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法律论文-杨秋林

银行破产法律论文-杨秋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银行破产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银行破产,制度缺陷,完善立法

银行破产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杨秋林[1](2019)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少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必须破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退出市场经营。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迫在眉捷。(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王子健[2](2019)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一些问题商业银行的破产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效益低下的问题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不断的立法进行规范化治理。基于商业银行在整体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破产并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容易退出市场竞争,商业银行的破产的处置失当会造成“挤兑”风潮与冲击其他产业的发展,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作为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发挥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职能,构建科学、有效的安全金融网来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传导。在法律的视角下不断的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不断优化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职能制度体系,通过强化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中职能,来促进银行业经济效率的提高,毕竟商业银行资产的挥发性要求资产处置时间必须合理。在经济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经济行为、行政行为等,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规范中明细化和具体化银行业的监督主体的职权,尤其是在商业银行破产中要缕清央行的审慎监管职能,在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与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职能相协调,在全球银行业监管中央行监管职能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审视我国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审慎监管的职能的发挥具有强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做好央行其他职能的辅助发挥作用,对于最后贷款人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其职能,相对于央行采取间接最后贷款人职能发挥方式,凸显直接最后贷款人角色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具有必要性,直接最后贷款人可以更加高效性和专业性,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有很强的积极作用。同时认识到央行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作用,央行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具有正当的合法性与普遍适用性,以存款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为纽带,实现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对于破产工作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审慎监督与商业银行破产时对于储户的资金安全保障。对于最后贷款人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都要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解决上,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减少道德风险带来的效应,加强业界内部的监督机制建设与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设计,同时在外部强化相应银行资本间流动的约束。最后贷款人职能与存款保险制度在其联系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间的互动与协调,制度间的衔接与交叉可以更具有效率的进行商业银行破产危机的防范与控制,央行审慎监管的职能不仅贯穿于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始终,更应该体现在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履行中。健全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实现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顺应世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探索适应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治现代化体系建设,让金融业发展更好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与长期稳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勾清芸[3](2019)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出来。一旦其发生破产情况,不仅会对大众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的甚至还会发生经济危机。纵观我国当下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接着提出了我国当下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不同,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9年04期)

张淑杰,张登杰[4](2018)在《银行票据业务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风险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与银行有关的票据纠纷这一类型的案件频繁出现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本文通过案例引出《破产法》关于个别清偿的条款与《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的相关规定的适用标准的冲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角度出发,分析银行、企业等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体情形以及突出票据法中的"无因性"等问题的理解。(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期刊2018年17期)

胡琪靖[5](2018)在《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在破产法领域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营业务,为保障贷款安全,银行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当出现特定事由的时候适用的加速到期条款。加速到期条款由银行制定的,如果制定的触发因素过于严苛,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有的企业可能由于银行过于严格的执行加速到期条款使得资金链的断裂最终走向破产,所以应该对该条款进行适当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吴辰[6](2018)在《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的破产是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经济现象,也是对市场竞争,即优胜劣汰的真实反映。但是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对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与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影响,包括其应对风险的脆弱性和巨大的负外部效应,各国对濒临破产的问题银行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通过重整力求挽救具有重生希望的商业银行,这就体现了破产重整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它的建立也是对利益调整机制的变革。由于重整制度的利益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关系较为复杂。其中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利益等各方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然而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存在冲突或矛盾,因此,协调各方利益以达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目标,也是重整的重点内容。重整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更好的处理并解决主体间的冲突,平衡机制的理念必不可少。从实践角度看,破产重整制度一直是法学界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不能仅仅按照普通企业处理,而处理期间会出现利益冲突的体现,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以及重整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寻求利益平衡就是重整制度的目标和方向。从整体看,探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兼顾公权力干预与私法自治的平衡是推动金融业秩序稳定的法律途径。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以利益平衡理念为导向,以实践经验为完善立法的基础,探讨在利益平衡机制下,解决破产重整中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本文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是一种法律思想和立法理念,在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思想是重整成功的基石,具有指引作用。从立法与司法方面,重整制度的的适用应确保多方利益的平衡,通过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对商业银行的重整效果,为挽救银行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做出努力。本篇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以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概念、历史沿革作为切入点,引出有关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同时,分析商业银行重整的特殊性,并通过重整标准、立法模式揭示出当前重整制度的法律理论。第二章明确了破产重整中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扩大到与社会之间的冲突。首先分析银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其次以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作为研究对象,最后从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角度分析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第叁章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平衡进行了法律考量。通过从利益平衡的基础理论深入逐层分析如何将监管制度融入利益平衡思想,是破产重整中的平衡的到充分体现。同时,基于对个案的实证分析,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提出实现平衡化奠定基础。第四章主要是探究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点,从而实现程序运行中的利益平衡。首先寻求利益平衡点,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提出针对我国重整制度的建议,最后以利益平衡思想贯穿全文,提出实现重整中利益平衡的构思,为达到重整目标铺垫基石。(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3-18)

葛静霞[7](2018)在《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比较商业银行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的区别,其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银行破产的现实必要性。然后从立法模式、前置挽救措施、破产启动标准、破产清算程序以及辅助银行破产的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展开比较研究,最后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破产法律规定进行思考,指出我国银行破产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破产法的价值,点明破产的主旨是救济。再针对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指出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基于银行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的区别,建议我国银行破产立法采用二元立法模式,即银行破产适用专门的法律。文章第二部分围绕银行破产前置程序开展比较,基于银行特殊性,政府在银行陷入危机时都不会直接宣告破产,而是先行挽救。文章从适用条件、机构组成、计划实施叁个方面对银行接管制度和银行托管制度进行比较。进而思考我国银行在发生信用危机时应当如何挽救,认为银行接管制度是较为稳当的一种前置程序。文章第叁部分围绕银行破产程序启动展开对比,当挽救失败,银行就需要及时退出市场,避免风险扩大。银行破产标准是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文章就列举主义破产标准和概括主义破产标准进行比较,得出对我国银行破产标准的启示,即我国银行破产标准设置需要以成熟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为依托,将破产标准与银行管理制度进行配套。文章第四部分是围绕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后各国的处置措施展开比较,首先分析了银行破产清算程序的价值是最大限度保存银行价值从而使其便于出售或清算,接下来对英国银行破产程序和美国银行破产清算机制进行对比,进而思考我国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处置措施。文章第五部分围绕为辅助银行有序退出市场的存款保险制度展开比较,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作用和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肯定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破产中的作用,比较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最后提出对我国已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3-01)

荣大林[8](2017)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金融机构优胜劣汰是避免不了的,曾经在中国银行破产是那么的遥远,以至于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储户都没有足够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然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以及允许商业银行破产政策的提出,大大提高了银行破产理论上的支持。本文从我国具体国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外成熟的银行破产案例,来提高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之目的和宗旨是要建立起一整套的银行运行机制,特别是银行的退出机制,这样能够更好的挽救存在问题的银行,从而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银行破产带来的不良影响,以此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保障银行规范退市。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允许商业银行破产的政策在我国也被推出,这也可以看出我国在金融体系改革上的决心,也释放出金融业发展需要更加市场化的信号,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尽快得到完善,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银行破产制度。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本章对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进行归纳。其次,通过对商业银行破产的具体分析,得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与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再次,为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人民币加入SDR之后,我国金融业在面临国际、国内的压力下,更加需要通过破产法律制度来提高我国金融体制的合理性和竞争力。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是通过普通法律来调整银行破产程序的,在具体的破产申请主体、重整程序、清算程序中存在一些不足,对此来提出一些具体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借鉴,能够得出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启发,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指引的作用。主要探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该部分着重对几个主要的程序进行分析和补足建议,从立法模式、监管机构、破产重组、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和配套保护制度几个方面,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应该首先确定调整破产的法律,在这基础上在对以上提到的问题进行细节上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7-05-24)

郭艳杰[9](2017)在《破产程序中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的问题是,银行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形时,银行有权扣划债务人在该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以下简称“扣款还贷”)时,在破产程序中,银行依据该扣款还贷条款实施的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该行为的法律效力。通说认为,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因存款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存款所有权由银行所有,债务人仅享有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债权,进而认为银行实施的扣款还贷行为是在行使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银行可基于扣款还贷条款以及《破产法》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规定,对债务人银行存款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因而,在破产程序中,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合法有效的,通过抵销制度,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交叉债权消灭。通说的观点将存款人存入银行的法定货币与因此形成的存款货币混为一谈。存款人将法定货币存入银行后,该法定货币转化为存款货币。存款货币以银行账户余额为表现形式,具有与法定货币一样的流通支付功能,是受存款人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存款人支配存款货币就如同实际支配法定货币一样,应当跳出物权客体应是有体物的桎梏,认可存款人对存款享有所有权,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因存款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应是货币保管关系与投资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清偿和抵销是两种并列的债的消灭原因,两者并不存在包含关系,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是在行使抵销权的观点混淆了两者的关系。银行与债务人因扣款还贷条款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银行依据该委托条款实施的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无异于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因此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债的清偿行为。由于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债的清偿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该清偿行为因违反《破产法》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而无效。但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若银行仍可向管理人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则将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认定为无效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基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因存款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货币保管关系与投资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并非债权债务关系,且存款人享有存款所有权,银行行使抵销权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因而,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在破产程序中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银行亦不能主张行使抵销权使其债权优先获偿。(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宋吉洋[10](2017)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是公司企业市场化退出方式之一,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尝试过破产退出的实践。作为竞逐于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商业银行既有破产可能,又有破产必要。同时,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其特殊的经济地位和特殊的负债式业务经营特点,使得破产方式的退出有别于一般企业法人。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通过行政化措施对问题商业银行采取善后性的补救,其效果并不理想,这种隐形的国家信用支撑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保障日显乏力。考虑到商业银行破产退出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秩序的动荡,以及存款债权人这一特殊群体利益,有必要对其破产予以法律规整。本文研究思路分为四层逻辑结构:从破产相关的基础理论研习到商业银行破产的现状介绍与问题剖析,再到国外经验的对比分析,最后提出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规范的立法建议。在基础理论方面,对比分析商业银行破产与普通商事主体破产的区别,分析商业银行破产的价值及规范其法律的属性,深入研讨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独特性及规范商业银行破产行为的积极意义等;在现状描述和缺陷指出方面,针对规范商业银行破产行为的《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等进行铺陈,并指出规范在操作性上的不足,破产启动困难,预防和救助不畅,主导性不明确等;在引介域外相关经验方面,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特殊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以及特殊的“监管性标准”和破产处置机制,并总结出可供借鉴的一般性做法;在针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改进举措方面,从接管到破产启动和重整程序以及清算程序等处置措施,在标准和主体方面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明确相关标准和主体范围及其权限。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针对各种措施的启动标准进行量化,提出系列资本档的客观量化标准,规范接管、破产启动、破产宣告的开始,并针对各阶段相关措施和主体间的关系、权限予以明晰,试图从多角度对草拟颁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条例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银行破产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一些问题商业银行的破产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效益低下的问题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不断的立法进行规范化治理。基于商业银行在整体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破产并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容易退出市场竞争,商业银行的破产的处置失当会造成“挤兑”风潮与冲击其他产业的发展,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作为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发挥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职能,构建科学、有效的安全金融网来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传导。在法律的视角下不断的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不断优化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职能制度体系,通过强化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中职能,来促进银行业经济效率的提高,毕竟商业银行资产的挥发性要求资产处置时间必须合理。在经济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经济行为、行政行为等,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规范中明细化和具体化银行业的监督主体的职权,尤其是在商业银行破产中要缕清央行的审慎监管职能,在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与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职能相协调,在全球银行业监管中央行监管职能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审视我国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审慎监管的职能的发挥具有强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做好央行其他职能的辅助发挥作用,对于最后贷款人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其职能,相对于央行采取间接最后贷款人职能发挥方式,凸显直接最后贷款人角色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具有必要性,直接最后贷款人可以更加高效性和专业性,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有很强的积极作用。同时认识到央行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作用,央行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具有正当的合法性与普遍适用性,以存款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为纽带,实现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对于破产工作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审慎监督与商业银行破产时对于储户的资金安全保障。对于最后贷款人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都要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解决上,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减少道德风险带来的效应,加强业界内部的监督机制建设与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设计,同时在外部强化相应银行资本间流动的约束。最后贷款人职能与存款保险制度在其联系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间的互动与协调,制度间的衔接与交叉可以更具有效率的进行商业银行破产危机的防范与控制,央行审慎监管的职能不仅贯穿于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始终,更应该体现在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履行中。健全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实现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顺应世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探索适应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治现代化体系建设,让金融业发展更好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与长期稳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银行破产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1].杨秋林.商业银行破产中的法律问题研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王子健.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勾清芸.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

[4].张淑杰,张登杰.银行票据业务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风险探讨[J].今日财富.2018

[5].胡琪靖.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在破产法领域的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18

[6].吴辰.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8

[7].葛静霞.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宁波大学.2018

[8].荣大林.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7

[9].郭艳杰.破产程序中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研究[D].吉林大学.2017

[10].宋吉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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