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统一商法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统一商法典,法律语言,人本思想
美国统一商法典论文文献综述
周子伦[1](2019)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人本体现:语言与法理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法典话语分析和法理解读,可以发现《统一商法典》用确定性的原则、灵活性的话语,明确了商人的定义以及各种交易术语的意义,规范了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的行为,界定了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为社会制度重要构成的《统一商法典》还通过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等原则以及模糊概念的灵活适用技巧,推进公平交易,体现人本思想,使复杂的商品交易简捷化,财富价值最大化,并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另外,《统一商法典》的法律语言其实还充当着社会资源和权利义务分配的工具,因为语言的使用可以实现某种社会功能和人际功能。(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周怡君[2](2017)在《投资财产担保研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控制公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投资财产范围、担保物权控制公示以及优先顺位等各个方面全面分析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投资财产担保的规定,以期为我国建立投资财产担保制度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7年16期)
李付雷[3](2016)在《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出卖人的补救权》一文中研究指出UCC2-508条中出卖人的补救权最初是为了平衡2-601条完美给付规则所带来的严厉后果,使利益不至于偏向于买受人一方,但是宽泛的补救权让买受人承担了过度的不便、风险和成本,毕竟是出卖人开的第一枪。故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从明确法律规定,提高确定性和预测性的立场出发,笔者对UCC中出卖人的补救权提出如下修正意见:其一,借鉴《公约》规定,无论期前还是期后,出卖人行使补救权都应该以不使买受人承担过度的不便、风险和成本为前提。其二,明确UCC中的模糊之处,比如,出卖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买受人会接受货物时不需实际知道货物的瑕疵。其叁,在期后和撤销接受的情况下,当出卖人通知买受人补救的意图之后,因为出卖人还需一段时间才能有效实施补救行为,买受人会陷入一种困境,即买受人很难精确判断应该给与出卖人合理的补救时间,当过分的延长出卖人的补救时间会给自己带来极大不便,当提前终止出卖人补救的时间可能要承担违反补救权的责任。为了解决这样一种困境,可以借鉴UCC2-609条的思路,赋予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提供充足保证的权利。最后,增加买受人违反补救权的法律责任条款是必要的,假如买受人不当拒绝出卖人的补救,违约责任反转,买受人承担赔偿出卖人预期利益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6-04-01)
刘晓[4](2015)在《卢埃林法学思想探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欧洲自由法律运动、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的影响下,卢埃林结合美国社会发展现实提出了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包括规则不确定论、法官行为主义和法律功能论等主张。这些思想成为美国当时法学思想的主流,因此卢埃林主持起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深刻的烙着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印记。在探讨卢埃林法学思想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法典所体现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进行分析,以更全面的视角解读《美国统一商法典》。(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8期)
刘谢慈[5](2015)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物上担保权实现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法上物上担保权实现的概念是指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时,担保权人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处分担保物以消灭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的行为。美国法主要采取私立救济的方式来实现担保权,其物上担保权的实现方式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其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更是突破了传统的陈旧体制,用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取代了此前受制于不同法律的多种担保方式,并产生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兼顾;以担保活动的功能为适用法律的标准;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具体规则的创新性和自治性。但是,第九章极力标榜的功能主义也有其自身的先天缺陷并由此产生了几对矛盾:虚假行为与法官判定的矛盾;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的矛盾;功能方法与物权法定主义的矛盾;经济发展与贫富分化的矛盾。在美国物上担保权实现制度相对稳定统一之时,我国法上的相关制度也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巨变。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由此为包括抵押权在内的各类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从担保物权实现主体、担保物权实现条件等多个层面对我国现行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作出了更加具体更加细化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仍存不足,但其进步已经显而易见,相关制度的空白和漏洞的填补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法治进程常态。私力救济是美国物上担保权实现方式的标签,公力救济是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主导。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合理运用两种手段,保证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内在和谐、外在圆通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以对美国法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考察为基础,展开对我国法上相关制度的论述就显示出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5-27)
胡超[6](2014)在《大额电子支付系统中欺诈损失之分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相关规则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在我国的支付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大额电子支付的高速性甚至是实时性,相对于传统的纸面支付方式而言,欺诈的潜在风险也就更高,欺诈一旦发生,损失也就更多,但我国有关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损失应如何分担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损失应如何分担的一般规则以及该规则的例外,是目前最完善的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风险分配规则。我国立法应区分大额和小额电子支付欺诈损失分担的相关规则,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有关大额电子支付欺诈损失分配的相关规则,同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正式评述和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确定相关概念,以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大额电子支付欺诈风险分配规则。(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叶婷[7](2014)在《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则看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而“赃物”能否善意取得更是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研究“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我国不仅有着强烈的现实必要性,更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一方面,《物权法》回避了“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而司法上“一追到底”的做法,也经常侵害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国内很多学者对美国的“赃物”善意取得规则存在误读,且缺少对美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系统阐述。基于此,本文以美国动产善意取得规则为切入点,并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相比较,探讨了如何重构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共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以渐次递进的方式,分四个层次对研究课题进行了论述。首先,文章系统地阐述了美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澄清了《统一商法典》只承认诈骗物(欺诈物)善意取得的事实,而盗抢物是始终被排除适用善意取得的。其次,文章详细地介绍了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明确了我国善意取得的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不足,并梳理了相关理论研究情况。再次,文章从“赃物”善意取得的几个重要问题着手,包括“赃物”的认定、“赃物”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性以及盗抢物善意购买人的法律救济,将美国《统一商法典》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论述了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文章从我国的现有国情、立法现状及立法体例等出发,对重构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明确了我国应采“中间法”立场,严格区分诈骗物(欺诈物)和盗抢物,对诈骗物(欺诈物)应承认适用善意取得,而对盗抢物原则上应不承认适用善意取得,但需对所有人的回复请求设定期限及价金支付的限制,同时对金钱和无记名证券应作出不得请求回复的规定。(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蔡红,吴兴光[8](2014)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创新、成就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当今世界颇具影响力的一部商法典。它在英美法系首创商事立法法典化先河;以普通法为背景制定成文法,为成文法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开放、包容的灵活机制;开创了以货物买卖、资本经营为核心构建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它尊重商业惯例,成功实现从软商法到硬商法的转化;不仅消除了美国州际商事法律冲突,还对国际商法的统一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在对价、货物所有权转移、担保交易、租赁、流通票据、大额资金划拨等方面建立了诸多适应商业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模式、立法路径、立法技术和具体制度诸多方面对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具有重要启示。(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14年02期)
陈耿钊[9](2013)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启示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具体展开本文的讨论前,笔者希望指出美国统一商法典在背景上与我国的两点重大差别,第一,美国沿承普通法的法律传统,成文法并不多,这导致统一商法典的编纂其实是其立法上的一项体例创新,而非常例,这也导致该商法典在美国学界的讨论中也涉及法律思维的争论:比如需要处理法典与普通法的案例在相同事项上竞合时的适用①;第二,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一部示范法,由美国法学会和全美统一州法委员会联合制定,再由各个州自行决定是否采纳,这意味着其在各个州的条文可能经修改完全不同,也意味可能出现各州在立法上的竞争和比较,这与我国商事立法的背景十分不同。我国无论是选择制定商法典或者在民法典外单独制定商事规则,在法律层级上都应该是法律,在效力上是全国通行。(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13年00期)
许菁菁[10](2013)在《论动产担保制度——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与金融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动产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重要的担保资源,发挥动产抵押在抵押贷款上的融资效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动产担保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70%以上,这与美国相当成熟并在不断完善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密切相关。美国将动产抵押系统化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主要规定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中,并在《物权法》中对担保法中的规定予以整合,进一步规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还创造性的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本文通过阐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制度,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4期)
美国统一商法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从投资财产范围、担保物权控制公示以及优先顺位等各个方面全面分析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投资财产担保的规定,以期为我国建立投资财产担保制度提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论文参考文献
[1].周子伦.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人本体现:语言与法理视角[J].财经法学.2019
[2].周怡君.投资财产担保研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控制公示为视角[J].新西部.2017
[3].李付雷.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出卖人的补救权[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4].刘晓.卢埃林法学思想探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5].刘谢慈.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物上担保权实现方式[D].湘潭大学.2015
[6].胡超.大额电子支付系统中欺诈损失之分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相关规则及启示[J].池州学院学报.2014
[7].叶婷.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则看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重构[D].苏州大学.2014
[8].蔡红,吴兴光.美国《统一商法典》:创新、成就及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经贸探索.2014
[9].陈耿钊.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启示与借鉴[J].中国商法年刊.2013
[10].许菁菁.论动产担保制度——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