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航[1]2005年在《银行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银行监管作为政府部门对银行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是一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监管体制指的是银行监管主体机构设置和监管权力的配置,它涉及一国银行监管主体的选择及其法律地位,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力划分等等。银行监管体制是银行监管的基础,为银行监管的有效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一般地说,银行监管体制的构建为的是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银行公平有效地竞争,提高银行业效率的目标。体制的设计对这些目标实现与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行监管体制的构建必须依据行政组织法的精简、高效的原则,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为金融业的发展和革新保留余地。 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法中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部分,是行政法的亚部门法。经济行政法学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经济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经济行政管理权力配置、经济行政法的目标和原则、经济行政权力的行使、经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以及对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等等。银行监管法在历史发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实现的目标和权力实现的方式上都与经济行政法同出一辙,因而本文认为,银行监管法具有经济行政法属性,银行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的解决应该以经济行政法和行政组织法的原理作为依据。 与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及其法律还存在一些差距,体制上的缺陷影响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银行效率的提高,也酝酿着一定的金融风险。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应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以经济行政法和行政组织法的原则为指导,推进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我国金融的稳定和繁荣。 论文除前言和余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研究银行监管体制的一般理论,包括界定银行监管体制的概念,分析银行监管体制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以及研究银行监管体制设立的目标和原则。第二章对银行监管法进行分析,首先挖掘银行监管的法律理论基础,从而引出经济行政法的一般理论,重点在于以经济行政法的视角审视银行监管法,得出银行监管法具有经济行政法性质,银行监管体制的构建应建立在行政组织法和经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结论。这一部分是本篇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论文第叁章对一些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体制及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介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法律现状,分析这些国家现行体制的优缺点,总结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并从中寻求借鉴。第四章就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及银行监管法律的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进行研究,重点分析了我国银行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配置。第五章从经济行政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余论部分简要分析了银行业同业公会对完善银行监管体制、加强银行监管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的写作运用了经济学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了经济学、法学、行政学等不同学科的理论知识,并参考了国内外许多学者有关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成果,文章通过独立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试图达到在继承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新的视角研究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并在经济行政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指引下解决问题,创新体制。 关键词银行监管、银行监管体制、经济行政法
曾金华[2]2003年在《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取得巨大发展。二十世纪后期以来,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向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中国加入WTO,更使如何进一步发展中国金融业成为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课题。 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监管和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介绍和评析英美金融监管制,考察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和现实,提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论文首先介绍和分析金融监管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本文认为,金融监管的基本含义是:一国政府有关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监督和业务管制,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特定业务管制、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市场退出等诸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实践。而金融监管体制研究应集中于一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问题,包括组织结构体系及组织结构之间如何发生联系。 另外,本文将对监管者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司法监督纳入研究范围。一般而言,金融监管仅指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但由于政府行为的有限性,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司法监督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有不可替代作用。 金融监管属于经济管制范畴,经济学家对经济管制作出各种解释,其理论同样适用于金融监管。关于经济管制,主要经济学解释包括公共利益论和特殊利益论。 很多学者根据管制理论解释了金融监管行为,有的还发展出新的理论。金融监管的依据包括:金融市场的外部性、金融业的高风险性、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最近则有学者将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用于解释金融监管。 本文还研究了如何选择金融监管体制。无疑,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并无统一模式或标准,而要受一国的宏观经济条件、政治体制、文化、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学家则对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从监管的规模经济理论、监管者竞争理论等角度进行了经济分析。 各国的监管模式有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本文分析了叁种模式的利弊。 本文第二部分考察了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并评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然后总结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金融经营体制走向混业的背景下,美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英国则建立了超级监管者FSA作为综合监管机构。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我国应有一个机构从事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本文第叁部分论述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混业经营在中国是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则是中国金融业混业模式的理性选择。在此情形下,选择监管模式和选择经营体制模式一样,成为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和“分业”与“混业”的经营体制一样,“分立”和“统一”的监管体制本身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从理论上讲,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分立监管的好处在于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有效解决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问题:进行统一监管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行政成本,减少不同监管部门合作和协调的成本。但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经营特点上的差异导致监管目标上亦有所差别,将不同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超级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的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明确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此外,统一监管机构由于规模非常庞大,内部如何合理分工是个问题,规模经济的作用可能难以发挥。 考虑历史沿革和现实制度转换成本,以及监管模式可能带来的实际效果等因素,笔者认为,中国在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后的初始几年,应实行分立监管基础上的“主监管”模式,指定某一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进行监管和协调各监管部门,然后在时机成熟时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本文探讨了如何建立主监管模式。主监管机构的确立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由立法确定某一金融监管机构为固定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并协调其他监管机构;另一种形式是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的,即一般对集团的母公司,或根据对整个集团的资产负债表、收益或资本金的分析,找出占集团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主体的核心机构,然后任命对该核心机构实施监管的部门为主监管部门。本文认为,我国应由立法明确一个金融集团的主监管机构。因为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集中田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团的监管》所提的方法在技术上难度较大,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难以确立主监管机构的情况,从而又造成监管真空,而由立法确立一个主监管机构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一是指定中国银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二是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监管机构。主监管模式下必须
范玉伟[3]2017年在《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五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规模迅速扩大,虽然监管层意识到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监管措施,但是未能从全局上把握,进而导致资本流向监管空白地带,或者转移到以金融创新为包装的新的金融产品中去。基于中国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关系的紧密性和影子银行中各组成部分占比规模,本文将其分为核心影子银行与非核心影子银行两类,从整体上去把握影子银行监管。影子银行具有两面性,不能对其放任自流,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也不能为了防止危险发生,直接禁止,导致过度监管,降低经济发展的活力。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影子银行概述。从影子银行定义的研究出发,结合国内外学者相关的论述,阐述其法律特征及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原因说明监管的必要性,为本文后面分析现行金融监管困境奠定基础。第叁章,立足于中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重点分析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的困境。第四章,国外影子银行监管模式的比较与借鉴。在这章中分析了英国和美国的影子银行监管体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两国的监管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以及中国可以借鉴之处。第五章,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建议。在这章中,针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困境,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的链条整体上把握,吸收英美两国的成功与失败之处,基本从对人的监管、对平台的监管、对机构的监管叁方面提出符合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改革的法律建议。
张红展[4]2013年在《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大都重视农村金融问题,政策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只有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才能有效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和分散金融风险,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地金融环境,进而在根本上维护金融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现代化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和金融生态。因此可以说,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问题是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构建中的重点问题,也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敏感问题。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导致国际金融体系剧烈震荡,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其重要原因在于现在的金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甚至硬伤。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往纵深发展,金融体制的建设与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但应该看到,我国金融业的总体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更是金融体制机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水平总体较低且参差不齐,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则更加薄弱。良好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是抵御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和经济危机的护身符与减压阀。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的过程中,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若不对农村金融制度尤其是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高度重视,同步推进,则必定给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埋下隐患,削弱其抗风险能力。本研究从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国内外相关已有研究着手,梳理了国内外对其基本理论、原因、问题和对策的最新研究,国内外的针对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已经着述颇丰,也形成了一系列颇有影响的成功,但专门就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目前尚付诸阙如,真正立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的认识也限于少数学者进行的局部、零散的研究。因此,在总结研究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相关概念界定、内容内涵与特性基础上,结合法学的金融发展权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和经济学的监管供求和俘获理论、金融抑制与深化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并在我国当前城乡发展的现状分析下,指出城乡统筹是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在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发展的叁阶段及其特点后,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的方式,分析总结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从法律意识、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主体法律问题、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以及监管人员设置等问题。在国际比较方面,通过考察国外典型国家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包括美国、日本、法国以及印度和孟加拉国,总结出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金融制度构建的启示。最后本研究提出相关具体的对策建议来对解决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提出初步的思考。其中包括:一是明确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保障金融市场安全原则、追求金融市场公平原则、实现金融市场效率原则;二是探索并建立相关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叁是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权法律配置;四是采用适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监管方式;五是构建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机制;
王雯雯[5]2005年在《试论我国民营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期以来,民营银行的建立已成为无论是理论界或是实践领域讨论较多的话题。在党的十五大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又指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十分积极、及时的政策导向。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进入和有效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真谛,它是资源最佳配置、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关键,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健全和完善的标志。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同样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类型、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予以支持。同时,加入WTO以后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银行业已经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局面。因而,对外开放的同时需要我们加快对内开放的步伐,尽快完成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同时建立新型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民营银行,尽快构建我国多元化的银行体系,打破现有体制下银行业的寡头垄断竞争局面,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当前民营银行的开放已赫然在列。然而银行业的高风险性使得我们需要对它实施更加完善的监管。民营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应从设立前就要考虑到今后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从以下几个部分探讨了民营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
吕威[6]2004年在《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一种带有趋利性的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重要模式。金融控股公司起源于美国,是通过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的纯粹性控股公司。由于其所带来的规模经济优势和范围经济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本文通过借鉴和比较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法律制度,反垄断制度、加重责任制度和防火墙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另外,本文还通过对美国“领头监管”体制和英国“大一统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最后,笔者根据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确立提出了立法建议。
廖锦[7]2010年在《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历史不长,在它30多年的发展历程里,双方之间的合作主要经历了如下的叁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协议代理模式;第二阶段为战略伙伴关系;第叁阶段为股权合作方式。国外的银保合作已经超越了前面两个阶段,迈入了第叁阶段,而我国则尚处于第一、第二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劣势。为扭转这一局面,我国于2008年始采取措施放开试点,2009年继而又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力图推进这一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改变以往我国银保合作层次较低的现状。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的是,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还缺乏广泛的实践,此次的开放闸门也只是定性于“试点”,银监会出台的管理办法也还比较笼统。因而对于这一新生事物而言,它的发展之路仍不平坦,也仍然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它进行分析探讨。就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而言,它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但从准入到营运到监管的宏观角度来看,金融业经营体制法律问题、投资主体与投资对象的资格判定、投资持股比例的限定、风险防范、金融监管体制问题等无疑是几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些方面进行讨论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参考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上述方面的问题,可以考虑采取相应的对应措施:第一、推进金融混业立法,完善金融业经营体制方面的法律,在金融基本法律层面对跨业经营予以肯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从严限制投资主体与投资对象的资格,要求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格资质,以从源头上减少风险;第叁、限制持股比例,控制持股比例上限,努力保持双方之间的合理界限,维护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第四、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强化风险控制;第五、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选择金融综合监管体制,从而能够更好地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进行监管,更好地为我国银保合作的长远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付浩楠[8]2016年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已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必然产物,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能够同时满足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双赢。对银行而言,银行保险业务属于其中间业务的一种,银行可以借助其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仅可以满足银行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还能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可以借助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以提升市场份额。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出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尤其是在银行保险业务方面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法律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选择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监管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基本认知。从理论上探讨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引入学者关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叁种学说,介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概念和特征。接下来,从国内外两个角度分析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重点分析国内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探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务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从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的必要性,第一个层面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分析,论证了法律监管是控制风险的必要手段,主要涉及操作风险、银行信誉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叁个方面;第二个层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探讨,论述了法律监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第叁部分,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目前的法律监管主要存在叁个方面的问题,包括银行保险业务监管规则不完善、银行保险业务监管体制不合理以及银行保险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其中监管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销售人员的管理制度及双方责任承担划分制度。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发达国家银行保险业务法律监管的借鉴。主要分析法国、美国、英国的法律监管体制,指出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分业监管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银行保险监管需要引入功能性监管的新元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放松混业经营管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叁个方面的有益借鉴。第五部分,是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监管提出完善建议。针对前面分析的问题,从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的具体建议:一是完善银行保险业务法律监管规则;二是确定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体制;叁是健全银行保险业务的具体监管制度。
刘军锋[9]2016年在《第叁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第叁方支付自“余额宝”问世起始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其后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实现了迅速发展,如今已成为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支付方式。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传统行业互联网化程度不断深化等多方面利好因素的出现,我国第叁方支付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有了可靠的保障。不容忽视的是,第叁方支付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虽然,央行已将第叁方支付纳入国家监管体系,但第叁方支付监管法律体系尚处在探索和日趋完善的起步阶段,第叁方支付迅速发展带来的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因而得到很好的解决甚至未有立法回应。本文从法理角度和法律制度角度主要分析论述了第叁方支付机构法律定位、第叁方支付法律关系、备付金及孳息归属和利息返还实现机制、用户知情权保护、支付风险责任分担、第叁方支付监管理念与监管体制、备付金监管与投资等法律问题,对于尚存争议的法律问题,以“驳论—立论”方式论证本文的主张;对于是为不足的法律问题,本文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规制与完善建议以及设计方案。
史东伟[10]2012年在《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县域幅员辽阔,县域金融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也直接影响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国家战略部署的转移,国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大量撤离县域区域,直接导致县域金融机构数量减少,县域资金萎缩,并伴随大量外流,加之原本支农资金的缺位,使得县域金融需求缺口越来越大,这就给民间闲置资本以可乘之机,大量的信贷公司、“地下钱庄”集中涌入县域区域,给县域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题。县域金融监管机制的不健全、监管方式落后以及缺乏必要的县域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等,给我国县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极大挑战。因此,展开对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县域金融监管的问题、原因以及对策着手,梳理了国内外对县域金融监管的最新研究,发现已有文献资料对我国农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的系统性上仍有诸多空白,尤其体现在对县域金融监管的研究,从实证角度研究县域金融监管的较少。因此,在归结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相关概念,结合法学的政府失灵理论、政府干预权理论、不完备法律理论和经济学金融发展权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不完全信息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以及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理论”,并在考察国外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运用德尔菲法筛选出能够反映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变量和影响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因素,建立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指标测量体系,并根据专家反馈意见组建数学模型。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的方式获取本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并运用李克特态度量表法,得到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具体参数,通过对参数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县域金融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县域金融参与者对法律意识薄弱、县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县域金融监管主体法律问题突出、县域金融监管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征信机制不畅、县域非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县域金融监管人员设置重复和专业人才匮乏并存等问题。本文还对15.27%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做了二次调查,调查获取的县域金融影响因素测量指数表明,对我国县域金融监管影响作用大小顺序依次为县域金融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县域金融监管主体制度,县域金融监管模式,县域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以及县域金融监管立法。最后本文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回答了怎样解决我国的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一是通过提高县域金融监管法律位阶和对现有金融监管政策法律化的方式来完善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二是从区分不同的县域金融主体的角度来确定多元互补的县域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制度;叁是通过建立县域统一监管、发挥中间层力量辅助监管,强化内部监管以及完善司法监管的制度设计,创新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模式;四是通过县域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信贷保险制度的完善、风险应急基金的建立以及拓宽补充资本金渠道,来强化县域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五是从区分不同的县域金融主体的角度来确定县域金融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 银行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D]. 廖航.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2]. 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D]. 曾金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范玉伟. 兰州大学. 2017
[4]. 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张红展. 华中农业大学. 2013
[5]. 试论我国民营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D]. 王雯雯. 上海财经大学. 2005
[6]. 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吕威.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7].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法律问题研究[D]. 廖锦.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8].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付浩楠.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9]. 第叁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D]. 刘军锋.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6
[10]. 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史东伟. 华中农业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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