  •   (二) 案件涉及处理民营企业较多
  •   (三) 行政处罚的适用较少
  • 三、串通投标罪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有关法律条款缺乏操作标准
  •   (二) 相关考核机制不合理
  •   (三)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不合理
  • 四、本案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理由
  •   (一) B公司中标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   (二) 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1. 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第一种情形
  •     2. 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第二种情形
  •   (三) 未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 五、类似串通投标行为的出罪化路径
  •   (一) 准确把握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   (二) 进一步细化串通投标罪刑法适用标准
  •   (三) 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和发挥司法的宽容性
  • 六、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汪芳

    关键词: 串通投标,去罪化,情节严重,行刑衔接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经济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 D924.3;D922.297

    DO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4

    页码: 66-69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9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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