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人破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人,实质,人格,被执行人,破产法,资不抵债,制度。
法人破产论文文献综述
何欣,肖明明[1](2018)在《法人人格未实质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重整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申请破产的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如果没有高度混同,在确保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条件下,全体债权人可以独立、分别表决的方式,决定对关联企业进行整体重整。整体重整模式下,各关联企业的债权确认、资产清理、表决分组等程序仍独立进行,实行案件分立、合并审理,并应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处分权和决定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3期)
钟丹萍[2](2018)在《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应》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2005年在我国确立以来意义重大,通过对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从而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寻求权利义务的平衡,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实质公平的追求。然而司法实践中,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并无明确规定,当企业因为支付不能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存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债权人该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提出主体、股东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财产的归属、追收时间的限制以及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中针对关联企业这一较为特殊的破产主体如何具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对有效发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功能具有重要意义。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叁章:第一章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和破产程序的关联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程序虽然功能实现的调整方式不同,但是立法目的是趋向一致的,均有维护法人制度和债权人利益之意。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第二章论述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性规则。认为个别债权人、部分债权人、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均有权提出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法人人格否认之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为了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股东责任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出于利益平衡考虑,对股东财产的追收应限制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第叁章论述关联企业破产案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建议在关联企业人格严重混同时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成功运用的案例,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司法操作上仍显混乱。在制度构建上,建议从提出主体、管辖法院的确定、管理人的选任、举证责任的分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异议当事人的救济、实质合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8-05-25)
赵东旭[3](2017)在《非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加速了国家发展,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我国的特殊国情,形成了较多非企业法人,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运用经费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受骗等原因出现较大经济损失,影响其正常运转。目前法律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全面地规定,但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其社会职能,往往需要由政府进行调节,保证其存在下去。这就导致政府负担加重,有时还会因为部分特殊情况或决策失误引发财政经费受损,影响政府决策生效。在这一形势下,完善非企业法人破产问题处理制度刻不容缓。它对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及团体单位的运转都有良性促进作用,不仅能够为部分经济问题的处理提供准则,还能提高其风险意识。本文简单论述了非企业法人的特点后,阐述了构建非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社会需求,进而结合非企业法人民事责任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提出了非企业法人破产问题的处理原则,旨在为我国非企业法人相关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北京印刷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赵蓉蓉[4](2016)在《我国企业法人破产原因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法人破产原因制度的重构,要遵循传统破产法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不能清偿作为企业法人一般性破产原因,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作为推定性破产原因,规范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推动破产法司法解释先行,提升其科学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2期)
于跃东[5](2015)在《对符合破产条件企业法人之执行路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解决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如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如何执行的路径问题。这是我国首次确立"执行转破产"制度,完善了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对缓解执行难、妥善化解执行积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5年05期)
张勇[6](2015)在《参与分配与破产在企业法人债务清偿中的选择适用——以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参与分配与破产两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同时并存,均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化解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矛盾纠纷。参与分配强调效率之优先,仅能实现有限的公平;而破产程序注重公平,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在解决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问题上,存在适用参与分配的机会明显多于破产的司法现实,甚至有参与分配取代破产之势,以至引发了参与分配存废之争。在认识两种制度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要重视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与破产两种制度解决企业债务清偿问题,尤其在成本、公平、效率以及对市场机制的影响等方面有差异,通过难简分流、破产法适用、立法更新等措施,力求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两种制度的最优选择,充分发挥各自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和功能作用。(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1期)
吴洁铭[7](2013)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迎利好 券商“掘金”面临法律瓶颈》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并明确提出,优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可在交易所上市。而此前就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已与证监会洽商、推动券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实际上,自今年3月份《证券公司资(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3-09-13)
杨宇哲[8](2012)在《法人破产中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月1日施行后,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在这两年多的法律实践中,破产法向我们展示了它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有利保护,但是同时也显露出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中的不足。本文将从解读破产法法律入手,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之优劣,从而得出进一步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4期)
谢安平[9](2012)在《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与金融债权保全》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采取虚假破产等形式恶意破产逃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并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巨大隐患。应建立企业破产预警制度、实行破产案件异地管辖、完善破产障碍制度、完善征信系统等措施,遏制企业恶意破产逃债,保全金融债权。(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许展诚[10](2011)在《基金会法人破产能力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基金会作为法人主体,目前主要受《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直接约束。现行《破产法》没有将基金会纳为调整对象,其退出一般采取自行解散或行政解散的方式。基金会是否应当被赋予破产能力,纳入破产制度的调整范围,理论界对此存有争议,但国内目前尚无专门的着述,只在研究破产制度、非营利组织制度等问题中略作简要介绍,缺乏深入、系统的论述。本文归纳了基金会的基本概况,分析了其法律含义及其基本法律特征,以法律的视角,结合国内外关于破产能力制度理论的研究现状,探讨基金会的退出问题。本文总结归纳基金会的运作模式、退出模式等重要内容,分别从基金会的层面和破产制度的层面展开论述,以求对基金会的破产作出制度安排。在立足基金会存在破产可能性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结合破产立法价值和中国基金会的现实情况等方面,针对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特殊性问题,最后提出基金会应适时赋予破产能力的看法。本文共分四章,具体摘要如下:第一章,基金会概述。在本章中,重点概括了基金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并且总结了其发展历程及现状,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做铺垫。首先,在两大法系的框架内,比较研究各种定义,厘清基金会的基本法律含义。其次,在此基础上认为基金会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及法人主体资格等法律属性。最后,概括了世界范围内基金会的兴起与发展,以及中国基金会的发展情况。第二章,中国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本章着重探讨基金会破产的可能性、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并考察了其适用破产制度的价值。首先,从财务状况和体制层面,考察基金会破产的可能性,认为在市场经济和我国现行体制下,基金会破产在所难免,需要破产制度对此情形予以规范。其次,从基金会层面考察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其法人属性、多元的运作模式决定其应当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概括中国基金会的现行退出模式,认为与公司等企业法人相比,其退出的制度安排不尽合理,要求赋予破产能力予以完善。最后,分析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价值,认为将其纳入破产制度的调整范围,符合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并顺应国际破产立法发展趋势。第叁章,中国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可行性。本章分为叁部分,结合破产能力制度理论,从破产制度层面分析基金会适用该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对破产能力制度做一般性的理论考察,认为破产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在探讨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基础上,分析广义与狭义的破产能力。其次,从国外、国内两个角度,讨论基金会破产能力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破产制度适用范围较窄,有必要适时予以拓宽,赋予基金会破产能力。最后,从破产制度层面考察适用的可行性,认为在短期内以《慈善事业法》的修订为契机,立足《破产法》第135条的规定,从法律上赋予参照适用的资格;同时,从破产制度的发展趋势考察,认为将基金会纳入破产制度的调整范围,有助于完善破产能力制度,并符合破产立法的价值。第四章,中国基金会破产能力分类研究。本章主要讨论基金会的分类和适用破产制度的特殊安排等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分类标准及其他理论分类,认为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其适用破产制度不构成障碍。其次,考察基金会破产的特殊问题,认为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可以借鉴《破产法》第134条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结合国外经验,提出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权,采用行政程序前置和破产重整、和解前置的制度安排。最后,总结全文,认为赋予基金会破产能力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乎我国制度建设的规律和国际趋势,理论界应当予以重视。(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4-01)
法人破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2005年在我国确立以来意义重大,通过对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从而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寻求权利义务的平衡,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实质公平的追求。然而司法实践中,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并无明确规定,当企业因为支付不能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存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债权人该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提出主体、股东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财产的归属、追收时间的限制以及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中针对关联企业这一较为特殊的破产主体如何具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对有效发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功能具有重要意义。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叁章:第一章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和破产程序的关联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程序虽然功能实现的调整方式不同,但是立法目的是趋向一致的,均有维护法人制度和债权人利益之意。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第二章论述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性规则。认为个别债权人、部分债权人、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均有权提出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法人人格否认之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为了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股东责任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出于利益平衡考虑,对股东财产的追收应限制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第叁章论述关联企业破产案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建议在关联企业人格严重混同时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成功运用的案例,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司法操作上仍显混乱。在制度构建上,建议从提出主体、管辖法院的确定、管理人的选任、举证责任的分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异议当事人的救济、实质合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人破产论文参考文献
[1].何欣,肖明明.法人人格未实质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重整路径[J].人民司法(案例).2018
[2].钟丹萍.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应[D].江西理工大学.2018
[3].赵东旭.非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研究[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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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跃东.对符合破产条件企业法人之执行路径分析[J].山东审判.2015
[6].张勇.参与分配与破产在企业法人债务清偿中的选择适用——以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基础[J].人民司法.2015
[7].吴洁铭.信贷资产证券化迎利好券商“掘金”面临法律瓶颈[N].证券日报.2013
[8].杨宇哲.法人破产中债权人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9].谢安平.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与金融债权保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0].许展诚.基金会法人破产能力初探[D].吉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