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新宇[1]2003年在《国有企业民营化方式的国际比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叁种类型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比较分析,研究了不同民营化方式在不同国家里的应用范围、展开方式及运用效果。并初步分析了出现这些不同效果的原因,从而对如何选择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方式进行了理论探讨。研究表明,国外在推进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过程中,大多首先进行相应的立法工作,建立规范的民营化管理机构与程序,形成对民营化的有效监控;明确民营化的范围、幅度与方式,使社会公众形成对有秩序民营化的理性预期。在具体推进方式上,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可以按照推动股权文化发展的原则利用证券市场进行民营化;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利用场外交易市场来实现民营化,拍卖方式可以弱化民营化代理人对民营化结果的影响,从而避免寻租行为;协议转让是中小型国有企业民营化可行方式。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开放,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国外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经验教训对中国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具有显着的借鉴意义。中国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监管;要明确国有资产退出的范围和幅度,使市场形成对国有资产退出的理性预期,在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国有资产退出时要根据保护全体公民利益的原则进行定价;在通过场外交易市场推进国有资产退出时要引入公开竞价机制;拍卖是防止代理人寻租行为的次优选择。
李建春[2]2010年在《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国有经济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这就为中国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时机。现代国有企业出现在工业革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并随着发展而不断衍生出更加丰富的职能。到19世纪后半期之前,国有企业的存在多是为了满足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衍生出来的国有企业服务公用事业的现代职能,通常局限在邮政、烟草、铁路等行业中。战后西方国家都曾经历了国有化进程,80年代以来又开始了一次大规模的“私有化”改革浪潮。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是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家是国有企业中重要的出资人,国有企业依据和使用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只拥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引导产业升级和培育支柱产业,对民营企业维护和救助,调节和控制经济。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生产或生活等基础设施部门、基础性战略性工业部门、银行金融保险领域、军工生产和某些专营专卖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部门。国有企业的国有出资人模式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是否集中,可以将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划分为分权模式、双重模式和集权模式。英国主要采取集权式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其主要标志是股东执行委员会的成立;法国最近采用了集权式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并建立一个致力于改善战略思维、透明度及增强董事会作用的实体,以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规制职能与履行所有权职能分开;韩国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更类似一种“叁重”模式,在国有企业中至少涉及叁个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新加坡国有企业出资人采取集权模式和双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集权模式主要通过政府控股公司来实现,而双重模式则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机构来实现;意大利主要采取的是“双重”出资模式,以实现对大量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问题是国有经济微观领域中关系国有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问题。世界上主要存在美国、德国、日本叁种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叁种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别。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美国公司的董事会以外部董事为主;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两者并列存在于股东会之下,互不隶属。董事会的成员大多数由公司各事业部部长或分厂的领导兼任,通常是在本公司中经过长期考察和选拔;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具有上下级层级关系,股东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转轨国家政府运行机制的转变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并受到本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调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近期美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尽可能减少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而且多以非所有权方式为主;在次贷危机后,美国出现了部分国有化的趋势,并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日本近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中央级的特殊法人改革,使国有企业数量大幅度下降,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有利于消除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欧洲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在1993-2000年这一期间达到高潮,目前逐渐进入尾声。目前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的国有经济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经济比重都降低到10%以下,其中英国的国有经济比重最低。在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新加坡通过出售国有股权等私有化政策筹集巨额资金,再将其用于高技术部门的国有企业的发展;同时通过政府资金支持等手段,使国有企业向高技术领域转型,从而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结构性改造。韩国从1998年开始进行第五次民营化改革,对大量的政府出资公司进行彻底的民营化和分阶段性的民营化改革;2008年以来,韩国政府又开始大力推行国有金融企业的私有化。巴西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高潮阶段,目前已经完成大部分行业的私有化改革,已进入深层次改革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主要表现为个别行业和企业的调整。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放权让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阶段、国有企业战略布局调整和股权多元化阶段等阶段,目前正处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的阶段。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已基本上实现经营机制转换和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也趋于合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不断涌现,与国有股权相关的股权分置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顺利推进。但是,目前国有企业也存在着发展目标不够清晰,过于依靠市场垄断地位,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腐败状况还比较严重,经营责任不够严明,政企关系过于紧密,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逐步放缓等问题。在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将会面临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地位难以确立、各种矛盾日益凸显、中央企业难于管理和控制以及部分领域的“国进民退”现象等问题。总结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经验,可以发现,国有企业发展将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长期存在,在对市场实施干预中发挥重要作用,纯粹的全资国有企业数量将呈递减趋势,主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新形式,国有企业发展应遵循适度性的原则,而且国有企业将与国家现象共存。因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应敢于冲破思维禁锢大胆突破,国有企业应加快退出竞争性领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加大改革力度走专业化运营之路,应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围绕上述思路,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应尽快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善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同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不宜简单的多元化,不宜在纯粹垄断性国有企业完全推行公司制,中央企业总部在地域布局上不宜过度集中,不宜过度推行“叁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张俊[3]2016年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研究说明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叁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叁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叁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叁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叁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耿松涛[4]2010年在《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以基础设施行业公共企业的现实问题为逻辑起点,并认为单因素分析(比如只关注于产权)尚无法为公共企业的经营变革提供答案。从理论上来看,公共企业的经营涵盖了多元因素,进而会形成一个稳态的构型——经营模式。为此本研究以公共企业经营模式作为研究主线,利用理论演绎法、案例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法,来分析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的构成维度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以共六章的内容来展开纵深研究。本研究首先对公共企业、经营模式、产业模块化、基础设施行业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通过理论回顾本研究认为:公共企业是指持续存在的,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具有一定盈利目标的,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所制约的,组织化的经济实体。在经营模式研究中,本部分集中对典型的经营模式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其寻找到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的逻辑线索。本研究将主要围绕政府规制、产业特征、价值网络和企业盈利性四个维度作为公共企业经营模式分析的四个关键维度。本研究强调产业模块化与价值网络能够同时实现经济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目标的双重目标,同时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开发。通过理论演绎、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本研究解构了公共企业的经营模式各维度:政府规制维度包括公共规制、效率规制和市场规制叁个维度;产业特征维度包括设施模块、运营模块和配套模块;价值网络则需要是政府与企业间、企业群内、企业与客户间构成的多层次价值网络;企业盈利性会产生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问题,而基础设施本身又存在投资效益问题,进而上述叁种效益会同时发挥作用。本研究认为公共企业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的双重属性,其耦合机制将会形成公共企业经营模式。公共性和企业性分别要求公共企业兼具政府规制和企业盈利性的双元特征,为了实现这样的双元性,企业必须选择有效地产业链位置及其价值网络。这样在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的四个维度之间就形成了极强的契合性,进而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构型。本研究通过第五章的理论分析发现:不同模块的公共企业将成为经营模式的主体,同时为了形成完整的经营模式,公共企业需要与政府建立“公私合作制”的关系;为了满足客户价值,公共企业需要建立“客户参与管理”的机制。因此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的价值网络包括了公共企业间的协作网络、政府与企业间的“公私合作制”,以及强调消费者的“客户参与管理”。从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的演进和国际比较来看,可大致归纳出叁个结论:首先,公共产品的供给在走向市场化、民营化,但是又不是完全的市场化,而是在某些领域市场化的进程显着,在其他领域又不那么明显;其次,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从单方经营走向多方合作;最后,政府的作用正在转变,从经营主体的位置上退下来,转变为制度的制定者、经营的监督者。第六章将用案例来说明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的特征,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威立雅公司通过在不同模块中采取不同的策略,同时基于其自身的专利技术的优势,创造了“综合方案解决性”经营模式。第六章也对我国水务业和天津市水务业内公共企业经营模式进行了描述性的案例总结。第七章的实证研究,采用了因子分析、相关分析、ANOVA分析等方法,分析得出了公共企业的四个维度的关系,研究发现不同类型、不同产业模块的公共企业在政府规制、价值网络选择和企业盈利性表现上具有部分的显着性影响。尤其是企业盈利性方面,公共企业必须用社会效益去补贴经营效益以实现持续经营的目标。最后本研究提出了研究结论,以及对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公共企业的建议和意见。本研究有叁方面的创新点,分别是:首先,本研究将经营模式的理念引入到公共企业的研究范畴中,抛开对传统企业体制改革的“唯产权论”,并提出了经营模式创新才是基础设施领域公共企业的改革之路。其次,本研究通过对战略管理、产业模块化理论、规制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等多理论视角,利用了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研究结果展开对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的探讨,实现了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的创新。最后,本研究针对公共企业的经营模式,提出经营模式本身是一个构型,并创造性提出了政府规制、产业特征、价值网络和企业盈利性四个维度,对经营模式的理论发展增加了新的内涵。最后本研究提出了研究局限性和未来研究启示。
刘梦麒[5]2003年在《我国基础设施民资BOT方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础设施民营化是公共物品创新理论的产物,是一种极具生命力的经营方式,其对于构建一国基础产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正在实行启动民间投资和陶建新型基础产业的新政策,BOT方式曾经在吸引外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效果显着,用BOT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也应是一种既具有创新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双赢模式。 本文阐述了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基本理论,总结归纳了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运作方式和差别,论证了我国运用BOT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的必要性知可行性,并深入探讨了我国应用BOT方式启动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现状、具体运作机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最后结合我国第一例民资BOT项目对BOT的运作机制和风险管理进行了案例分析。
董理[6]2006年在《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采用比较的分析方法,通过各国案例分析,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分析了英国、美国、俄罗斯和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所有制改革、市场结构改革及规制制度改革。还从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剖析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中的利益集团博弈行为和利益协调机制,揭示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本质。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个体会组成集团,通过政治途径对政府的政策产生影响。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本质是政府利用强制性的政治资源提供的一种特定政策,规制的改革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整和再均衡的过程,同时具有资源配置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中主要涉及到消费者集团、垄断厂商集团、规制者集团以及工会组织、相关产业集团和公共利益集团等利益主体。英美两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中的利益集团各具特色,在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中有着不同的影响力。我国当前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具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具体政策通常兼顾各方利益。自然垄断产业具有规模经济或者成本弱增性的特点,是市场失灵的一种主要形式,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规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自然垄断产业采取了国家垄断经营的方式,也有如美国和加拿大采取的是私有企业垄断经营,同时由独立的机构进行规制的方式。这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在政府的控制范围上有区别。但从预算软约束、监督机制、政府承诺和企业目标上来看,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很好的解决企业效率的问题,只有竞争才是提高企业效率的根本途径。多元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与竞争有着更好的兼容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民营化改革是自然垄断产业引入竞争的基础。英国在1980年代陆续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作为转型国家的俄罗斯把自然垄断产业的私有化作为其整个经济私有化一部分,中国在1990年代也开始了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改革。通过比较研究发现,虽然自然垄断产业进行民营化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是巨大的。但是,这些收益的实现还有赖于一些必要的条件,那就是及时实现从基于财产关系的全面控制向基于法律关系的依法规制的转变。解决自然垄断产业弊端的根本途径是进行市场结构改革。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垄断的性质不断减弱,自然垄断的边界发生了变化,实证检验中的分歧也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模糊性。所有这些都使得自然垄断产业中引入竞争成为可能。引入竞争有自由进入的纵向一体化模式,纵向分割模式,横向分割模式,网运分离模式和数网竞争模式可供选择,但是由于在位垄断厂商的优势,潜在进入者在博弈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这就需要规制机构进行以竞争为导向,以不对称规制作为主要原则,以接入定价问题,普遍服务和交叉补贴问题为主要内容的规制。英国、美国和中国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在自然垄断产业引入了竞争,体现了各厂商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规制机构和其他利益主体(如消费者、司法部门)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虽然规制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政府受到信息约束、偏离公共利益目标,以及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规制失灵不可避免。正如市场失灵并不必然要求引入政府行为一样,规制失灵的存在也并不必然否定规制本身,关键在于规制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只要规制的收益大于规制的成本,规制的存在就是有理由的。要想减少规制失灵的程度,必须对规制制度进行设计,包括规制合同和规制治理两个方面。对规制合同的设计实质上是如何在激励强度和信息租金之间进行取舍的问题;而规制治理考虑的则是政府机构之间管辖权的分配问题。英国和美国在规制合同和规制治理方面各有特色,采用了适合本国政治禀赋的规制制度。制度方面的约束使得中国长期采用低强度的激励规制合同,要想采取高激励的规制合同,必须改善规制治理结构,加强规制立法,彻底消除行政垄断,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为自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胡家勇[7]2004年在《国有经济规模的国际比较》文中认为本文从历史和国际的角度分析了国有经济规模的变动趋势 ,考察了国外国有经济民营化的基本类型。
李飞[8]2013年在《市场经营主体替代与经济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现实问题的思考是本文选题的直接原因,具体而言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取得的经济成就的经验总结和对当下较严重的国有经济替代民营经济现象的反思。二者似乎同时指向了一个结论,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替代关系会对经济绩效产生明显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未有对此问题进行长时间段的系统分析成果,本文拟对清末洋务运动以降的国营主体和民营主体之间的替代关系进行系统地梳理,并以工业化为纲,考察各时期的经济绩效,试图找出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所用研究方法以历史实证分析和历史比较研究为主本文的研究主要通过叁个方面、七个章节来展开。首先,以前四章分别对近代工业化以来四个时期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展开研究,具体包括洋务运动时期官办、官督商办洋务派企业和民办企业的发展情况、北洋政府时期国家资本的形成和民族资本的迅速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和民营工业的全面萎缩、新民主主义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格局、计划经济时期国营企业的全面覆盖和私营企业的彻底消亡、改革开放之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退出和民营经济的极大发展。同时考察各阶段的经济绩效情况,总体遵循“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居民生活—国际比较”分析范式,所选取的指标主要有经济总量、人均资本拥有量、企业数量、技术水平、产业产值、产业结构、城市人口数量、人均收入等,视情况而有不同。其次,通过一章内容对工业化各阶段经营主体之间的替代关系和经济绩效进行对比分析,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当民营企业得以发展,替代官营企业充当市场经营主体时,经济绩效为佳;当官营企业不断侵蚀民营企业,充当市场经营主体时,经济绩效为差。对此结论,本文认为其根源在于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将导致资源配置方式的组合发生变化。官营主体因产权链过长且界定不清而更容易陷入内部人控制和激励缺失之中,从而导致其绩效不及民营企业;低绩效的官营企业欲维持经营,其竞争策略必然是通过行政特权维持垄断地位,从而有害于公平的市场竞争;其本身的内部人控制和激励缺失问题亦无法通过市场力量解决,只能借助于政府的力量,从而导致政府职能扩大化,替代市场配置资源。由此,资源配置方式的组合向着不利于较佳绩效的方向变化,从而导致了整个经济绩效的下降。第叁,再以两章内容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研究。研究发现,官营传统在中国由来已久,可追溯至汉代盐铁官营时期,此后历代,官营工商业对民营工商业的替代始终存在,清末洋务派军用工业多官办形式,源自历史上的官工业传统,民用工业多官督商办形式,与封建政府“招商”制度相关。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有化,是对官营传统的巩固。1949年后,社会主义改造延续这一历史趋势,直至改革开放,才有所弱化。由此观知,中国经济之未来取决于民营经济之未来,取决于国企改革之未来。在这种纵向的梳理中,政府职能的边界也趋于明朗,即通过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式调节宏观经济,充当经营主体仅限于提供公共产品的非营利性行业。横向的比较研究,选择以日本和德国为比较对象,二者均是赶超型工业化国家,而且政府发挥的作用都较大,但是市场经营主体都依靠民营企业,极有说服力。通过对比分析发现,日本工业化前期成功的关键在于明治维新时期的殖产兴业政策,其核心在于政府办示范型企业,鼓励民间投资办企业,德国工业化前期成功的关键是鼓励自由地竞争,政府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优渥的环境,同时通过一系列反垄断措施保障竞争机制。基于上述论证,本文得出的核心观点是:当国营主体替代民营主体时,经济绩效趋差;当民营主体替代国营主体时,经济绩效趋佳;其原因在于国营企业充当市场经营主体时,将导致资源配置方式的组合向着效率较低的方向变化,反之则反是。
任自力[9]2005年在《管理层收购(MBO)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在探讨管理层收购含义及其理论基础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发展现状与特点等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重点围绕管理层收购的主体法律制度、融资法律制度和国有资产转让定价法律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论文共分七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动机、准备研究的主要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第二章:管理层收购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本章主要介绍了管理层收购的概念与特征、起源与国外发展状况、以及其理论基础。论文先简要介绍了对管理层收购含义的理解以及其与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之后,论文重点对管理层收购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概况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了系统地介绍与分析。论文认为,管理层收购最基本的法理基础应是代理成本理论,要准确理解这一点,必须把握住企业本身作为生产性组织体的客观性质。论文同时认为管理层收购后目标企业绩效的改善可能来自于既有财富的转移、新价值的创造,或二者兼而有之。第叁章: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发展现状分析。本章在归纳并分析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发展叁个阶段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特点与原因、以及中外管理层收购的主要差异进行了探讨。论文认为,中国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本土”意义在于实现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良。论文分析认为,中国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初步条件已基本具备。第四章: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主体法律制度研究。在收购主体方面,论文在总结归纳国内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主体类型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收购主体均存在明显的局限。信托机构作为未来收购主体的主要类型,其实力与信用基础尚需要进一步强化,其受到的不当法律限制应尽早废止,其税费制度亦亟需健全。在管理层收购目标企业的范围方面,论文认为,国家不应以法律或政策预设管理层收购目标企业的范围,现行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排除在管理层收购之外的做法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第五章: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融资法律制度研究。本章在对国外管理层收购融资的主要模式及其各自特点、对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融资的现状与主要模式及其局限进行系统研究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融资困境的突破有赖于信托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企业金融管制的放松,应赋予企业更大的融资自由和更多的融资选择。
周楠[10]2004年在《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现实路径选择》文中提出近年来,“民营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探讨中最为惹眼的话题之一。然而,学术界在什么是民营银行、为什么要发展民营银行、如何发展民营银行叁个问题均存在激烈的争论,尚未达成共识,值得深入地探讨。本文的主要脉络就由此展开。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民营银行范畴的基本问题。笔者明确将民营银行定义为民间资本控股的本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具有叁大特征:产权私有化;经营市场化;管理独立化。它将与国有银行构建一种长期共存、竞争共长、联合协作的关系。 本文第二部分,运用叁大理论从叁个角度论证了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首先,从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入手,运用金融与经济均衡发展理论,论证了引入民营银行可以有效地调整经济与金融的失衡关系;其次,着眼于金融制度本身,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论证了发展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即逐步从政府(国有)垄断的金融制度过渡到为政府和市场型混合安排的金融制度的必然选择;第叁,从国际化的广角,运用金融深化理论,论述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大背景客观要求要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民营银行。 本文第叁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设计了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现实路径。首先,考察了我国台湾地区和匈牙利、波兰、俄罗斯等国在经济转轨时期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不同模式,为我国选择民营银行的路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其次,论述了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约束条件。当前,必须进行四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发展民营银行良好的信用环境;推进利率市场化,赋予民营银行拓展业务的必备工具;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塑造发展民营银行的坚实后盾;强化监管体制,提供民营银行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 最后,对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现实路径作出具体安排。发展民营银行的总体路径是采用渐进式发展路径、强制性和诱致性变迁相结合、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路径;改造路径是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突破口,打造全国性的精品民营银行和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依托,组建地方性民营银行;市场定位路径是地方性的中小银行;股权结构路径宜采取相对集中控股模式;新设地区路径宜优先发展市场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并借鉴制度经济学、金融深化理论等西方经济理论,系统地研究了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对我国当前发展民营银行的改革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有企业民营化方式的国际比较[D]. 孔新宇. 复旦大学. 2003
[2]. 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D]. 李建春. 吉林大学. 2010
[3].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 公共企业经营模式研究[D]. 耿松涛. 南开大学. 2010
[5]. 我国基础设施民资BOT方式研究[D]. 刘梦麒. 中南大学. 2003
[6]. 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D]. 董理. 复旦大学. 2006
[7]. 国有经济规模的国际比较[J]. 胡家勇. 经济纵横. 2004
[8]. 市场经营主体替代与经济绩效研究[D]. 李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3
[9]. 管理层收购(MBO)法律制度研究[D]. 任自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10]. 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现实路径选择[D]. 周楠. 厦门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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