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投资人权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重整,投资人,风险,权益保护
投资人权益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高博仑[1](2019)在《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质效的重要手段,往往需要追加新的投资人参与,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调整、对外融资、资产置换、营业转让等方式,使破产企业重获新生。投资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更多关注于债权人利益的优先保护,对重整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并未多着笔墨。文章通过分析破产重整实践中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式、风险及争议问题,对重整过程中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周长[2](2019)在《论破产重整中战略投资人的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制度已在我国的破产理论和实务中得到普遍的接受。相较于耗时较长、收益较低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在破产实务中,当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经破产时,须做出是通过重整重生还是通过清算消灭的选择,若企业的利益相关人选择重整,则须在选择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重整的模式。在司法层面,纵观我国整部《企业破产法》,似乎战略投资人与破产重整没有半点关系。在破产制度中得到《企业破产法》确定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主体,战略投资人在重整制度的篇章中也没有出现。这种将重整融资完全托付给市场调节、甚至对融资后权利义务的变动都不加以规则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26期)
徐宏泉[3](2019)在《合同法维度下重整投资人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重整投资者权益目前主要通过核心法律文件重整投资协议进行体现,合同主体的权益保护根据相关信用诚实的原则,应在合同的不同阶段进行延伸和扩展,其中主要包括,针对先合同阶段投资人信息不真实、不全面的问题;合同履行阶段,交易结构设计和创新复杂的问题;后合同阶段,退出清算中存在的问题等,本文就重整投资人权益在各阶段保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6期)
韩凯[4](2019)在《网贷平台须多维度保护投资人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很多行业内企业都重新审视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网贷行业也是如此。搜易贷创始人兼CEO何捷提出“保护出投资人权益就是让用户在出借中受到公平对待”,公平、公开、公正的服务,才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本质所在。2018年,P2P网贷行业进行了深刻的调(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9-03-27)
易正[5](2018)在《P2P网络借贷中投资人的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个体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将资金借给借款人的一种借贷方式,与传统的借款关系相比,此处的P2P网络借贷,是通过在网络上第叁方专门的借贷平台进行的。P2P网贷自从2007年引入到我国,由逐渐萌芽到迅速发展,经过了十年多的时间,由于对应的监管制度,配套金融服务在我国还未能充分发展起来,P2P网络借贷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机会和挑战并在。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也意识到这些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将P2P网贷行业纳入到以银监会为主责任监管,其他监管部门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中,给P2P网络借贷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为了加强对P2P网贷投资人的权益保护,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阐释和探讨。第一部分,论述的是P2P网贷投资人的法律地位。首先分析了P2P网贷投资人作为借贷合同的债权人,他产生的过程和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其次是介绍了P2P网贷投资人作为消费者的特征和权利种类。第二部分,我国P2P网贷中投资人权益保护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首先是我国P2P网贷投资人权益受损的现状,财产安全权,知悉真实情况权等方面来阐述;第二是我国P2P网贷投资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从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来阐述。第叁部分,国外P2P网贷中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是国外P2P网贷的投资人权益保护制度,分析的是英美P2P网贷平台投资人权益保护机制;其次是英美P2P网贷中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一是加强行业监管机制,第二是出台专门的权益保护法规,第叁是完善社会征信体制。第四部分,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中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建议。首先是通过金融监管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包含加强平台的准入和退出,备案登记制度,完善国家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等;其次是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包含内外部纠纷解决途径,第叁方担保代偿,引入商业保险等;第叁是通过公开和存管制度建设,包括建立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资金存管制度等;第四是构建系统化的征信制度等,从多个方面保护P2P网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4-02)
丁燕[6](2018)在《论合同法维度下重整投资人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投资协议是保护重整投资人权益的核心法律文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主体的权益保护应向前扩展至先合同阶段、向后延伸至后合同阶段。在先合同阶段,针对实务中重整投资人获取信息不全面、不真实等弊端,建议适用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惩戒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强调修缮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合同履行阶段,重整投资协议中的交易结构设计与创新纷繁复杂,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确认重整投资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后合同阶段,若企业重整成功,应保障重整投资人的退出渠道相对畅通;若企业重整失败,应赋予其相对优先的清算退出权。(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7期)
王兴杨[7](2018)在《我国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丰富多样的互联网金融形式,股权众筹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全新互联网金融模式,也成为了当前很多小微企业的融资新渠道。股权众筹相较于传统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来说,也有着一定的优势,例如在融资活动中更加便捷,融资成本较低,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正是由于额股权众筹有着一系列的优势,也使得股权众筹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大潮中获得了快速发展的机遇。但是也应当看到,股权众筹本身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筹资渠道,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境问题,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关于的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健全,这些都对股权众筹的长远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本文对我国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法律机制进行了研究,首先阐述了股权众筹方面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以及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内容。分析了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风险,以及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被侵犯的相关现象和问题。在分析我国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现状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在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主要分析了美国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经验和欧盟的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我国股权众筹投资人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策略。包括制定股权众筹及投资人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股权众筹投资人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行机制、完善股权众筹投资人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为更好的保障股权众筹投资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8-04-01)
宋佳[8](2017)在《隐名投资人权益保护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世界经济生活中,有一种刺激公民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隐秘行为方式,即隐名投资。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于隐名投资问题缺乏指引性规定,学者对隐名投资问题法律性质的看法众说纷纭,在实务中,造成大量的因隐名投资引起的纠纷。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隐名投资予以明确规定,仅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后简称为《公司法解释叁》)中对隐名投资者向名义股东的转化条件、名义股东与隐名投资者约定的效力、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等做出了规定。“法明则权而得而维之”,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法院在处置隐名投资领域的纠纷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完善隐名投资领域的立法任重而道远,立法机关应予以重视,推进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在隐名投资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第一个层面是名义股东与隐名投资人通过达成合意而建立的合同法律关系,第二个层面是隐名投资人以名义股东的名义向公司出资而形成的投资法律关系,第一层隐名投资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二层投资法律关系的基础。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投资,选取该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分析了隐名投资法律关系性质,进而探讨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提出了用隐名投资股权信托制度来保护隐名投资人权益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隐名投资人权益受限的典型案例及法律问题。这一部分以隐名投资引发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从案例中分析出焦点问题,并且从焦点问题中总结出现阶段隐名投资人权益受限的主要原因,隐名投资合同性质难以确定与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地位不明确。第二部分,隐名投资合同性质的认定。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用股权信托制度、代理制度、合伙制度构建隐名投资的优势和弊端,并得出结论,相比之下借鉴股权信托制度来完善我国隐名投资人的权益更为合适。第叁部分,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在本章中,主要论述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我国学界在认定标准上有叁种观点:一是区别学说,二是实质学说,叁是形式学说,叁种观点学说都有其缺陷。除此之外,还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进行分析,并指出其中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形式修正说”这一标准。第四部分,隐名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应然选择。隐名投资与信托具有相似性,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又不能紧急予以立法予以规制情形下,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的做法,即在隐名投资领域适用信托制度,本文从信托、隐名投资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涉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着手,论证在隐名投资领域适用信托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本论文的结尾部分,重点对规范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的必要性予以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规范隐名投资股权信托登记制度,从而全面的保护隐名投资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董潇[9](2017)在《民生银行称“一切都会正面解决”假理财事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刚刚从民生银行了解到,针对近期“假理财”事件,该行董事长洪崎表示,一切都会正面解决。民生银行表示,鉴于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涉嫌违法,民生银行作为一家负责任的银行,将依法合规解决问题,本着不姑息、不推诿、不拖沓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权益。据(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7-04-24)
方威威[10](2017)在《我国P2P网络借贷中投资人法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2P网络借贷是融合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金融创新。其通过互联网的便捷性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空间和时间的局限,使得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民间借贷能够便捷完成。P2P极大地补充和创新了传统民间借贷,为民间资金自由融通提供巨大便利,也成为时下极为火爆的投资新方式。但无法回避的是,由于配套规制和对应监管的欠缺,P2P导致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能否切实庇护好P2P投资人的法律权益进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论述。笔者在第一章节中,首先详细的阐述了 P2P的相关基本理论,同时对其发展的历程进行了剖析,尤其是详细的剖析了其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其次详细的阐述了 P2P中存在的几类法律关系;最后对当前P2P公司存在的运营模式进行了划分和比较。在第二章中,笔者细致而又深入的探究了 P2P投资人保护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从P2P公司平台、资金需求人和第叁方担保机构叁大方面论述了可能对投资人造成侵害的各种具体风险;其次从P2P行业、P2P公司和投资人自身叁个角度对当前投资人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一阐释。第叁章中,主要探究了两个方面。首先论述了英国美国是怎样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其具体措施如何;其次则是由英国美国之经验论述对我们国家的借鉴和启发。最后第四章中,笔者针对第二章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结合当前最新的监管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与措施,分权制体系、监管体系和自律体系叁个类别对我国投资人法律权益保护献言献策。(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4-01)
投资人权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重整制度已在我国的破产理论和实务中得到普遍的接受。相较于耗时较长、收益较低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在破产实务中,当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经破产时,须做出是通过重整重生还是通过清算消灭的选择,若企业的利益相关人选择重整,则须在选择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重整的模式。在司法层面,纵观我国整部《企业破产法》,似乎战略投资人与破产重整没有半点关系。在破产制度中得到《企业破产法》确定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主体,战略投资人在重整制度的篇章中也没有出现。这种将重整融资完全托付给市场调节、甚至对融资后权利义务的变动都不加以规则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投资人权益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高博仑.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J].青年与社会.2019
[2].周长.论破产重整中战略投资人的权益保护[J].中国集体经济.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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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潇.民生银行称“一切都会正面解决”假理财事件[N].中华工商时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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