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别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别限制,重点建设项目,程序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特别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的通告》一文中研究指出厦环法规[2019]2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控制污染物总量,减少人类活动的不良环境影响,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生态环境部办公(本文来源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9年05期)
汤欣[2](2017)在《我国台湾地区董事、监察人及大股东持股转让的特别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让持股原属股东的自由,故截至2015年7月1日的最新修订版本,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股份之转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第163条第1项前段,下文引用法律条文将沿用该地区的行文习惯,以"条""项""款"为序)。但在实践中,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由于各种原因仍对公开发行公司股东转让持股有所规制,具体可划分为"董监事的最低持股比例"和"董监事、大股东持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两大类别,详述如下。(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3期)
黄莹颖[3](2013)在《两岸合作基础扎实 适时推出人民币产品》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需要经验,台湾需要市场”,在这种内在需求推动下,近些年两岸间合作逐步加深。资本市场方面,双方合作空间非常大。台湾证券交易所董事长李述德近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独家专访时表示,通过一步步改进,使监管和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将大幅减少。(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3-04-11)
顾加栋[4](2012)在《论精神障碍病患非自愿治疗特别限制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障碍诊疗行为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遵循非自愿治疗特别限制原则。2011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基于非自愿医疗特别限制原则对非自愿治疗的收治标准、送诊主体、收治程序、异议及鉴定制度等均做了规定,比现行医疗惯例有很大突破。但该草案规定的收治标准存在模糊性,送诊主体过于宽泛,收治程序存在缺陷,异议及鉴定制度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期刊2012年10期)
李震东,张昊[5](2010)在《论商事权利的涵摄力与特别限制——兼谈商品化权的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法不仅仅是商人主体法或者商行为法,事实上作为一种重要的私法,商事权利也是商法的重要内容。商事权利是由商法所规范的,民事主体享有或行使的必然与商主体的一定营业行为相关联的私权的集合。在商法层面,基于商人以及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商事权利有特殊限制。商品化权是追求商业利益、财富增殖的商事权利。(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0年05期)
本报两会报道组[6](2010)在《刘明康: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楼市不严重》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4日在参加政协经济组、农业组联组会议前表示,我国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现象并不严重,银监会一直在严查此事。“不多,真的不多。”在步入会场前,他一再向强调。 去年我国新增贷款呈现创纪录式增长,部分市场人士担心可能有信贷资金(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0-03-05)
吴家明[7](2010)在《奥巴马欲重拳出击限制金融机构规模》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式就职一年后,专家们在给奥巴马总统打分时认为,奥巴马在恢复美国经济方面有功,但关于金融改革,虽然奥巴马政府早就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方案,以避免危机重复发生,但其中一些条款存在问题。在执政四年内,如果奥巴马没有做出实质性的金融改革,或者改革方向发生错误,(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0-01-22)
罗叁秀[8](2009)在《险资投资创业板未受特别限制 尚有逾8%的资金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投资生力军,保险公司也将成为创业板市场的一员,与创业板一同成长。 保险资金运用向来追求稳健、安全,而创业板并未对保险公司参与市场交易提出特别的规定或有所限制。 截至目前,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投资,深交所对于参与创业板市(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09-08-01)
李向彬,李彩霞[9](2009)在《欧盟《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欧盟新出台指南的背景和制度进行了介绍和评析,通过与我国加入世贸承诺TSSC进行比较研究,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入手,对该问题进行了理性反思,指出了我国应该坚持的立场。(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9年01期)
刘颖[10](2007)在《论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的特别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的特别限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军人在享有基本权利方面作出的严于普通公民的限制,包括暂停行使某些基本权利与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受到特别约束。当前,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的特别限制,在立法设定上极不完善,在专门研究上几乎为空白。这既不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精神,也不符合依法治军的需要。本文欲以“军婚特别法律规定”为切入点,立足军队管理实践,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借鉴有关理论研究成果,运用比较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此问题作一系统研究,以期对我国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军人是公民的组成部分,应当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军人又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在基本权利的享有上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我国现行立法即对军人的平等权、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和社会经济权利等予以了特别限制。本部分旨在从立法实践出发,结合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例和我国当前有关法律规定,表明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于普通公民的特别限制。第二部分: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的正当性。首先,公共利益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外在限制,当军人个人利益同国家军事利益这一极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军事利益应当受到优先的保护。其次,军事秩序是军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根据军事活动的需要,当军人个人自由与军事秩序的矛盾不可调和时,不得不选择军事秩序,而牺牲军人个人自由。本部分旨在从利益衡量和价值冲突的视角,阐明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具有其内在的正当性。第叁部分: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进行特别限制所应遵循的原则。为实现宪政、法治与保障军人基本权利的终极统一,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进行特别限制应遵循叁个原则:一是比例原则。为了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须遵循必要性、适当性的比例原则。由此,“特别限制”的范围应当适度,但“战时”应当从严。二是法律保留原则。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须由法律作出。由此,“特别限制”应且只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或授权。但在当前立法实践中,该原则却未被严格遵守,这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叁是法制监督原则。为了防范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及滥用,须建立具有合法性、民主性、程序性和系统性的法制监督体系。由此,军事机关立法既应受到军事机关的“自我监督”,也应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这就要求尽快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立法的监督职权。本部分旨在通过借鉴有关法学理论,系统论述“特别限制”所应受到的规范、控制。第四部分: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后的补偿。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理论,应对因“特别限制”而遭受损害的军人予以较为合理的补偿。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以金钱方式填补所受损害的直接补偿,主要包括军人退役费和军人伤亡保险金;二是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填补所受损害的间接补偿,主要包括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军人优待、军人退役安置、军人军衔等。本部分旨在从理论层面阐述为什么要对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的军人予以补偿,从实践层面概括该类补偿的主要方式。(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特别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转让持股原属股东的自由,故截至2015年7月1日的最新修订版本,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股份之转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第163条第1项前段,下文引用法律条文将沿用该地区的行文习惯,以"条""项""款"为序)。但在实践中,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由于各种原因仍对公开发行公司股东转让持股有所规制,具体可划分为"董监事的最低持股比例"和"董监事、大股东持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两大类别,详述如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别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的通告[J].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2].汤欣.我国台湾地区董事、监察人及大股东持股转让的特别限制[J].证券法苑.2017
[3].黄莹颖.两岸合作基础扎实适时推出人民币产品[N].中国证券报.2013
[4].顾加栋.论精神障碍病患非自愿治疗特别限制原则[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
[5].李震东,张昊.论商事权利的涵摄力与特别限制——兼谈商品化权的属性[J].求索.2010
[6].本报两会报道组.刘明康: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楼市不严重[N].上海证券报.2010
[7].吴家明.奥巴马欲重拳出击限制金融机构规模[N].证券时报.2010
[8].罗叁秀.险资投资创业板未受特别限制尚有逾8%的资金空间[N].证券日报.2009
[9].李向彬,李彩霞.欧盟《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评述[J].特区经济.2009
[10].刘颖.论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的特别限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