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主义论文-朱富强

契约主义论文-朱富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有企业,新型劳动关系,责任性文化,信任

契约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朱富强[1](2019)在《契约主义企业观的责任性文化:再论国企改革中的新型劳动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嵌入在企业文化中,无论是利益协调机构的创设还是民主决策机制的完善都与文化有关。好的企业文化一般有这样的特征:横向上表现为公平互惠、寻求合作、同情关爱,因为共同体中所有成员在所有权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从而应该得到同等对待;纵向上表现为协商对话、各尽其责、换位思考,因为科层制的企业组织在不同岗位和等级的成员间存在行政权的差异,从而衍生出权力和责任的不平等性。从根本上说,好的文化致力于实现社会交往合理化,从而具有强烈的价值理性和集体主义倾向,这正是儒家文化的基本特质。(本文来源于《人文杂志》期刊2019年10期)

朱富强[2](2018)在《契约主义国家观与有为政府》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主义视角为认识国家的性质以及确定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了一个基本分析框架,不仅可以从起源学上挖掘国家和政府的本质,而且可以通过演化过程揭示国体和政体多样化的现实形态,进而可以系统剖析在不同时空下政府应该和实际承担的功能。显然,以公共选择学派为代表的流行契约主义国家观采用了个体主义分析思维和理性经济人分析框架,从而得出了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一致的政府失败论,并由此规定了政府的"守夜人"地位。但从本体论而言,契约主义并不否定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功能,只是强调政府对契约规则的遵守;相应地,如何确保政府做该做并且做好该做的事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宪法政治体系。因此,基于本体论的契约主义,我们发现政府其实是一种宪法政治意义的有限政府或曰信托论的有为政府,而决非自由放任的最小政府。在不同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承担的职能的内容以及职能的实现方式都存在显着不同,政府需要因地制宜地承担起应有的职能,由此便导向了真正的"有为政府"。(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周晶[3](2018)在《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上世纪末斯坎伦发表其代表性着作《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以来,他所建立的道德契约主义就成为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所热议的重要话题。作为罗尔斯之后现代契约论的最主要的代表,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斯坎伦都极大地推进了契约主义理论的发展。从形式上看,斯坎伦在发展契约论思想的前提下,改进了作为方法论的契约论的虚拟性与抽象性。他指出契约是处于道德共同体中的人们在现实具体的情境中自愿达成的,这促使当代道德契约理论走向成熟。从内容上看,斯坎伦将契约论的方法运用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领域,沿袭康德的非自利契约论传统,提出一种独特的道德哲学理论:道德原则不再依赖于“每个人都合理同意”,而是聚焦于“没有人能够有理由拒绝”。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思想对于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提供了一种更为合理的回答,对契约论传统在当代的复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是当代西方平等自由主义思想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斯坎伦契约主义,对于我们深化理解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有着重要意义。本论文的研究就是以当代政治哲学为语境,力图在把握最新研究趋势的基础上深入文本分析和研究,揭示斯坎伦契约主义思想的逻辑根基,并进而全面澄明其具体内容。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思想,是在既有契约论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方面,斯坎伦契约主义是从霍布斯到卢梭的古典契约论之延伸和发展;另一方面,斯坎伦契约主义又是对罗尔斯契约论的直接继承和改进。如果说古典契约论为斯坎伦契约主义提供了理论场域和根基,那么,罗尔斯正义理论则为其提供了现代的政治哲学语境和直接前提。二者共同构成了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的理论背景。作为斯坎伦道德契约论思想的直接启示者,罗尔斯借助契约论方法构建其正义理论。但是,在其具体论证过程中,尤其是对原初状态的设定遭到了许多的批判和诟病,导致新契约论的根基受到动摇。斯坎伦继承并修正了罗尔斯的新契约论方法,提出契约是订约者处于某种共同体中达成的。在这种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每个人也承认其他人的权利。契约的成立于信息充分且完全自愿的背景下,契约主体在订约时所接受的原则也是其他人在既定的情形下所不能合理拒绝的原则。斯坎伦通过对罗尔斯相关理论的改造、促进并巩固了契约论思想的当代复兴。不同于罗尔斯对社会制度领域的关注,斯坎伦契约理论关注的是道德领域,这一领域主要是涉及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具体而言,该论域包含了叁个具有同一中心并且范围越来越狭窄的子领域:理由、价值和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的根本特征在于其对理由(reason)概念的重视。他将理由看成是源初的、不能再被别的术语解释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作为其理论体系的逻辑根基。一方面,在斯坎伦哲学语境中,理由不同于“理性”,他注重该概念在个人性、情境感层面而非公共性、普遍性维度的含义,将原本带有浓重形而上学色彩的该术语转变为了一个元伦理学概念。另一方面,不同于其他哲学家依赖于合理性概念构建其道德哲学,斯坎伦强调理由在其道德哲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通过道德契约主义的构建,斯坎伦促使了当代道德哲学从“合理性语境”向“有理由语境”的转变。在关于实践理由的结构上,斯坎伦持一种强烈的客观主义观点。他否定将理由简单归于欲望的普遍观点,并对当代流行的以欲望为根基的休谟主义动机理论进行了批判。后者认为行为的理由在于欲望的满足,用欲望来解释理由。斯坎伦指出休谟主义的主要问题在于他们错误地使用了欲望的概念,继而论证了作为人们行为动机根源的理由并不是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虽然,斯坎伦认为人们所拥有的理由可能会依赖于某些主观的欲望,欲望概念也包含了把某些考虑当成理由的因素,但是,这种欲望绝不会以标准的欲望模式所描述的那种方式为行为提供理由。斯坎伦认为行为的动机来源在于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的另一个特征是对多元价值的论证。在斯坎伦看来,承认某物有价值就是承认有理由对该物持肯定态度以及有理由以相关方式采取行动。不同于许多哲学家从目的论的角度理解价值,斯坎伦强调价值不仅仅是应该得到促进的,还强调我们也有理由以别的方式回应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例如去尊重它们和重视它们。理解事物的价值就是理解我们以什么理由回应它们的方式。斯坎伦认为这些理由并不是由“价值”或者“善”本身提供,“事物是有价值的”这一表达方式揭示的意义是:该物有其他特性,这些特性按照与之相关的方式为行为提供理由。基于这种思考,斯坎伦指出当我们把这种价值理解用于考察人类生命时,首先应该意识到人类的生命价值所涉及到的人的认知、评估和被理由说服等诸具体能力因素。这实际上意味着当我们采取行动时,必须对他人提供理由,亦即必须向他人提供行为的可正当性证明。斯坎伦据此得出,尊重人类生命价值就是要求用没有理由拒绝的原则来对待理性造物,这些原则也是寻找相似原则的其他理性造物无法有理由拒绝的。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的核心问题是“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作为其思想的中心议题,“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是广义道德范围的一个子集,主要涉及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斯坎伦认为这是道德哲学中一个独特的主题,它聚焦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涉及的是共同体的团结、统一与和谐。这类狭义道德是斯坎伦契约主义的主要关注领域。该种特定道德被单一的推理方式和共同的动机基础统一起来。这两种统一的元素——相关的道德结构和道德动机——正是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所论证的主体内容。斯坎伦将其道德契约主义概括为:一个行为如果其实施在某种境遇下会被一般行为规则的任何一套原则所禁止,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不正当的;这种一般行为规则作为理智的、非强制的普遍的协议的基础,是人们无法合理拒绝的。该论述可以简化为如下两个问答:何为不正当的行为?即能被人们合理地拒绝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行为。反之,何为正当的行为?即不能被人们合理拒绝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没有人能够合理拒绝是斯坎伦契约主义的道德准则,这条准则表达了行为不正当所包含的内容,是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依据。同时,该原则还是道德动机的根源。斯坎伦认为,相对于传统的道德哲学理论,契约主义的优点在于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说明道德动机的理论。斯坎伦关于道德动机的说明也就是对道德判断的规范性之解释,其等同于对如下问题的回答:为什么关于道德正当与不正当的事实为我们提供行为的理由。这种解释有着双重任务:一方面,道德动机问题要求自我理解;另一方面,道德动机问题还要求提供一种正当性证明,即对于我们以及他人为什么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做有道德的人作出说明。这种双重任务实质上是对所谓优先性和重要性问题的回答。斯坎伦从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可”的关系出发,认为道德动机的说明也就是对我们与他人这种关系的描绘。这种关系实际上是对他人不能有理由拒绝的原则的认可,这种认可的原则正是我们道德动机的来源。斯坎伦通过这种对道德动机的说明很好的回答了优先性和重要性问题。虽然,有批评者认为契约主义的可拒绝性原则无论在判断道德不正当上还是在解释道德动机的问题上都是多余的,即斯坎伦契约主义的“多余性反对”。这一反对包含程序性和动机性两种类型。但是,这种多余性反对并不能驳倒斯坎伦。批评者判断道德行为的正当与否和寻求道德动机的基础都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道德理由,而斯坎伦的基础是个人自身的理由。从个人理由出发来理解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有助于理解某些行为正当与否的理由的复杂性,并且有助于确定行为的道德动机。因此,作为一种实质性道德理论,斯坎伦的契约主义并不是多余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6-01)

周晶[4](2018)在《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与多余性反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要解决的是道德行为正当与否以及如何确定道德动机的问题,并为此提出了"没有人能够合理拒绝"的道德原则。批评者认为,无论是在判断道德正当与否,还是在解释道德动机的问题上,斯坎伦的理论都是多余的,这就构成了对他的契约主义的"多余性反对",这一反对包含程序性和动机性两种类型。然而,这种多余性反对并不能驳倒斯坎伦,因为批评者判断道德行为的正当与否和寻求道德动机的基础都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道德理由,而斯坎伦的基础是个人自身的理由。从个人理由出发来理解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有助于理解某些行为正当与否的复杂理由,并且有助于确定行为的动机。因此,作为一种实质性道德理论,斯坎伦的契约主义不是多余的。(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谢金秀[5](2018)在《诺奇克的国家理论:一种弱契约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理论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主题。诺奇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是当代政治哲学家中探究国家理论问题的重要着作。本文首先考察了诺奇克为其国家理论所作的准备,以无政府主义为讨论对象,以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为背景,本文提出诺奇克的国家理论是一种弱契约主义的可能判断。其次,诺奇克国家理论的阐述采用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追溯国家起源,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组成保护性社团;由于劳工分工的优势,出现专业的保护性社团;而后随着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一地域内发展出支配性的保护社团;支配性的保护社团获得实际上的垄断权成为超低限度的国家,订立赔偿政策成为最低限度的国家。通过对诺奇克国家理论中契约主义要素的分析与论证,本文提出诺奇克的国家理论是一种“弱契约主义”的看法。最后,针对诺奇克国家理论中出现的契约主义要素进行讨论。诺奇克之所以要经过自然状态,到保护性社团,支配性的保护性社团这个过程,是为了实现“普遍同意”的目标。从自然状态,到“普遍同意”的最小限度的国家,诺奇克将其中间的全部环节都展开了。诺奇克国家理论的最后一步,从超低限度的国家到最低限度的国家的过渡,依靠的是赔偿原则,而赔偿的合理而合法的接受是基于独立者的同意。大部分委托人的先行同意与少部分独立者的延时同意共同构成了普遍同意,个体与共同体订立契约,形成最低限度的国家。这是本文以弱契约主义的视角解释诺奇克的国家理论的重要原因。本文提出,诺奇克的国家理论中蕴含了重要的契约主义要素,因此,本文称他的国家理论为“弱契约主义”。本文的视角是一种可能论证的视角,即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可以将诺奇克的国家理论,看做一种弱契约主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郭希同[6](2017)在《市场主义与契约主义: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今世界公共服务治理的潮流和趋势。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创了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服务改革的典范。其“市场—契约”主义引领下的以竞争和绩效为核心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既提高了经济效益,又提升了行政效率,还推动了服务治理。本文即以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研究对象,力图探究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功的内在密码、一般规律、基本做法和宝贵经验。本文以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机制和契约主义为研究进路,建构市场主义与契约主义的研究理路,探究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背景、制度设计、运行实践、成效评估、镜鉴启示等基本问题,以达到对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科学全面介绍和引介,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提供有益经验。本文内容由一个导论和5个具体章节组成,共6个部分。第一章导论主要论述本选题的研究缘起与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主要从实践理论逻辑与历史时代逻辑切入,分析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背景。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开启与推进主要是应福利国家发展危机、公共管理理论演进和政府治理改革要求,在公共服务供给层面作出的创新回应。第叁章主要以“市场—契约”主义为研究取向,探研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通过对市场主义与契约主义的指导理念、绩效化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的制度框架和无缝协同与法律规制的政策法规等的分析,建构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基石。第四章主要从运行实践逻辑的主体、机制、方式出发,分析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化服务主体——政府机构、市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的功能,多维化运行机制——筹资—支付、竞争—购买、监督—评价等机制的运行,多样化合作方式——合同外包、抵用券制、政府补助等的过程。第五章主要以“价值—成效”为目标进路,评估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成效。通过对评估目标、评估方式和评估效果的分析,勘定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价值和重大作用。第六章主要从经验的总结—借鉴逻辑出发,分析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镜鉴启示。其主要经验启示是: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角色定位,建设服务-责任型政府;分离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生产,建立社会-多元化服务;健全公共服务购买政策法规,建构竞争-公平性环境。(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任超[7](2015)在《《大宪章》与财税立宪——以税收契约主义的重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契约的原则是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制度中确认的。但是,随着王室财政负担的加重,英国王室经常入不敷出。为保证王室财政收入的稳定,国王往往会要求封建领主们在税收契约之外增加负担。尤其到约翰王时期,国王过度的税收要求,引发封建领主们的反对,并由此导致战争。随着约翰国王的战败和由此带来的《大宪章》的签订,税收契约的原则再次得到书面文件的确认。(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15年00期)

邓伟生[8](2016)在《斯坎伦的契约主义与总计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斯坎伦的契约主义道德理论,是为了取代效益主义而建立起来的。效益主义在证成一个行为的道德正确性时,会考虑受该行为影响的人的福祉总计,因而人数很多时变得很重要。人数在道德上的重要性,似乎也符合我们的直觉。这也是效益主义有吸引力的其中一个理由。斯坎伦的契约主义,由于坚持只有个人理由才构成反对一项原则的理据,因而面临难以说明人数在道德上重要的问题。他提出"打破平衡论证"来尝试说明,在不依赖总计的情况下,也能说明人数的重要。本文认为他的论证是不成功的,但只要引入几个重要区分,在契约主义框架内,其实可以容纳总计而不会滑向效益主义。(本文来源于《世界哲学》期刊2016年04期)

任超[9](2015)在《《大宪章》与财税立宪——以税收契约主义的重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契约的原则是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制度中确认的。但是,随着王室财政负担的加重,英国王室经常入不敷出。为保证王室财政收入的稳定,国王往往会要求封建领主们在税收契约之外增加负担。尤其到约翰王时期,国王过度的税收要求,引发封建领主们的反对,并由此导致战争。随着约翰国王的战败和由此带来的《大宪章》的签订,税收契约的原则再次得到书面文件的确认。(本文来源于《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大宪章》800年》期刊2015-10-24)

王永光[10](2015)在《论布坎南制度契约主义政治哲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叁个方面论述了布坎南以经济学分析为逻辑基础的制度契约理论:一、以方法论个体主义为核心;二、以市场交易范式为逻辑;叁、以一致同意为制度契约的规范准则。为我们理解人类社会政治或公共生活提供了一些新的视角和思路。因此,布坎南以经济学逻辑为基础的制度契约论政治哲学理论,或许能够为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带来某些借鉴和启发。(本文来源于《“四个全面”·创新发展·天津机遇——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一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上)》期刊2015-09-01)

契约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契约主义视角为认识国家的性质以及确定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了一个基本分析框架,不仅可以从起源学上挖掘国家和政府的本质,而且可以通过演化过程揭示国体和政体多样化的现实形态,进而可以系统剖析在不同时空下政府应该和实际承担的功能。显然,以公共选择学派为代表的流行契约主义国家观采用了个体主义分析思维和理性经济人分析框架,从而得出了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一致的政府失败论,并由此规定了政府的"守夜人"地位。但从本体论而言,契约主义并不否定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功能,只是强调政府对契约规则的遵守;相应地,如何确保政府做该做并且做好该做的事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宪法政治体系。因此,基于本体论的契约主义,我们发现政府其实是一种宪法政治意义的有限政府或曰信托论的有为政府,而决非自由放任的最小政府。在不同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承担的职能的内容以及职能的实现方式都存在显着不同,政府需要因地制宜地承担起应有的职能,由此便导向了真正的"有为政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朱富强.契约主义企业观的责任性文化:再论国企改革中的新型劳动关系[J].人文杂志.2019

[2].朱富强.契约主义国家观与有为政府[J].社会科学研究.2018

[3].周晶.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研究[D].吉林大学.2018

[4].周晶.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与多余性反对[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谢金秀.诺奇克的国家理论:一种弱契约主义[D].吉林大学.2018

[6].郭希同.市场主义与契约主义:新西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

[7].任超.《大宪章》与财税立宪——以税收契约主义的重构为视角[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5

[8].邓伟生.斯坎伦的契约主义与总计问题[J].世界哲学.2016

[9].任超.《大宪章》与财税立宪——以税收契约主义的重构为视角[C].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大宪章》800年.2015

[10].王永光.论布坎南制度契约主义政治哲学[C].“四个全面”·创新发展·天津机遇——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一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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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主义论文-朱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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