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讼法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讼法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非讼法理论文文献综述
谢天睿[1](2018)在《试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诉讼的程序,主要是审理一些金额较小、简单的民事纠纷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灵活性强的特点,所以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与发展。基于此,本文阐述了小额诉讼的法理基础,探讨了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具体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董礼月[2](2017)在《试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是以日常化的方式进行的,比传统的程序更加的简化,具有对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性。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之所以非讼法理会有其适用性,主要是体现了其程序相称原理,有利于案件简易、快速地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8期)
王无娇[3](2017)在《探寻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通常情况下,非讼法理在体现出程序相称原理的前提下,可以较为快速简单地解决案件,并且还可以适应公司内部的各种事件,因此,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因此,本文就聚焦于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地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8期)
王晓玲[4](2017)在《论公司诉讼审理方式的类型化建构——以非讼法理的部分适用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诉讼具有"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独特特征,其纠纷结构和利益格局也与普通民事诉讼有较大不同,我国以简单民事关系和传统民事纠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单一民事程序制度,无法满足公司纠纷的程序需求。当前,可依据程序相称论以及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采取"非讼法理的部分适用"的路径为公司诉讼的建构类型化的审理方式。为此,法官应运用程序法理机能分析的方法,结合释明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个案审理中重新组合诉讼法理及非讼法理的各个程序要素,形成适合个案具体情形和当事人诉讼目标的审理方式。(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07期)
石春雷[5](2017)在《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讼法理是解决非讼程序的支配性原理,职权主义非讼法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突出民事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诉讼的显着特征,更好地实现诉讼价值,维护社会公益,审理民事公益案件时通常会部分引入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具体体现在:职权干预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法院释明权的行使和被告反诉权的排除;职权探知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以及当事人负担真实陈述义务;职权进行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被告负担强制答辩义务,调解、和解、撤诉的限制以及行为保全和执行程序的职权启动。(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唐叁元[6](2016)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案件复杂多样,诉讼程序非讼化和非讼程序诉讼化现象不断出现,关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理论研究,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本论文主要探讨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必要性,论述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体现及效果。(本文来源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赵亮[7](2016)在《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诉讼法理因为能够适应公司事件,对于案件能够比较快速、简单解决并能体现出程序相称原理而在公司诉讼中得到比较广泛应用,但是在其适用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不管是在部分或者全面适用非讼法理中,都应该将保障当事人庭审请求权作为第一位,使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中像通知权、陈述权、证明权等基本权益更应该受到人们的关注。借此,本文就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做出简要探讨,希望给相关人士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石春雷[8](2016)在《非讼法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案件分为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两种。与诉讼案件相比,非讼案件没有对立当事人就实质问题进行讼争;在程序上需要简易、迅速、经济地处理;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对法官依职权裁量要求高;法院裁判不具有羁束力。基于以上特征,解决非讼案件应当适用有别于诉讼案件的特殊程序,即非讼程序,适用的程序法理也有别于诉讼法理,即非讼法理。概括而言,非讼法理主要包含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不公开审理主义、书面兼言词审理主义以及缓和的直接审理主义等方面。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中,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占主导地位。随着理论上有关诉讼案件类型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实践中程序保障要求的日益高涨,“二元分离适用论”形式主义特征逐渐显露,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逐渐兴起。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的产生为非讼法理进入诉讼程序奠定了理论基础。非讼法理适用于诉讼程序主要为满足正确而慎重裁判的达成,简易、迅速而经济裁判的达成以及合目的性、妥当性、创设性或展望性裁判的达成叁方面的要求。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诉讼标的的公共性、诉讼两造地位失衡、国家干预诉讼、需要赋予法官广泛裁量权及争讼点的社会化等显着特征。为了更好地实现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审理民事公益案件时有必要部分引入非讼法理。非讼法理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是职权干预主义的部分适用,法院通过限制当事人对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实体权益的处分来干预诉讼;二是职权探知主义的部分适用,诉讼中采用有限的辩论主义,法院主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发现案件真实;叁是职权进行主义的部分适用,充分发挥法院职权裁量作用,限制当事人对于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续行和终结的程序性事项的处分,由法院主导和推进诉讼进程。非讼法理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时,要注意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保障,即听审请求权的保障。法院要从当事人的受通知权、陈述权、证明权、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和意见受尊重权等方面,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以便更好的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李争[9](2015)在《论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以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小额纠纷,缓解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程序功能发挥的前提,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审判程序,将其置于简易程序之中适用传统诉讼二元分离适用论的立法体例显然不利于其立法目的实现和功能发挥。文章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实施规则、救济途径等方面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孙永军[10](2015)在《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小额诉讼,既有的研究多集中在小额诉讼程序的介绍比较、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困境和问题等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运作的程序理念及相应的制度设置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利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适用非讼法理的过程。它体现了程序相称原理,有利于纠纷的快速、简易解决,进而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我国在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在当事人选择适用不公开审理主义、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适用职权裁量法理、应允许法官裁量采用自由的证明程序等方面适用非讼法理。(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5年01期)
非讼法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是以日常化的方式进行的,比传统的程序更加的简化,具有对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性。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之所以非讼法理会有其适用性,主要是体现了其程序相称原理,有利于案件简易、快速地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讼法理论文参考文献
[1].谢天睿.试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8
[2].董礼月.试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性[J].法制博览.2017
[3].王无娇.探寻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7
[4].王晓玲.论公司诉讼审理方式的类型化建构——以非讼法理的部分适用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7
[5].石春雷.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6].唐叁元.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
[7].赵亮.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探讨[J].法制博览.2016
[8].石春雷.非讼法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D].海南大学.2016
[9].李争.论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以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为视角[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10].孙永军.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J].天津法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