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基因技术和冷冻胚胎技术的实验数据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褚博[1](2021)在《转口蹄疫VP1基因奶山羊体外胚胎生产及冷冻保存》文中研究指明胚胎体外生产和冷冻保存技术在家畜种质资源保存方面有重要应用价值。近年来,随着动物转基因技术研究的不断推进,各种转基因动物育种新材料不断出现,部分转基因动物已经进入安全性评价阶段,转基因动物新品种培育在家畜种业创新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目前,所有转基因动物育种材料均在封闭性条件下饲养管理,建立一套转基因动物种质材料保存和利用方法,对促进转基因育种研究有重要意义。口蹄疫病毒的抗原表位大部分集中在VP1上,作为主要的免疫原性蛋白激发Th、B细胞产生免疫应答。本实验室课题组前期制备了转口蹄疫VP1基因奶山羊,本研究通过对转基因奶山羊后代羊进行PCR鉴定,筛选出转基因阳性后代,并验证外源基因在转基因公羊精液中的整合情况。利用转基因公羊精液进行体外受精,获得转基因胚胎,同时采用Cryotop玻璃化冷冻技术,通过对早期囊胚冷冻、解冻复苏的效率和继续培养发育后囊胚扩张率来筛选出玻璃化冷冻保护剂组分并进行优化,并对冷冻复苏后的胚胎质量进行检测,对比其与正常胚胎的囊胚总细胞数、滋养层细胞数(TE)、内细胞团数(ICM)和细胞凋亡情况,确定了适合转基因山羊精液体外受精和胚胎冷冻保存条件,用于转基因山羊胚胎资源的保存和利用。获得如下结果:1.对14只转基因奶山羊后代进行颈静脉采血提取山羊血液基因组进行PCR鉴定,其中8只奶山羊确定为转口蹄疫VP1基因奶山羊(OFMDV-VP1),4只母羊,4只公羊,同时提取4只公羊精液基因组进行鉴定,精液中也整合有外源基因。2.通过电刺激采精法采集转基因公羊精液,利用Percoll法处理精液进行体外受精,获得体外胚胎,并进行PCR鉴定,确定转基因胚胎,继续培养,用于后续试验进行冷冻保存和胚胎移植。3.确定了采用Cryotop法以40%EG+0.5mol/L L?proline作为冷冻保护剂,可用于转基因山羊胚胎的冷冻保存,冷冻解冻后复苏率89.9%,囊胚扩张率74.5%。对比正常胚胎与冷冻解冻复苏胚胎的囊胚细胞总数、TE、ICM和凋亡细胞数,均差异不显着(P>0.05)。用冷冻后复苏的胚胎进行胚胎移植,母羊妊娠率为50%,可用于临床应用,为转基因羊胚胎资源的冷冻保存及生产应用提供帮助。
高妍,郑毅,官员[2](2020)在《猪胚胎冷冻技术的研究历程与未来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论述了近年来国内外猪胚胎冷冻技术的研究历程,分析了玻璃化冷冻技术在猪胚胎冷冻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发现的问题和最新的研究进展,从玻璃化冷冻剂的改良、玻璃化冷冻流程的优化、玻璃化冷冻与多组学研究等3个方面对猪胚胎冷冻技术的研究进行展望,以期为猪胚胎冷冻技术的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张金艳[3](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张安然[4](2018)在《食蟹猴胚胎操作中若干技术效率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验动物作为人类疾病动物模型的研究对象,为人类疾病的发病机制、新药物或新兴治疗方法提供大量的研究数据,有效规避了人类实验风险和伦理限制,为人类生物医学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灵长类动物与人类之间的遗传信息与生理生化方面高度相似,是制作人类重大疾病模型的重要对象。灵长类动物遗传疾病模型的制作有赖于转基因技术和辅助生殖技术,通过体外受精、体外培养获得胚胎,将基因编辑载体注射入胚胎并实施胚胎移植获得基因修饰灵长类动物,这将对人类重大疾病研究和新药研发提供重要疾病模型。本实验研究,以食蟹猴为研究对象。通过腹腔镜手术收集超数排卵母猴的卵母细胞,电刺激法获得公猴精子,卵胞质内单精子注射(ICSI)受精获得胚胎。通过胚胎冷冻保存,以及胚胎注射基因修饰载体等实验过程,分析取卵后MI卵母细胞受精及其胚胎发育潜能;分析基因编辑猴冷冻-复苏精子与正常新鲜精子在胚胎发育潜能上的差异;分析原核时期基因编辑载体胞质注射和原核注射对胚胎发育的影响;分析早期胚胎遗传诊断技术中4~8细胞胚胎透明带切割对胚胎后续囊胚发育的影响,以及分析囊胚滋养层细胞取材后冷冻-复苏胚胎与对照组胚胎对比复苏率和着床率。多方面为食蟹猴辅助生殖技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做出评估,为培育基因编辑猴提供重要数据支持。研究结果如下:(1)MI,MI-MII和MII卵母细胞的ICSI受精卵的原核率、卵裂率和囊胚率,两两差异不显着。MI卵母细胞体外成熟后ICSI受精后胚胎的发育潜能与MII卵母细胞相当,但是MI卵母细胞直接ICSI受精的胚胎发育的潜能较其它组低。(2)SHANK3基因编辑猴冷冻-复苏精子与正常新鲜精子分别进行ICSI体外受精,冷冻-复苏精子受精后的胚胎在原核率、卵裂率和囊胚率的平均值均稍低于新鲜精子,但差异不显着;利用SHANK3基因编辑猴冷冻-复苏精子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已经成功获得子代。(3)冻精和鲜精ICSI受精卵在原核时期胞浆内注射基因编辑载体,除了冻精受精卵注射载体胚胎的囊胚率显着降低,其它组受精卵的卵裂率和囊胚率与对照组(未注射载体)差异均不显着。(4)4~8细胞时期胚胎透明带切割的PGD操作对胚胎囊胚形成无影响,且促使囊胚孵出。(5)冷冻-复苏囊胚移植成功妊娠并获得新生猴。冷冻-复苏胚胎的移植妊娠成功率与对照鲜胚的差异不显着,但是PGD胚胎冷冻-复苏的移植妊娠成功率较对照组显着降低。
郑玉双[5](2018)在《破解技术中立难题——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再思》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科技的迅猛发展,法律与科技之间的难题不断凸显,司法中关于技术之定位的疑难案件也反复出现。技术中立原则常常被用于反对法律对技术的监管,或者为技术服务者免责。然而,技术中立的概念存在诸多歧义,包含着功能、责任和价值等方面的意涵。技术中立难题的核心在于价值中立,因此必须将其置于法律与科技的关系之中加以界定。对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理解存在三种模式。其中,管制模式和回应模式未能完整地呈现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而重构模式主张法律针对技术价值的不同面向而进行自我调整,在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世界的碰撞中进行重构,解决技术所引发的归责原理和规范建构问题。在重构模式之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技术中立的价值处境和法律意义。
汤晓江[6](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蒋桢[7](2016)在《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立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危害,人类基因技术作为现代最前沿的生物技术也不例外,它帮助人类在攻克疑难杂症和优生优育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果,但与此同时,它的发展也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和对法律的冲击。基因技术,即重组DNA分子技术,它通过打破物种之间原有界限的方式,使生物丧失自身的遗传特征,也可以使决定生物不同遗传特征的基因结合,从而满足人类在医治疾病、孕育后代以及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随着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基因技术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医疗保健领域,在治疗疾病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它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对人类健康及生命孕育过程的干预,对人类的生命权、隐私权、平等权、专利权和后代保护权等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发起了挑战,现有的法律法规已无力应对由此而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然面临着基因技术对整个社会利益产生的巨大影响,而且其影响之广泛深远或许难以预测。在克隆技术的参与下,人们能够培育出半兽人、克隆人,这将对人类的延续产生莫大的危害;对基因武器的滥用甚至会威胁到世界和平,不仅是单个国家会受到危害,整个地球都将面临毁灭的局面。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利用法律这个锐利的武器,在构筑好最后一道防线的同时以国家强制力对人类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以引导和规制,使其得到长足有效的发展。国内外学者已经针对人类基因技术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在这些研究成果给予的参考下,选取了人类基因技术与人们基本权利的冲突为切入点,释明了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历史及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并且以此为基础,从两部重要的国际立法与美国、欧盟和日本这三个人类基因技术立法发达但采用不同法律规制模式的国家的经验出发,再进一步通过对美国的宽松型、欧盟的严格型以及日本的综合型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得出一个客观的综合的评价,以便能更好的为我国基因技术的立法提供参考。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基因技术立法的脚步并不落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相继颁布了几十部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文章在阐述了现有立法文件后,总结出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立法本身存在三大不足:一是相关权利缺乏宪法层面的保障,保护力度小;二是对人类基因技术立法的重视程度不高,立法层次低;三是立法体系不健全,调整范围狭窄。基因技术立法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我国的立法步伐难以赶超技术飞速发展的脚步,使人类基因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无章可循。所以,构建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对人类基因技术进行规范和引导在当前显得至关重要。本文最后结合我国的立法缺陷,从三个层面提出了优化与完善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立法规制的对策:第一,在宪法中增加相关权利的保护;第二,制定”人类基因技术基本法”和基因技术专项法;第三,完善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层面的构建。
章冬萍[8](2016)在《高中生命伦理议题教学现状调查与建议》文中认为生物科技的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支持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伦理问题,给中学生的生活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价值观、人生观的缺失已经导致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出现自杀或他杀的现象,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现代中学生很有必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生命伦理知识,加强中学生的生命伦理教育非常迫切。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如何在高中开展生命伦理教育,来提升学生的生命伦理认知,促进学生建立正确的道德情感价值观。教师是课程的实施者,教师对生命伦理的认知程度、实施教学的意愿等都将影响高中生命伦理教育的开展。本研究通过问卷、访谈等调查方法,对高中生物教师进行了“生命伦理的认识及其教学现状”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高中生物教师对生命伦理议题有一定的了解,而且愿意在教学中融入生命伦理教育。但是因教师对生命伦理的了解程度不高、自我效能低,导致生命伦理教育在高中的融入程度普遍偏低。同时,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对生命伦理议题的探讨非常感兴趣,通过教学能够有效地改进学生对生命伦理的认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伦理观。为进一步推进高中生命伦理教育,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要加强教师对生命伦理议题的认识;提高教师对生命伦理学方法的认识;增加教师参加生命伦理相关内容的培训机会,来提高高中生物教师的生命伦理素养,使生命伦理教师专业化。其次,要明确发展学生伦理道德的具体要求;丰富学生生命伦理教学的内容;营造浓郁的生命伦理学习氛围;健全相关的教育机制,以促进生命伦理教育在高中教育中的融入。
刘渊博[9](2015)在《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在转基因生物技术上已经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并且取得了相对领先的成果,然而目前中国乃至世界对转基因的态度莫衷一是。国内的科学试验的不公开和应用推广公民参与的有限性,加剧了公众对其安全性的怀疑和担心。这与转基因技术研发人群及其支持者形成的矛盾长期存在,给政府决策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需要建立高效的公众参与制度,形成有效的公共需求交流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国家科学高效的进行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决策,同时将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应用风险降到最低,而将其积极的科学价值最大化。研究以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为基础,以公众参与为主线,将国内外相关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落脚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构想,希冀将公众参与通过程序性的法律保障固定在我国的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的领域中。明确参与公众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参与过程混乱导致效率低下,迟滞国家决策和竞争优势发挥。同时,为我国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供良好的公众参与制度模型借鉴,推动科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第一章,主要就论文研究的起源,研究目的、意义、方法,研究综述等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二章,对“公众参与”、“应用”、“公众参与制度”等研究对象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研究,从科研目的、公共安全、国家治理等方面分析了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根源,研究了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讨论了构建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理论。第三章,对转基因技术公众参与的国际背景与趋势,国内转基因技术的投入成果、风险危机、民意决策等应用状况,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等背景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第四章,对我国生物技术法律规范对公众参与的供给状况进行了详实的分析。第五章,对我国已有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状况进行科学评价,并通过网络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对公众参与意愿、能力、阶段、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调查研究。第六章,对欧盟与美国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公众参与及制度状况进行了考察。第七章,依据前文6章基本研究得出的结论,提出了构建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许文兵[10](2012)在《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玻璃化冷冻》文中指出转基因克隆技术是生命科学领域一项重大突破。目前,大多数研究是以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手段生产转基因动物。但是体细胞核移植的效率仍比较低,影响转基因克隆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并且都未研究透彻。胚胎冷冻保存是胚胎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步骤之一,同时也是胚胎移植广泛推广应用的关键因素。冷冻优质胚胎可以加速良种家畜的繁殖速度,避免时间地域限制,可以进行世界范围内的应用。胚胎冷冻保存也可以解决随社会发展带来的生物物种资源急剧减少的问题,拯救濒危动物。本实验系统比较了程序化和玻璃化两种冷冻方法对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冷冻效果,比较了不同冷冻保护剂、不同时期的胚胎和不同承载载体对转基因克隆牛胚胎冷冻效果的影响。研究通过对冷冻复苏后胚胎的存活率、继续培养后孵化率、囊胚细胞数、细胞凋亡情况以及基因表达水平的检测来分析比较,从而选择出最适合冷冻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方法。为深入研究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冷冻保存提供技术依据,为提高转基因克隆动物生产效率打下基础。1、系统比较了程序化冷冻和玻璃化冷冻对转基因克隆牛胚胎冷冻效率的影响。实验结果显示:玻璃化冷冻复苏后的转基因克隆胚胎存活率显着高于程序化冷冻处理组(P<0.05),玻璃化冷冻解冻后胚胎经过继续培养第1—3天的孵化率也显着高于程序化冷冻组。进一步对囊胚细胞总数进行统计发现不同冷冻方法对囊胚细胞总数的影响差异不显着。但在囊胚细胞的凋亡率方面,程序化方法显着高于玻璃化处理组(P<0.05)。经过RT—PCR分析发现,玻璃化冷冻复苏后胚胎细胞的Bax基因的表达量明显低于程序化方法(P<0.05),而Oct4和Hsp70表达量则高于程序化处理组(P>0.05)。因此可知程序化冷冻和玻璃化冷冻都可支持转基因克隆胚胎的冷冻保存,但是玻璃化冷冻方法的效率显着高于程序化冷冻。2、对玻璃化冷冻转基因克隆胚胎过程中不同冷冻保护剂、不同时期胚胎和不同胚胎承载载体进行比较,进一步优化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玻璃化冷冻方法,提高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冷冻效率。实验结果显示:以乙二醇(EG)和二甲基亚砜(DMSO)混合作为冷冻保护剂进行冷冻,复苏后胚胎的存活率和第一天孵化率与乙二醇(EG)和二甲基亚砜(DMSO)单独处理组无显着差异,但混合处理组第二、三天的孵化率则显着高于EG和DMSO单独处理组。因此以EG和DMSO混合作为冷冻保护剂更有利于胚胎的后期发育。对2-细胞、8-细胞、桑葚胚、早期囊胚和囊胚时期的转基因克隆牛胚胎进行玻璃化冷冻,通过对解冻后胚胎存活率、孵化率、囊胚细胞数和凋亡率的综合比较,可知冷冻转基因克隆牛的早期囊胚效果最好。以不同的胚胎承载载体:玻璃细管、塑料细管和固体表面载杆对转基因克隆牛胚胎进行冷冻,结果显示以固体表面载杆为载体冷冻效果显着高于其他两组。因此,玻璃化冷冻以EG为冷冻保护剂,选择固体表面载杆为承载载体冷冻转基因克隆牛早期囊胚,可得到最佳效果。
二、转基因技术和冷冻胚胎技术的实验数据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转基因技术和冷冻胚胎技术的实验数据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转口蹄疫VP1基因奶山羊体外胚胎生产及冷冻保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体外胚胎生产及胚胎玻璃化冷冻研究进展 |
1.1 体外胚胎生产研究进展 |
1.2 玻璃化冷冻研究进展 |
1.2.1 玻璃化冷冻的原理 |
1.2.2 胚胎冷冻的历史 |
1.2.3 玻璃化冷冻的方法 |
1.2.4 冷冻保护剂 |
1.2.5 胚胎冷冻的意义与展望 |
1.3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试验研究 |
第二章 转基因山羊的鉴定 |
2.1 材料 |
2.1.1 试验动物 |
2.1.2 试验试剂 |
2.1.3 试验仪器设备 |
2.2 方法 |
2.2.1 山羊血液基因组提取 |
2.2.2 山羊精液基因组提取 |
2.2.3 引物设计 |
2.2.4 PCR反应体系 |
2.2.5 PCR反应程序 |
2.2.6 琼脂糖凝胶回收测序鉴定 |
2.3 结果 |
2.3.1 转基因奶山羊血液基因组PCR鉴定 |
2.3.2 转基因奶山羊精液基因组PCR鉴定 |
2.3.3 测序结果 |
2.4 讨论 |
2.5 小结 |
第三章 转基因羊体外胚胎生产及冷冻保存 |
3.1 材料 |
3.1.1 试验动物、组织和细胞 |
3.1.2 试验试剂 |
3.1.3 试验仪器设备 |
3.2 方法 |
3.2.1 山羊卵母细胞采集和体外成熟 |
3.2.2 山羊精液采集 |
3.2.3 山羊卵母细胞体外受精和体外培养 |
3.2.4 胚胎冷冻液筛选 |
3.2.5 胚胎冷冻液优化 |
3.2.6 囊胚质量评级 |
3.2.7 胚胎冷冻与解冻 |
3.2.8 冷冻解冻后囊胚免疫荧光染色 |
3.2.9 冷冻解冻后囊胚凋亡检测 |
3.2.10 体外胚胎鉴定 |
3.2.11 同期发情 |
3.2.12 胚胎移植 |
3.2.13 数据统计与分析 |
3.3 结果 |
3.3.1 胚胎冷冻液筛选结果 |
3.3.2 胚胎冷冻液优化结果 |
3.3.3 冷冻对囊胚细胞数的影响 |
3.3.4 冷冻对囊胚细胞凋亡的影响 |
3.3.5 转基因胚胎体外生产效率 |
3.3.6 体外胚胎PCR鉴定 |
3.3.7 胚胎移植妊娠结果 |
3.4 讨论 |
3.5 小结 |
全文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食蟹猴胚胎操作中若干技术效率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英文缩略词或符号表 |
1 前言 |
1.1 转基因动物制备目的及意义 |
1.2 动物转基因的研究方法 |
1.2.1 逆转录病毒感染法 |
1.2.2 显微注射法 |
1.2.3 胚胎干细胞法 |
1.2.4 精子载体法 |
1.2.5 体细胞核移植方法 |
1.3 转基因动物进展 |
1.3.1 转基因小鼠 |
1.3.2 转基因大鼠 |
1.3.3 转基因兔 |
1.3.4 转基因猪 |
1.3.5 转基因非人灵长类 |
1.4 基因修饰技术 |
1.4.1 锌指核酸酶技术 |
1.4.2 转录激活子样效应物核酸酶技术 |
1.4.3 CRISPR-Cas核酸酶技术 |
1.5 生殖细胞的冷冻保存 |
1.5.1 细胞冷冻基本原理 |
1.5.2 冷冻制冻剂 |
1.5.3 细胞冷冻损伤 |
1.5.4 冷冻保护剂 |
1.6 精液冷冻保存技术 |
1.6.1 精液冷冻意义 |
1.6.2 精液的采集方法 |
1.6.3 精子冷冻方法 |
1.6.4 精子冷冻程序 |
1.6.5 冷冻对精子的损伤 |
1.7 卵子冷冻保存技术 |
1.7.1 卵子冷冻意义 |
1.7.2 卵子冷冻方法 |
1.7.3 卵子冷冻损伤 |
1.8 胚胎冷冻保存技术 |
1.8.1 胚胎冷冻意义 |
1.8.2 胚胎冷冻损伤 |
1.8.3 胚胎冷冻保护剂 |
1.8.4 胚胎冷冻方法 |
1.8.5 胚胎复苏方法 |
1.9 辅助生殖技术 |
1.9.1 体外受精技术 |
1.9.2 胞质内单精子注射技术 |
1.9.3 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或筛查 |
1.10 哺乳动物体细胞核移植技术 |
1.11 本论文研究目的及意义 |
2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材料 |
2.2.1 主要仪器与耗材 |
2.2.2 试剂 |
2.2.3 主要试剂的配制 |
2.3 方法 |
2.3.1 食蟹猴超数排卵 |
2.3.2 腹腔镜微创手术取卵 |
2.3.3 卵母细胞的收集 |
2.3.4 精液采集 |
2.3.5 精子冷冻保存和解冻复苏 |
2.3.6 食蟹猴卵胞质内单精注射 |
2.3.7 原核时期显微注射基因修饰载体 |
2.3.8 食蟹猴胚胎培养 |
2.3.9 食蟹猴透明带切割及囊胚活检 |
2.3.10 食蟹猴胚胎冷冻 |
2.3.11 食蟹猴胚胎冻存及复苏 |
2.3.12 食蟹猴胚胎移植 |
3 数据统计分析 |
4 结果 |
4.1 MI卵母细胞成熟与受精的发育潜能 |
4.2 冷冻精子对胚胎发育的影响 |
4.3 原核期注射载体对胚胎的影响 |
4.3.1 鲜精ICSI受精原核时期注射载体对胚胎发育的影响 |
4.3.2 原核注射和胞浆注射载体对胚胎发育的影响 |
4.3.3 冻精ICSI受精胚胎原核时期注射载体对胚胎的发育影响 |
4.4 PGD和冷冻对胚胎的影响 |
4.4.1 透明带切割对囊胚形成的影响 |
4.4.2 PGD和冷冻对胚胎发育的影响 |
5 讨论 |
5.1 食蟹猴卵母细胞的资源利用 |
5.2 食蟹猴冷冻-复苏精子受精效率 |
5.3 载体注射对胚胎发育影响 |
5.4 透明带切割对胚胎发育进程的影响 |
5.5 PGD和冷冻技术对胚胎着床的影响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破解技术中立难题——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再思(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技术中立难题之界定 |
(一) 什么是技术? |
(二) 技术中立的诸种含义 |
(三) 法律语境下的技术中立难题 |
二、管制模式 |
三、回应模式 |
四、重构模式 |
(一) 技术价值与法律价值的重构 |
(二) 重构模式下的归责原理和法律实践 |
(三) 技术中立的重新定位 |
五、结语 |
(6)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立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类基因技术概论 |
(一)人类基因技术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
1.基因技术的发展历史 |
2.基因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
(二)人类基因技术发展对法律权利的挑战 |
1.生命权 |
2.隐私权 |
3.平等权 |
4.专利权 |
(三)人类基因技术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
1.促进人类基因技术良性发展 |
2.防止人类基因技术滥用 |
二、国外人类基因技术立法概况及启示 |
(一)国际立法对人类基因技术的法律规制 |
1.《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
2.《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 |
(二)主要发达国家人类基因技术立法概况 |
1.美国宽松型立法模式 |
2.欧盟严格型立法模式 |
3.日本综合型立法模式 |
(三)比较与启示 |
三、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立法存在的问题 |
1.宪法规定缺失 |
2.立法层次低 |
3.法律法规间缺乏衔接性 |
四、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立法规制的完善 |
(一)宪法层面的构建 |
1.明确宣示人性尊严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
2.扩大宪法对主体范围的界定 |
3.完善宪法对基本权利保护的规定 |
(二)制定“人类基因技术基本法”和基因技术专项法 |
1.制定“人类基因技术基本法” |
2.制定基因技术专项法 |
(三)其他法律法规层面的构建 |
1.在刑法中增设相关罪名 |
2.完善行政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高中生命伦理议题教学现状调查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问题 |
1.3 研究的目的 |
1.4 研究的意义 |
1.5 概念界定 |
2 生命伦理教育概述 |
2.1 生命的定义 |
2.2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
2.3 生命伦理教育 |
2.4 生命伦理教育国外研究现状 |
2.5 生命伦理教育国内研究现状 |
3 研究过程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问卷调查法 |
3.2.1.1 学校及个人基本资料 |
3.2.1.2 调查问卷的内容设置 |
3.2.1.3 问卷作答方式和记分 |
3.2.2 访谈法 |
3.2.3 个案研究法 |
3.3 实施过程 |
3.3.1 问卷调查教师情况 |
3.3.2 访谈教师情况 |
3.3.3 个案研究教师情况 |
3.4 资料收集与分析 |
4 调查结果与分析 |
4.1 高中生命伦理议题教学的现状 |
4.2 高中生物教师对生命伦理议题教学的主观态度 |
4.3 高中生物教师对不同生命伦理议题的了解程度 |
4.4 高中生物教师的自我效能感 |
4.5 影响生命伦理议题教学的其他因素 |
4.6 教师授课访谈结果分析 |
4.7 生命伦理议题教学案例分析 |
案例1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生命伦理议题 |
案例2 “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生命伦理议题 |
案例3 “基因治疗”生命伦理议题 |
案例4 “动物实验”生命伦理议题 |
小结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5.2.1 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让生命伦理教师专业化 |
5.2.2 明确发展学生伦理道德的具体内容要求 |
5.2.3 丰富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知识的内容 |
5.2.4 营造浓郁的生命伦理教育氛围 |
5.2.5 建立健全相关教育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高中生物教师生命伦理议题教学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高中学生对生命伦理议题观点测试卷 |
附录三 访谈提纲 |
致谢 |
(9)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设计与分析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2 转基因技术应用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转基因技术应用的内涵 |
2.1.2 公众参与的概念分析 |
2.1.3 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分析 |
2.1.3.1 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 |
2.1.3.2 公众参与制度的功能 |
2.2 公众参与制度的根源分析 |
2.2.1 科学研究目的与公众参与制度 |
2.2.2 民主科学与公众参与制度 |
2.2.3 公共安全与公众参与制度 |
2.2.4 国家治理与公众参与制度 |
2.3 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分析 |
2.3.1 伦理学价值 |
2.3.2 传播学价值 |
2.3.3 法学价值 |
2.4 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理论 |
2.4.1 市场规制理论 |
2.4.2 利益平衡理论 |
2.4.3 社会责任理论 |
2.4.4 程序公正理论 |
2.4.5 制度持续理论 |
3 我国转基因技术应用公众参与制度的背景分析 |
3.1 转基因技术应用公众参与的国际背景 |
3.2 我国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现状 |
3.2.1 投入及成果 |
3.2.2 风险和危机 |
3.2.3 决策与民意 |
3.3 转基因技术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 |
3.3.1 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 |
3.3.2 管理转基因技术的需要 |
3.3.3 探索中国转基因技术的出路 |
4 我国转基因技术法律规范对公众参与的供给分析 |
4.1 规制转基因技术的法律规范初具梗概 |
4.2 公众参与需要更完善法律制度供给 |
4.2.1 技术发展提出的要求 |
4.2.2 已有法规本身存在不足 |
4.3 服务公众参与的转基因法律供给方向 |
4.3.1 确定科学合理的监管原则 |
4.3.2 确立符合国情的监管范围 |
4.3.3 优化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
4.3.4 建设协调融洽的监管体系 |
4.3.5 增强法律规范语言的确定性 |
5 我国转基因技术应用公众参与现状的实证分析 |
5.1 国内已有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评析 |
5.1.1 科技决策和社会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
5.1.2 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 |
5.1.3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5.1.4 总结 |
5.2 转基因技术公众参与的问卷调查 |
5.2.1 调查对象和方法 |
5.2.1.1 问卷设计 |
5.2.1.2 调查对象和地点 |
5.2.1.3 调查方法 |
5.2.2 公众参与实证调查统计分析 |
5.2.2.1 调查群体构成描述 |
5.2.2.2 公众认知与态度调查 |
5.2.2.3 公众参与意愿调查 |
5.2.2.4 公众参与能力调查 |
5.2.2.5 公众可参与阶段与方式调查 |
5.2.3 调研结论 |
5.3 总结与反思 |
6 欧美转基因技术公众参与制度的比较考察 |
6.1 欧盟转基因公众参与的实践评析 |
6.1.1 欧洲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基础 |
6.1.2 欧洲公众参与决策的制度和程序 |
6.1.3 欧洲实现公众参与的保障 |
6.2 美国转基因公众参与的现状分析 |
6.2.1 转基因公众参与已有制度基础 |
6.2.2 公众参与模式与主体结构良好 |
6.2.3 转基因公众参与面临诸多问题 |
6.3 比较与总结 |
7 我国转基因技术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议 |
7.1 明确制度理念 |
7.1.1 科研为公 |
7.1.2 民主决策 |
7.1.3 公开透明 |
7.1.4 科学安全 |
7.2 确立制度原则 |
7.2.1 平等与民主原则 |
7.2.2 深入技术原则 |
7.2.3 全过程原则 |
7.2.4 公共利益原则 |
7.2.5 预防与救济结合原则 |
7.3 规范公众参与主体 |
7.3.1 社会公众参与主体的科学划分 |
7.3.1.1 社会公众群体的划分 |
7.3.1.2 群体下的主体分类 |
7.3.2 社会群体应该端正的态度 |
7.3.3 公共利益是公众参与的根本目的 |
7.4 理清公众参与制度的阶段 |
7.4.1 科技决策阶段 |
7.4.2 研究试验阶段 |
7.4.3 市场准入阶段 |
7.4.4 市场流通阶段 |
7.5 确定公众参与的程序、技术与法制保障、效果评估 |
7.5.1 参与程序 |
7.5.2 技术与法制保障 |
7.5.2.1 技术保障的方向 |
7.5.2.2 法制保障的内容 |
7.5.3 效果评估 |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调查问卷样卷 |
附录2研究生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 |
附录3研究生期间的社会活动及奖励 |
致谢 |
(10)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玻璃化冷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哺乳动物卵母细胞及胚胎冷冻研究综述 |
1.1 胚胎及卵母细胞冷冻的原理及其意义 |
1.1.1 胚胎及卵母细胞冷冻的原理 |
1.1.2 胚胎及卵母细胞冷冻的意义 |
1.2 胚胎及卵母细胞冷冻的发展概况 |
1.2.1 卵母细胞冷冻的发展 |
1.2.2 胚胎冷冻的发展 |
1.3 胚胎及卵母细胞冷冻的方法 |
1.3.1 慢速冷冻 |
1.3.2 快速冷冻 |
1.3.3 玻璃化冷冻 |
1.4 胚胎及卵母细胞冷冻保护剂的选择 |
1.4.1 冷冻保护剂的原理 |
1.4.2 冷冻保护剂选择原则 |
1.4.3 渗透性冷冻保护剂 |
1.4.4 非渗透性冷冻保护剂 |
1.4.5 抗冻蛋白 |
第二章 转基因克隆动物研究概述 |
2.1 转基因克隆研究历史 |
2.2 国内外转基因研究现状 |
2.3 动物转基因技术 |
2.3.1 原核注射法 |
2.3.2 精子载体法 |
2.3.3 胚胎干细胞法 |
2.3.4 病毒载体法 |
2.3.5 体细胞核移植法 |
2.4 转基因研究的实际应用与存在的问题 |
2.4.1 转基因研究的实际应用 |
2.4.2 转基因动物研究面临的问题 |
2.5 转基因研究的前景与展望 |
第三章 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程序化与玻璃化冷冻 |
3.1 试剂和仪器 |
3.1.1 试剂 |
3.1.2 液体 |
3.2 方法 |
3.2.1 转基因供体细胞的制备 |
3.2.2 转基因克隆胚的构建及体外培养 |
3.2.3 囊胚的冷冻与复苏 |
3.2.4 解冻后囊胚细胞计数和凋亡染色 |
3.2.5 基因表达水平检测 |
3.2.6 实验设计 |
3.2.7 数据统计与分析 |
3.3 实验结果 |
3.3.1 不同冷冻方法对复苏后胚胎存活率的影响 |
3.3.2 不同冷冻方法对转基因克隆囊胚细胞数和细胞凋亡的影响 |
3.3.3 不同冷冻方法对转基因克隆囊胚基因表达水平的影响 |
3.4 讨论 |
3.4.1 不同冷冻方法对复苏后胚胎存活率、孵化率的影响 |
3.4.2 不同冷冻方法对囊胚细胞数和细胞凋亡的影响 |
3.4.3 不同冷冻方法对囊胚基因表达水平的影响 |
3.5 小结 |
第四章 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玻璃化冷冻的优化 |
4.1 试剂和材料 |
4.1.1 试剂与仪器 |
4.2 方法 |
4.2.1 转基因供体细胞的制备 |
4.2.2 转基因克隆胚的构建及体外培养 |
4.2.3 实验设计 |
4.2.4 解冻后囊胚细胞计数和凋亡染色 |
4.2.5 数据统计与分析 |
4.3 实验结果 |
4.3.1 不同冷冻保护剂对转基因克隆胚胎冷冻的影响 |
4.3.2 不同时期转基因克隆胚胎冷冻 |
4.3.3 不同承载载体对转基因克隆胚胎冷冻的影响 |
4.4 讨论 |
4.4.1 不同冷冻保护剂对转基因克隆胚胎冷冻的影响 |
4.4.2 不同时期转基因克隆胚胎的玻璃化冷冻 |
4.4.3 不同载体对转基因克隆胚胎玻璃化冷冻的影响 |
4.5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四、转基因技术和冷冻胚胎技术的实验数据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转口蹄疫VP1基因奶山羊体外胚胎生产及冷冻保存[D]. 褚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1(01)
- [2]猪胚胎冷冻技术的研究历程与未来展望[J]. 高妍,郑毅,官员. 中国猪业, 2020(02)
- [3]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食蟹猴胚胎操作中若干技术效率的分析[D]. 张安然. 华南农业大学, 2018
- [5]破解技术中立难题——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再思[J]. 郑玉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 [6]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我国人类基因技术立法规制研究[D]. 蒋桢. 河南大学, 2016(03)
- [8]高中生命伦理议题教学现状调查与建议[D]. 章冬萍. 杭州师范大学, 2016(08)
- [9]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 刘渊博. 华中农业大学, 2015(06)
- [10]转基因克隆牛胚胎的玻璃化冷冻[D]. 许文兵.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