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串通投标案件多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由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主动报案的情况则占少数。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并不存在实际受害人,这部分"串通投标"行为并不符合串通投标罪中"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对于类似"串通投标"行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审慎对待,慎用刑罚,另外要细化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适用标准,优化该罪的行刑衔接工作,对实践中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适用去罪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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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汪芳
关键词: 串通投标,去罪化,情节严重,行刑衔接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经济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 D924.3;D922.297
DO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4
页码: 66-69
总页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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