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考试基本法的价值及其构成(论文文献综述)
章圆圆[1](2014)在《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国家考试在实践中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根据主体的不同,国家考试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有考试管理者的责任以及考试相对人的责任。而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在国家考试的法律责任中占有量非常大,本文的重点就在于对该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本文第一章,国家考试概述。通过对国家考试相关概念的阐释、国家考试中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其危害性、特殊性的描述,基本廓清国家考试中的违法行为的类型、法律责任并对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进行重点的论述。接下来,结合实践中考生国家考试的行政责任的具体的案例对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进行分析。本文第二章,对现行各类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法条梳理。首先通过第一章对国家考试的四种不同分类分别找出各相关领域的一些典型的考试法条,以便后续的法条梳理能够顺利的开展。其次,建立一个合理的法条梳理的标准,即包含考生违法行为的类型、考生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及其种类、实施机关及救济途径四类。最后,根据法条梳理的结果,对现行各类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法条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的论述。第三章,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立法完善。从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立法模式的选择到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立法完善的具体内容,对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处罚标准、加强程序性规定、建立相应救济制度四个部分对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此外,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程序性规定对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立法完善能起到重要的借鉴意义。
邹荣[2](2013)在《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文中研究表明考试是人类特有的实践活动,是随着社会发展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选拨领导者、管理人员以及各种专业技能人才而产生。现代社会中考试的运用极为广泛,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考试制度的规范与否,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社会的有序运行极为重要,本文即立足于这一视角进行的研究。全文除引论外,共分五章。在“引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成果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就本文的研究缘由重点作了说明,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在考试的设置以及组织实施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法治原则的视角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来看,无论是考试的设置还是组织实施过程中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第一章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部分:首先,介绍了考试及其分类;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指出当前国家考试的形态主要由国家教育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并分别从行政计划、行政确认等角度对这四种国家考试的形态进行了法律分析;第三,重点论述了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以及就当前国家考试设置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以及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针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在“第二章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其次,就国家考试在组织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以及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等方面;再次,本部分还研究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所具有的职权以及组织实施国家考试应具备的基本程序;最后,就台湾地区国家考试组织实施模式、美国模式以及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国家考试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第三章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国家考试活动中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了国家考试机关、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其次,分别分析了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第四章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部分:首先,从考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两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其次,从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形式、不同主体危害国家考试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三,从完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最后,就现行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范及适法性分析。在“第五章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部分:首先,指出了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就是制定国家考试法,并明确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考试的设置与实施,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的公平与科学,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促进法制统一;其次,从基本概念与原则、基本程序、授权条款、救济程序等方面就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最后,论述了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秦后国[3](2011)在《高校自主招生的法律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高校自主招生系新生事物,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提出,在公平原则总的指导下,事前进行立法完善,事中进行程序控制,事后进行法律救济的自主招生综合控制模式,以期实现自主招生法治。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分为: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写作框架与思路。正文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为“自主招生及法律控制模式”。高校自主招生经历了“点上试行”、“成片试点”、“面上铺开”和“逐步深化”的过程,现行高校自主招生分为三种类型,考生均需参加高校的自主测试,一般分为报名、资格审查、初试、复试等环节。自主招生的主体是高校,不是政府;自主招生的依据是法,还必须是“良法”;自主招生的内容为自主决定报名条件、考试方法、录取标准等。多个视角均表明,高校自主招生具有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论证,高校自主招生同时符合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职权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系行政行为。高校自主招生权具有一般行政权的扩张性及异化之危险,自主招生广为社会质疑和担忧,是故,自主招生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控制行政权扩张的路径,提出,在公平原则总的指导下,事前进行立法完善,事中进行程序控制,事后进行法律救济的自主招生综合控制模式。第二章为“公平:自主招生的基本原则”。公平是社会关注自主招生的焦点,也是自主招生理论研究的热点,是教育法,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应成为贯穿并指导自主招生立法完善、程序实施、事后救济的基本原则。自主招生公平原则要求,自主招生的每个阶段必须“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按比例对待”、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制度性优待。就制度层面而言,自主招生应体现机会公平:其一,人才具有多样性,高校培养目标也具有多样性,“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用“不同的尺子”选拔人才,自主招生政策自身具有公平性;其二,自主招生中的“地域标签”和“校际差别”,实际上是“同等情况”,却“差别对待”,有违公平原则;其三,“城乡差别”的前提下,现行自主招生对城乡考生在报名条件、考试方法、录取标准等方面“一视同仁”,貌似形式公平,实际上是“不同情况”,却“同等对待”,实质不公平,主张,借鉴“劳拉·斯宾塞事件”后英国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政策,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对待原则”,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制度性优待,从而实现实质公平。就操作层面而言,自主招生应保障考官学术评价裁量公平,以外语口试为例,考前,考官应有学术评价标准,还应细化裁量基准,并对考官进行范例培训,从而统一理解、把握标准,确立口试测评量表;在此基础上,实行“专家组评分制度”,考官人数应超过四人,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求平均分,避免个别人说了算;实行“考官独立评分制度”,防止考官之间相互串通;实行“复核制度”,复核分与初评分差距过大者(如≥5%),则由总主考召集初评考官和复审考官重评,从而,确保考官学术评价不逾越标准。第三章为“自主招生的立法完善”。依法自主招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且该法须为良法。目前,自主招生尚处于以政策推动、低位阶规范调整,尤其是以教育部及其办公厅、学生司文件和相关高校自主招生规则调整为主的阶段。立法技术而言,现有自主招生立法形式、立法语言、立法稳定性、立法统一性、立法审查等方面有待改进。立法内容而言,自主招生法律关系各参与主体权责利有待明晰:其一,政府要转变职能,着力自主招生法制建设及对考试、录取的管理和服务,有必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对主管高校自主招生规则的审查制度,政府所属的考试管理机构应逐渐社会化为中国的SAT或ACT组织,政府所属的招生管理机构应逐渐社会化为中国的UCAS;其二,要落实高校自主权与自律机制,自主权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保密制度、公开制度、公平裁量制度、监督制度是高校自律的保障;其三,要明晰考生权利,含:报名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听证权、监督权、考试资源使用保障权、特殊优惠权、救济权、自主选择权等;其四,要规定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救济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第四章为“自主招生的正当程序”。自主招生正当程序有利于控制高校权力,保护考生权利,该程序至少应体现中立性、公开性、参与性。自主招生程序中立性要求,高校应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程序上平等对待考生。有亲属参加考试的,自主招生工作人员应“回避”;考前,应“封闭”命题人、制卷人和考官,考官考场和考生考场均临时随机分组,“禁止单方面接触”;命题、考试、阅卷、登分、录取等环节应实行“职能分离”。自主招生程序公开性要求,高校自主招生的规则、过程(含结果)等都要以一定的方式实质公开。规则公开方面,中学校长推荐规则不透明,使之成为秘密交易;过程公开方面,资格审查环节有暗箱操作之嫌,面试评分环节讳莫如深,考生成绩等信息实质性公开不够;公开方式而言,有多种,信息时代,要重视网络和手机短信平台等的公开,也不要忽视寄送招生简章等传统的方式。自主招生程序参与性要求,公众,特别是考生,有权参与自主招生的规则制定和自主招生的过程交涉。参与规则制定而言,高校应以研讨会、社会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为公众提供参与制定自主招生规则的机会;参与过程交涉而言,考生享有的各项权益必须得到相应的程序保障。第五章为“自主招生的法律救济”。教育系统内救济而言,自主招生校内申诉制度尚存在若干问题,本文基于五个理由提出校内申诉前置主张;自主招生行政申诉制度有待完善,《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值得借鉴;自主招生行政复议制度,相较于司法审查,对考生权利救济具有四个优势。司法机关救济而言,通过评析“闵笛诉苏州大学案”,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结合我国理论、制度及司法实践,认为自主招生具有行政可诉性;最后,论述自主招生司法审查的原则,包括:学术行为程序审查原则、管理行为违法审查原则、自主招生规则违法的处理原则和校内申诉前置原则。结语为“自主招生的制度展望”。主张,修改《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宜尽快出台高校自主招生行政法规,明确:自主招生制度应予以坚持、完善,但宜作为高考统一招生制度的补充;应确立公平原则为自主招生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对自主招生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及其保障程序和救济机制予以制度完善。
于林洋[4](2011)在《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荐证广告(学界一般称为代言广告或证言广告)也进入其发展的繁荣时期,由此,越来越多的人步入广告“荐证”行列。近年来,许多荐证广告因内容虚假而被曝光,虚假荐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种社会流弊,有关消费者与广告荐证者(以下简称“荐证者”)之间的诉讼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广告荐证规制的专门规范,相关规定较为零散,真正意义上的广告荐证行为规范很少。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较为先进的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内地(以下简称“我国”)的相关制度显得较为落后,“荐证门”事件的频繁发生也暴露了我国关于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制度性缺陷,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广告荐证的基础理论、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广告荐证的责任解构以及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借鉴与完善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除导论、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共计26万字。关于广告荐证的基础理论。广告荐证是指广告主以外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告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或者对其质量、性能、品质、功效等进行证明,以引起消费者注意、信赖从而说服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广告宣传行为。广告荐证具有典型的“人格性”特征,同时兼具“公示公信性”与“隐性担保性”。广告荐证的效果原理包括来源可信性理论、来源吸引力理论以及意义迁移理论。广告荐证具有传递商业信息、引起受众注意、强化受众信赖等功能。对于广告荐证以及虚假荐证的认定,应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坚持一定的客观标准,兼采合理人的主观标准。广告荐证法律关系是广告荐证关系在广告荐证法律规范上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典型的多向法律关系。广告荐证者既不是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主的雇佣者,也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与担保人,而是负有保证广告荐证内容真实义务的“隐性担保人”。在广告荐证法律关系中,荐证者要承担如实荐证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因此而享有知情的权利。我国乱象丛生的广告荐证现状需要法律的刚性规范。荐证广告的庞大规模以及“荐证门”事件的频繁发生为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现实基础。广告荐证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会产生重要影响,而违法荐证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为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法理基础。关于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广告荐证应遵循真实、合法、诚实信用、社会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基本原则,其中尤以真实性原则为其根本。在广告荐证中,广告荐证者的身份确认是进行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基本前提。如实荐证应成为广告荐证者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广告荐证者使用了荐证产品,那么其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就应该在广告中明示其并非真实使用者,或是明示广告为表演广告。如果在广告主和广告荐证者之间存在一种足以影响荐证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而又不能为消费者所合理推断的实质性关系,则这一关系必须予以披露。如果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广告荐证者是其所荐证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专家,那么其必须符合专家的条件并拥有与广告荐证相关的专业知识。广告荐证者在进行广告荐证之前,应履行必要的广告审查义务。广告主负有如实使用、证实、确认、监督广告荐证等义务。广告主应对广告荐证者作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承担责任,广告荐证者也应对广告荐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鉴于医药广告中疗效体验的个体性与不确定性,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广告法制环境,医药广告中应禁止通过广告荐证进行效验宣传。对广告荐证行为进行充分的保护与必要的限制同样重要。就广告荐证与广告表演的关系而言,广告荐证是一种真实的广告“表演”。关于广告荐证的责任解构。学界对于广告荐证者是否应承担广告荐证责任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类观点。本文认为广告荐证者的违法荐证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广告荐证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广告荐证者虚假陈述行为的约束。对于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连带责任说、有限责任说、按份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相应责任说以及区别责任说等多种观点。本文认为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基础源自共同侵权论,但令广告荐证者在仅存一般过失时也承担连带责任有失法律公允,此种情形下的广告荐证者应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学界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确立的食品广告中广告荐证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解读有较大分歧,而对于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更是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广告荐证责任既不符合无过错责任设立的法律政策上的理由,也不具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客观基础,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广告荐证者的主观过错应进行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界分。对于故意的认定,应坚持主观判断标准,而对于过失的认定,应坚持客观判断标准,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加以判断。对于广告荐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进行事实层面与法律层面的二元区分。判断违法荐证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僵化地适用大陆法的“必要条件论”,应结合英美法的“实质要素论”加以判断。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同时,在广告荐证责任因果关系的链条中,不可缺少“信赖”考察的成分。有观点认为广告荐证民事责任不宜实行惩罚性赔偿,本文认为如将广告荐证领域完全排除在惩罚性赔偿范围之外不仅不符合实际法理,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遏制违法荐证行为。本文主张广告荐证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如下:广告荐证者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一般过失时,对外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以不超过全部损害赔偿额的10%为宜;仅存轻微过失时,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产品责任,本文认为界定为广告责任更为妥当。有观点认为在广告荐证责任链条中,广告荐证者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文认为此种观点不能很好地解释存在主观联络的恶意侵权型的广告荐证。有观点认为追究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应以公法责任为主、私法责任为辅甚至不追究私法责任,本文认为广告荐证者的违法荐证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并不缺乏损害赔偿责任上因果关系的链条。有观点认为“荐证门”事件频发,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此种观点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对于虚假广告与虚假荐证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我们经常将二者等而同之。实际上,我们应当将广告主的虚假广告责任与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区分开来,将不属于广告荐证者的责任回归至真正的责任主体-广告主,以还原广告荐证责任的本质。如果说,广告荐证者为广告主利益的代言人,那么,在其从事违法荐证侵害消费者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时,政府有义务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追究违法荐证的行政责任。尽管实践中广告荐证者因违法荐证而获刑的可能性极小,但增加此类刑法规定的法律震慑意义重大。关于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借鉴与完善。美国是世界上广告荐证法律规制最为规范的国家之一,其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广告荐证行为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美国广告荐证行为规范最典型的特征,这也是美国广告荐证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美国法对于广告荐证的界定、广告荐证的认定标准、广告荐证的真实义务以及实质关系披露等等许多方面均值得我国借鉴。对于虚假荐证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获得衡平法、普通法以及成文法等多种渠道的法律救济,其司法实践中确立的虚假广告的直接参与责任与广告荐证责任的二元区分原则很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也针对广告荐证行为制定了专门的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美国法色彩,而在广告荐证的责任规制方面则呈现出典型的大陆法特征。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广告荐证的责任规制尤其值得我国内地(以下简称‘我国”)予以借鉴。我国关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存在法律体系庞杂繁琐、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行为规范过于粗略、缺乏必要的规范指导;责任制度不尽完善等等诸多不足。其中,我国立法以虚假广告责任替代虚假荐证责任不尽科学,而《广告法》中对于个人荐证者广告荐证责任的规范缺失则是我国广告荐证立法的根本缺陷。同时,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态度表现得过于暧昧,而对于一般过失状态下的广告荐证者适用连带责任则显得过于严厉。此外,广告荐证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实质缺位也是需要引起我国立法者关注的问题。对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我们应坚持消费者权益优先兼顾荐证者行为自由的价值取向,并至少实现权利救济、自由维护以及利益衡平三项功能。我们应区分虚假荐证责任与虚假广告责任,摒弃虚假荐证责任虚假广告说,规定个人荐证者的广告荐证责任,明确广告荐证责任的归责原则,针对不同的主观过错适用有区别的连带责任,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公法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适应。当务之急,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广告荐证行为规范》。就我国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而言,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广告荐证法律制度,彻底改善我国的广告法制环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广告荐证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应成为今后我国立法者努力的方向。
李书研[5](2010)在《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制定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和阅卷、统一考试时间,并按照统一的程序与规定组织和实施的高等教育考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与进步,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制度在公正、合理的选拔国家有用之才的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呈现出日益增长的势头,而我国关于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行为的法律规制并不健全,那么该如何规制这种违纪作弊行为,完善违纪作弊处罚的立法,本文通过三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了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概念和特点以及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概念和特点。然后又明确了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目的与作用,进而对其违纪作弊处罚行为进行了性质分析,得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第二部分论述了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立法现状、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进行违纪作弊处罚的意义所在。这部分从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立法进程与积极评价开始,列出了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违纪作弊处罚立法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程序规则不规范;第二,实体规则不健全;第三,救济途径不完善。最后给出了对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行为进行立法的意义所在。第三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结合上述内容,对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的立法完善给出了一定的建议。首先,应确立违纪作弊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程序正当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同比例分配原则。其次,是在违纪作弊处罚的内容及形式上进行完善,包括:细化处罚的种类、提高相应的法律位阶、明确处罚的主体。再次,是在违纪作弊处罚的程序上建立案卷制度、证据制度和相对人参与制度。最后,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完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救济途径。
胡晓春[6](2008)在《国家考试立法若干问题探析》文中提出本文从国家考试立法的必要性着手,分析了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提出国家考试法立法的关键是控制国家考试权的运用、促进考试社会化发展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将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合理配置作为国家考试法的立法目标。
周新林[7](2008)在《论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在当代社会,国家考试作为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衡量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其无以替代的功用。但有考试就有作弊,二者如影随形。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损坏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并危及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对考试作弊行为理应进行遏制、惩罚。随着广大考生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涉及国家考试处罚方面的诉讼越来越多。由于现行国家考试法规的位阶较低、松严无度、处罚不一,执法机关在处理考试纠纷和作弊处罚时陷入了“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困境,考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对于各种各样的国家考试应如何规范,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应由什么样的机构及组织根据何种标准予以认定,如何处罚国家考试中的作弊人员,对被处罚人员不服处罚决定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等,这些都是现代社会国家考试法治化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国家考试作弊处罚是国家考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制国家考试作弊处罚,对于有效遏止考试作弊行为、制约考试行政机关的权力及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国家考试法律制度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文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阐述相关原理,对国家考试、国家考试作弊的概念以及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概念和特点加以阐述,明确了本文研究的范围。第三部分对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国家考试作弊处罚法律存在着实体规则、程序规则以及救济途径方面的问题,并阐述了国家考试作弊处罚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具体途径,即首先明确了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基本原则,为作弊处罚立法、执法确立了指导思想;其次,分别从立法、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规制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具体措施,以实现依法治考的目的。
胡晓春[8](2007)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国家考试立法》文中指出现代社会,到处充满挑战与竞争,考试早已作为一种基本生活状态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一个人从进入基础教育开始,考试就无处不在,伴随着他一路成长,特别是当今我国的国家考试广泛、深入地充斥社会各个领域,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考试制度,尤其是国家考试制度如何构建将对个体和社会发展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为此,笔者意欲通过本文的写作,理清考试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分析考试对个体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明确国家的考试管理职能,合理区分国家考试与社会考试各自的功能,提出以保障社会个体自由发展为目标的国家考试制度设想。本文共分三章,从考试本论、国家考试论、国家考试法论三个层次逐步深入地阐述笔者的观点。第一章是对考试的研究,通过明确考试基本属性,重点分析考试制度的社会资源配置功能、衡量竞争的功能和人力资源的引导、激励功能;提出考试在对人权维护的价值方面,对思想自由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价值;同时指出考试对社会文明促进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公正和社会智力文明的促进两个方面。第二章是国家考试论,明确了国家考试的概念和种类,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国家考试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的特点;同时,对国家权力之所以能够进入考试领域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提出国家考试具有促进教育职能的实现、为国家机关选拔优秀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的社会性鉴别、为国家实施特殊行业的从业许可提供测评基础等职能;国家考试在实现其职能时,因其自身的垄断性、排他性决定了它同时存在缺乏自我完善功能、妨害思想自由和社会的多元化价值追求等消极影响,并针对我国国家考试的现状提出了有限国家考试职能的观点,主张建立以市场化为主、国家考试为辅的考试模式,建立社会办、国家管的国家考试模式。第三章是国家考试法论,主要分析了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它来源于国家考试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形成于行政法规范对这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提出国家考试法立法的关键是控制国家考试权的运用、促进考试社会化发展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将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合理配置作为国家考试法的立法目标,遵循公平原则、合法性原则、权利本位原则、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组织的考试不设立国家考试原则及其公益原则等国家考试法基本原则。同时指出应保障应考者的参加考试权。简要提出国家考试权违法行使的两种情况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在这一部分中笔者着重强调了国家考试的“人本主义”指导思想和权利本位、权力有限等基本原则,提出了弱化行政权力的干预以保障社会个体自由的制度设想。
孙荣平[9](2006)在《高校成绩分析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我国的高等教育面临诸多挑战,发展高等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摆在所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考试作为高等学校教学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考察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情况,衡量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成绩作为第一手信息资料,能够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状况和教师教学效果。成绩信息能为学生工作、招生工作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提供重要的预测与决策依据。成绩分析信息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成绩分析子系统和成绩信息反馈子系统两个子系统构成,同时它也是高校教务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在进行成绩分析信息系统管理时必须建立系统观念,从整体上把握整个成绩信息挖掘和信息反馈利用。成绩分析需要较强的理论基础,成绩分析的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对整个成绩高效分析十分必要。文章在总结成绩分析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两项成绩分析技术,一是成绩数据预处理技术,二是成绩正态检验技术。成绩分析计算复杂,计算量大,需要编制简单实用的成绩分析软件才能将成绩分析工作落到实处。文章以目前最为普遍使用的Excel为平台,利用Excel强大的统计计算功能和函数,编制了成绩分析软件。该软件能够实现成绩标准化分析、课程成绩质量分析和成绩正态分析等成绩分析工作,软件使用简单方便。文章分析了成绩信息反馈利用子系统的系统结构,对该系统中的信息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同时文章通过实例分析,阐述如何进行成绩分析以及成绩信息的反馈与利用。
蒋极峰[10](2006)在《构建考试法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考试发展需要法治。考试法是调整法律限定的考试活动各主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障考试活动公平公正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明确考试法的法律地位、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考试法的特点,是考试法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考试法制化、优化考试制度、规范考试行为、保障考试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工程。
二、论考试基本法的价值及其构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考试基本法的价值及其构成(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国家考试概述 |
第一节 国家考试相关概念 |
一、 国家考试的性质 |
二、 国家考试的功能 |
三、 国家考试的分类 |
第二节 国家考试中的违法行为 |
一、 国家考试中的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
二、 国家考试中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特殊性 |
第三节 国家考试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 |
一、 国家考试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概述 |
二、 国家考试中的行政责任 |
三、 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 |
第四节 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在实践中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 典型案例 |
二、 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在实践中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现行各类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法条梳理 |
第一节 法条梳理的意义 |
第二节 对现行各类国家考试中考生行政责任法条梳理的分析 |
第三节 现行各类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法条存在的问题 |
一、 具体各类国家考试中的违法行为的范围不清 |
二、 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的行为性质界定不明确 |
三、 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的依据违反上位法规定 |
四、 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的设定,有悖于合理性原则的嫌疑 |
第三章 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立法完善的目标与设想 |
一、 国家考试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 国家考试法的定位 |
三、 贯彻落实比例原则 |
第二节 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 统一立法、考试法专章规定 |
二、 单行法规定 |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
第三节 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立法完善的具体内容 |
一、 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
二、 统一的科学的处罚标准 |
三、 加强程序性规定 |
四、 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 |
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及译着类 |
二、 编着类 |
三、 杂志类 |
四、 学位论文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本文研究的缘由 |
三、本文研究的意义 |
四、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五、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考试及其分类 |
一、考试 |
二、考试的分类 |
三、国家考试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分析 |
一、国家教育考试 |
二、国家资格考试 |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 |
四、国家水平考试 |
第三节 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 |
一、国家考试设置干预公民权利 |
二、国家考试设置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职权确立、行使方式和程序 |
三、国家考试的设置与实施关系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 |
四、国家考试秩序的维护中涉及国家惩罚制度范畴 |
第四节 国家考试设定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立缺乏法定依据 |
二、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 |
第五节 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 |
一、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 |
二、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 |
三、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 |
第二章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 |
一、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概述 |
二、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类型 |
第二节 国家考试设施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 |
二、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 |
第三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的职权 |
一、国家考试信息的发布权 |
二、对应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权 |
三、国家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征用权 |
四、对考试参与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权 |
五、对危害国家考试行为的制止及惩戒权 |
第四节 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基本程序 |
一、发布招考信息 |
二、审查应试人员资格 |
三、征用命题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
四、征用考试场所或相关设备 |
五、开考并进行考场秩序监督 |
六、组织阅卷并公布考试结果 |
第五节 世界常见国家(地区)考试组织实施模式比较 |
一、台湾模式:由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
二、美国模式:分散放权由社会组织实施 |
三、其他国家模式:考试组织实施基本呈现多头分散 |
第三章 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一节 国家考试实施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他参与人 |
一、国家考试机关 |
二、应考人员 |
三、考试参与人 |
四、其他考试参与人 |
第二节 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准备阶段表现为报考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三、考试机关与命题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义务 |
四、考试机关与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的印制、运输、保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考试机关与考场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六、考试机关与监考人员以及其他考场管理、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三节 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节 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与阅卷人之间的关系 |
二、考试机关与应考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
第四章 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一、考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
二、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 |
一、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 |
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形式 |
三、考生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四、考试工作人员、考区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追究 |
一、完善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
二、完善行政法责任的追究程序 |
第四节 国家考试秩序维护中的强制措施及其适法性分析 |
一、现有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二、国家考试领域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第五章 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制定国家考试法作为基本法: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
一、制定国家考试法的必要性、价值和意义 |
二、保障公民通过考试实现各项宪法基本权利 |
三、维护国家考试统一和权威,保障国家考试安全 |
四、提供考试争议依法解决途径,保护考试参与人合法利益 |
五、划清公权力边界,保障和鼓励社会自治考试发展 |
第二节 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考试法定化 |
二、基本程序 |
三、授权条款 |
四、救济程序 |
第三节 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一、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
二、国家考试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高校自主招生的法律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写作框架与思路 |
第一章 自主招生及法律控制模式 |
第一节 自主招生概论 |
一、什么是自主招生? |
二、自主招生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及模式 |
一、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
二、法律控制的模式 |
第二章 公平:自主招生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自主招生的公平原则 |
一、何谓公平? |
二、自主招生公平原则内涵 |
第二节 自主招生机会公平 |
一、自主招生正当性 |
二、地域标签和校际差别 |
三、城乡差别 |
第三节 自主招生裁量公平——以外语口试为例 |
一、裁量的价值 |
二、公平裁量之保障 |
第三章 自主招生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自主招生与依法行政 |
一、依法行政的要求 |
二、现行自主招生规则 |
第二节 自主招生立法技术之改进 |
一、立法形式 |
二、立法语言 |
三、立法稳定性 |
四、立法统一性 |
五、立法审查 |
第三节 自主招生参与主体权责利之明晰 |
一、政府职能 |
二、高校的自主与自律 |
三、考生权利 |
四、各方法律责任 |
第四章 自主招生的正当程序 |
第一节 正当程序的价值及标准 |
一、正当程序及其价值 |
二、正当程序的标准 |
第二节 自主招生程序的中立性 |
一、中立的内涵 |
二、回避 |
三、禁止单方面接触 |
四、职能分离 |
第三节 自主招生程序的公开性 |
一、公开的价值 |
二、公开的内容 |
三、公开的方式 |
第四节 自主招生程序的参与性 |
一、参与的意义 |
二、参与规则制定 |
三、参与运行过程 |
第五章 自主招生的法律救济 |
第一节 教育系统内救济 |
一、校内申诉 |
二、行政申诉 |
三、行政复议 |
第二节 司法机关救济 |
一、自主招生的可诉性 |
二、自主招生司法审查的原则 |
结语:自主招生的制度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广告荐证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广告荐证的内涵解读 |
一、广告荐证的名称规范 |
二、广告荐证的基本涵义 |
三、广告荐证的基本原理 |
四、广告荐证的功能价值 |
五、广告荐证的分类 |
第二节 广告荐证的认定 |
一、广告荐证的认定 |
二、违法广告荐证的认定 |
第三节 广告荐证法律关系述要 |
一、广告荐证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 |
二、广告荐证者的法律地位 |
第四节 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社会基础 |
一、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现实基础 |
二、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 |
第二章 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 |
第一节 广告荐证的基本原则 |
一、真实性原则 |
二、合法性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社会责任原则 |
第二节 广告荐证的基本要求 |
一、身份确认 |
二、广告审查 |
三、如实荐证 |
四、真实消费 |
五、专家身份契合 |
六、实质关系披露 |
七、医药广告效验宣传禁止 |
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
第三节 广告荐证的自由与限制 |
一、广告荐证的自由 |
二、广告荐证的限制 |
第四节 广告荐证与广告表演 |
一、广告荐证与广告表演的区别 |
二、广告荐证:一种真实的广告“表演” |
第三章 广告荐证的责任解构 |
第一节 广告荐证责任的学理之争 |
一、对否定论的综述与评析 |
二、对肯定论的综述与评析 |
第二节 广告荐证责任的法理证成 |
一、广告荐证的责任构成 |
二、广告荐证责任的法理依据 |
第三节 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一、广告荐证民事责任性质之争 |
二、广告荐证民事责任性质之辨 |
三、广告荐证连带责任的法理证成与理论反思 |
第四节 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 |
一、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广告荐证者的过错认定 |
三、广告荐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四、广告荐证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五、广告荐证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 |
第五节 对几种典型观点的商榷、反思与澄清 |
一、与广告荐证产品责任说商榷 |
二、与广告荐证责任末位说商榷 |
三、与广告荐证公法责任说商榷 |
四、对广告荐证政府连带责任说的反思 |
五、对虚假荐证责任虚假广告说的澄清 |
第六节 广告荐证的公法责任负担 |
一、广告荐证公法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
二、广告荐证的公法责任—案例分析的视角 |
第四章 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借鉴与完善 |
第一节 美国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述要 |
一、美国的广告荐证法律规范 |
二、美国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述评 |
三、美国广告荐证的责任规制述评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述要 |
一、台湾地区的广告荐证法律规范 |
二、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述评 |
三、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责任规制述评 |
第三节 我国(内地)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反思 |
一、我国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我国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反思 |
第四节 我国(内地)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二、我国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概述 |
(一) 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概念和特点 |
(二) 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
(三) 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目的与作用 |
(四) 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性质分析 |
二、违纪作弊处罚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 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立法现状 |
(二) 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三) 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立法的意义 |
三、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立法的完善 |
(一) 确立违纪作弊处罚的基本原则 |
(二) 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内容及形式上的完善 |
(三) 规范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程序 |
(四) 完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救济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6)国家考试立法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考试立法的必要性 |
(一) 国家考试的垄断性使其缺乏自我完善功能 |
(二) 国家考试的排他性妨害了思想自由和社会的多元化价值追求 |
(三) 国家考试沦为“寻租”工具 |
二、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 |
(一) 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
(二) 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 |
(三) 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三、国家考试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
(7)论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第2章 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
2.1 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概念 |
2.2 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特点 |
第3章 国家考试作弊处罚存在的问题及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 |
3.1 国家考试作弊处罚存在的问题 |
3.1.1 实体规则不健全 |
3.1.2 程序规则不规范 |
3.1.3 救济途径不完善 |
3.2 对国家考试作弊处罚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 |
3.2.1 维护国家考试公信力的需要 |
3.2.2 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
3.2.3 制约国家考试处罚权的需要 |
第4章 国家考试作弊处罚法律规制的原则和措施 |
4.1 确立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基本原则 |
4.1.1 处罚法定原则 |
4.1.2 比例原则 |
4.1.3 正当程序原则 |
4.2 国家考试作弊处罚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
4.2.1 提高立法的层次 |
4.2.2 明确行使处罚权的主体 |
4.2.3 细化处罚的种类 |
4.2.4 规范考试作弊处罚的程序 |
4.2.4.1 建立相对人参与制度 |
4.2.4.2 建立证据制度 |
4.2.4.3 建立案卷制度 |
4.2.5 完善考试作弊处罚的救济途径 |
4.2.5.1 行政复议 |
4.2.5.2 行政诉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权利保障视野下的国家考试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考试本论 |
一、考试 |
(一) 考试的涵义 |
(二) 考试基本属性 |
二、考试的功能及其局限性 |
(一) 考试的功能 |
(二) 局限性 |
三、考试的种类 |
四、考试制度的价值 |
(一) 对人权维护的价值 |
(二) 对社会文明促进的价值 |
第二章 国家考试论 |
一、国家考试概论 |
(一) 国家考试定义 |
(二) 国家考试特点 |
二、国家考试的范围 |
(一) 国家考试范围确定的标准 |
(二) 国家考试种类 |
三、国家在考试领域的职能 |
(一) 国家权力进入考试领域的基础 |
(二) 国家考试职能的主要内容 |
四、国家考试的消极性 |
(一) 国家考试的垄断性使其缺乏自我完善功能 |
(二) 国家考试的排他性妨害了思想自由和社会的多元化价值追求 |
(三) 国家考试沦为“寻租”工具 |
五、我国国家考试的历史发展 |
六、我国国家考试的改革 |
(一) 我国国家考试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考 |
(二) 我国国家考试制度的改革方向 |
第三章 国家考试法论 |
一、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 |
(一) 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
(二) 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 |
(三) 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二、国家考试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
(一) 控制国家考试权的运用、促进考试社会化发展应是我国国家考试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
(二) 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合理配置为国家考试法的立法目标 |
三、国家考试法的原则 |
(一) 公平原则 |
(二) 合法性原则 |
(三) 权利本位原则 |
(四) 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组织的考试不设立国家考试原则 |
(五) 公益原则 |
四、国家考试行为的性质 |
五、应考者的参加考试权 |
六、国家考试权的违法行使与救济 |
(一) 违反国家考试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违法及救济 |
(二) 违反国家考试法的具体规范的违法及救济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高校成绩分析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主要任务 |
第2章 成绩分析信息系统的结构研究 |
2.1 成绩分析信息系统的主体 |
2.2 成绩分析信息 |
2.3 成绩分析信息系统 |
2.3.1 过程结构及其构成要素 |
2.3.2 形态结构及其组成要素 |
2.3.3 成绩分析信息系统的特征 |
2.3.4 成绩分析信息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成绩分析理论与技术 |
3.1 基本概念 |
3.2 基本理论 |
3.2.1 成绩分布理论 |
3.2.2 偏度、峰度检验法 |
3.2.3 3σ规则 |
3.3 成绩分析主要技术 |
3.3.1 成绩分析数据预处理 |
3.3.2 成绩正态检验思路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成绩分析子系统的构建与实现 |
4.1 成绩分析子系统结构分析 |
4.2 成绩分析软件设计 |
4.2.1 需求分析 |
4.2.2 软件开发平台Excel简介 |
4.3 部分功能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
4.3.1 成绩录入 |
4.3.2 成绩标准化处理 |
4.3.3 课程成绩分析 |
4.3.4 成绩正态分析 |
4.3.5 软件性能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信息反馈子系统分析 |
5.1 信息反馈子系统结构分析 |
5.1.1 信息流入渠道 |
5.1.2 信息使用 |
5.2 信息整理 |
5.3 管理与协调 |
5.3.1 成绩信息与管理部门 |
5.3.2 成绩信息与任课教师 |
5.3.3 成绩信息与学生 |
5.4 选择与决策 |
5.4.1 成绩信息与招生、就业工作 |
5.4.2 成绩信息与师资建设 |
5.4.3 成绩信息与人才培养方案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例分析 |
6.1 总体情况分析 |
6.1.1 分析 |
6.1.2 信息反馈与利用 |
6.2 不及格情况分析 |
6.2.1 分析 |
6.2.2 信息反馈与利用 |
6.3 基础课程分析 |
6.3.1 分析 |
6.3.2 信息反馈与利用 |
6.4 课程成绩正态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构建考试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考试法的法律地位 |
二、考试法的立法宗旨 |
(一)考试法是为了保障参与考试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
(二)考试法能规范优化考试制度,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
(三)考试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
三、考试法的基本原则 |
(一)考试公平原则。 |
(二)考试机会均等原则。 |
(三)考试民主管理原则。 |
(四)鼓励考试科研原则。 |
(五)考试违法违纪重罚原则。 |
(六)考试适度灵活的原则。 |
四、考试法的调整范围 |
五、考试法的突出特点 |
(一)法律构成的多重性。 |
(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 |
(三)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
(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
四、论考试基本法的价值及其构成(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考试中考生的行政责任探析[D]. 章圆圆.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2]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D]. 邹荣.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3]高校自主招生的法律控制研究[D]. 秦后国. 武汉大学, 2011(05)
- [4]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研究[D]. 于林洋.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8)
- [5]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立法完善[D]. 李书研. 吉林大学, 2010(05)
- [6]国家考试立法若干问题探析[J]. 胡晓春.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4)
- [7]论国家考试作弊处罚的法律规制[D]. 周新林. 湘潭大学, 2008(05)
- [8]权利保障视野下的国家考试立法[D]. 胡晓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07(06)
- [9]高校成绩分析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现[D]. 孙荣平.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04)
- [10]构建考试法的思考[J]. 蒋极峰. 法学杂志,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