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性,权利,行政,纳税人,最惠国待遇,土地,死刑犯。
程序性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陈晓龙[1](2019)在《外部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外部行政约谈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叁方面。对此,建议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以良好行政理念为基础理论,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约谈相对人程序权利体系。具体而言,应当遵循合理分配与明确界分、行政公正与效率、公众参与等原则,按照宏观—微观约谈过程两分法,并结合阶段性的特点,对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内容进行探析。且在探析过程中,不仅要汲取普遍性的程序性权利,更要关注拒绝权、程序抵抗权等特殊性权利。(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向南,袁虞欣[2](2019)在《程序性权利与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问题研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是增进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促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着程序性权利与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感知问题,从程序性权利的内涵、构成与现状,以及程序性权利对农民公平感知的影响和作用路径几个方面系统总结相关研究进展。研究发现程序性权利具有工具意义、价值意义和过程意义,我国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的构成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内容,程序性权利保障对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作用,这种影响的作用路径与权威信任、谈判能力等中间因素紧密相关。现有研究仍需要在程序性权利的构成与测度、程序性权利对被征地农民感知和行为的影响机制等问题上进行更加系统和深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为征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9年07期)
吕图,刘向南,刘鹏[3](2018)在《程序公正与征地补偿:基于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理论上系统分析了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保障是促进程序公正、改善农民所获征地补偿水平的重要途径,并通过理论分析和文献综述构建了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测度指标体系。基于辽宁省305户被征地农民的调查数据,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实证检验了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保障对征地补偿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程序性权利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个体特征中的村干部身份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对农民征地过程中的补偿水平具有显着影响,且影响方向均为正。研究认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通过增加农民对征地过程的有效参与、提升谈判能力、规范权力运行进而对征地补偿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据此从加强征地过程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参与环节和参与方式、推动农民表达权实质化以及健全征地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几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资源科学》期刊2018年09期)
吴晓馨[4](2018)在《国际投资争端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不予适用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列举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持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的案例作深入分析。文章进一步探讨投资者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扩大化适用上的动机:规避东道国法院诉讼等待期、扩大仲裁庭管辖权的属事范围、并入更优惠争端解决机制。紧接着论述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的适用给签订基础条约的东道国乃至国际秩序带来的后果。再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自由裁量权着手,研究相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的原因。之后文章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和最惠国待遇的相关法律文件,否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适用。我国作为签订了128个BIT的国家,近来的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案、中国—东盟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都表明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的适用在我国逐渐暴露出问题。本文将根据我国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适用的现状,浅析在当今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扩大化适用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如何完善已签订和未签订的双边以及多边条约。(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6-19)
霍亚楠,祝天智[5](2018)在《被征地农民程序性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土地征收冲突频发的现状,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研究当前我国征地程序中被征地农民程序性权利设置的缺失,以及现有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和救济存在的困难。在此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现实,探讨如何科学地设置被征地农民的程序性权利,完善已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并探讨新增征地合法性异议权、补偿议价权、停止执行请求权等的可能性和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征地制度提供可操作性参考。(本文来源于《广东土地科学》期刊2018年01期)
许晓耿[6](2017)在《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观念的勃兴,在联合国和大赦国际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和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度里,对死刑进行程序控制是死刑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的重要举措。本文在对死刑犯概念及其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死刑犯程序性权利的内容、分析了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的价值,并由此展开对如何保障死刑犯程序性权利问题的探讨。对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问题的探讨本文沿着叁条路径展开:其一,审视现状,提出问题。本文通过审视我国目前关于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总结出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具体剖析。其二,比较考察,经验借鉴。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方法,以目前同样保留死刑的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研究样本,对其关于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的特别规定及程序设计进行介绍和分析,试图在这一过程中找到可以为我国借鉴的、对死刑进行程序控制的经验。其叁,立足国情,提出建议。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仍然存在的问题,本文最后试图在寻找国际公约标准以及借鉴他国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叁个方面为我国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建言献策,祈望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11)
林翔[7](2017)在《论我国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法对于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主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并且义务性规定的范式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纳税人保密权权益不仅包括人身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但现行税法对纳税人保密权的财产利益并未加以保护;纳税人救济权还被套上"双重前置"的桎梏。程序与权利并重,纳税人程序性权利对于保障纳税人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税法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完善法律规则范式、纳入财产权益保护并且脱离"双重前置"的桎梏。(本文来源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周安林[8](2017)在《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领域深化刑罚目的认识、转变刑罚执行理念、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再到规范运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多学者和法律实务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研究和考察,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但从他们的研究方向和内容来看,重心大多放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研究相对较少,单独就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内容和保障进行研究更是凤毛麟角。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逐步发展,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理念在我国逐渐被认可,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作为保护人权、体现人道的一面镜子,越来越受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刑罚人道主义、正当程序原理、行刑文明理论等是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法理依据,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有助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能够提高矫正效果、实现矫正目的。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不完整性和独特性、发展的渐进性等特点,除了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的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诉权、陈诉权、抗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出行政诉讼权、申请赔偿权等程序性权利外,还有因社区矫正程序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定身份而赋予的申请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申请请假外出、申请变更矫正地、申请获得减刑、申请获得帮扶等特殊程序性权利。当前,我国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还较突出:在立法方面,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位阶低、可操作性不强、救济途径单一、立法理念上对权利保障不够重视等;在执法方面,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受“工具主义”和“重刑主义”影响,对社区矫正的理念有偏差,“重实体、轻程序”,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不健全,对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监督机制滞后;社区服刑人员因自身文化水平等因素,权利意识淡薄,维权观念不强。在完善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方面,要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立法理念,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科学构建社区矫正流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监督机制,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意识,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落到实处。(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6-01)
任必识[9](2017)在《回应型行政视野下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在完善行政相对人权利体系,实现行政相对人实体性权利,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充分尊重等方面的重大功能和意义,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研究进而更好地予以落实是现阶段我们进行理论研究和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回应型行政强调协商、对话的方式方法,强调多元化主体利益的实现,强调行政法对社会和行政相对人需求的回应,以实现相对人权益、福祉为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存在多方面相互契合,为我们研究和落实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指导和路径选择。本文通过对二者理论要点的剖析,找到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与回应型行政的契合点,同时,列举了回应型行政视野下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内容与技术制度支撑,最后从行政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入手,在回应型行政视野下,提出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实现的路径和方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黄海涛,赵卉[10](2016)在《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中的程序性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在审查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时,应注意保护劳动者在这一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及解除行为未能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或单位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与证据材料的,法院应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8-11)
程序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是增进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促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着程序性权利与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感知问题,从程序性权利的内涵、构成与现状,以及程序性权利对农民公平感知的影响和作用路径几个方面系统总结相关研究进展。研究发现程序性权利具有工具意义、价值意义和过程意义,我国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的构成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内容,程序性权利保障对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作用,这种影响的作用路径与权威信任、谈判能力等中间因素紧密相关。现有研究仍需要在程序性权利的构成与测度、程序性权利对被征地农民感知和行为的影响机制等问题上进行更加系统和深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为征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陈晓龙.外部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探析[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9
[2].刘向南,袁虞欣.程序性权利与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问题研究综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
[3].吕图,刘向南,刘鹏.程序公正与征地补偿:基于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影响分析[J].资源科学.2018
[4].吴晓馨.国际投资争端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不予适用的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5].霍亚楠,祝天智.被征地农民程序性权利保障研究[J].广东土地科学.2018
[6].许晓耿.死刑犯程序性权利保障研究[D].华侨大学.2017
[7].林翔.论我国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立法完善[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8].周安林.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研究[D].福州大学.2017
[9].任必识.回应型行政视野下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7
[10].黄海涛,赵卉.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中的程序性权利[N].人民法院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