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宪法适用第一案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范进学[1](2021)在《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基于20多年来中国关于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初步梳理了三条实施宪法的路径即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与法院援引宪法;通过总结经验得失、反思其中蕴涵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院实施宪法积累智识与实际经验。理论性反思对两个命题作进一步阐明:宪法上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是否意味着立法机关垄断全部宪法解释权?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具有解释宪法权?实践性反思则主要针对合宪性解释与法院援引宪法的利弊得失作出评判。只要尊重并承认司法适用性宪法解释的现实与规律,就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此作出中立评判。
胡丹[2](2021)在《我国行政裁判中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通过比较分析法院在行政裁判中援用宪法说理的案例,以实现从宏观的宪制层次正当性研究到具体部门法层侧的实证性研究,并注重司法实践中个案诠释合宪性解释相关理论。首先,对现有行政裁判文书中援用宪法说理的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依据援用目的分为以补强裁判文书说理、弥补法律漏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控制,从具体援用方式分为概括型援用或精确型援用、解释性援用或非解释性援用、复合型援用或单一性援用等。其次,从案例分析中窥见我国行政裁判中援用宪法说理现象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援用宪法的标准不统一、援用宪法说理缺乏说理论证等。最后,对前述分析得出的问题试着提出可行性建议,合宪性解释方法恰能为法院援用宪法缺乏说理论证之困境提供解决路径。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法官在行政诉讼裁判说理中应负担对法律作合宪性解释的义务,以使宪法原则、精神、要义藉由法律在行政裁判文书的适用以注入行政裁判文书说理中。统一援用宪法规则,为解决援用宪法标准不一提供解决路径。通过确立援用宪法条件、明晰援用宪法边界、规范援用方式等为法院提供说理规范,使法院在说理上释放出更多的活力,并以此加强宪法学与部门法的衔接互动,推动宪法实施的发展。
张圣曼[3](2020)在《我国法院援引宪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以及维护宪法权威,已在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如今法院援引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的有效开展也发挥着不可取代的积极作用。近些年来,司法领域内法院审判过程援引宪法已不足为奇,在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援引宪法进行说理,当事人也援引宪法为案件事实进行说理,大量法院裁判文书中有“宪法”字样,其中不乏多数宪法条文,由此可以体现援引宪法对于案件审查提供了相应的便利。在理论方面,不少学者在援引宪法以及相关理论如合宪性阐释等方面也作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且大都持赞成态度,但即便如此,也有少数质疑的声音,如法院能否适用宪法,如何适用宪法。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在立法层面没有对援引宪法的相关概念和合法性以及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统一的规定。在加强宪法监督的大环境下,法院如何规范地运用宪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对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226份判决书的整理分析,发现了不同的宪法援引模式。其中,法院援引宪法的模式有:“援引宪法说理+援引宪法和法律判决”“不援引宪法说理+援引宪法和法律判决”“宪法只作为说理依据+援引法律判决”“援引宪法说理+不援引宪法和法律判决”“援引宪法说理+援引宪法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援引宪法时仍存在若干问题,如部分法院对宪法适用性援引、援引宪法不规范、援引宪法法条以及结构雷同、援引宪法模式不统一、援引宪法缺乏宪法权威性。援引宪法的判决书基本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所制作,其中基层法院援引宪法出现的问题更多。在对援引宪法进行定位的层面,经过对于相关援引宪法判决书的分析得出部分宪法法条援引的必要性,其中也有部分援引宪法存在不必要性。而且,新的法律出台会减少援引宪法的概率,援引宪法模式须规制,最终得出援引宪法不是典型的宪法实践。由此可见,如何界定规范的宪法援引,从而找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重中之重。经过实证分析,法院援引宪法规则构建可采取以下措施:应明确援引宪法职权,设立宪法援引指导性案例,建立事后监督机制,统一援引宪法模式,加强公民宪法素质,维护宪法权威。最后,法院援引宪法审理案件的关键是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宪法监督。
王娇[4](2019)在《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中的宪法话语的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司法裁判中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理由,这其中不仅包括“仅对宪法条文进行引用、不对引用内容进行任何解释或阐述深意”还包括“不仅引用宪法条文、还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一定的阐述和解释”。第二,在司法裁判中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即“包括单独将宪法规范作为依据或将其与其他的法律法规共同作为裁判依据”。第三,“法院对当事人引用宪法表达诉求回应”。本文主要是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法律依据为宪法”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78个案例并对这些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即按照案件类型、案件时间、法院层级和宪法话语的表达样态等不同分类进行类型化分析。首先,按照案件类型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发现在民法案件中引用宪法的案件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这与我国民事案件数量庞大,纠纷较多有关系,民法案件本身所占的比例就比刑法、行政案件要多;其中,我们也注意到,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例在地域也产生不同,广东省是引用宪法最高的地区,河南省趋于第二,宁夏和山东省紧跟其后,海南省和青海省、天津市都只有一个引用宪法案件,其次,按照案件时间不同进行划分,会发现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的案件在2016年有明显的变化,出现了骤降,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28日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定规范》,明确规定民事裁判“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在2016年后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的情况在不断减少,到2018年只有28个;再次,按照法院层级不同进行划分,会发现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的情况相较于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是最多;最后,按照宪法话语的表达样态的不同进行划分,会发现引用方式主要体现在上述所提及的,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法院对当事人诉求的回应这三个方面。通过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存在引用的形式简单化、引用的前提不清晰、引用宪法的限度不清晰和忽视对法官宪法思维的培养等问题。通过对司法裁判中引用宪法的分析,发现宪法话语的表达对司法裁判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最后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提出关于法官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言说的反思,即目前中国的宪制下,司法裁判中不能引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宪法时,需要培养法官的宪法思维,运用好法官遴选制度和鼓励法官多参加宪法方向的学术活动。同时需要在穷尽法律规范情形下,探索宪法话语的可能限度以及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灵活运用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而不是一味想要通过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条文来规避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说理。
邢斌文[5](2019)在《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能为我们带来什么?》文中认为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援用宪法的现象经历了从"赋魅"、"返魅"到"祛魅"的过程。目前学术界关于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初步完成了"祛魅"的使命,"法院援用宪法"成为了一种普通的"日常行为"。经验研究表明,我国法院援用宪法所承载的价值是有限的,而相关司法实践素材存在缺乏权威性、丰富程度不足、知识碎片化等缺陷,制约了相关经验研究的深入和创新。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也存在着研究素材与研究方法雷同、数据统计的形式化、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弱化、价值与事实混淆等短板。但通过经验研究,可以从现实出发观察宪法对司法实践影响的真实情况,在个案观察中慢慢寻找宪法解释的可能性,在有限的空间内提炼宪法实践的本土资源。我国的宪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品质决定了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价值,相关经验研究需要细心、耐心和信心。
程旭锋[6](2019)在《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实证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司法权是公权力,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行为可以视为公权力对于宪法的运用。从这个角度看,法院援引宪法的行为为宪法司法作用力的发挥提供了实践层面的正当性。本文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对法院援引宪法的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宪法援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宪法发挥的正向司法作用,认为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条途径共同构建法院援引宪法的制度体系。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法院援引宪法的理论争议。通过对宪法第126条、遵守宪法与适用宪法的关系以及法律解释权的分析,得出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说理依据,不能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为实践中法院援引宪法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为我国法院援引宪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的检索,整理分析了法院援引宪法的大量实践案例,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指出了实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诸如适用概括抽象的宪法条文进行裁判、不同法院对相同宪法规范的理解不一致、无条件的援引宪法作为普通法规范的附随依据以及援引宪法格式严重不规范,并对法院援引宪法的背后逻辑进行了思考。第三部分为我国法院援引宪法的实践效果。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观察具体案例中宪法发挥的正向作用,产生了诸如基本权利的确认与限制、普通法规范的合宪性确认以及契约效力的合宪性控制等积极效果,这也揭示了法院为何在普通法规范之外寻求宪法进行说理。第四部分为我国法院援引宪法的规则构建。通过对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立法应当明确法院只能援引宪法作为说理依据且需满足基本格式要求,并且应当严格限定法院援引宪法的条件,同时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宪法专题学习等统一宪法规范认识、通过内部审级监督制度对错误援引宪法行为予以纠正。
张艺颉[7](2018)在《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住宅的概念,虽发源自远古时期,时至今日依然在不断地扩充。住宅的范围和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逐渐演变成为公民正常生活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保障,更深层的内涵也着重于抵抗公权力的非法干涉,维护私人大众的权利。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好客的民族,来者皆是客,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以往,侵入住宅从而引发的犯罪问题大幅增加。以住宅为目标或者媒介的违法行为,会对住宅之内生活的人身、财产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害;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家宅失去保护屏障的作用,会使多数居民的安宁感丧失。随着社会法制发展的成熟,个人隐私权、安宁权等与个人生活紧密联系权利愈来愈受到重视,住宅相关的权利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国宪法和刑法都对如何保护公民、居民的一系列关于住宅的权利做了相关的规定。有鉴于此,本文将围绕着宪法文本及其实施现状,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与实际生活案例分析。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通过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展开立法活动,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进行具体的法律保护。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围绕着以上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窥见我国现有条款保护下的住宅权问题的现状。二、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内涵。从中外历史的角度,研究分析中外住宅权保护的渊源,了解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的基本理论、法律地位和权利本身具有的属性。以世界各国宪法中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为参考依据,研究世界各国对于住宅不受侵犯这项权利本身权利归属,着眼于我国宪法、刑法条款本身。从宪法和刑法的条文出发,结合法律实施的现状,对“住宅”、“户”的界定做出详尽的研究,以便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对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实施有更为深入、全面地了解。三、我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变迁与现状。从梳理新中国成立以降住宅不受侵犯宪法条款的历史变迁,从而发现我国在这项条款的变迁中所反映出的价值考量,从单一的权利到复合型权利这一性质改变,窥见这一转变背后深层原因。此外,就目前条款实施中仍存在的问题,探析阻碍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根本原因。例如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中私有财产神圣至上的价值观,无法完全实现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无限防卫权;在社会争议较为突出的征地与拆违的行政行为中,忽视对住宅内之人的各种权利保障,造成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从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争议。四、保障实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借鉴改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保障实施的意见,运用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除了针对国家公权力之外,在公民之间也同样产生间接效力。公民之间的产生的住宅侵犯行为需要更多私力救济行为去解决,或者更多的是依靠刑事司法的力量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梳理可以改善条款可实施的路径,尽可能地从法律法规、保障的程序等方面着手,完善权利的救济路径。五、非法侵入住宅的阻却事由。在所有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外,都存在着一些可以阻却侵犯不成立的原由,例如同意、紧急避险等。另外公权力以“侵入住宅”为手段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依据、程序、合法性都需经价值的考量。例如在社会舆论中广受推崇的夜间闯入“老赖”住宅的执法行为,是否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遵循“无法定依据即无权力”的原则。与此同时,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应当经以保障住宅相关权利为价值取向,再行实施经法律授权的各种行政行为。在实践行使过程中,切忌目光短浅,应从不同侧面认识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和本质,这对促进行政主体依法办事,增强行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大意义。
谢宇[8](2018)在《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文中提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学界为有效实施宪法进行的重要探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废止,一些人误认为宪法司法化已经丧失生命力。近年来许多迹象表明,宪法司法化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终止,其仍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备选项。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误解,一是源于该概念的泛化,二是源于对该概念与现行宪法兼容性的过度担忧。要重塑宪法司法化的生命力,就理论而言,应当对已经泛化的宪法司法化概念进行厘清,区分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就制度而言,应当对三个层次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兼容性区别对待,即广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不兼容,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性最大的阻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但这两个文件可能因涉及行使宪法解释权而存在合宪性问题。在我国,宪法司法化不仅仍然有着充分的生命力,而且在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背景下,其能够为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
万娟娟[9](2018)在《宪法发展形态论》文中认为宪法在法理上的基本属性各自对应一种宪法的发展形态。古希腊哲学家将宪法(政体)问题同人类寻求更好的生活方式相关联,尔后宪法逐渐表现出同统治、治理、权力、权利以及法律的环环相扣,无不在演绎同人类生活相关的各种主题。宪法最早被视为统治正当性的基础与明证,以政权确认为基本特征,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随之而来的,其法律属性被着力挖掘,宪法因其法律特征实现单纯的价值性意义向兼具工具性意义的转变。最终,宪法必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同社会主体、社会权利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完成对现代社会的型构与支撑之重任。
范进学[10](2016)在《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下宪法学界明显出现了一股宪法保守主义的学术思潮,似乎只要一提"宪法的司法适用"或"宪法司法化",就突破了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能性。自2008年以来一些宪法学者另辟蹊径,开始重视并运用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合宪解释",达致宪法司法适用之目的。由于合宪解释包含着解释宪法与不解释宪法的两种情形,而解释宪法情形下的合宪解释仍然与我国宪制相冲突。在我国宪制下只有采取一种不作任何宪法解释的司法适用,才能与我国宪制相契合。这种不解释宪法的方法是"非解释性宪法适用"。其正当性在于:遵循明确含义规则合乎法治要求、宪法自身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力、合乎我国宪制、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
二、中国宪法适用第一案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宪法适用第一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及式微 |
(一)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 |
(二)“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的式微 |
(三)“宪法司法化”是否还具有生命力? |
二、合宪性解释:法院实施宪法的第二条路径 |
三、法院援引宪法:法院实施宪法的第三条路径 |
(一)人民法院适用宪法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
(二)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模式 |
四、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反思与完善 |
(一)两个理论命题的反思 |
(二)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实践性反思与完善 |
结语 |
(2)我国行政裁判中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选取样本说明 |
五、研究内容、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重点难点 |
(三)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裁判中法院援用宪法案例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案由对宪法援用的影响 |
一、从行政纠纷类型窥探宪法援用情况 |
二、从行政行为类型考察宪法援用情况 |
第二节 法院援用宪法的目的 |
一、补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 |
二、援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
三、弥补行政诉讼法律漏洞 |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控制 |
第三节 法院援用宪法的方式 |
一、精确型援用与概括型援用 |
二、解释性援用与非解释性援用 |
三、复合型援用与单一型援用 |
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裁判中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困境 |
第一节 法院援用宪法的标准不统一 |
一、援用宪法范围不统一 |
二、援用宪法条件不统一 |
三、援用宪法的方式不统一 |
第二节 法院援用宪法缺乏说理论证 |
一、援用宪法未进行说理论证 |
二、援用宪法说理论证不充分 |
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裁判中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建议 |
第一节 法官对法律负有合宪性解释的义务 |
一、法律的合宪性解释 |
二、行政裁判中落实宪法精神与规定 |
第二节 统一援用宪法的规则 |
一、确立援用宪法的条件 |
二、明晰宪法援用的边界 |
三、规范援用宪法的方式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我国法院援引宪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援引宪法的内涵界定及方式 |
(一)援引宪法的概念 |
(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概念的区分 |
(三)法院援引宪法方式 |
二、法院援引宪法的样本分析 |
(一)法院援引宪法样本基本情况说明 |
1.裁判年份 |
2.援引案由和审判程序 |
3.法院层级 |
4.法院地域 |
5.宪法援引内容 |
(二)样本概况 |
1.中级法院援引概况 |
2.基层法院援引概况 |
三、法院援引宪法问题分析 |
(一)部分法院对宪法适用性援引 |
(二)援引宪法不规范 |
(三)宪法援引法条以及结构雷同 |
(四)援引宪法模式不统一 |
1.援引宪法说理+援引宪法和法律判决 |
2.不援引宪法说理+援引宪法和法律判决 |
3.宪法只作为说理依据+援引法律判决 |
4.援引宪法说理+不援引宪法和法律判决 |
5.援引宪法说理+援引宪法判决 |
(五)宪法援引缺乏宪法权威性 |
四、法院援引宪法的应然定位 |
(一)部分宪法法条援引的必要性 |
(二)部分援引宪法不必要 |
(三)援引宪法模式须规制 |
(四)援引宪法不是典型的宪法实践 |
五、法院援引宪法规则的构造 |
(一)应明确援引宪法职权 |
(二)应设立宪法援引指导性案例 |
(三)建立事后监督机制 |
(四)统一援引宪法模式 |
(五)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公民宪法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分析方法 |
1.4.2 比较分析方法 |
1.4.3 归纳总结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 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样本描述(2007—2019) |
2.1 案件类型 |
2.2 案件时间 |
2.3 法院层级 |
2.4 宪法话语的表达样态 |
2.4.1 裁判理由部分的宪法话语 |
2.4.2 裁判依据部分的宪法话语 |
2.4.3 对当事人宪法话语诉求的回应 |
3. 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学理分析及客观影响 |
3.1 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学理分析 |
3.1.1 裁判理由中宪法话语的学理分析 |
3.1.2 裁判依据部分的宪法话语的学理分析 |
3.1.3 对当事人宪法话语诉求回应的学理分析 |
3.2 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客观影响 |
3.2.1 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积极影响 |
3.2.2 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消极影响 |
4. 司法裁判中宪法言说的反思 |
4.1 培养法官的宪法思维 |
4.2 穷尽法律规范 |
4.3 宪法话语的可能限度 |
4.4 灵活运用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能为我们带来什么?(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法院援用宪法的“返魅”与“祛魅” |
三、法院援用宪法行为的理性定位与缺陷 |
(一) 理性定位法院援用宪法的价值 |
(二) 法院援用宪法行为的若干缺陷 |
四、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短板与价值 |
(一) 法院援用宪法经验研究的短板 |
(二) 法院援用宪法经验研究的价值 |
五、结 语 |
(6)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实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实践效果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及困难 |
一、我国法院援引宪法的理论争议 |
(一)法院可以援引宪法做说理依据而不能做裁判依据 |
(二)法院只能遵守宪法而不能适用宪法 |
(三)法院运用的是法律解释而不是宪法解释 |
二、我国法院援引宪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裁判文书错误地援引宪法做裁判依据 |
(二)不同法院对宪法规范的理解不一致 |
(三)宪法规范仅作为普通法规范的附随依据 |
(四)法院援引宪法说理时格式不规范 |
三、我国法院援引宪法的实践效果 |
(一)基本权利的确认与限制 |
(二)法规范的合宪性确认 |
(三)契约效力的合宪性控制 |
四、我国法院援引宪法的规则构建 |
(一)立法明确法院如何援引宪法 |
(二)司法提升法院援引宪法的准确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与实际生活相关案例 |
第一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民事保护 |
一、赵继莲等诉李春林生命权纠纷案 |
二、吴进禄诉吕绍朋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
三、钱小敏与禤英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四、小结 |
第二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行政法保护 |
一、薛道华、白大兰与泸县公安局案 |
二、北京市开展的专项整治清理活动 |
三、“私房蛋糕”等“住宅商用”类型的住宅搜查问题 |
四、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刑事保护 |
一、南京卡尔案 |
二、北京燕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
三、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
四、小结 |
第二章 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具体表述和含义 |
第一节 域外住宅不受侵犯相关条款 |
一、有代表性国家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条款 |
二、有代表性国家(地区)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条款 |
三、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渊源 |
一、我国古代对住宅的保护 |
二、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 |
三、新中国成立前夕 |
四、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权利内涵 |
一、权力生成与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 |
二、公民权利的法律地位 |
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属性 |
四、小结 |
第四节 我国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规范性研究 |
一、“住宅”的法律术语界定 |
二、《刑法》中“户”的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变迁与现状 |
第一节 1949 年以来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发展之曲折道路 |
一、历部宪法中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 |
二、现行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实施成就 |
一、功能定位与价值取舍的转变 |
二、从单一的权利性质向复合型权利的转变 |
三、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实施仍存在的问题 |
一、宪法条文适用路径之争 |
二、住宅作为私有财产能否适用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
三、征地与拆或迁引发的住宅保护问题 |
四、小结 |
第四节 阻碍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全面实施之原由探析 |
一、住宅相关权利的宪法地位 |
二、公民住宅权利意识不足 |
三、多元有效的救济途径缺失 |
四、小结 |
第四章 保障实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改善 |
第一节 改善保护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可实施路径 |
一、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 |
二、赋予私力救济权利的路径 |
三、小结 |
第二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保护的改善路径 |
一、完善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
二、完善权利保障的程序 |
三、小结 |
第五章 非法侵入住宅的阻却事由 |
第一节 同意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非法侵入住宅的罪的规范描述 |
二、同意作为阻却事由 |
三、同意的类型与效果 |
四、同意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第二节 紧急避险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
二、紧急避险的法理基础 |
三、紧急避险的阻却效果 |
四、紧急避险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阻却事由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第三节 论执法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执法的权力性质 |
二、执法的权力类型 |
三、执法权力的限度及其例外 |
四、执法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司法化———并未终止的探索 |
二、理论生命力的重塑:区分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 |
(一) 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提出 |
(二) 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泛化与重塑: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 |
三、制度生命力的重塑:现行宪法之下的宪法司法化 |
(一) 现行宪法的有效实施:三个层次宪法司法化的良好初衷 |
(二) 广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不兼容性 |
(三) 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兼容性 |
1. 狭义宪法司法化是否会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 |
2. 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相兼容的具体情形 |
(四) 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性的争议 |
1. 否定说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文件的立场 |
2. 对否定说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文件效力的反思 |
(五) 小结:我国现行宪法之下的宪法司法化 |
四、宪法司法化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
(一)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动力机制 |
(二)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过滤机制 |
(三)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效 |
五、结语 |
(9)宪法发展形态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的必然之维———政治性及政治宪法 |
(一) 宪法的政治性 |
(二) 对政治性宪法的认知 |
二、宪法发展的法律样态及宪法司法化的论争 |
(一) 宪法的法律性 |
(二) 宪法司法化的论争 |
三、宪法发展的高级形态———宪法的社会性及其表征 |
(一) 宪法的社会性 |
(二) 社会性宪法的表征 |
1. 社会主体动力突出 |
2. 社会宪法的裂变 |
余论 |
(10)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合宪性解释与“解释性适用” |
三、“非解释性适用”的正当性诉求 |
四、非解释性宪法适用类型 |
(一)三段论之大前提型 |
(二)直接依据型 |
(三)以宪法精神解释法律型 |
(四)法律漏洞补充型 |
五、结语 |
四、中国宪法适用第一案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J]. 范进学. 政法论丛, 2021(03)
- [2]我国行政裁判中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实证分析[D]. 胡丹.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我国法院援引宪法问题研究[D]. 张圣曼.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4]司法裁判中宪法话语的实证分析[D]. 王娇. 扬州大学, 2019(02)
- [5]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能为我们带来什么?[J]. 邢斌文. 浙江学刊, 2019(03)
- [6]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实证问题研究[D]. 程旭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D]. 张艺颉.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8]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J]. 谢宇. 政治与法律, 2018(07)
- [9]宪法发展形态论[J]. 万娟娟. 河北法学, 2018(02)
- [10]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J]. 范进学.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