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论文_张永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定期租船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条款,租金,航次,出租人,条件,风险。

定期租船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张永强[1](2019)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避免船速索赔的应对措施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0 引言定期(论时)租船合同下的"船速保证条款(Ship’s Speed Warranty Term)",是一个值得出租人和船长重视的条款。承租人雇请气象导航(以下简称"气导")服务时,一个航次结束后,气导公司都会向承租人出具航次分析报告(Voyage Performance Report),若报告指出该船于良好天气条件下船速、油耗未能达到租约的规定,承租人即以时间损失(Time Loss)和油耗增多为由向出租人提出船速索赔。随着(本文来源于《航海技术》期刊2019年05期)

凡超[2](2019)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提单法律风险识别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把船舶租用合同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叁种类型。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的约定用途一般为展览、仓储、运输等形式,本文所讨论的定期租船合同仅限于海上货物运输。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定性,主要有海上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混合合同等理论学说。从我国《海商法》的立法结构安排来看,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规定被放置在“船舶租用合同”一章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并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本文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应当属于混合合同,合同中的不同项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与讨论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提单法律风险识别问题。提单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载货物情况的证明,同时还是据以交付或接收货物以及承兑货款的凭证。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连接和推定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各个关键节点的工具纽带。本文主要从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出租人的视角出发,借鉴法律风险及其识别的一般原理,分析与船舶出租人相关的提单法律风险类型及其识别方法,以期能够为船舶出租人提供提单法律风险识别的积极建议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期刊2019-06-30)

丁剑[3](2018)在《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各保赔协会的推荐,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自推出后已被出租人和承租人广泛并入期租合同,并适用于双方货损责任的划分和分摊。针对协议条款与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不相融合之处,通过案例对适用条件、分摊方法等进行分析,区分识别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增加法律认识和完善法律逻辑。(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吴国生[4](2018)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气导船舶的性能计算和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以及定期租船过程中气象导航公司的作用,分析海事仲裁中认可的气象导航对船舶性能计算的方法,并对国际上两家主要气导公司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关于实际业务操作中注意事项,希望对使用气象导航的各方有些许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8年07期)

林爱民,杨帆,张书恒[5](2017)在《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撤船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租人撤船权的正确行使与定期租船合同之履行及承租双方利益直接相关。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撤船权往往规定在租金支付条款之中,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时,出租人能否行使撤船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租金支付条款的定性。租金支付条款应定性为中间条款,只有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行为构成毁约,或者在租金支付条款中明示撤船权的,出租人才可以行使撤船权。出租人行使撤船权还需符合宽限期要求,建议借鉴定期租船标准合同格式租金支付条款的规定,在《海商法》第140条中加入出租人撤船权行使的宽限期限制。(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张丝路,李志文[6](2017)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还船日期及相关问题研究——以完善《海商法》第143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3条对还船日期的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也有尚未规定的地方。借鉴英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定期租船合同宽限期,并依据定期租船合同租期的长短裁定宽限期。明确承租人给出合法最后航次指示的义务以及在租期结束时的还船义务。提前还船时,应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对承租人拒绝履行的原定期租船合同租期的影响,计算原定期租船合同租金与出租人对于剩余租期合理减损行为所避免的损失的差额来确定出租人的损失。超期还船时,应依据原定期租船合同与市场租金,即市场上与原定期租船合同相类似的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的差额来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除此以外的出租人的损失不应计算在内。(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郑明非[7](2017)在《2016年壳牌液化天然气定期租船合同(ShellLNGTime2)与旧版本(ShellLNGTime1)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介绍和对比了壳牌公司于2016年更新的一版壳牌液化天然气定期租船标准格式Shell LNGTime2和其2005年发布的壳牌液化天然气定期租船标准格式的第一版Shell LNGTime1的主要结构和条款内容的不同,从合同条款结构的变化、条款内容的增加、条款顺序的调整、条款灵活性和可用性、条款新增原则和基础以及重要条款的变更之处,对LNG租船行业参与者更好的理解壳牌LNG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条款起到了指导作用,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7年12期)

李红[8](2015)在《浅谈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定期租船是国际上经常采用的租船方式,因而订立有效的定期租船合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介绍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叁种学说。并粗浅的论述了笔者对此的观点,以期对海商法的完善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0期)

邵鹤云[9](2015)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撤船条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定期租船是一种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依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使用船舶的船舶经营方式。出租人的撤船权利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一项权利。当航运市场租金上涨的时候,船舶出租人会希望撤回低租金的期租船舶,通过签订更高租金的合同追求更大的利益。然而,撤船并非易事:出租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撤船、在何时可以撤船,这些都是撤船的重要问题。如果出租人在撤船条件未成就时就行使权利,其会因为行为构成违约而遭受索赔;如果撤船时间选择不当也很可能导致出租人最终撤船失败。因此,厘清出租人的撤船条件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助于出租人更清楚自己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理合法的撤船,另一方面承租人也可以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文将以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出租人撤船权利为出发点,根据中国法和英国法中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航运实践,运用立法对比、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重点对出租人撤船条件展开论述。本文主要对叁个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第一,期租中出租人撤船权利的法律属性;第二,出租人对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违反安全港口/泊位保证义务、违反约定安全航区以及指示非法最后航次的四个撤船条件的具体分析;第叁,出租人具体行使撤船权利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撤船,是出租人在承租人未履行规定义务情况下剥夺承租人对船舶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因撤船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权利即为出租人撤船的权利。从法理角度分析,船舶出租人撤船权利是一种合同解除权。英国法下,船舶出租人撤船的权利基础源于承租人违反期租合同中的条件条款和严重违反中间条款。而中国法中,该权利的本质除了是船舶出租人单方的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它的权利基础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考察中国法和英国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航运实践,船舶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安全港口或者泊位保证义务、安全航区约定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承租人指示非法最后航条件下有权撤船。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34条的规定,当承租人违反约定安全航区、违反安全港口/泊位保证义务时,船舶出租人有权撤船。虽然法律直接赋予了出租人在上述条件下的撤船权利,法条中并没有详细的界定何种违约程度可以产生此权利。根据法理学中法律适用位阶的一般原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没有详细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结合《合同法》中第94条的规定,当承租人违反上述两种条件构成严重违反甚至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履行主要义务”的程度出租人才能撤船。具体来说,出租人对承租人违反安全港口/泊位保证义务的撤船条件是:第一,承租人指示的港口/泊位是实质不安全的;第二,当出租人拒绝承租人在先的不安全港口/泊位后,承租人拒绝重新指定安全港口/泊位。出租人对承租人违反约定安全航区的撤船,其行使条件是:第一,承租人指示的航线是实质不合理;第二,承租人违反约定安全航区指示航线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以违约的后果作为参考的因素。船舶出租人在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条件下可以撤船。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此义务是承租人一项严格的义务,一旦承租人违反,出租人有权通过撤回船舶而解除合同,并且不影响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索赔。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情形包括延迟支付租金和不足额支付租金两种情况。船舶出租人对承租人指示非法最后航次的撤船,我国《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条件下的撤船权利。根据经合理计算,最后航次是否能够在租期内完成将其分为合法与非法。承租人指示非法最后航次的行为本质上是其对船舶租期约定的违反。根据《海商法》第143条的规定,合法最后航次即使结果是超期完成航次,承租人也有权以较高的租金(合同约定租金率与市场租金率中较高者),超期使用船舶以完成航次。但非法最后航次情况却不同,即承租人无权超期使用船舶。非法最后航次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可以撤船并不取决于承租人是否有指示非法最后航次的行为,而应当取决于承租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体而言,承租人可以构成“根本违约”的非法最后航次行为是:第一,承租人指示的最后航次经合理预计会超过租期,即最后航次为非法的;第二,出租人拒绝上述非法最后航次后,承租人拒绝重新指示合法的最后航次。船舶出租人撤船权利的具体行使也会影响权利的存续以及难易。其中主要涉及撤船通知问题、其与提单的关系问题,主要包括撤船通知发出时的注意事项、撤船时机。出租人撤船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它的行使是出租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也无须通过法院或者其他手续。但是因为撤船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终局性,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应当先行发出撤船通知。此通知必须明确表明出租人在行使撤船的权利,并且告知承租人出租人视其违背安全航区约定、安全港口或者泊位、未依照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指示非法最后航次的行为为违约行为。撤船的权利是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出租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也是法律或者期租合同赋予船舶出租人保护自身权益的一项权利,当承租人违约行为达到某种程度时而产生。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未能依期租合同履行义务,船舶出租人有权撤船。通过撤船,出租人可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也可以把握航运市场的发展机遇,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出租人行使撤船的权利,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合理合法的行使此权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刘轩昂,黄微[10](2014)在《定期租船合同租金支付条款的定性及船东的应对——The “Astra”案对船东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约定在承租人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船东有撤船的权利,但船东要想索赔损失还必须证明承租人的行为构成毁约。然而在2013年The"Astra"案中英国高院判决租金支付条款(NYPE46第5条)为条件条款,船东可直接主张损害赔偿。该判决增强了对船东利益的保障,但不构成先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期待着英国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能及早对此做出有约束力的判决。(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4年12期)

定期租船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把船舶租用合同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叁种类型。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的约定用途一般为展览、仓储、运输等形式,本文所讨论的定期租船合同仅限于海上货物运输。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定性,主要有海上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混合合同等理论学说。从我国《海商法》的立法结构安排来看,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规定被放置在“船舶租用合同”一章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并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本文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应当属于混合合同,合同中的不同项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与讨论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提单法律风险识别问题。提单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载货物情况的证明,同时还是据以交付或接收货物以及承兑货款的凭证。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连接和推定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各个关键节点的工具纽带。本文主要从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出租人的视角出发,借鉴法律风险及其识别的一般原理,分析与船舶出租人相关的提单法律风险类型及其识别方法,以期能够为船舶出租人提供提单法律风险识别的积极建议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定期租船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张永强.定期租船合同下避免船速索赔的应对措施分析[J].航海技术.2019

[2].凡超.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提单法律风险识别问题研究[D].江苏大学.2019

[3].丁剑.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的适用[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4].吴国生.定期租船合同中气导船舶的性能计算和分析[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

[5].林爱民,杨帆,张书恒.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撤船权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17

[6].张丝路,李志文.定期租船合同下还船日期及相关问题研究——以完善《海商法》第143条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7].郑明非.2016年壳牌液化天然气定期租船合同(ShellLNGTime2)与旧版本(ShellLNGTime1)的比较[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7

[8].李红.浅谈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J].法制博览.2015

[9].邵鹤云.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撤船条件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0].刘轩昂,黄微.定期租船合同租金支付条款的定性及船东的应对——The“Astra”案对船东的启示[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

论文知识图

定期承租人将船定期转租时的合同关系租船业务形式分类Fig2.2Cla}sificafi...租船业务形式分类Fig2.2Cla}sificafi...2-4TCT和VOY经营模式转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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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论文_张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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