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通知论文_陈旭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让与通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让与,债权,通知,受让人,债务人,效力,债权人。

让与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陈旭旭[1](2019)在《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是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学说上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肯定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与债权人通知具有同样的效力。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是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关键因素,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债权让与通知主体、方式的延伸,应将该制度与债权让与规则相协调,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潘运华[2](2019)在《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通知的法律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让与通知作为对抗债务人和其他第叁人之要件在形式上存在着区别。就对抗债务人而言,不需要严格的通知形式;就对抗其他第叁人而言,要求必须以附有确定日期的证书为通知。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层面上,由附有确定日期证书通知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只能向其有效地履行债务。在以未附有确定日期证书通知债务人时,债权让与不得对抗其他第叁人,债权二重受让人之间不能根据通知之先后顺序主张债权的优先受让权,但债务人可以向先通知的债权让与之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本文来源于《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虞政平,陈辛迪[3](2019)在《商事债权融资对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冲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民事债权转让而言,让与通知制度的合理性在于遵循"形式主义"的债权移转理论。但面对未来收益权、集合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标的,固守让与通知制度将动摇商事债权融资的法律基础。完善让与通知制度,一方面要强调债权移转需以履行债权转让合同义务为条件,另一方面又当允许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意思自治。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中,未来《民法典》应将商事债权融资一并纳入债权让与制度的规制范围。对于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仍应以让与通知为原则,但也应允许当事人对债权移转条件和方式的意思自治。而对于债权让与的对抗要件,应以登记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多重让与中债权归属的标准。(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3期)

徐涤宇[4](2019)在《《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80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利益。让与通知作为准法律行为之观念通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让与通知之主体原则上应为债权人;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只能视为通知的一种特殊情形;债权让与公告本身不能视为通知或作为其替代方式。本条第1款前句规范的是债权让与之内部关系,后句则规范其外部效力。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即使向债权的非归属方清偿亦为有效;通知之前债务人清偿的效力以及通知之后的表见让与制度也以债务人的保护为依归。在双重让与的处理上,应遵循"先来后到"规则,并贯彻保护债务人的规范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1期)

彭海波,王晓利[5](2018)在《受让人也是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让与通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受让人通知的,只要让与人意思表示真实,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案号一审:(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31号二审:(2016)渝民终94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5期)

潘运华,张中成[6](2018)在《债权让与通知要素》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通知要素包括通知主体、对象、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主体为让与人和受让人,但受让人通知时需提供债权让与证据。对象一般为债务人,但不限于此。通知可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让与通知可以诉讼或公告形式为之。通知内容须包括让与债权内容及受让人基本情况。通知时间最迟不晚于债务履行时间,让与将来债权时,可在让与协议成立时成为有效通知。通知地点为通知到达债务人地点。(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郭明[7](2018)在《债权让与通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的债权让与起源于罗马法,但其关于让与债权之理论,不甚发达,循序渐进,方式亦多,直至帝政时代,始成完备之制度,组为现代法例之典型。1为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债权已由罗马法早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锁悄然演变为投融资的有力工具,也成为投资流动化必不可少的一环。可见,债权让与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与贸易的发达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在交易极度繁荣的情形下,凡是包含价值的事物均可作为财产,债权也具有显着的价值属性,其能够在融资、担保等领域发挥功效,完全不逊色于实物资产。2总之,在资本主义经济交易中,是将债权作为一个财产来看待和处理的。近现代法律不仅明确了债权让与的可能性,也试图增强债权让与的自由,同时努力兼顾其安全性。物权变动可以通过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手段来保障交易安全,而债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且债权让与尚无有效的公示手段,但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却涉及原债权人债权让与的效率、受让人的安全受让地位以及债务人的清偿安全等多方利益,故有必要对债权让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妥适的制度安排,以寻求利益均衡。我们知道,“立法过程本质上是价值选择的过程,现行法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在价值判断问题上所能达成的最大妥协和共识,是目前为止最周全的价值衡量的产物。”3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各国债权让与立法例、我国现行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以通知为核心,重点研究让与通知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第叁人的效力,努力探求适合我国的债权让与模式。本文正文部分由以下叁章构成:第一章主要分析和研究债权让与立法例及相关学说。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债权让与的性质认定主要分为两种,即债权合同说和准物权行为说。债权合同说认为,债权让与中债权因让与合同的生效而直接发生移转4。而准物权行为说则认为,在债权人与受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负担行为产生移转债权义务的同时,还需达成移转债权的合意才能使债权发生移转,即债权让与契约。5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对债权让与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未明确债权让与的模式选择,故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债权让与制度存在不小的争议和困惑。由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相关理论,即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故大多数学者将债权变动作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当然结果。但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在研究法律行为时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分析路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得到采纳,因此应当继续坚持和适用。我国还有部分学者提出了通知生效要件说,认为在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后,需要经过通知才能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本文认为,债权让与合同或契约一经让与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生效,让与合同或契约一经生效债权即发生移转,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是否进行让与通知对合同或契约的效力不生影响。在法律体系上,将债权让与认定为准物权行为更具有合理性。第二章主要分析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及通知的核心要素。关于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两大立法例,一是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事实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则债务人就应该向其知悉的受让人清偿。二是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才能根据通知的内容进行清偿。本文赞同通知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对让与通知的核心要素进行分析。关于让与通知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例,《日本民法典》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作出让与通知,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认为除了由债权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以外,受让人也同样可以作出让与通知。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让与通知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基于让与通知的灵活性以及受让人利益的考虑,本文认为应当承认受让人也有权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关于让与通知的形式,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并未对此作过多限制,但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对让与通知的形式提出了要求。我国《合同法》未对让与通知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但从债权让与的安全性及举证效率而言,应当由让与人将债权让与合同及相关让与凭证等文本交付给债务人的形式进行通知,至少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第叁章为债权让与通知的特殊问题,包括债权表见让与和二重让与两个部分。本章重点研究债权二重让与下债权的归属问题,对此主要有以下叁种模式。一是以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的顺位来确定债权归属的当然对抗主义;二是以通知的顺位来确定债权归属的通知对抗主义;叁是以登记的先后来确定债权归属的登记主义。上述叁种债权归属规则对债权让与各方当事人而言各有利弊。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当然对抗主义以贯彻债权让与体系和逻辑上的一惯性。而在证据效力及事实认定方面可以结合通知对抗主义,具体而言,当受让人选择进行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对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的日期和通知的日期同时进行公证,并统一为一个具体的日期。而法院在认定证据效力及事实时可以参考以下规则,即经过公证者优先于未经公证者。上述规则统一了合同成立的日期和通知的日期,既符合债权让与逻辑上的一惯性,也兼顾了债务人作为公示债权状况的“情报中心”地位。虽然对相关让与证据进行公证会使交易成本明显增加,但是否选择公证仍取决于债权让与当事人,因此并未实际增加交易负担。在债权登记制度完全建立之前,应将债务人作为向外发布债权信息的“情报中心”,该种以通知为核心的传统债权让与制度应继续发挥其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胡仕炜[8](2018)在《暗保理中债权让与通知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理业务的基础是出让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给保理商获得融资,暗保理业务可以隐藏出让人的财务状况,故更获中小企业的青睐。文章基于保理业务的概念、法律要求,简要介绍了保理业务的基本属性与制度价值、暗保理的业务现状与现行法规要求,就暗保理中债权让与通知中的保理商的合理性,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等要素进行了分析说明。文章指出,为更好地发展保理业务,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应对暗保理中的债权让与通知进行特殊的规范。(本文来源于《甘肃金融》期刊2018年04期)

冯洁语[9](2018)在《准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以德国债权让与通知瑕疵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通知是典型的准法律行为,对于准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学说一般认为得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但是,在何种程度上得以类推却语焉不详。准法律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德国法同样面临法律行为的规则是否得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的问题。德国民法目前的通说认可了在债权让与通知瑕疵时,得类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形成了法律性质进路与信赖责任进路两种论证模式。随着信赖责任、信赖保护理论的发展,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存在意义日渐稀薄,在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中同样没有必要恪守准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应该采信赖责任的解释进路。(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王霜[10](2018)在《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保理业务自美国发展成熟,后传入欧洲,进而运用于向来以出口经济为导向的亚洲,总不过百年。学说及实务对这一交易型态应如何规整于现有法律体系之下,也未有统一的说法。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根据法律构成理论的要求,保理合同的当事人间发生争议时,必须回归适用既有的法律规定。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即债权让与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保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也以让与之债权为基础。因而,将保理合同定性为债权让与应无疑义,进而,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也可在保理合同中予以适用。债权让与通知是一个极度重要但却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它是平衡债务人、让与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关键环节之一,还会对债务人外的第叁人之利益产生影响。但保理中的债权让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给债权让与通知规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冲击,从而引发实践中的法律风险。因此,在现今对债权让与通知讨论很零散的背景下,本文拟立足于保理合同的司法实践,以国内外学界、实务界的相关见解为借鉴,系统地讨论与债权让与通知规则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保理合同的核心为债权让与。首先,比较分析了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多种学说;然后在比较学说的基础之上,提出保理合同的性质当为债权让与协议,以引出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可以在保理合同中适用的结论。第二部分论述了保理合同和债权让与通知规则的联系。首先,分析了债权让与通知对保理合同效力的意义;然后,分析了由于保理的特殊性给债权让与通知规则的适用带来一定的挑战,进而引出第叁、第四部分的内容。第叁部分论述了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的具体适用。首先,从立法例和学说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比较,再结合保理实践,得出让与人和受让人均可为债权让与通知的结论;其次,对保理合同中出现的不同通知形式分别进行了分析,除了传统的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外,公告、诉讼、对其他凭证的确认均可成为通知的形式;第叁,对保理合同中债权让与通知内容的特别注意事项进行了分类说明;最后,梳理了保理合同中几种关于债权让与通知时间的疑虑。第四部分论述了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适用的效力。主要讨论了通知对让与人和受让人的效力、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通知对债务人外第叁人的效力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五部分为结语。通过反思债权让与通知在保理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在对前四部分作出总结的基础上,讨论债权让与通知理论的完善路径为:一方面要对基础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进行解释和重新设计,另一方面要针对保理业务等新交易类型出台专门的统一规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让与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让与通知作为对抗债务人和其他第叁人之要件在形式上存在着区别。就对抗债务人而言,不需要严格的通知形式;就对抗其他第叁人而言,要求必须以附有确定日期的证书为通知。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层面上,由附有确定日期证书通知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只能向其有效地履行债务。在以未附有确定日期证书通知债务人时,债权让与不得对抗其他第叁人,债权二重受让人之间不能根据通知之先后顺序主张债权的优先受让权,但债务人可以向先通知的债权让与之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让与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1].陈旭旭.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潘运华.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通知的法律效果[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虞政平,陈辛迪.商事债权融资对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冲击[J].政法论丛.2019

[4].徐涤宇.《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J].法学家.2019

[5].彭海波,王晓利.受让人也是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J].人民司法(案例).2018

[6].潘运华,张中成.债权让与通知要素[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郭明.债权让与通知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胡仕炜.暗保理中债权让与通知的几点思考[J].甘肃金融.2018

[9].冯洁语.准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以德国债权让与通知瑕疵为考察对象[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

[10].王霜.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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