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传统佛教寺院管理中,戒律清规为僧众的日常生活和宗教修行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有效适应了昔日儒家思想主导的农业社会。随着现代社会规范的不断完善,传统寺院管理在组织结构、经济模式、僧团管理等方面的流弊日渐显现。为解决宗教场所管理现代化的困境,《民法总则》创设"捐助法人制度",明确了宗教场所的法人地位。捐助法人制度的创立为推动佛教制度体系和寺院管理现代化提供了契机。佛教寺院回归自给自足的禅寺经济本质、实现僧团民主化管理和融入社会治理成为可能。然而捐助法人制相关规定却无法为寺院提供足够的制度信心,背后原因包括法人制度与公司治理的混同、捐助法人制度的规范错位以及政府对捐助法人制度私法本质的忽略。为增强寺院人员和佛教徒的制度信心,调动寺院自身积极性,捐助法人制度的规定需要在财团法人框架下进行解释和细化。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为寺院法人留出足够的私法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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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艺龄
关键词: 佛教寺院管理,捐助法人制,丛林清规,财团法人
来源: 佛学研究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宗教,民商法
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1;B947
页码: 92-100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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