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际保护论文_何燕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权的国际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权,国际,东道国,海员,国际投资,贷款,权利。

人权的国际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何燕华[1](2019)在《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规范在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以及联合国老龄问题政策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存在规范漏洞与实施漏洞。从联合国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开始,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老年人权利保护公约,目前就具体权利要素进行协商。虽然各成员就老龄化问题已达成相关共识,但联合国实现各国老龄化问题主流化及促进老年人权利的充分保护还有一段艰辛的路要走。(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9年04期)

张金矜[2](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保护东道国人权的系统解释路径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3c条因具有系统整合功能而被视为化解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冲突的重要工具。既有投资仲裁实践中第31. 3c条之适用呈现出叁种进路:协调解释东道国义务冲突,澄清解释投资待遇标准和补缺解释投资者人权义务。其中,后两种适用进路更有可能实现对东道国人权的保护。有鉴于此,东道国在未来的投资仲裁抗辩中,可以通过适用第31. 3c条澄清解释投资者享有的待遇标准,正当化东道国的规制措施,从而间接实现对东道国人权之保护;也可以在反请求中适用第31. 3c条补缺解释投资者承担的人权义务,从而更为主动地维护其境内居民的人权利益。(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齐琪[3](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投资者与东道国居民权利冲突的案件,使得原本属于国际法的不同分支——国际人权法与国际投资法之间的冲突浮现出来。究其根源,这是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居民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保护,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了不平衡发展。这就引发了关于如何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特别是国际投资仲裁中兼顾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反思。本文首先通过例示投资保护与东道国履行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国家义务间的冲突情形,以及该冲突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未决现状及其后果,以此阐明本文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旨在探索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解决或冲突协调机制。本文认为,该冲突协调机制的运行,需要仲裁庭与东道国间的互动。仲裁庭作为投资争端裁判者,既可以通过采用恰当的条约解释方法和审查标准,为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提供必要的合法性空间;也可以通过规制投资者的人权责任,限制投资者权利的过度膨胀。从东道国角度出发,要扫清仲裁庭前述冲突解决进路所面临的障碍,则有赖于东道国补足和完善相应的投资规则依据;而从仲裁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东道国保护和实现人权的措施应满足的合法性条件,将为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提供指引。借由VCLT第31条第3款c项、采用条约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国际人权规则开启大门。原则上说,仲裁庭可以依据东道国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国家义务,在解释公平公正待遇、征收等投资条约条款时,将东道国公民的人权公共利益和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的目的纳入考量。但整体解释方法能否最终实现冲突协调、而非取得偏袒投资保护或人权保护的解释结果,取决于仲裁庭选择如何在投资保护和人权保护间作出司法平衡,决定分别赋予投资保护和人权保护以多大的权重;换言之,即取决于仲裁庭对人权保护问题采取何种审查标准。在探究审查标准的过程中,本文对比了从国内行政法和欧洲人权法院引入比例原则和裁量余地原则的可行性和正当性,指出将比例原则进行司法移植可能产生正当性基础缺失。相较之下,适用给予东道国更多司法尊重的裁量余地原则是更为恰当的选择。通过梳理了欧洲人权法院适用裁量余地原则的审判实践和裁判逻辑之后,本文在部分移植、部分改良的基础上,构建了适于平衡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冲突的裁量余地原则,其分析框架为“一定程度的司法尊重+辅助性的相称性检验”,并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步骤和具体要求进行严格限定。除却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的政策空间被不断限缩外,投资者侵害东道国公民人权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制机制,东道国公民缺乏主张权利救济的渠道,也是造就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冲突关系的一大根源。本文认为,国际投资仲裁规制投资者的人权责任,防止投资者权利的无限扩张,主要有叁种路径:由东道国基于投资者侵害人权的行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东道国针对投资者违反人权义务提出反请求、以及由程序第叁方提交法庭之友人权意见。然而仲裁实践表明,这叁条路径能否取得规制投资者人权责任的效果,关键在于投资条约和东道国国内法是否包含有关投资者人权义务的规定,以及相关公约和仲裁规则是否为程序第叁方行使参与权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仲裁庭要解决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的冲突,必须依靠东道国的规则补给。东道国作为冲突的事前调和主体,与仲裁庭承担的冲突事后解决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对此,本文在最后部分分别探讨了东道国在投资政策制定和人权条约义务履行中的冲突协调进路。首先,从东道国国际投资条约制定、国际投资条约影响评估和东道国国内法制这叁个维度,探究东道国在投资政策制定中的冲突协调进路;随后在东道国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层面,通过分析和筛选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对义务履行的共同程序性要求,以及对国家行为的共同评价标准,指出东道国为履行人权条约义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立法措施应当符合“连贯性、非歧视和非专断、正当程序和透明度”的行为标准,如此方能协调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9-05-01)

张敏,王昊[4](2018)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中国海员劳动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批准加入《2006海事劳工公约》以及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海员权益保护的落实将日益迫切。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对劳动权及对海员劳动权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则,中国在国际人权法规则框架下,国家对海员人权的"承认"、"承担"和"保护"履行了国家义务,也存在实施的局限。文章从海员人权保护的高度,结合我国海员劳动权利保护中突出的海员社会保障机制问题,及运用社会风险管理措施建立海员救助基金,作为完善海员劳动权保护的制度突破。(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王萍[5](2018)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下IMF贷款条件性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和保护机制推动了国际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使人权保护突破地域限制。IMF贷款资助所附加的条件性主要关注成员国宏观经济领域问题,理论上对国际人权保护由于组织章程并无成文规定因而无权涉及。但是,IMF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必须"考虑"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作出的有关人权决议。IMF参与国际人权保护存在国际法渊源,在实践中其已承担了"警惕""保护""实现"等义务。但当成员国有违反人权行为时,IMF便会采取"制裁"手段或拒绝提供金融资助。(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王萍[6](2018)在《论IMF贷款条件性与人权的国际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IMF贷款条件性会对成员人权实现产生积极和消极影响,特别是IMF经济援助合作框架制定等内容会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IMF原则上不愿意干涉成员人权问题,但其推动"善治"、"平等"等实践已表明其"被迫"参与了人权保护行动。为此,IMF需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进行适当扩大解释,处理好权限范围与人权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当IMF贷款条件性可能对成员国国民的经济权利实现产生实际影响时,IMF需要与成员进行协调,使贷款条件性设置尽可能地限于宏观经济领域范畴之内。(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3期)

施丽芳[7](2018)在《难民人权的国际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难民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而难民观念进入国际法范畴后,便孕育出特意保护难民的国际法规定、法则和有关制度。尽管当今世界的主题仍然是和平与发展,但随着区域间的经济差异不断拉大,加之局部地区仍矛盾不断,特别是自叙利亚内战以来,难民人数有所增加,难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难民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最近的这种情况,本文试图利用叙利亚难民现象作为引导保护难民人权的切入点,然后根据难民人权保护机制和国际难民法的有关规定,阐述难民人权保护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并试图找到解决难民人权保护问题的办法。文章首先探讨了难民的定义与现状、叙利亚难民危机、人权的国际保护及其特点。其次对难民人权保护的主体进行了具体的介绍;紧接着探讨了实践中隶属于联合国的人权观察组织对叙利亚难民人权保护的积极影响以及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而简述了难民人权保护的几大重要基本原则和难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这对于难民保护有着引导作用。最后主要围绕难民人权保护的普遍原因以及叙利亚人权保护的特殊原因分别展开论述,由此引出难民人权保护面临的制度上和实践中的困境,并针对困境提出了人权保护的出路。(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27)

高小雨[8](2018)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人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的产生,国际法的人本化在国际投资领域也愈发得到各国的关注。国际投资给东道国带来经济的发展、促进东道国的就业和技术领域的革新等等好处的同时,国际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活动对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侵犯也频频发生。尤其是在东道国居民的生存环境、健康权利和劳工权利等基本人权方面,以牺牲东道国居民人权的做法来换取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可取的。然而,由于东道国负有在国际投资协定下对外国投资者的条约义务,即使东道国想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国内居民,也会被投资者根据投资条约提起国际投资仲裁和可能带来的巨额赔偿所阻却。东道国在这种境地中进退两难。本文希望从分析东道国面临的这样一个两难困境中,得出形成困境的原因,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也结合我国现实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改善这一现状,平衡国际投资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的良好运行。首先,为了更好的认识国际投资中涉及的相关人权问题,本文第一章通过对国际投资中的人权保护现状出发,分析国际投资给东道国的人权带来的各种影响。接着对人权在国际投资中的存在形式做出总结,包括投资协定中的规定和仲裁庭的适用。并且通过几个典型的人权侵犯案例突出国际投资和人权之间的矛盾,仲裁庭和东道国以及投资者对于人权问题的不同态度。本文的第二章从投资协定条款的缺陷、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冲突、和仲裁庭对人权的态度等几个方面对东道国人权保护的困境原因分析,并且结合相关案例和一些学者的讨论,探究两者之间的矛盾发生的原因。投资协定中的保护条款、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责任规定的缺失给人权侵犯埋下了伏笔。同时人权和投资条约的义务冲突也是人权问题面临的法律冲突。仲裁庭的商事化、对人权问题的接纳度不一致都导致了人权受到漠视。通过第二章的原因分析,第叁章从上述几个方面分别阐述当今国际社会的现有实践发展,探讨如何保护东道国人权,协调与国际投资的关系。现有的国际投资中条约对人权条款的纳入、对国际投资中跨国公司的责任限定,都表明了对人权问题的重视。此外,人权在投资仲裁庭适用的可能性以及仲裁庭的相关人权实践,都并表明了投资权益与人权保护可以共存于国际投资体制下。最后,在第四章,结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以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角度出发,学习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的做法,提出我国在面对国际投资和人权保护这一问题时的解决方案。不仅要完善本国的法律体制,也要积极改进投资条约的人权规定和相关条款,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于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进行指导和监督,让本国投资者尊重他国人权,也避免因人权问题而带来的投资风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8)

宋伟[9](2018)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在华外国人工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大国地位显着提高,随之不断提高的是中国的国际号召力和影响力。与繁荣的经贸往来同行的,还有跨国的人口流动,随着外国人在华就业人数的持续大幅度增加,出现了在华外国人非法就业管理不足和外国人在华就业保护体系不完整等问题,面对这些新兴问题,我们要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人权理论是工作权的理论基础,外国人的工作权保护也是基于人权的保护,目前国际法上工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已经完备。为了完善我国的在华外国人工作权保护体系,应当从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外国人工作权的保护标准出发,明确我国的条约法义务;应对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工作权保护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寻找我国可以借鉴之处。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目前对于外国人工作权的保护存在着宪法保护不足、缺少专门立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完善宪法保护、加强立法保护、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来解决。(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张爱宁[10](2018)在《移徙工人人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移徙主要发生在"南北"之间。移徙工人对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人权经常受到侵犯。而近几年频发的极端恐怖袭击和大规模难民潮所引发的发达国家严重排外情绪和政策,更是使移徙工人遭遇前所未有的人权危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专门保护移徙工人人权的重要公约,但因作为移徙工人主要就业国的发达国家均未批准该公约,该公约的机制形同虚设。作为移徙工人主要来源国的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合作,推动发达国家承担人权保护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8年02期)

人权的国际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3c条因具有系统整合功能而被视为化解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冲突的重要工具。既有投资仲裁实践中第31. 3c条之适用呈现出叁种进路:协调解释东道国义务冲突,澄清解释投资待遇标准和补缺解释投资者人权义务。其中,后两种适用进路更有可能实现对东道国人权的保护。有鉴于此,东道国在未来的投资仲裁抗辩中,可以通过适用第31. 3c条澄清解释投资者享有的待遇标准,正当化东道国的规制措施,从而间接实现对东道国人权之保护;也可以在反请求中适用第31. 3c条补缺解释投资者承担的人权义务,从而更为主动地维护其境内居民的人权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权的国际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何燕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J].人权.2019

[2].张金矜.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保护东道国人权的系统解释路径剖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3].齐琪.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4].张敏,王昊.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中国海员劳动权保护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王萍.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下IMF贷款条件性法律分析[J].法治论坛.2018

[6].王萍.论IMF贷款条件性与人权的国际保护[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7].施丽芳.难民人权的国际保护研究[D].南昌大学.2018

[8].高小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人权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宋伟.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在华外国人工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8

[10].张爱宁.移徙工人人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的视角[J].人权.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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