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学校监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学校,未成年人,学生,过错责任,责任,民事责任,监护人。
学校监护论文文献综述
赵达[1](2011)在《学校监护责任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学校伤害事故的增多,许多大额赔偿案件争议甚多,加之社会文明的进步使得法律界对未成年人的关注愈发重视,学校监护的问题在民事领域成为一大焦点问题。正如苏联民法学家格·柯·马特维耶夫所述:“监护与保佐制度带有综合性质,因为他包括民法规范,这些规范调查监护机关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将为被监护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影响不仅在法律界,教育界等,甚至整个社会的秩序稳定也受到挑战。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至于监护的含义可因划分标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我国目前法律上尚未使用过亲权的概念。学校对未成年人是否有监护责任?如果没有,依据什么?如果有,包括哪些?本文就该问题的各种基础理论加以阐述,并对其中各种观点进行解释,期待对这一热点问题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笔者结合目前我国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未成年人管理和教育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目前存在的几种理论观点进行分析论证和探讨,对于学校监护资格、监护职责和法律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为法律界和教育界关于学校监护制度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为学校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目前,学校范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里所说的学校主要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包括大中专院校,因为本研究的主体为未成年人,而大中专院校学生大多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涉及监护责任的问题。在学校发生的侵权行为,学校是否有责任,是否属于监护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是问题的重点。研究本题目,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监护制度出发,明确学校所负责任的性质,在澄清理论脉络的同时,为司法实践当中的纠纷提供了明晰的解决路径,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第一章论述监护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的法律原理,从父母与学校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区别出发,分别阐述,以期对监护责任的范围加以明确。第二章我国学校监护责任制度状况与问题。从我国目前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入手,分析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叁章论述监护责任约定转移制度,这里从学说来看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列举各学说主要观点,笔者认同否定说。第四章学校监护责任的法律认定是从现行法律对监护责任的规定入手,分析学校监护责任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旨在发现立法的缺陷。最后为完善我国学校监护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10-01)
冉伟[2](2008)在《对“学校监护论”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人们众说纷纭。理论界所谓的"学校监护论"又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从监护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入手,批判了"监护转移论"和"监护委托说",从事实上证明学校难以建立起对学生的监护。学校只有在违反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才对受伤害的学生或被学生伤害的第叁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文来源于《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期刊2008年02期)
詹国兵,胡凤弟,胡信果[3](2007)在《塔前中学,托起农村留守儿童的梦》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中考成绩揭榜以来,闽北社会各界的爱心为延平区塔前镇一批考出好成绩的留守儿童所系,纷纷去看望、慰问这些贫困学子,并与他们结对助学。 今年,延平区中考成绩揭榜后,“冒”出了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这个留守儿童占40%的塔前中学有219名学生参加中(本文来源于《福建日报》期刊2007-08-02)
高丽娜[4](2005)在《试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比较多, 学校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上学的孩子谁监护”等话题成了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事实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而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5年03期)
袁菲菲[5](2004)在《学校监护失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信箱: 我是江苏省某小学的校长,最近学校发生了一件牵扯我很大精力的闹心事。王某系我校五年级的寄宿制学生,2004年5月25日星期二晚上离校到同学家居住,当天晚上被煤气熏死,按学校规定学生每周五下午4:00后回家,每周一上午8:00前返校。根据调查,王某离校前管校务的张老师曾让其写请假条,内容大意为“我今晚到同学家去住,出现任何事情,后果自负”。(本文来源于《小学校长》期刊2004年07期)
白莉,李杰,曹士云[6](2004)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问题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问题的焦点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是监护人的义务。监护本身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法定的监护人并不因为学生到了学校而突然发生转移。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予以体现相应的公平原则和道义补偿 ,公平原则下的赔偿是法院可以判决的 ,而道义上的补偿 ,学校是可以拒绝的(本文来源于《北京体育大学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刘忠定[7](2002)在《浅谈未成年学生的学校监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损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也不尽相同。在此。我们就引起争议的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期刊2002年00期)
刘兴树[8](2002)在《质疑“学校监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学校监护责任”问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许多人认为学校应无条件赔偿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是其监护人适时适当的一种“监护脱手”,是一种特殊的监护形式,不构成监护关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对事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判断学校过错不能随意化。建议制订《学校法》以弥补教育法、民法监护制度的不足。(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期刊2002年01期)
张付荣,蒋艳[9](2002)在《幼儿轻伤获赔偿 学校监护责任重》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7月18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对年仅5岁的周鹏状告4岁的魏子轩和东安县白牙市镇第一小学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了判决:由被告魏子轩的法定代理人魏彩苏赔偿原告周鹏经济损失1185.6元,由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第一小学赔偿原告周鹏经济损失1189.6元。 周鹏与魏子轩是东安县白牙市镇第一小学学前班学生。2001年2月14日下午2:30前,周鹏和魏子轩均(本文来源于《湖南农业》期刊2002年05期)
何向东,陈亚超,李应敏[10](2000)在《学校监护不当难辞其咎》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的夏季,豫西南地区暴雨不断,许多地方受了灾。而对宝丰县周庄镇王学范夫妇来说,每次暴雨,都要勾起他们痛苦的回忆,因为他(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0-08-10)
学校监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人们众说纷纭。理论界所谓的"学校监护论"又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从监护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入手,批判了"监护转移论"和"监护委托说",从事实上证明学校难以建立起对学生的监护。学校只有在违反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才对受伤害的学生或被学生伤害的第叁人承担过错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学校监护论文参考文献
[1].赵达.学校监护责任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2].冉伟.对“学校监护论”的质疑[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08
[3].詹国兵,胡凤弟,胡信果.塔前中学,托起农村留守儿童的梦[N].福建日报.2007
[4].高丽娜.试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J].前沿.2005
[5].袁菲菲.学校监护失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J].小学校长.2004
[6].白莉,李杰,曹士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问题之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
[7].刘忠定.浅谈未成年学生的学校监护问题[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
[8].刘兴树.质疑“学校监护”[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2
[9].张付荣,蒋艳.幼儿轻伤获赔偿学校监护责任重[J].湖南农业.2002
[10].何向东,陈亚超,李应敏.学校监护不当难辞其咎[N].检察日报.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