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110181)
摘要: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多数企业集团采取统借统还的融资方式,但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仍存在不够明晰的地方。本文对统借统还的概念和优势进行了简述,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相关规定,对统借统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论述,对不明确的地方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指出了实际操作中应关注的重点事项。
关键词:统借统还;会计;税务
一、统借统还的概念
统借统还是指企业集团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融资管理模式。根据拨付资金形式的不同,统借统还分为两类: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所属单位,并向所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所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所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统借统还的优势
统借统还有利于帮助企业集团所属因经营困境等原因面临融资困难或丧失融资能力的单位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断链;有利于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统筹控制融资的规模和节奏,加速资金流动,避免资金沉淀;有利于借助企业集团整体信用和与金融机构的谈判话语权,降低资金成本,增加企业效益;统借统还免征流转税,可以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基本无税收负担。
三、统借统还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均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借款,因此,建议统借统还业务中实际用款单位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到或偿还的借款本金,企业集团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拨付或收回的借款本金。企业集团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收取所属单位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两个明细科目金额应相等。该处理符合统借统还的定义,能够反映企业集团代所属单位融资的经济业务实质。企业集团与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收付对企业集团而言不属于投资活动,也不属于导致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因此,应归属于经营活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企业集团会计处理
1.取得外部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现金流量项目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拨付所属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现金流量项目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按期确认或收取所属单位利息
借:其他应收款-利息收入/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现金流量项目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按期确认或支付金融机构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银行存款
现金流量项目为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5.到期收取所属单位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本金
现金流量项目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到期支付金融机构利息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贷:银行存款
现金流量项目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二)所属单位会计处理
1.收到企业集团拨付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本金
现金流量项目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按期确认或支付企业集团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在建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利息/银行存款
现金流量项目为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到期支付企业集团本金
借:其他应付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现金流量项目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
统借统还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相关规定如下。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因此,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与所属单位直接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不用贴花。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用印花。因此,企业集团与所属财务公司,以及所属财务公司与所属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不用贴花。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综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在营改增前后均不需要缴纳流转税。
(三)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由此,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受债资比的限制,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目前税法无统一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普遍性,但部分地方政府扩大了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基本认可统借统还利息支出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五、统借统还的注意事项
(一)对照法条,规范操作
税法对统借统还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遵守,规范业务流程,一是必须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企业集团要履行融资和资金拨付等审批程序,所属单位要有经审批的资金申请文件,明确金额、用途和使用时间;三是企业集团应妥善保管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将复印件寄送所属单位;四是企业集团向所属单位收取的借款利息应等于企业集团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确保无利息差额,且每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均应指向明确、一一对应,最好建立台账,细化管理。
(二)加强沟通,做好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按规定进行免税备案后,方可享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因此,企业要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掌握备案的时间、资料清单等具体要求,认真筹划,及早备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白玮、唐忠良.我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研究[J].财会通讯,2013.
[3]俞建忠.企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风险及影响分析[J].时代金融,2015.
[4]郭滨辉.统借统还业务两种分拨模式的税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