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性原则论文_沈广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辅助性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辅助性,原则,国家,存照,地方化,领域,关系。

辅助性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沈广明[1](2018)在《分享经济的规制策略——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分享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公众带来更加便捷和舒适的生活体验。但同时,分享经济也引发了无序发展、逃避规制和负外部性等诸多乱象。面对分享经济新业态,传统规制模式已经捉襟见肘,过度规制、规制漏洞、规制俘获等弊端纷呈。为此,重构分享经济的基本规制策略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监管部门必须直面的重大课题。而高度重视市场化机制和行政规制改革的"辅助性原则",则契合了分享经济的基本规律并能够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在"辅助性原则"的价值指引下,中央与地方的规制权限应当合理配置,既确保中央规制政策的统领地位与引导作用,又赋予地方具体规制措施的自主空间与创新能力,同时有效监督地方差异化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另外,在分享经济的规制关系中,应当在传统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之间重新分配规制责任。平台类分享经济的规制可适用"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给方"的模式,直供类分享经济的规制应当以消除负外部性为核心任务。(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李旭东[2](2017)在《辅助性原则视野中的全球治理新领域及其分域治理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社会形势的巨大变化,传统的以主权国家为主的治理观念在面对当代治理问题时出现诸多缺陷。这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辅助性原则能够有效揭示之前被忽视的叁个新治理领域,它们分别是:国家之下的次国家领域、国家之上的超国家领域与国家之外的非国家领域等。这些新领域的治理,根据辅助性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突出体现着不同的具体治理原则:次国家领域重视基层优先原则,超国家领域倡导全球治理原则,非国家领域则强调分域治理原则。我国应当重视传统国家治理领域之外的上述叁大治理领域,弥补治理体系方面的薄弱环节,促进适应时代需要的新治理体系与治理网络的逐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7年06期)

李旭东[3](2017)在《辅助性原则及其对中国央地关系法治化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当代中国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难题,需要多方面的理论资源推进相关研究。辅助性原则作为国外学术界的一个新领域,近些年来得到较充分的发展。该原则的发展进程表现为社会学说—政治原则—法律原则叁个阶段;其实践集中在叁个领域:欧盟及其内部制度,若干国家的内外治理关系,一些跨国性、国际性组织的治理活动。与此相关的若干新理论视野也值得重视,比如超越国家的治理、去中心化问题与地方自治。中国正在促进央地关系之完善,辅助性原则对此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胡萧力[4](2017)在《财政分权与我国地方政府角色的再认识——地方化与辅助性原则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表面上看是一个治理技术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治理体制问题。《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图在治理技术层面对财政权责进行纵向界分,但这一改革进程需要在关注技术性、局部性改革的同时,引入结构性和系统性改革思维。地方政府的角色界定及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化,是央地财政关系的一个核心因素。通过引入地方化原则、辅助性原则而明确地方性政府的主体地位,对于当前正在进行的财政改革具有基础性意义,对优化我国纵向治理结构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刘学涛,安子明[5](2017)在《论行政给付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给付水平的提升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实现的,目前教育、科技、医疗等各种行政给付水平提升较快,各种补贴项目更是令人眼花缭乱。本文通过对国家辅助性原则在行政给付中的具体运用进行梳理,尝试提出国家辅助性原则在我国行政给付中如何落实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7年06期)

袁文峰[6](2017)在《辅助性原则的历史背景与我国的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辅助性原则最早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的着述中,近代提出生存照顾概念的福斯多夫从全能国家、万能行政到主张公私法分野,并提出辅助性原则,其意义深远。辅助性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具有层级划分结构的社会和不同层级间存在权力竞合现象。目前,我国对辅助性原则的运用限于法规范领域,可操作性的细化标准尚待发展。(本文来源于《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张杰[7](2017)在《辅助性原则视角下的自贸区监管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由注重事前审批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重点改革事项,也是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要求"简政放权",去审批化,强调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方式多样化、监管效力高效化。这一管理模式的转变是辅助性原则运用的具体表现,也是辅助性原则的两个规范化要求:私化即民营化,公化即公共化的体现。重审批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实质,不能仅仅限定在政府管理领域去理解,而应当将其作为一种自贸区管理的制度创新模式,即将自贸区作为一个管理整体的角度而论之。这时应引入辅助性原则对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做原则性把握。(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朱小云[8](2017)在《辅助性原则视角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半个世纪以来,实践已证明其必要性。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之一是实效不够理想。究其原因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而这又根源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区、上级与下级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不够明确。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很多学者都研究过民族区域自治权,大都着眼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身的权限问题,且并未认清到一个事实:上下级的权限难以划清,下级几乎是上级的一个翻版。因此,试图清晰界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专属权限不太可能。上述权限划分思路反映了我国"自上而下"的权限分配特征。虽然,我国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下而上"选举代表,但权力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中央政府在国家治理方面则呈现一种"自上而下"的逻辑思维,这显然会置下级地方政府于被动地位。然而,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应当由最小或次级单位体对自身的事务负责,理应沿着"个人——社区或村落——乡镇——县市——省级——中央"这种"自下而上"的逻辑。作为欧盟宪法性原则之一,辅助性原则正是这种逻辑。根据辅助性原则,下级地方机关是主体,地方事务首先推定自理,只有在地方政府无能为力且由上级机关治理更有效时,才由上级机关治理。辅助性原则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既能推进欧盟一体化,又能保护好各组成部分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这种辅助性原则精神在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中有所体现,而且在实践中诸多方面体现了这种精神。根据行政法原则,法无授权即不可为,上级权力清单则容易界定,这也正是辅助性原则精神所在,根据此思路,可以把民族区域事务分为两类:一是专属领域,由中央或上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治理;二是共同领域,中央或上级机关与下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共同治理。而且,在民族区域事务治理上遵循辅助性原则,即在专属领域发挥辅助性原则的积极作用;在共同领域发挥辅助性原则的消极作用。为探索辅助性原则视角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权限划分新路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其次,通过综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阐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此引出辅助性原则;第叁,通过剖析辅助性原则,探索一种新的权限划分路径,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第四,从辅助性原则视角下审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运用权限划分新路径,具体分析在个案中如何进行权限划分;最后,进行全文总结。(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3-01)

周洋[9](2016)在《辅助性原则的宪法价值及其在行政给付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家职能发生转化的标志之一就是行政给付地位的提升。因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在法律上被确认为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我国也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计划,反映了国家角色的悄然转变。政府不仅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更多地承担起公民生存照料的义务。辅助性原则的内涵与宪法价值存在诸多共同点,国家辅助性原则在行政给付制度中的适用多有体现,辅助性原则应当成为支配我国行政给付实践的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李人庆[10](2016)在《辅助性原则和社区自治与协商民主》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治理和自治的践行必须以尊重个体人格为基本前提,这是辅助性原则的根本理念。但长期以来,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社区组织,不同于建立西欧公民社会悠久自治传统的架构,而是建构在以行政为中心的所谓社区自治组织。本文在辅助性原则概念基础上,认为社区自治和协商民主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就在于在社区协商民主过程中如何能使得辅助性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分析和阐述了辅助性原则对于中国社区治理结构转型的意义和价值。辅助性原则是对传统集权行政体制的解毒剂,充分认识到辅助性原则在构建治理现代化中的意义和价值,有助于理清当前存在于社区协商民主存在的误区,只有通过实实在在的赋权和有效法律保障以及制度设置保障辅助性原则的实现,揭示了发挥发挥其在社区居民主体性和自主性的积极有效的指导性作用,才能够解决社区治理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真正实践社区协商民主在社区自治中的功能与价值。(本文来源于《2016“社区协商民主:诚信与合作”郑州年会会议资料》期刊2016-04-16)

辅助性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进入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社会形势的巨大变化,传统的以主权国家为主的治理观念在面对当代治理问题时出现诸多缺陷。这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辅助性原则能够有效揭示之前被忽视的叁个新治理领域,它们分别是:国家之下的次国家领域、国家之上的超国家领域与国家之外的非国家领域等。这些新领域的治理,根据辅助性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突出体现着不同的具体治理原则:次国家领域重视基层优先原则,超国家领域倡导全球治理原则,非国家领域则强调分域治理原则。我国应当重视传统国家治理领域之外的上述叁大治理领域,弥补治理体系方面的薄弱环节,促进适应时代需要的新治理体系与治理网络的逐步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辅助性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沈广明.分享经济的规制策略——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J].当代法学.2018

[2].李旭东.辅助性原则视野中的全球治理新领域及其分域治理方式[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

[3].李旭东.辅助性原则及其对中国央地关系法治化的意义[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胡萧力.财政分权与我国地方政府角色的再认识——地方化与辅助性原则的视角[J].东方法学.2017

[5].刘学涛,安子明.论行政给付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J].行政与法.2017

[6].袁文峰.辅助性原则的历史背景与我国的实践[J].惠州学院学报.2017

[7].张杰.辅助性原则视角下的自贸区监管模式[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8].朱小云.辅助性原则视角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剖析[D].浙江大学.2017

[9].周洋.辅助性原则的宪法价值及其在行政给付中的运用[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李人庆.辅助性原则和社区自治与协商民主[C].2016“社区协商民主:诚信与合作”郑州年会会议资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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