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王燕飞[1]2014年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引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经历了十余年(1997—2012年),发表与出版了众多论着,所创造与累积的知识成就是令人可喜的。然而,从其知识生产、演化、建构的形态与社会过程来看,无论是宏观整体层面所表现出的不断创新与重大推进的进路与气象,还是微观个体层面所显示出的研究者个体所持续奉献与不断进取的知识创造的含

李仲民[2]2015年在《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集团犯罪的高级形态,具有高度的有组织性、隐蔽性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被世界各地深恶痛绝。大陆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但规定了类似黑社会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近些年,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但自身发展迅猛,还多与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合作跨区域犯罪,并利用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差异,区域间刑事合作乏力之现状,逃避打击。在梳理和比较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之后,对定罪及量刑上的问题和差异进行了比较,考量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在犯罪构成等理论层面上和定罪量刑等实践层面上的异同。为有效地解决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技术参考,并为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出建议。全文共约16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六章内容:第一章梳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变迁,分析比较了影响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具有深刻的影响,而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立法变迁,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理论上研究也推动着立法变迁。第二章比较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两岸四地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不尽相同,大陆采用的是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追求形式理性。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采用综合式立法模式,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上分别有关于黑社会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制订单行刑事立法。香港地区采用单行刑事立法和判例相结合的方式,符合香港所属英美法系的特点,并有效地对判例进行援引和使用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中的不足。单行刑事立法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但大陆目前既有的立法现状,还没有达到制定单行刑事立法的条件,当前可以采用修正案、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解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或司法效率的问题,也可以弥补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识不足而带来的司法困惑,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单行的刑事立法。第叁章规制范围进行了比较。在规制范围上可以把黑社会组织犯罪分为“组织罪”和“行为罪”。黑社会“组织罪”是专门针对对黑社会组织“主持、组织、领导、指挥、参加”等行为本身的规制,因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者具有专属意义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而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罪”的实质是黑社会组织可以实施其欲实施的任何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事实上是其他人或组织亦可构成的“通用”犯罪,并不专属于黑社会组织,因而黑社会“行为罪”并非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实质上,两岸四地立法上都对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罪”和“行为罪”进行了规定,相关罪名的共性较大,差异甚小,因此,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规制范围具有很大的相同性。第四章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问题比较。梳理了两岸四地不同法域黑社会组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的共性和差异。经比较分析,解决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问题,首先应合理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次应明晰犯罪客体的内涵,再次应坚持与时俱进的立法。第五章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刑罚裁量之比较。通过对刑罚裁量中的量刑情节的使用适用进行比较,分别考察及论证了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在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中作用的异同。在判处刑罚种类的比较上,重点比较论证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财产刑判罚和自由刑判罚上的共性和差异,为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问题提供借鉴。第六章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首先分析论证了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必然要求,进而查找了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最后从完善两岸四地各自的刑事立法,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制度体系以及提升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效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陈宝亚[3]2006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由于我们对这类犯罪了解不够,研究不深,从立法技术、立法语言到理论准备等诸方面都存在大量问题,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也没有客观地把握,因而采取了一种描述性和统括型的立法模式,而现实事态的发展却严峻地挑战着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智慧,同时也考验着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预见力和洞察力。而随着我国“反黑”斗争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的问题,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保护伞的认定等一起涌现,更加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回答。我们必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基本概念、性质、特征、历史发展、成因、发展趋势、司法认定、立法完善等方面作出仔细地研究和论证,以此来回应司法实践的要求、指导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笔者选择这一课题来作为毕业论文,就是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和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为立法机关完善、修订法律而抛砖引玉。 在研究方法和论文写作方面,理论引导,实践立足,理论联系实践,是本文写作的基本思路;总结他人研究成果,对此比较分析,充分阐述自己创新性观点,是本文研究和写作的基本方法。 本文首先对“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黑社会的定义和理解进行了评判,对这两个概念提出了自己的新观点,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其定义和概念上具有中国时代特色性、就其内涵和外延上具有循序渐进的过渡性、就其本质特征上具有对正常社会的非法控制性等,并详细地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普通集团犯罪等概念的相互联系和区别。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进行了简要地分析,着重分析了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特点,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的多种成因,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从宏观和微观方面进行了科学的预

任永前[4]2015年在《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文中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为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提出有效的措施,明确该类犯罪的特征、分析其成因,进而掌握防控对策之提出所需要的第一手资料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大背景下,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尽管具有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特征,但是其自身也存在一些独特的性质与形成原因。西北地区地广人稀,自然资源人均占有不均,属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这一地区的民族成分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比较大。全国范围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西北地区同样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问题甚至比其它地区更为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民族问题、发展不公问题以及社会腐败相结合,使得西北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特殊的地域特点,研究这一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到整个国家的安宁和社会稳定,当然也直接关系到西北地区人民生活的安宁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和谐稳定。从组织形态上来看,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严密性相对较低,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组织内成员较为稳定。组织构成人员的民族成分相对复杂,文化程度较低且经济状况较差。而且,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经济方面以资金来源的非法化、涉及行业的特定性以及以合法经营为掩护的模式基本成形为特征。该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表现为暴力手段的犯罪,且多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该类犯罪大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一定行业内活动,犯罪成员多为主动参与犯罪。被害人方面,自然人和单位都是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害的对象。就自然人被害来说,分布于各年龄阶段。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害人所受侵害具有多重性特征,但是,被害人所受损害的经济性特征明显。与受害状况相比,受害人所获补偿显得不足。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西北地区独特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阶层的分化等原因,对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起到了共同的作用。此外,我国相关法律以及防控机制的缺陷也对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产生了消极影响。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引发原因的极端复杂性,不但单一的法律措施很难奏效,即便是现行刑法规定,也存在诸多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大的方面。作者在文中通过对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历史考察和现实调研,分析和总结了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以及引发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文化、经济、社会、心理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在借鉴美、日、意、德等国和国际社会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对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从叁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谢勇, 王燕飞[5]2005年在《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文中提出我国学界在1994-2004年十年间对有组织犯罪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出版专着20部,论文发表近700篇,并形成自己的研究特点。十年间学者围绕着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概念、有组织犯罪现象的科学解释,治理对策进行深入探讨,但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复杂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的演变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这就亟待学界克服已经研究的缺陷与不足,推动有组织犯罪研究向纵深发展。

罗高鹏[6]2011年在《中国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对中国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展开了实证研究,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展开此次实证研究的研究思路,主要包括了研究动因和具体研究路径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笔者阐述了此次研究的研究动因。即:拓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之视角,探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之方法。在研究视角上,由于传统规范学研究存在对于当前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象总结不够、原因分析不深、提出的防治策略针对性不强的弱点,因此,我们有必要暂时将目光从理论转向实践,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课题。在分析的方法上,笔者对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展开量化描述、进行个案测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的分析了进行拓展,注重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认知犯罪规律过程中注重了系统论的运用,力求做好此次实证研究。其次,笔者对此次实证研究路径作出介绍。在样本选择上,选择“中国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司法机关已经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具体样本选取时注重样本的代表性、权威性、标志性以及时效性,并依据研究需求设定了各项调查指标。研究步骤为:提取数据、软件分析,以实证数据为基础、总结出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探求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进而提出防控策略,最终完成此次实证研究。第二部分,文章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以及“保护伞”特征四个方面对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状展开分析。(一)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如下:第一,在组织结构上,(1)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紧密型结构、半紧密型结构和松散型结构叁种表现形态,且以半紧密型结构为主。其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的关系是否稳定、紧密。(2)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为自发形成,而非从境外组织发展延伸至境内。(3)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大部分集中在二十世纪末本世纪初,且在2000年之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数量较多,说明近年来东北叁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发展,较前几年更为严重。第二,在组织成员的特点上,(1)犯罪成员以男性为主。(2)年龄结构轻。(3)文化程度普遍偏低。(4)犯罪人身份以城市无业人员为主。(5)少数民族所占比率不大。(6)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具有复杂性,“两劳”释放人员占有很大比重。(7)组织成员间往往具有同乡关系、同事关系或者亲缘关系。(8)大多数组织成员参加组织时间较长。(二)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犯罪手段以“软暴力”为主,且经历了一个由以“纯暴力”为主到“软暴力”为主的转变过程。第二,犯罪方式较为传统,不仅犯罪工具较为传统,而且犯罪活动由有组织暴力犯罪和日常的小型犯罪相结合,触犯的罪名也集中于传统罪名。第叁,犯罪目的牟利性较强,暴力行为与侵财、获取非法利益紧密相关。第四,犯罪活动范围区域化特征明显,虽然流动性不大,但一些犯罪活动已经扩大到境外。(叁)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过暴力垄断来攫取经济利益,这种垄断表现为自然区域的垄断和行业范围内的垄断。第二,“以合法化经营为掩护”日渐普遍化。第叁,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资本的经营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资金来源主要是犯罪所得而非经营所得、攫取到的资金主要用来挥霍而非再投资这两个方面。(四)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保护伞”存在范围广,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的“保护伞”分布在公安、法院等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机构内部,且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以分布于公安系统居多。第二,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级别较低,多为县处级以下级别官员。第叁,“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通过定性归纳,可以将东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保护伞”的关系归纳为控制关系、同一关系以及亲情关系叁种。第叁部分中,笔者对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展开分析。通过对犯罪原因各种理论的梳理,可以看到,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是多方面的,又是多层次的,是由诸因素排列出的一个多维系统,在分析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时,我们需要将这个原因网络放置于东北叁省这一地域环境下去思考,不仅要分析外部环境因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发展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在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犯罪人自身原因的重要性。在这个原因系统中,一些因素不仅导致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出现,同样也导致了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黑社会组织出现,笔者称它为“共同因素”,而另一部分因素是东北叁省在社会发展中所独有的,比如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群体个性、地理环境等等方面,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于国内其他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出现,笔者称它为“特殊因素”。基于此,笔者从“共同因素”和“特殊因素”两方面来分析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共同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体制转轨中出现的负效应:“商品交换法则”带来不良影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社会分层。(二)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公共权力功能性障碍:公共权力对社会组织及人员的控制力减弱,公共权力存在管理真空地带,公共权力对法治依赖程度不够。(叁)文化多元化发展中的负效应:文化传播中的失控,犯罪亚文化的形成。特殊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东北现象”与东北叁省经济发展。由于东北叁省在破除“东北现象”过程中的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层出,导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且无法安置;第一产业相对发达,第二产业尤其是第叁产业相对落后的经济现状和经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点;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管理真空地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二)多元文化与东北叁省传统文化的继承,东北地区传统游民文化中的“流民意识”与当代以暴力和色情为核心的犯罪亚文化不期而遇,两者相互辅助和循环,为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厚的精神土壤。(叁)“闯关东”与东北人群体性格的形成。从总体上看,东北人群体性格的形成是在关内人数次“闯关东”的过程中逐渐发展与固定的,豪爽、彪悍的秉性,行帮意识、血亲集团意识浓重,乡村文化本位等意识特点决定了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些特征。(四)东北叁省特殊的地理环境及气候等自然条件:地广人稀的地理状态使社会管理容易出现漏洞;东北地区与日本、俄罗斯等国家毗邻,这些国家的黑社会犯罪已经发展到较高形式,较为“高级”的黑社会组织信息更加方便地流入,同时容易滋生跨国犯罪;寒冷的气候条件与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些特点的形成具有关联性。通过对犯罪原因系统中各个因素的分析,我们发现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特点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并不是单方面的,多个因素中的诸要素与黑社会组织及其行为特征也不是一对一的直接对应关系,在这个犯罪原因系统中,涉及政治要素、经济要素、文化要素甚至地理环境等自然要素等各个方面,我们要在尽量把握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和发展的各种要素的同时,进一步从系统的角度把握诸要素以及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把握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系统时,要注重把握其整合性、动态性和复杂性。只有如此,才能依据犯罪规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排序,抓住主要的、深层次的原因,并利用犯罪规律、依据有层次的犯罪原因进一步研究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生的治理对策,这也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所在。文章第四部分探讨了对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共分为叁节。在第一节,笔者对构建防控体系的路径作出探讨。首先,厘清了几对概念间的基本关系,即“预防”和“控制”的关系、“防控措施”和“防控体系”的关系、以及“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其次,确立了防控体系构建的基本路径,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防控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防控体系的基本架构应当包括一般性措施和特殊性措施两大部分。所谓一般性措施,是指需要从全国视角构建的经济发展措施、政治发展措施等宏观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在控制和预防东北叁省犯罪上发挥作用,在控制和预防全国视野内的犯罪均能够发挥作用。所谓特殊性措施,是指从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入手,结合东北叁省发展实际制定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政策性,可以从特殊性措施中抽出其制定规律,同样适用于全国其他地区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体系。在第二节,笔者对完善防控体系的一般性措施作出探讨。对一般性措施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社会治理措施。(1)要降低经济发展中的负效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采取措施进一步增加就业机会,加强经济运行监管,主要是加强公司成立资质审查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等措施。(2)加强教育建设及文化建设。要注重家庭中对子女的品德教育,注重学校中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同时政府要加强主流文化宣传,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亚文化的不良影响。(3)加强社区建设,增强对流动人口的控制。(4)严厉打击政治腐败。(5)加强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管理。(6)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7)做好对有组织犯罪人的教育和矫治工作。第二,完善刑事配套措施。首先,笔者对国外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法控制措施作出考察。其次,对当前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概况作出阐释并分析不足之处。主要是对当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及相关刑事立法状况进行了反思。再次,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事立法控制措施提出了建议。即:完善刑法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完善控制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第叁,完善国际合作措施。主要是: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人员的交流,建立情报交换制度,加强刑事司法协助措施。在第叁节,笔者对完善防控体系的特殊性措施作出探讨。首先,笔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下东北叁省控制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出了具体介绍:在打击策略上,坚持“打早打小,打防结合”;打击队伍上,初步实现了专业化;在办理涉黑案件模式上,以属地管辖为主,重大案件异地管辖或上级管辖;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机制;在战术上实行打黑与反腐并进的模式;建立涉黑犯罪情报信息库,进一步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现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其次,对当前这些措施进行了反思。笔者认为:东北叁省控制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队伍需要进一步专业化,控制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侦查人员特殊权利以及证人保护方面的措施尚为空白,要扭转“重打击、轻预防”的倾向,各项措施需要进一步系统化,尤其要加强预防措施体系的构建。最后,笔者提出了完善东北叁省特殊措施的完善建议。即:进一步实现“打黑”队伍专业化,尤其是基层队伍专业化,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调,进一步做好信息情报工作,加强东北叁省的被害预防,针对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空特点,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打击。

顾方岩[7]2016年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国内各种政策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漏洞从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生存发展的土壤。在当今社会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借着现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不断向政治、经济等领域渗透,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一面,严重危害着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量刑以及相关财产的处置主体、程序等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应该加强理论指导实践,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述”。从探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入手,着重从细节上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力求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第二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罪名的认定”。本章对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叁种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具体个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认定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第叁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辨析”。本章分别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方面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单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的区别,以便司法实践中更容易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第四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问题”。本章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和涉罪资产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别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措施。

谢博科[8]2010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文中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已经严重破坏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基层政权建设等。但由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缺乏统一的认识,特别是司法实务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认识不统一、掌握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影响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本部分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比、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在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间异同,说明立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性,通过与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恶势力等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区别,从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大体的认识,然后着重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律特征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通过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安徽、重庆等地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其成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及有无前科现状,并判断、推测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等经济实体出现,其隐蔽性、危害性和经济实力明显增长,打击难度增大;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紧向政治领域渗透;叁是当前黑恶势力滋生快、发展快,再生能力强,且农村和城效黑恶势力犯罪突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底层组织结构向松散型演变,成员由刑释解教人员向弱势群体转化,市场雇佣化明显等特点,且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出现相互协作的现象;五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软暴力、新型犯罪等行为。第叁部分是用社会学的观点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阶层分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外在诱惑、基层政权管控乏力、社团管理缺失、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等六个方面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原因;第四部分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力及形成原因等从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一是通过增设罪名、严密法网、确保司法防控效果,来建立、完善法律防控机制;二是通过发展完善社会保障、综合治理等措施来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经济政策措施;叁是加强基层政权建立;四是推时多元文化教育机制的良性运行等。

杨森[9]2005年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文中指出黑社会是有组织犯罪的最典型形式,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犯罪组织最高形态,它被联合国大会称为“世界叁大犯罪灾难”之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始终将其作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点,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黑社会犯罪及其组织。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创制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概念,并对其相关犯罪作了明确规定,解决多年来我国大陆地区涉黑犯罪“法无明文规定”的弊端。随后,又相继作出一些司法和立法解释,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但是,由于当初立法时我国尚无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斗争的经验,因而在涉黑犯罪的立法上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较之国际“反黑”刑事立法和司法存在较大差距。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港澳的回归,两岸交流的紧密,社会进入转型期,大陆地区的涉黑犯罪日益突出,比较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业已出现,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的巨大威胁。因此,如何尽快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依法严厉打击和预防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的极其严重犯罪现象之一,国内外学界至今对其没有形成统一定义,在很多情况甚至是权威文件中,黑社会犯罪被当作有组织犯罪的同一概念使用,但实际上,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形态。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概念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始见于广东省地方政府文件名词,至1997年,由刑法典确定成为我国特有法律新词汇,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为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并在形式、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五个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94条对涉黑犯罪惩治规定来看,明确规定的仅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谢勇, 王燕飞[10]2005年在《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文中研究指明自改革开放以来,曾一度销声匿迹的有组织犯罪在国内开始滋生、蔓延,我国学界就逐渐投入较大力量,对这类犯罪现象进行深入地研究,并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果。但是,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取得了哪些成就?存在哪些问题?应该怎样深入发展?我们却缺乏宏观上、整体上

参考文献:

[1].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述评[J]. 王燕飞. 刑事法评论. 2014

[2]. 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D]. 李仲民.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D]. 陈宝亚. 兰州大学. 2006

[4]. 西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D]. 任永前. 吉林大学. 2015

[5]. 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 谢勇, 王燕飞. 犯罪研究. 2005

[6]. 中国东北叁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D]. 罗高鹏. 吉林大学. 2011

[7].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适用[D]. 顾方岩. 重庆大学. 2016

[8].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D]. 谢博科. 安徽大学. 2010

[9].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D]. 杨森. 安徽大学. 2005

[10]. 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 谢勇, 王燕飞.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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