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

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

徐广义[1]2003年在《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文中提出土地制度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社会以农村人口为主体,土地承载着占人口最高比例的农民的生存问题,所以土地与中国农民具有最直接、最天然的联系,土地制度也反映并决定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性质和方向。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具有一种社会保障功能。农村现有的土地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求,不断暴露出其弊端。本文拟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来论述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分析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变化特征和其存在的弊端,并用以探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未来的改革思路。 本文包括七个部分:一是理论准备与问题的提出;二是概念、假设和方法;叁是中国当代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四是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表现及副作用;五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农地制度经验借鉴;六是五里庙村农地制度实证调查与分析:七是中国未来农地制度改革展望。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实地观察法等研究方法,理论研究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同时,在研究方法上从新的角度立论,形成了“一个视角”和“一个视野”。“一个视角”即从社会保障功能角度看农村土地制度,“一个视野”即在现代化进程中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农地制度经验的比较借鉴的视野中反观中国农地制度。文章具体论述了现阶段“社会保障型”农村土地制度的副作用,最后就中国未来农地制度改革作了一些探讨。中国农地改革的思路是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家庭经营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具体措施包括非农化道路、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等。总之,只有减少农民,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替代机制,才是中国农地改革的出路。 本研究努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贡献:一是土地的社会保障机制探索:二是在研究方法上从新的角度立论,形成“一个视角”和“一个视野”,尤其是作为原始数据收集方式的实地研究的运用。叁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中国未来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路。

范辉[2]2016年在《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达地区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相对迅速,后续的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一定时期内仍比较旺盛。通常发达地区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土地利用面临挑战。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管控的背景下,实行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提高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有效选择之一。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退出面临着独特的区域特征,例如大规模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家庭作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较低、高房价等。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对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探索尚缺乏系统性和专门化,因此,选择浙江省慈溪市作为研究地域,来探索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困境和路径选择,其研究成果不仅能够为慈溪市农村宅基地退出提供政策制定依据,还可以为其他发达地区探索相似问题提供参考。通过采用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和计量模型等方法,对浙江省慈溪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必然性、存在的困境和解决措施等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影响慈溪市农村宅基地利用的宏观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城镇化、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等内容,为探索该市农村宅基地退出提供基础和依据。其次,依据“社会存在—社会意识—行为决策”理论分析框架,研究了慈溪市农村宅基地退出中面临的困境、原因及其解决思路。再次,使用访谈法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了慈溪市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并结合该市的具体情况探索了分阶段实施的路径。最后,探索了慈溪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制度设计,并借鉴可转移发展权制度提出了该市农村宅基地市场化退出的机制设想。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未来慈溪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仍需要大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该市城镇化的显着特点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高,将会给农村宅基地退出带来一定困难。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慈溪市仍将有大量的外来农民工和家庭作坊,这些态势要求该市农村宅基退出必须与民生问题、产业结构升级等协同解决。耕地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建设用地比例过高、部分镇和街道的土地利用类型单一化等,均为慈溪市实行农村宅基地退出提供了现实依据。(2)慈溪市农村宅基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其一,“一户多宅”与宅基地短缺并存;其二,部分农户“建新”之后并未“拆旧”;其叁,村干部滥用职权与受贿;其四,村庄缺乏规划;其五,旧房出租与家庭作坊较多。慈溪市农村居民点用地存在的问题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主要有:①家庭经济收入;②传统观念的影响;③宅基地监管的权责设计不合理;④宅基地配置机制的不健全;⑤产业发展和民生问题对宅基地利用产生影响;⑥对村干部监督的缺失;⑦农村宅基地资产化逐渐凸显。(3)采用“社会存在—社会意识—行为决策”分析框架,探索了慈溪市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困境及其原因。在宅基地退出中依然遵循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规律,同时社会意识又是行为决策的关键。可以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和行为决策叁个层面探索慈溪市宅基地退出的困境;而且,宅基地退出中每个层面困境产生的原因均不相同。不仅在同一层次内存在着冲突,而且跨层次冲突也是宅基地退出产生困境的主要原因。在此分析框架下,探讨了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改革的方向。(4)采用访谈、问卷调查和计量建模等方法,对慈溪市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进行了研究。根据描述性统计分析和计量模型的结果,本文针对慈溪市农村宅基地退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宅基地退出要与产业结构升级和民生问题统筹解决;加强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需要分阶段实施;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近期安置退地农户的主要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维护退地农户土地权益;革新传统习俗,树立正确的农村生活理念;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利于宅基地退出的相关配套政策。(5)根据慈溪市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需求和行为方式、区域基本利益格局和自然经济社会叁方面均可行等,来设计慈溪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宅基地退出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建立以市场化为主的配置机制,从导向、激励、约束和控制四个方面构建宅基地的退出机制,从利益调控机制、利益调控对象和利益调控途径等叁个维度构建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6)借鉴国外的可转移发展权制度,尝试在慈溪市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引入这一制度。探索了在慈溪市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引入可转移发展权的必要性和主要影响因素。从制度结构、制度层次、非正式规则和支撑条件等四个方面,研究了在宅基地退出中引入可转移发展权的可行性。此外,对宅基地发展权转移制度构建的原则、内容和辅助措施等也进行了探索。

孙战文[3]2006年在《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最为密切。理论上,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只体现为单一的生产功能,可以依据市场的价格信号进行最优配置。但实际上,土地不仅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还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而且是土地的主要功能之一。从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可以为研究我国农地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认识视角和分析框架,对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和完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此目的,本文将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表现及其影响因素,土地保障功能的特点、结构和作用,土地保障能力等进行系统分析和论述,试图寻找一种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制度的路径,以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全文内容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包括本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研究内容和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阐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概念及与其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和土地制度相关概念和发展,作为本研究基础。第叁部分,描述现阶段农地被赋予社会保障功能的原因。该部分研究了土地被赋予社会保障功能的决定因素。结论是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未能有效建立和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它受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和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的影响。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则是土地具有保障功能的内在因素。第四部分,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特征和结构(包括保障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定性分析。第五部分,实证分析土地对农民的实际保障能力,特别是对农民在基本生活、养老、医疗方面的保障能力。结果表明,尽管农地更多地表现为社会保障功能,但对于占相当大比重的农户家庭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单纯依靠土地获得家庭收入的农户,土地无法提供充足的保障。进而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理论评价和总结。第六部分,在分析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发展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制度

张振勇[4]2013年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是历史演变的产物,是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这种无偿、均分、带有福利性质的宅基地使用制度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宅基地潜在价值迅速上升,出现制度失衡,擅自将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转为宅基地兴建小产权房、度假村等行为大量发生,村庄整理出现被上楼情况,土地征收发生群体性上访等事件,而另一方面,由于宅基地制度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出现了宅基地“摊大饼”式的盲目无序向外扩展、大量“空心村”等农村土地资源粗放低效利用现象。本文以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制度演化作为研究切入点,将制度演化与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有机结合,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演化博弈论、自组织理论等具体理论和方法,探究和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的轨迹、动力机制、路径和趋势,揭示我国宅基地制度演化的规律,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未来变革的基本取向。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调整的历程,目前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户对宅基地制度满意度。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划分为叁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农民宅基地房屋私有化时期、第二阶段(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从农民私有土地制度到合作社集体所有转变、第叁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探索时期。每个时期的土地政策调整都体现了从制度不均衡向制度均衡过渡的特征。目前宅基地制度与现实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①农村宅基地的非市场性,导致了宅基地的闲置浪费,利用效率低下;②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使得其财产效应没有得到体现,造成农民财产权益受损;③农村宅基地产权主体的“虚化”,造成集体财产流失和群众利益受损;④农村宅基地的分散布局制约了公共设施建设,阻碍了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⑤宅基地缺乏合法的流转机制,造成隐性流转和灰色交易大量发生。通过实地调查,我们了解到农户对宅基地制度基本满意,但大多数希望建立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制度。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的动力和逻辑思路。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的基本动力来自于现行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的出现,制度主体——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互动博弈影响了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的路径和轨迹。本文构建了两种解释制度演化的逻辑思路。逻辑思路之一是要素相对价格提高、外部利润的形成与宅基地制度演化。在工业化、城镇化、农村市场化及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宅基地要素相对价格上涨,促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农户发现了潜在制度变迁收益,即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造成制度非均衡,引起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农户形成初级行动集团通过追逐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寻求土地规模利用效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土地交易费用来首先响应“外部利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感受到初级行动集团的影响从战略全局考虑,认为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主动引入权威、命令,构建正式制度体系,有意识的推动制度变迁,形成次级行动集团;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创新,各利益集团获取潜在利益,制度复归均衡。逻辑思路之二是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博弈、同意一致性的达成与宅基地制度演化。对经济当事人而言,要想获得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就必须改变现行的制度安排。而制度变革会影响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具有不同的价值函数,因此可能会采用相互冲突的决策和行动。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耦合程度及其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着制度演化的路径和维度。在经过一系列的成本——效益权衡与博弈之后,利益各方会达成某种妥协,形成新的博弈均衡,建立新的制度安排。本文运用上述两种逻辑思路剖析了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东延东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能够顺利进行而西良庄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却以失败告终两则案例。第叁,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的理性设计和自发演化的有机统一。本文认为政府理性设计是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的主导力量,而农村宅基地制度本身又具有自组织的特征,制度主体(农户、村集体、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是一个复杂的自组织过程。开放性是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的前提。随机涨落是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自组织演化的诱因。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工业化、城镇化、农村市场化、城乡一体化等推动着农村宅基地要素相对价格的提高构成了一个随机涨落,正是这一微涨落通过放大形成巨涨落从而促使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发生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自组织演化。竞争和协同是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动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互动与博弈从根本上推动了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而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政府发挥的作用更大。第四,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政策建议。土地要素相对价格变化将长期决定宅基地制度变迁的方向。然而,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政府主体在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和演化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力,中央政府的意愿及其政策偏好显得尤为重要,国家设计始终是决定制度变迁轨迹的众多力量中的主要方面。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意愿要考虑宅基地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趋势,只有让宅基地制度创新的路径和方向与宅基地要素相对价格变化的趋势相吻合,避免二者的相互冲突和抵消,才能使农村宅基地制度沿着不断优化的轨迹演进。政策建议是:第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推行宅基地市场化改革,建立统一的城乡竞争性土地市场;第二,现阶段应该是治理结构改革代替产权结构改革,保持集体所有制,尽快把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把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到农户,建立规范有序的宅基地流转制度;第叁,未来农村宅基地最适产权安排是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条件下逐步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化。

李春香[5]2015年在《基于农村人口退出视角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人口退出农村融入城市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也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农村人口从农村的彻底退出关系到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以及农村发展必须以农业人口的减少为前提,大量存在的农业人口是不可能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农村人口的退出也关系到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城镇大量流动人口不能转化为永久性居民并实现真正融合,表面看来是与户籍、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相关,其实是与“给农民以土地,给市民以保障”的旧有思路与土地制度基础一脉相承。由于农村退出人口一头连接城市和工业,一头连接农村和农业,其能否有效退出也关系到我国“叁化”协调发展。从上述意义上讲,本文研究所指的农村人口退出,是指农村人口的“完全退出”,即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身份的成员,自愿将其凭借其身份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以退还、转让等其他形式让渡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个人,从法律和经济联系上与原来所在农村社区脱离关系的行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但其目标是多元化的,如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粮食生产量的最大化以保证食品的供给、提高农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等等。但其根本性的缺陷表现在至今未建立起土地改革-农村人口退出-城镇融合和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有效机制。在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农民正在分化,农村土地的功能也在变化,适应这种变化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因此,本文的着眼点在于完善土地制度改革,同时实现农村人口的有效退出。论文着力探讨了农村土地功能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如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促进农村人口的退出,内容主要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构建基于农村人口退出视角的人口流动模型,分析土地制度对农村人口退出的影响及农村土地功能的变化。第二部分析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人口的退出状况以及农村人口退出对土地制度改革的需求。第叁部分提出促进农村人口退出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在比较中国主要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特征和人口退出效果,对湖北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农村人口退出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原则、方向、政策建议、模式选择等。全文共6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对论文研究概况及相关研究基础进行简要介绍。具体包括选题理由、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论文创新之处。在对国外乡城人口迁移与农村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市场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国内农村人口退出、农地制度改革、农村人口退出与农地制度改革结合相关研究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对研究现状进行简要述评。第二章为农村人口退出与农地制度的关系。首先分析了农村人口退出的内涵和必要性,接着分析农地制度以及农村人口退出与农地制度的关系。分析结果显示传统人口流动理论对中国农村人口退出缺乏解释力,本文从农村人口退出视角对托达罗模型再修正,得出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人口退出的主要制约因素。这种制约是随着农村土地对农村人口的功能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化,农村土地对农村人口来说不再是简单具有生产和保障功能,还具有财产功能,在高收入阶段,财产性功能需求快速增长并成为主要的新增需求。由于土地退出、交易环节制度缺失,影响了农村土地财产功能的实现,影响到农村人口的迁移决策,也使传统的人口流动理论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缺乏一定的解释力。第叁章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人口的退出状况。在总结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中国农村人口退出现状及问题。估算结果显示1991-2012年农村人口年均退出850万左右,退出过程中存在农村半退出人口数量多,全退出人口数量较少,退出时财产不能有效变现,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被动型退出占有一定比例等问题。最后分析了现行农村所有权制度、农村土地使用与流转制度、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村人口退出的适应性。第四章分析农村人口退出对农地制度改革的制度需求。以在湖北的问卷调查数据为样本,首先分析了农民工及家庭退出意愿,然后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农民工退出的相关影响因素,最后分析了农民工退出相关土地政策需要。研究结果显示,近叁分之一的农民工及家庭具有退出意愿,对农民工转户意愿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是是否在意退出补偿政策(即是否有退出补偿政策),其次是人均承包地面积,第叁是承包地利用形式,第四是家乡是否有承包地荒废状况,第五是老家地理环境,第六是务工时间,第七是家庭现居住地。农民工所处的外部条件因素包括政策因素、承包地因素、家庭区位因素对其退出意愿产生显着的影响,而个人条件因素对其退出意愿产生的影响较弱。调查结果同时显示,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意愿,在意土地流转收益与补偿,对土地流转“财产收益权”的实现需求强烈,部分农民工具有土地退出意愿与需求,对土地自由退出权的诉求较高。第五章为农地制度创新和农村人口退出的实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规模经营为着眼点和落脚点,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相对清晰的界定了收益权,农民获得了部分增值收益,从发展趋势看,主要创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趋同的趋势。研究结果显示,成都模式、重庆模式、浙江模式综合绩效最好,排在前叁位,其人口退出效果也较好。但各种主要土地制度创新人口退出效果存在差异,“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土地银行”、“土地市场”等模式人口退出效果很好,“土地承包长久不变”、“两田制”、“宅基地流转”模式有利于农村人口退出,“土地股份合作”、“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模式人口退出效果一般,长期来看人口退出效果较好。最后,在对31个省市区聚类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地区适用的农村人口退出的土地创新模式进行分析。第六章,提出促进农村人口退出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与建议。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以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推动农村人口退出为主要方向。通过完善土地相关立法、建立土地退出权、推进土地全面确权、引导和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引导各种人口退出的土地改革模式合理发展推进农村人口的顺利退出。最后提出保障农村人口退出后相关权益的保障措施。

黄凯阳[6]2009年在《以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中国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败,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叁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在所有农民问题中,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应当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叁次全体会议决定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研究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影响下,形成了条块分割,破碎化的现状。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背景的影响下,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于土地生产经营,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承担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实行“大包干”以后,特别是在城乡二元对立以及城乡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的情况下,其保障的功能已日渐弱化,而由于基础薄弱和资金奇缺,国家也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在土地流转的社会背景下,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为契机构建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乃至整个“叁农”问题解决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基于此目的,本文具体论述了现阶段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位的前提下,农村土地制度的保障作用及由此造成的副作用,最后就中国未来农地制度改革做出有益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机制,形成适合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思路构建,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使之与农村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胡建[7]2015年在《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叁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全文以私法的视角诠释农村土地抵押基本法律问题,并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制度语境、考察实践现状、夯实制度根基和构造具体制度的路径展开研究。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共计十九余万字。第一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我国古代农村土地抵押的习惯法规则杂乱且不成体系,实践中多以土地或田宅为抵押担保,然其习惯法具有封闭性,并受限于传统农地生产经营方式;近代以降,固有习惯价值式微,抵押等担保物权移植西方,抵押规则日益规范化和体系化,制定了诸多农村金融法规,且设置土地金融机构,但并未与近代金融组织的成长相结合。现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获肯定,却未有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现行立法中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法律供给不足,且行使范围过窄,城乡土地使用权差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土地权利形态的多元化趋向明显,不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土地兼具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经济属性彰显私益性,社会属性承受公益负担;实现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抵押的内在动因,与城市成熟的制度相较,民法的视域里尚欠缺适格的农村土地抵押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第二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选取安徽省12个地级市24个乡镇为样本进行实证调研,同时撷取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范例,以明晰土地抵押制度在农村社会中运作的实然状态,寻求建构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可靠私法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呈规模性扩张态势,多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表现为直接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信托和土地证券化等诸多形式;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对抵押率、抵押期限以及土地规模等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脱离不了房地关系的现实困境,“房地一体”原则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须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激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常发生于再次土地流转的情形,一般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法律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抵押价值不明显,且抵押融资的金融服务欠缺。通过分梳与厘定各地区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模式、运行效果和法律障碍,为其后的制度构造提供样本与现实素材。第叁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基础。从基础理论分析,根据大陆法系传统和国外立法例,用益物权具备一定可处分性,权利亦可成为抵押权之客体;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实乃价值权的支配,其承载着担保与融资双项功能。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构建以土地产权理论、资源配置优化论和权利配置正义论等为理论基础,在价值目标上以平等为基础、以自由为追求、以秩序为保障、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并恪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理念。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改造的现实主义路径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我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的叁层级结构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可处分性,为土地抵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抵押的内部结构上理应体现实质正义,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施以对抵押人的特殊保护: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而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予以限制;为体现效率价值,应取消须经第叁方“同意”或“审批”等前置程序,以便利于抵押人设置抵押权;通过限定土地面积或抵押物的担保价值、设置保险、建立抵押风险基金等方式对抵押人予以保障性制度安排;抵押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应赋予本农民集体成员基于成员权的优先回赎权。第四章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构造。基于现实国情和抵押权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制度并不能被一般的抵押规则所涵括,其在抵押的主体、客体、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等制度构造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农民集体成员,及农民集体以外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组织或个人,皆可能成为抵押人的主体;为防控农村土地抵押的金融风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防止土地兼并,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逐步限定在专门的金融机构——土地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为土地经营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独立为新的权利类型,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地收益权质押相区别,后者之标的是“债权性流转收益”而非土地经营权本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为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主体范围不应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其原始取得可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但因继受而取得可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客体一般为经营性或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框架内,可规定权利类型及其取得、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规范抵押方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包括直接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限抵押制度,即新增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完备的物权权能,允许在其上设定抵押,而对存量宅基地遵循“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抵押”的原则,允许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涵括所有权人抵押和使用权人抵押两种形式。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农作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的房屋随之抵押;因房屋抵押权实现而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时,可通过法律推定租赁合同的存在而予解决。抵押处置时应赋予作为抵押人的农民或其他农民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为确保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实现,亦可通过创设农村土地抵押风险基金、设置强制保险、实行土地区分制度和政府风险补偿制度等多种手段构筑面向抵押人的多边利益保障机制。第五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配套。基于公共利益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考量,应从抵押主体、部分抵押、抵押用途、抵押方式、经济能力、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等诸方面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作为抵押人的农民,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力证明或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而抵押权人限定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实行部分抵押原则,对农村土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予以限制;抵押的贷款只能用于涉农的生产、投资和开发项目;农村土地抵押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权利的取得与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作为以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筹措可通过财政出资入股和发行土地债券实现。此外,尚需构筑农村土地权利收储与市场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制度等相关配套作为抵押运行的支撑。

吴靖[8]2006年在《中国城市化制度障碍与创新》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正经历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这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决定了我们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自然演进的过程具有完全不同的制度背景,制度转型时期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发展必然会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本文正是基于此制度背景来研究中国城市化问题。而且城市化本身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诸多制度之间交互作用,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制度系统,影响着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因此,从制度系统的角度出发,梳理出这些制度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以便消除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制度障碍,构筑起符合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有利于城市化推进的制度系统框架便构成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本文在提出研究城市化制度支持系统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运用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城市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以系统思想为指导,首先对构成城市化制度支持系统框架中诸要素进行分析,时间跨度为建国后的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国实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可能依靠市场来引导资源的配置,只能通过计划机制。城市化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相关的制度安排也是围绕这一战略确定下来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产业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也就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征,这些制度彼此相互关联共同为“重工业”、“城市倾向”的战略提供了制度环境。其次,在对各项制度变迁历史过程剖析的基础上,对各项具体制度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阐释。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体制下维护重工业优先发展、重城市轻农村的各项制度安排对城市化的制约作用日益明显,严重影响了现阶段我国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为城市化的推进、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创造条件。再次,指出中国城市化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构成城市化的各个具体制度创新滞后,顺利推进城市化必须注重具体制度的创新。最后,着重探讨了各项制度对推进城市化的影响以及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了城市化制度支持系统的理论框架。 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国的城市化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由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及产业政策交互作用构成的制度体系。不同的制度安排在城市化制度支持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而且我国的城乡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当前,我国各种影响城市化的制度都是建立在农村居民直接依附于土地这一前提条件下的,因此,从逻辑的起点上看,土地制度在城市化制度支持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当前,我国城市化制度创新滞后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

赵光南[9]2011年在《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肇始于农地制度改革的农村经济制度改革,为中国农业的发展尤其是实现粮食的增长,释放出了巨大的活力。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用全球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0%的人口,成功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这在世界所有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这种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制度模式,在世界农地制度改革史上已经是无可争议的成功的范例。农业财富的积累为支持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也直接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与农业相关的各种因素都在不断变化中。工业的发展凸显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现实,工农业发展的平衡被打破;城镇化的发展使得人口快速向城市集中,城乡发展显现二元化的新格局;农村经济发展又进入了一个相对发展迟滞甚至徘徊的阶段。尽管国家加大对农业各种支惠政策,但是粮食的每一斤增长,农业的每一步发展,都要付出比过去任何时候更多的努力、更大的代价,如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一直是我们面临的十分严峻而又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农地制度的基本理论。结合对中国历史和国外农地制度的考察分析,通过对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探索出农地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农地制度应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一致;农地制度改革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改革的侧重点应从重视土地的所有制转变为重视土地的使用制;政府作为农地制度决定性主体的作用不可替代;农地制度改革应该保证农业生产者拥有自主经营权;农地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其所受到的土地资源条件的约束;农地制度改革应充分重视配套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等。本文对家庭承包经营农地制度如何进行改革与完善,提出系列观点并进行理论分析。鲜明地指出农地改革的目的,总结出农地制度改革的六大现实需要。从改革的困难、改革的时机等方面分析农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从以何种方式改革方面提出以强制性深化诱致性;从采取何种改革模式方面回答了如何以多元化包容多样化;从采取何种改革手段方面提出以务实性体现有效性;从降低改革成本角度指出改革路径要以渐进性化解风险性,以及正确统筹好改革中的几个重要关系的必要性。比较精当地确定了农地制度改革的四条原则:遵循并综合运用路径依赖和制度变迁规律;注重农地改革中的稳定与发展和公平与效率问题;以促进农地资源利用的科学高效专用为核心;降低改革成本,统筹兼顾,力忌顾此失彼。对改革方案的设计,毫不含糊地提出要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因为这是几十年来农地制度改革探索出的基本成果,必须予以坚持。改革的方案在坚持市场、公平、民主、民本基础上,向“叁权分离,两大义务;四能结合,垂直管理;统分明责,以统惠分;分区统筹,因地制宜”的改革方向努力。把农地改革的基本内容确定为:划定农地红线,农地农用;设定国家和农民为不同性质主体的产权结构,即国家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户为农地承包权主体,农户获得永久的、完整的农地承包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国家垂直的农地管理机构行使农地的所有权职能,从法律、组织、运转机制等方面加强农地管理体系建设;改革农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转化地租理论为地租实践,实行农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建立农地纠纷的救济机制;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保障失地农民和人地比例较小地区的农民;保障农民合理合法流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统筹考虑促进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稳步健康有序发展。明晰农地的各项权能,把农地划分为叁项主权利和四项从权利,共七项权能,即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及农地收益权、农地流转权、农地继承权、农地退出权。把明晰附着于农地上的各项义务,归纳为两大义务,即农地承包税、农地承包退出义务。对建立农地制度改革的保障体系,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农地流转,对农业现代化的国际规律,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很强的对策建议。

张尧[10]2016年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小农生产方式发挥着主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它是目前制约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当前,改造小农生产方式,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拘一格地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改革方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农业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深入分析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建设、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论文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农业生产方式——社会风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本文的研究思路,通过对建国后不同时期农业生产方式带来的社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不同社会风险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并运用社会保障“叁体系”解释框架剖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不同社会风险时的内容、结构与层次体系的特征,继而引出当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变迁带来新风险及其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问题。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研究厘清和解读农业生产方式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互动与变迁过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同农业生产方式下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变迁、现实特征等进行研究,得出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面临不同的社会风险,而农村社会保障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和层次体系也呈现出不同内容: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出社会救助向社会保险、生存型向保险型的转变过程;结构体系的演变呈现出由农村特殊群体向农村全体居民覆盖的历程;层次体系的演变呈现出在责权关系上国家由无意识到被动提供社会保障到主动参与的转变历程,初步形成了国家、社会、个人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责任框架。英国、法国和日本叁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时间较早,其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经验对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研究选取农业发达的英国、法国和日本,研究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研究认为:典型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具备了相应的经济社会前提条件,是面对生产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而出台的政策,其发展经历一个由社会救济到社会保险的过程,具有鲜明的由生存权向发展权演化的过程;其层次体系存在一个显着的从国家责任到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责任的变化过程,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此外,因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道路选择也存在显着差别,同时强化法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迈进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新阶段,传统农业社会的风险被工业社会的风险所取代,但是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能化解工业社会的风险,仍用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去应对新生产方式的风险,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时就需要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成为必然。综合以上研究的成果,本研究认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决定了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需求必然是多层次的,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叁体系”分析框架出发,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就是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叁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农村兜底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基础,重点是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农村基本型社会保险制度是主体,重点在于农村两个基本保险待遇和责权关系的调整以及新制度的构建;农村服务型社会福利制度是重要补充,重点在于提高待遇和扩大覆盖面。

参考文献:

[1]. 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D]. 徐广义. 中共中央党校. 2003

[2]. 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D]. 范辉. 浙江大学. 2016

[3]. 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研究[D]. 孙战文. 山东农业大学. 2006

[4]. 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化研究[D]. 张振勇. 山东农业大学. 2013

[5]. 基于农村人口退出视角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D]. 李春香. 武汉大学. 2015

[6]. 以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完善[D]. 黄凯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

[7]. 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胡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中国城市化制度障碍与创新[D]. 吴靖. 西北大学. 2006

[9].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研究[D]. 赵光南. 武汉大学. 2011

[10]. 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D]. 张尧.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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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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