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设想

构建中国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设想

宋志勇[1]2010年在《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刑事证人权利保护是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完备和有效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许多刑事证人担心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而使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以致于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有的甚至作伪证,这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的一个重大任务,完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是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建立完善全面切实可行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才能够使证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够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才能够更好的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同时,给予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的权利必要的保护,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于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在我国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本文在对国外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对合理建构中国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具体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理论界定和阐述,并对保护对象、范围和主体作了概括性说明;同时也对该项制度的产生发展背景以及理论基础和价值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这一章是以下二章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主要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同时指出了当今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和问题,为构建我国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明确了重点和方向。同时亦对国外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进行了详尽考察,并从中归纳出有关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实证的考察研究,为构建我国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叁章,主要阐述了有关在我国建立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构想,主要内容包括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在立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具体初步设想。

贺振华[2]2007年在《刑事庭审中的人证调查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人证调查是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的中心。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庭调查程序的立法设计是以人证调查为轴心的,整个诉讼证明过程围绕人证调查而展开,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调查都通过询问相关证人的方式进行。因此,庭审人证调查在证据调查中居核心地位,对庭审整个证据调查乃至整个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程序的相关概念的内涵分析入手,先后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有关人证、证人、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等概念和内涵,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有关庭审人证调查程序、保障性制度和规则、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等内容,对国外有关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有一个较深入、全面的认识,同时探讨研究现代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程序的发展趋势,分析掌握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模式和程序的现状和不足,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改革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六章构成,约18万字。引言部分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是绪论。文章首先对人证、人证调查、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以及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的内涵进行了分析,指出本文中的人证调查仅限于普通程序一审公诉刑事案件中的人证调查,本文中的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按照一定的方法、范围、方式、顺序等进行刑事人证调查的过程。其次,文章认为人证调查模式从属于诉讼模式,比较分析了当事人推进和法官主导两种调查模式及其特征。最后,从法理角度探讨了人证调查的一般原则,指出人证调查应遵循直接言词、集中调查、公开调查、平等参与、依法调查、正当调查等原则。第二章是两大法系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比较研究。首先,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人证主体和人证调查主体的内涵,认为英美法系的人证主体一般指证人,这里的证人是广义上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狭义上的证人、专家证人等,而大陆法系的人证主体一般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这里的证人是狭义上的证人:认为英美法系的人证调查主体是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一般不介入人证调查,而大陆法系的人证调查主体主要是法官,控辩双方起补充作用。其次,从人证调查准备程序、人证调查启动程序、人证调查方法、人证调查范围、人证导出方式、人证调查顺序等方面,比较考察了两大法系的人证调查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别指出两大法系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交叉询问、法官职权询问、对质询问等人证调查方法,但涵义和具体表现不同。英美法系的调查方法主要是交叉询问,职权询问只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且极少使用,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官职权询问,当事人交叉询问只是补充。最后,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保障性制度,阐述了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体制、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完善的律师辩护等配套制度以及传闻证据、不得质疑己方证人、禁止诱导性主询问、证人隔离讯问、异议和意见证据等保障性规则,认为大陆法系在保障性原则和配套制度方面,虽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精密、复杂,但同样需要有关制度支撑,主要是直接言辞原则。第叁章是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的现代发展。首先,指出两大法系刑事庭审人证调查模式和程序出现了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的趋势,但主要是法官主导模式借鉴当事人推进模式,并且出现了汲取当事人推进模式与法官主导模式二者各自长处的“混合式”调查模式。其次,分析了“混合式”调查模式下的人证主体和人证调查主体的概念内涵,考察了“混合式”调查模式下的调查程序,指出“混合式”调查模式积极吸收交叉询问制度的优点,并力图保留法官职权询问的有条件使用,确立了由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必要补充的混合式交叉询问,以及职权询问和对质询问共同组成的调查方法体系。再次,指出“混合式”调查模式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精神的人证调查程序相适应,同样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主要探讨了传闻证据规则。第四章是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现状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的人证调查模式,指出我国虽然改变了过去那种由法官职权调查人证的方式,确立了控辩双方调查人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调查模式,但庭审方式仍是以职权主义为主的,人证调查模式也只是部分吸收了当事人推进模式的积极因素,整个庭审人证调查活动仍然保持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其次,文章认为具体的调查程序从总体上来看,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在立法上仍然比较粗陋。存在的主要不足有:一是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的概念不清;二是人证调查准备程序过于简单;叁是没有明确人证调查范围;四是人证调查方法存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五是人证导出方式含混不清;六是人证调查顺序规定不够具体;七是技术性支撑规则和配套制度滞后等。第五章是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改革研究。首先,文章认为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改革,应该坚持立足于“本土资源”、维护基本人权、兼顾公正与效率等原则。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构想:一是确立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平等对抗的调查模式;二是构建与诉讼模式相适应的人证内涵;叁是完善人证调查准备程序;四是建立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对质询问为必要补充的调查方法体系;五是明确人证调查范围;六是建立自由叙述式与问答式相结合的人证导出方式;七是构建“混合模式”的人证调查顺序;八是建立健全技术性支撑规则;九是完善配套制度等。第六章是人证主体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研究。首先,研究了狭义上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比较考察了两大法系狭义上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指出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证人不出庭现象严重等问题,并提出了规定强制证人到庭制度、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完善证人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等改革设想。其次,对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指出本文中的“警察”仅指在诉讼过程中负责案件的侦查等工作,从而知道某些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警察,不包括非因执行职务而知道案件事实的警察。二是从法理上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了分析。指出警察出庭作证是对抗式诉讼构造、直接言辞原则或者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公民权利、警检关系的必然要求。叁是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从事常规侦查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指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都认可:警察具有证人资格,必要时有义务根据控辩双方的要求或者法官的传唤出庭作证。四是根据我国立法上没有对警察出庭作证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警察不出庭作证比较普遍等问题,提出将警察归类于控方证人,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的改革构想。五是对实施诱惑侦查的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专门进行研究,认为实施诱惑侦查的警察应当出庭作证,但作证方式需要予以关注。最后,研究了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一是对两大法系鉴定人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英美法系将鉴定人定位于当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称作“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表述为“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二是从鉴定人资格审查程序、鉴定人选任程序、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等方面,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叁是分析了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明确我国鉴定人的概念和资格、建立我国鉴定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赋予控辩双方选择鉴定人的权利、设立鉴定启动和鉴定人通知程序等重构建议。

董庆华[3]2007年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自从产生以来就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随着社会步伐的快速前进,又出现了诸如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但证人证言因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尚还不能由其它证据来替代,同时绝大部分案件中都会存有证人,这也就使证人的作用更加突出。我国法律一方面规定了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可以对不到庭证人的证言予以宣读(实践中这种宣读的证言也常常会被法庭所采纳),很显然,这些规定是自相矛盾的。从实践上来看,我国的现实社会中也普遍存在着公民因害怕受到被告人等的打击报复而难以出庭作证的现象,甚至有些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打击报复后而求助无门,相关机构也未能将危险因素及时有效地排除。如此以来,今后的证人将更加难以作证,相关案件事实也将更加难以查清并作出公证的裁判,而且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也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这样,我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将难以有效运转,恶性循环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了,所有这一切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克服这一顽疾,我们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这也正是笔者研究这一制度的目的之所在。作为一名法律的学习和践行者,笔者深感非常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加以全面、深刻而系统的研究,为此,在本篇论文中,笔者努力从多个角度对这项制度加以阐述研究,积极借鉴国外有利的程式经验,毕竟许多理论知识是相通的,笔者也争取能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论述一个全面系统而有新鲜创举的证人保护制度,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本论文中,笔者主要运用了比较和归纳的研究方法,同时也大胆的采用了模型构建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该论文用五个篇章详尽论述了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问题。第一章,主要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和阐述,同时也对该制度的产生发展背景与特征作了具体的分析研究,这一章是以下四章的前提和基础,为后文作了坚实的铺垫。第二章,主要对国外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详尽考察,一并从中归纳总结出有关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第叁章,主要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同时指出了当今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和问题。第四章,首先论述了有关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完善的必要性,然后又对该制度关于当代中国的价值作了一简要论述分析。因此,这一章为下一章有关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第五章,主要阐述了有关在我国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完善这一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笔者提出的一些具体设想安排。

林斌涛[4]2011年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也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概念以及国外相关制度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说明我国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而从立法缺陷及在实践中的弊端对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加以剖析,探寻造成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立法、司法、社会等因素,并在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成熟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从立法与司法等各个角度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使其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概述,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必要的界定,概括介绍了证人概念、证人证言、证人的适格性和证人出庭的意义。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对比,总结其相关制度的合理性及先进性。第叁部分论证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缺陷及在实践中的弊端,指出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并原因分析。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紧靠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新规定,从立法、司法,社会公众等角度论证我国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李行[5]2014年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类型的一种,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刑事证人出庭不仅能够帮助查明案件的事实,还能保证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进行充分的质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等问题一直存在。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情况有一定的好转,但是问题依然严重。本文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包括刑事证人概念的界定、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刑事证人出庭具有多重意义,可以帮助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高效的处理司法案件。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现状和原因分析。出庭难、出庭率低的现状在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立法的矛盾,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和社会因素都是阻碍证人出庭的问题。本文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域外证人制度的分析,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证人出庭制度的特色。通过分析世界上主要国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从而在可以吸收和引进外国的优秀制度,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包括立法制度上的,司法实践上的等多方面完善建议。本文第五部分,主要是总结。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是一直以来的问题,我们不能回避它,需要不断的完善它。证人出庭不仅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更是保障诉讼权利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朱宏伟[6]2007年在《论证人保护》文中提出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证人的出庭作证对我国庭审制度改革具有非凡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糟糕的证人保护现状使得证人在法庭前裹足不前。要改善这种现状就必须尽快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人格利益予以全面的保护。本文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证人保护的必要性、保护措施、保护程序以及几类特殊证人的保护等提出了初步的构想:第一,分析证人保护的必要性,对证人保护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剖析,着重介绍了证人保护在人权保障、维护程序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的价值。第二,介绍我国当前证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状况,对我国在证人保护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剖析,并揭露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第叁,重点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分别论述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构建,把对证人的保护分为人身安全保护、财产利益保护、人格和精神利益保护叁个方面。另外,本文还对我国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解析,包括:我国公权力对证人的威胁和侵害、大众传媒对证人保护的影响、“泄密者”责任问题。第四,分析并阐述了对几类特殊证人的保护问题。这几类特殊证人包括:儿童证人、卧底证人、享有免证权的证人、污点证人。

郭华[7]2006年在《鉴定结论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专业分工的细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独立种类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越来越大,诉讼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鉴定人(专家)特有的专门知识、经验技能和判断能力去发现真相。然而法律又担心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则会出现鉴定人(专家)代替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危险。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有关鉴定结论的程序性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担保或抑制其引入弊端,则成为现代立法、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它以基本概念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鉴定结论生成的缘由以及历史发展的规迹预测其未来的走向,以鉴定启动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生成、质证、认证、救济程序的架构作为进路,在借鉴和吸收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鉴定结论的程序进行改造和整合,提出了完善鉴定结论程序规则的方案,为司法鉴定的立法和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第一章绪论。本章以鉴定、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范畴作为逻辑联线,通过对鉴定立法表述及其“侦查行为说”、“证据核实说”和“科技活动说”分歧的评价,将鉴定定性为“证据调查活动”。从鉴定人作为法官辅助人与证据方法的角色扮演中,分析出其角色中立与对立的原因,并预测出鉴定人由辅助人向证据方法转化的趋势。针对鉴定结论概念表述的缺陷,提出了修改为“鉴定人的意见”的立法概念。事实审理者在专门性问题上的无能与法律授权认定事实有能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证明责任规定与鉴定制度引入之间价值与成本的衡量,推导出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缘由,也为证明责任的摆脱与鉴定结论的寻求提供了理论上的理由,并进一步说明研究此问题对立法、司法以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意义。 第二章鉴定结论的演变历史。本章追溯了证人证言孕育鉴定结论并渐渐与其脱离的历史轨迹,以及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整合而走向分化的发展历程,探讨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的历史演变。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被立法固定后,因其派生性引发了学者对其的争论,在肯定、否定还是改造的路径选择上,论证了固守其独立证据种类的必要性,提出了引入专家的必要性,并在鉴定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预测出鉴定扩张使人证“复活”的悄然动向以及其未来的基本走势。 第叁章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本章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要件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对英美法系专家证言从一般接纳法则到立法关联性

郑祥发[8]2001年在《我国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西方许多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理念主导下,形成了完整而且规范的刑事证人制度。尽管各国在证人的概念、作证能力、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询问规则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但在某些方面也有趋同的现象。本文通过对它们的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建议。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刑事证人的资格部分首先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人认识的比较,以及对证人性质的剖析,比较全面地对证人的概念进行了表述;然后对证人资格的普遍定义及域外法有关证人资格规定的一般内容作了介绍,并就证人与鉴定人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讨论;最后对影响证人资格与作证能力的具体因素,包括证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及道德品行等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二章对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研究。通过对相关法理基础的说明,指出了证人承担作证义务及法律赋予证人因承担该义务而应享有的相应权利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证人所负有的及时出庭作证、如实作证、证前宣誓和接受询问的义务以及其所享有的拒绝作证权、宣誓拒绝权、获得经济补偿权及司法保护权等权利。 第叁章就我国的刑事证人及其权利义务制度进行了分析。在对我国现行有关刑事证人资格及其权利义务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相关制度在实务中的效果及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权利义务制度的设想,包括应当建立和完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等。 第四章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程序的设想。在明确建立作证程序对于促使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重要性的前提下,就刑事证人的确定与作证规则的设计、询问证人的程序设计等提出了设想。

孙頔[9]2008年在《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世界各国均在法律上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完备而详尽的保护,但是对于证人的保护却存在着明显不足。由于证人证言在证实犯罪、揭露犯罪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同时,规范证人作证的行为、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工作就势在必行,从而为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司法保障,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面临严重侵害,证人不敢、不愿出庭作证,就使得大量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严重地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当前我国证人作证及其权利保护现状入手,指出建立完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王丽芬[10]2012年在《论我国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文中提出刑事专家证人是指为了解决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争议事实,由当事人聘请的依据其具备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就证据或事实争点作出意见证言,从而使事实裁判者作出正确判决的证人。关于刑事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程序的启动等一系列的规范体系即为刑事专家证人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专业分工的细化,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法官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对于专业技术性问题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处理,专家进入诉讼无可避免,但专家以什么样的形式进入刑事诉讼中存在争议。立足全球视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解决专业技术性问题上分别采用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中当事人自己聘请专家证人解决专门知识,带有强烈的当事人主义色彩;大陆法的鉴定人制度中法官聘请中立的专家鉴定人解决专门问题,体现了职权主义的特点。在我国,专家是以鉴定人的形式进入刑事诉讼帮助法官解决专门问题。但是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如当事人难以得到专家的帮助、鉴定不能解决所有专业性问题、缺乏灵活性等等。在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逐渐融和的国际趋势下,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该规定改写了鉴定意见一统天下的局面。但新出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制度实质就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其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我国的国情及原有的司法资源,我国应采取一种与现有鉴定人制度并行的刑事专家证人制度,并辅之以法官专家辅助人。在刑事审判法庭上既使用专家证人又使用鉴定人和法官专家辅助人,建立一种刑事专家证人、鉴定人和法官专家辅助人叁主体共存的混合程序,以更好的利用专家的知识。构建完善的刑事专家证人制度是这种混合程序有效运行的支撑。

参考文献:

[1].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宋志勇. 复旦大学. 2010

[2]. 刑事庭审中的人证调查程序研究[D]. 贺振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3].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D]. 董庆华. 山东大学. 2007

[4].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林斌涛. 复旦大学. 2011

[5].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李行.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6]. 论证人保护[D]. 朱宏伟. 清华大学. 2007

[7]. 鉴定结论之研究[D]. 郭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我国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D]. 郑祥发. 厦门大学. 2001

[9]. 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研究[D]. 孙頔. 吉林大学. 2008

[10]. 论我国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D]. 王丽芬. 湖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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