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外观设计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只有具备创造性才能获得保护。外观设计创造性判断主体不应是一般消费者,而应当具有相应外观设计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知识。外观设计创造性应当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独特视觉效果只能作为辅助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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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管荣齐,李爱霞
关键词: 外观设计,创造性,现有设计,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
来源: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天津大学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9BFX145),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新时代科技创新重大成果知识产权优先保护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ZLZXZF0018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3.42;D920.5
页码: 123-128
总页数: 6
文件大小: 11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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