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机制已无法有效应对大数据生态系统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无需取得数据主体同意的合法利益豁免可成为大数据信息使用的另一重要合法依据,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灵活空间。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中可引入合法利益豁免机制。引入该机制时,对合法利益应采用广泛的定义,只要是未违法的使用利益均属合法利益。但数据控制者必须进行一个平衡测试,证明数据使用的合法利益高于数据主体的个人利益,方可适用合法利益豁免。平衡测试可采用个案分析方式,并遵循必要性原则、目的限定原则和比例原则。此外,数据控制者还应对平衡测试进行全程记录,以接受数据主体、政府数据保护部门和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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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谢琳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合法依据,知情同意机制,合法利益豁免
来源: 政法论坛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山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场景风险监管’模式研究”(17CFX069)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3
页码: 74-84
总页数: 11
文件大小: 1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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