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与网上版权贸易中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的研究

网络出版与网上版权贸易中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的研究

陈彩虹[1]2004年在《网络出版与网上版权贸易中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出现了一片繁荣发展的局面,但是版权贸易的严重逆差也成为我国贸易发展中的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应用,网络对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的影响也日益凸现,网络出版和网上版权贸易也给我国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我国网络立法的落后特别是目前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的严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网上版权贸易发展的严重障碍。本文主要从版权产业的网上发展——主要是网络出版和网上版权贸易——的角度出发,着重讨论了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结合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从网上版权保护的客体、网上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原则、网络版权侵权的救济和网络版权保护的管辖等我国网络版权贸易存在的困境中来探讨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法。其中,在网络出版和网上版权贸易中出现新的客体如数据库、多媒体作品在我国着作权法中还未能找到有效保护的法律条款,笔者以数据库为例,从我国网络出版和网上版权贸易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着作权法中对网络出现的新客体应采用开放式的定义加强网络环境中层出不穷的客体的保护。由于网络中不同主体对版权保护的作用不同,笔者分别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普通用户的角度出发,讨论了不同主体的不同侵权责任原则。网络管辖权关系到一个国家主权特别是文化安全的问题,本文也给予了重点的讨论,认为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传统的管辖已经难以适应网络中侵权行为管辖的确定,有必要参考国外某些国家的做法重新制定新的管辖原则。此外,在网络环境下,侵权救济、网络版权托管制度等都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笔者在文中也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应该在着作权行政管理机构下设立一个专门的调解组织或仲裁机构来解决处理网络中的版权许可使用费用和侵权纠纷问题,而在版权人和出版公司来说,网上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起了沟通的桥梁作用,也是防止网上版权被侵权的重要手段。

孙妍峰[2]2014年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版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使得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产业也逐渐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作为人们重要的精神组成部分——文学,在与互联网邂逅之后,诞生出“网络文学”这一新兴的文学样式。网络文学主要以网络原创小说为主,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已从最初的边缘文学发展成为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学网站也从最初的非营利性网站逐步发展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为广大的网络作家和读者提供发展平台的服务商。本论文主要对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版权问题进行研究。网络文学出版是数字化出版的一个分支,提到出版就涉及到版权问题,对于版权问题的研究对出版的意义重大。数字版权相对于传统版权来说,无论在管理还是运营上都需要新的技术和理念来支撑。网络文学发展进入产业化时期,版权的生产、销售成为文学网站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开发版权的过程中,版权困境切实存在,要想解决这一困境,除了从基本的概念入手,如解决技术上、法律上、思想观念上、经济上的问题外,还需要具备新时代平台合作的战略眼光,利用强大的网络资源,互联互通,将网络文学版权的开发进行到底。因此本文以网络文学的数字版权问题为研究对象,研究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的思路。全文共分四章:第1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总结国内外的文献研究,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2章概述了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以及网络原创文学网站的发展,突出网络文学一路走来在各个阶段所呈现的特点。同时还介绍了网络文学的版权,主要包括网络文学版权的特点及网络文学的版权贸易。第3章的着力点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版权困境,主要分析了我国网络文学的版权困境及出现版权困境的原因,通过对版权困境的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从技术上,法律上,文化上对其成因进行探讨。第4章给出了解决版权困境的良方,提出在技术上和法律上的版权保护措施,并提出解决版权困境要从版权文化价值观的普及入手,并且在前人研究的全版权运营的基础之上,还提出优化产业利益链条的具体措施及全网络平台版权共享与开发的策略。最后分析了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前景,并为其发展提供了一些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网络原创文学为例,从传播学、法律以及文化的综合视角对网络版权进行微观分析,并通过典型案例对其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弥补近年来对于网络版权案例研究的不足。本文放眼新文学网站,以创世中文网的兴起与发展为例,提出网络文学版权的平台渠道合作战略,并且创新性地提出了网络文化价值观对于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还提出了解决付费问题的方法,即弱化单一付费模式——采用精彩回帖赚积分抵扣阅读费等方法。

赵玥[3]2017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着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叁,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着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着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叁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着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着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着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成本显着提高,着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着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着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叁,探讨了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着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着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着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叁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叁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叁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着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着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着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着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叁,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着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着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着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郑舜钦[4]2008年在《网络出版中的版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作品数字化技术的成熟和社会大众阅读方式的转变,我国传统出版业正面临着一场数字化的冲击波,传统出版业开始转型,与网络出版融合发展成为转型的方向。作品数字化和网络出版快速发展对我国传统版权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传统版权法律制度的一些原则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了重构。版权人权利的扩张引起了网络出版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平衡,造成网络出版发展的法律制度困境。本文探讨了网络出版中创作者(版权人)、出版者(传播者)、使用者(消费者)的不同权利内容。认为传统版权法的基本制度在网络出版中还是适用的,但是由于网络出版中版权人权利扩张和法律概念内涵变化,因此,重新界定网络出版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势在必行。本文在探讨网络出版中的网络浏览、作品数据库保护、复制权、发行权、技术措施、版权限制等问题时,借鉴了版权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等国家网络版权法律制度。分析我国目前网络出版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本文通过四章展开分析和论证:第一章概述了网络出版的概念与内涵,明确本文研究的主题和范围。介绍了我国网络出版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和行政管理制度,分析提出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介绍了我国传统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在网络出版中的制度安排。第叁章通过对WCT、WPPT等“互联网条约”和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版权制度的比较分析,重点分析我国目前网络出版中的不同主体的版权权利内容与缺陷,剖析了我国在网络作品版权保护上的不足,努力说明传统版权在网络出版延伸所产生的问题与解决的方法。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法律思考:以利益平衡原则完善我国的制度设计、完善作品保护法律制度、统一行政管理部门与出版监管平台、以完善作品使用许可和集体保护制度。本文希望通过对网络出版中版权冲突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对平衡各方利益、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有所裨益,另一方面也能为传统出版的顺利转型和快速发展提供法律制度参考。

王光文[5]2012年在《论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应对》文中认为我国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纠纷案最早出现在2006年,频繁发生于2008年以后。本文紧扣时代发展脉搏,问诊网络产业难题,努力将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和应对这一课题推向深入。在研究中,笔者致力于相关学科理论、方法的交叉融合;致力于形成不断拓展、深化的问题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纵深剖析,尽可能地发掘其深层次问题;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相关法制理念、理论、适用的比较,试图寻求解决视频网站版权侵权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对现实难题的关照、对相关理论的创新、对相关法律的解读以及原因分析后的建言献策,力求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不但给包括版权所有者、授权传播者、授权生产经营者在内的版权产业主体带来了巨大损失,使视听作品的投资者和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更给自身造成了赔偿负担和负面影响。拥有3.25亿用户的国内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治理,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最直接反映,是全民知识产权教育的最生动教材。如果视频网站版权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但其自身只能生存在视听产业价值链低端,徘徊于法律“刀口”边缘,而且我国的整个视听产业都会深受影响,创意不足、创新乏力的视听产业现实困境可能难以改变。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所牵涉的因素极为复杂,如版权法以及相关民法、刑法、行政法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局限和优化,国家、版权所有者、视频网站经营者、投资者、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中的价值链关联者、主管部门、网民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视频网站在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等等。本文对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全面梳理,尽可能地找到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现象的法律原因和经济原因,并从版权立法和司法、行政立法和执法、社会力量保护以及视频网站自身履行注意义务方面,设计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方法和路径。同时,本文对司法界、理论界、实业界争议颇多的一些问题和悬而未决的一些案例进行了分析,尝试将理论范式转化为实践操作层面的方法和工具,以有效指导视频网站摆脱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发展困境。在我国《着作权法》第叁次修订启动之际,笔者就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完善版权侵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既要体现“乱世用重典”的强保护理念,又要尽可能地以最小的刑罚资源达到最大的防范效果,同时也要加强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协调一致性,以实现版权法律运行效益的最大化。应对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还应发挥行政立法、执法和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包括优化行政立法和执法、培育应对视频网站版权侵权的社会力量。如果说版权立法是主导,那么行政立法、执法和社会力量就是保障。尤其在版权相关法律存有欠缺的背景下,行政立法、执法甚至会影响整个网络视频业的发展趋势。同时,应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版权所有者主动维权、形成版权保护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发展版权贸易、运用必要的技术措施。视频网站主动履行、尽到注意义务,是国家版权制度在视频网站自律层面的落实和体现,是视频网站内部法制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走出版权侵权案件频发困境的内部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一条件,视频网站才具有了合法性基础,才能在自我把关、自我约束中实现可持续发展。视频网站提高创意能力,就是提高其对版权侵权的免疫力。这是因为,创意行为在本质上与模仿、抄袭、仿冒、复制、盗播等行为相冲相克,创意的进驻就是侵权的消减。为了减少视频网站自身及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为了提升视频网站的产业能级和产业层次,本文设计了视频网站的产业价值链升级路径,提出了视频网站的创意产业升级构想。

宗艳霞[6]2017年在《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双轨制"保护,行政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带来新课题。自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网络着作权进一步呈现出内涵扩大、技术性增强、开放性增强、保护难度加大等特点,网络的开放性催生出越来越多的网络着作权违法行为。伴随着着作权在网络空间的异化,现行的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着诸多冲击与挑战。本文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其中涉及到网络着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度予以综合考察和分析,指出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并结合对美、英、法、韩等发达国家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除导论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章网络着作权概述。通过概念界定,厘清网络着作权与着作权、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与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立文章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第二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基础理论。本章界定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内涵,梳理该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并着重分析其制度本质;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进行比较,揭示出该制度具有公法性、法律性、行政性的特点,并基于此分析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针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理论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从正当性概念着手,在传统与现实语境下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予以考量,论证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符合公共利益。此外,本章还分析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结构及指导原则,初步形成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架构。第叁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本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法规的考察,对其中的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剖析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救济等相关制度,并阐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网络着作权行政救济的积极意义。第四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域外经验。本章主要选取美国、英国、法国、韩国为研究对象,分析考察上述国家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及其运行状况,重点介绍各具特色的行政法保护措施,评价各国针对网络着作权保护颁布的最新法案,并分析指出其对完善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启示。第五章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现实问题。本章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网络着作权行政实体法律制度缺失、网络着作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欠缺、网络着作权行政执法面临突出问题、网络着作权行政救济体系不完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力分散等。第六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完善。针对前文所述问题,提出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网络环境对着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提供解决之道。本文研究的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问题,宏观架构和微观策略都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期望通过行政法保护措施的研究,改良网络空间着作权的保护现状,为治理网络背景下猖厥的着作权违法行为提供法律对策与建议。

张西昌[7]2013年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化的时代语境中愈发显现出矛盾性的生态尴尬。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知识资源日益消减;同时,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认同,传统手工艺又被作为一种遗产资源予以消费,在当代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角色。对于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上。本文以法理为依据,突出客观现实对立法研究的反证作用,侧重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并结合定性分析、比较分析和图像分析等方法,试图将法学研究与艺术学研究相结合,挖掘和梳理传统手工艺行业与知识产权立法之间的需求关系,以图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基础研究,进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的路径选择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从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由于专业的隔阂,使得大多数的法学工作者无法深入到传统知识形态的内部去理解问题,仅是将其作为一个浑沌的整体去对待,择其点斑,置入预设的法理框架之内予以探讨。其结果是,无法对研究对象做出“分型、分类、分层次”的针对性研究,因此,在立法建设上也便无法具体化,从而影响到立法建议的可操作性。笔者试图从传统手工艺历史纵向和文化横向的两个维度入手,对其文化传播和知识保障体系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区域及国内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对目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解析。尤其集中解决在传统手行业中所凸显出来的焦点冲突之上,经过对此类问题的剖析,以求展现传统手工艺及其相关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复杂现状。笔者认为,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生态发展的机制问题。同时,立法研究也不仅仅只是针对法理层面的探讨,而应是注重将立法与执法环境相结合,在充分了解保护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挖掘知识资源权益主体的底层声音,并与国际立法相结合,不断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创新的过程。

李钢[8]2017年在《“转换性使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转换性使用”是美国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的判断因素,其源自于理论学说并经美国司法判例援引和发展。虽说“转换性使用”的司法适用才不过二十来年,但其在合理使用案件中的适用呈现出迅速扩张的趋势,甚至出现了法官“过分”依赖于该标准的现象。探寻这一发展趋势的内在动因,并合理解释这一现象,能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本文试图通过历史考察、规范分析和功能分析的方式厘清“转换性使用”的本质属性,并通过对其运行效果的考察和理论质疑的反思,为我国《着作权法》如何借鉴“转换性使用”提出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转换性使用”的历史考察。合理使用制度源起于英国司法判例对合理节略标准的讨论,转换性判断在许多案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美国1976年《版权法》在1841年Folsom案中叁个判断标准的基础制定了 107条,确立了合理使用的四个判断标准。1984年的Sony案中法官关于第一个判断标准是否包括“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因素存在争议,而Leval法官在其《论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文中强调第一个判断标准之中应包含“转换性使用”因素。在1994年的Campbell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运用Leval的“转换性使用”理论认定“戏仿”构成合理使用,因而确立了其作为合理使用第一个判断标准中的判断因素的地位。在其后的二十多年中,“转换性使用”在美国合理使用案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并成为处理形象权纠纷法律准则。“转换性使用”的历史发展表明其属于法官创制性规范。第二章“转换性使用”的规范属性。把握“转换性使用”的关键应以认识其规范属性为前提,包括语义分析、价值分析和效力分析叁个方面。从语义上看,“转换性使用”呈现出空洞化的特征,具体意义依赖于特定案件所提供的语境。但从价值属性的层面上看,“转换性使用”则蕴含鲜明的功利主义价值观。而从司法适用效果上看,“转换性使用”对合理使用的认定具有超越其他判断因素的影响力。因而,“转换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道德化的一般条款属性。第叁章“转换性使用”的制度功能。对“转换性使用”的一般条款属性的进一步理解应当从法官视角认识其制度功能。在合理使用案件中,法官的判决需要以版权法提供版权保护范围、侵权认定标准和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等方面的规范为大前提。美国版权法对专有权采取了“权利束”的立法模式,使得版权保护范围具有宽泛性和易拓展性的特征,被告则难以获得侵权豁免的机会。在版权侵权的认定中,“接触可能性”在事实上有利于强化在先作品的排他性,而“实质性相似”则是版权保护范围扩张的直接后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对版权作品的自由利用也不发挥任何的积极作用。相对于版权保护范围和侵权认定规则的僵化性,合理使用则负担着在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构建版权动态平衡的作用,因而客观上使法官拥有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转换性使用”的引入客观上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套上了功利主义的“缰绳”。第四章“转换性使用”的运行效果。合理使用制度直接体现了版权功利主义立场,但要充分发挥合理使用制度促进版权公共政策目标的功能尚需司法介入的配合。法官借助“转换性使用”使自己成为事实上的公共政策制定者,直接影响了与版权有关的科技政策、文化政策和产业政策。在科技方面,复制依赖型技术对版权作品的利用因具有转换性而获得侵权豁免,契合了有关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公共政策。在文化方面,后现代艺术对版权作品的挪用也因具有转换性而获得侵权豁免,因而在事实上契合于多元文化主义的文化政策。在产业发展方面,大数据时代的本文挖掘同样因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具有转换性而获得侵权豁免,事实上有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美国的司法实践表明,“转换性使用”的引入有利于法官运用合理使用规范化解科技、文化、产业发展所面临的版权法困境。第五章“转换性使用”的理论争议。对于美国《版权法》107条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批评者认为其既不具备理论上的一致性也无法为其司法适用增加任何的可预见性。但近些年的实证研究表明,“转换性使用”的引入使合理使用的司法适用更具有连贯性,极大地提升了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当然,对于“转换性使用”同样存在定义的非确定性和司法适用的非一致性质疑,学者们因此提出了引入辅助性判断标准、转换解释视角、限定适用条件等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对于针对“转换性使用”的理论质疑与完善建议实质上是“法律确定性”观点的具体体现,而对具有一般条款属性的“转换性使用”而言,其不过是无需遵循的悖论。第六章“转换性使用”的启示与借鉴。“转换性使用”产生原因和其具有的一般条款属性,对我国《着作权法》第叁次修订中合理使用规范的完善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我国着作权法的修订应当以克服其所面临的现代化困境为目标,而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确立则成为不可替代的解决措施。“转换性使用”的一般条款化,一方面具有克服版权法滞后性的功能,另一方面使法官获得足以影响公共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基于“转换性使用”的启示,我国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应当以“增进作品利用价值”为核心内容,并遵循“特别条款优先”和“叁步检验法优位”两项原则。总之,构建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是我国《着作权法》面向未来的革命性变革。

肖洋[9]2013年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提出数字出版已成为我国新闻出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一五”以来,我国数字出版业产值从2006年的213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377.88亿元,年均连续增长率远超其他行业。同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与产业发展的不均衡现状并存,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欣欣向荣与各地区发展水平差距形成鲜明对比;数字出版产业市场主体布局不均衡,产业构成复杂,各产业群由于不同的技术特点和资源禀赋形成等级优势和主体布局的差异,引发盈利模式、技术标准与数字版权等困扰;数字出版产业的资金与人才队伍相比其他产业存在较大瓶颈;国内外数字出版发展水平存在明显落差。国内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家高度重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纷纷出台。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部分也强调“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鼓励以数字化为代表的新兴科学技术与传统文化事业相结合,培育和打造新形态的文化产业,并集中优势提升文化产业的规模和集约化程度,促进文化产业的专业化发展。基于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战略研究是文化强国建设、出版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这一新的战略时期作出的决策研究,其战略权衡和评估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内在需求;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转变信息时代经济增长方式的新途径:也是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认识、机制创新、产业升级、制定合理战略的重要保障。我们迫切需要制定未来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引导数字出版产业的稳健发展。本文从结构演变——区域分工——发展阶段叁段论的形式来系统构建产而业发展战略的理论体系,促进国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理论的中国化。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的理论推演,即产业发展理论的本土化和专业化。对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的探索涉及结构链式战略、区域分上战略和阶段周期战略叁个研究层面,既要对现有战略实施存在的问题反思,又要构建新的战略体系,以形成连贯的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的逻辑结构。论文第二章对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现状进行描述性研究,围绕产业环境、体制格局、产业结构、企业分类现状分析产业发展格局,梳理产业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存在的瓶颈问题。并选取当前数字出版产业实施中较有代表性的叁种战略——产业集群战略、“走出去”战略、竞争力战略,剖析战略实施现状并反思存在的问题,指出叁战略存在的结构性缺陷、空问性缺陷和时问性缺陷。第叁章定量研究数字出版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规模高速增长之间的相关性,阐释国外数字出版产业结构现状,构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结构演变的动力模型,提出数字出版产业结构优化的条件和目标。第四章以区域差距、区域分工的产业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国际分工与贸易格局、产业集群为框架系统分析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区域分工现状。指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区域差距足出版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必然结果,区域差距必然引发优势形成和区域竞争,竞争包括地理区域(不同省份)的产业竞争和行业区域的竞争,战略制定的基本任务是要在尊重优势差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协调并刺激竞争。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竞争优势的提升必须解决产业链的规范化和利益合理化、资本的有效运作、数字内容资源与技术资源的科学分配等问题。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内贸易作为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战略的有益补充,需通过创新产品形式,以差异化优质内容拓展贸易,延伸相关市场,以规模经济提升贸易地位,完善层次分工,以国际化商品争取空问。同时,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也需要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支持,驱动贸易结构由产品贸易向资本贸易转变。我国数字出版产业集群因区域配套资源的不完善制约产业集群进一步发展,数字出版产业链较长且不均衡影响产业集群分工合作的水平,各地区对产业集群政策的指向性不强苦扰集群内企业创新发展,数字出版产业集群面临优化升级的困境。而缓解产业集群问题的压力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集群布局,提高专业协作水平,形成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集群,推动东西部产业集群协调发展。第五章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阐释了叁个阶段性问题,一是数字出版产业的细分领域发展阶段如何,二是数字出版产业主导地位的分布如何,叁是数字出版产业生命周期进程和趋势如何。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在发展阶段上存在较大差异性,手机出版、网络游戏、互联网广告处于发展期,数字报纸、在线音乐处于萌芽期,其余多数业态处于成长期,政府和产业自身应依据不同产业的阶段性特点确定其发展战略,在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公共服务等指标上有所侧重。现有产业分类中的互联网期刊、电子书、博客、在线音乐、手机出版、网络游戏、互联网广告处于主导产业地位,数字报纸和网络动漫居其次,且近年来随时间推移,产业均衡性和规模呈现良性发展态势。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处于生命周期的形成阶段,且形成期较为漫长,产业垄断性、市场风险多等状况要持续二十余年。最后一章是在第叁、四、五章理论基础上对战略结构性、空间性、时间性缺陷的修复与创新,将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提炼为结构、区域与阶段叁大战略,下分九个小项的体系构架。其中,“四跨”、文化创新和人才是结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竞争力战略、“走出去”战略、集群战略和非均衡化发展战略构成区域战略的主体,阶段战略则包括产业形成期的梯级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梯级战略指导发展主导产业,保障内容与人才资源、出版产品与服务、市场、体制、产业结构的可持续发展,延续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化稳健增长。

田常清[10]2014年在《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版产业无疑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力量。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全面实施,我国出版产业发展迅速,国际化步伐日渐迈进,如今已俨然成为世界出版大国。然而与美国、英国等强国相比,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整体水平仍然非常有限,走出去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面临全球化背景下日益激烈的国际出版竞争,如何正确分析、评价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及其在世界市场所处地位,认识自身与他国存在的差距,进而有的放矢地找到竞争力提升路径是值得深思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出版产业因自身竞争力薄弱而面临巨大国际竞争压力为背景,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灰色统计、灰色关联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了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内涵、特征及其构成要素、生成路径与理论框架;围绕中外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分析竞争力评价的现实背景与意义;在以上基础理论研究、现实背景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价的技术路径即方法论基础,构建了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和灰色综合评价模型,并通过数据收集与导入,实现了对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横向国际对比与纵向历时性测评。实证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体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提升机会:然而较之于美国、英国等出版强国,我国总体仍处于“较弱”梯度,竞争劣势明显,提高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任重道远。在此过程中,作为产业发展的宏观规划者,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优化对产业发展的调控、监管、扶持以及驱动职能;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中介,行业协会应扮演好监督者、协调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作为产业的微观主体,企业可通过培育要素资源、强化品牌意识、完善管理机制、助推科技创新、加强国际合作等手段全面夯实自身实力。本文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引言部分。本章主要阐述研究背景、意义,利用文献研究法综合梳理中外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并介绍研究方法与框架。第二章是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基础理论研究。一是对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进行概念及内涵探讨,提出了其文化共享性、文化例外性、可持续性、广泛渗透性四大独有特征。二是探讨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理论前提,阐述了它与其他竞争力、产业、政府以及国家文化安全、文化软实力的关联性。叁是确定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理论分析框架,即从微观企业、中观产业、宏观环境叁大系统展开构成要素的细分,并探讨其作用机制及竞争力生成路径,从内部、外部两大角度确定了竞争力分析框架。第叁章是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现实背景与意义。基于基础理论研究确定的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内涵及其构成要素、生成路径与分析框架等,对国际出版产业总体发展概况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出版产业发展现状进行探讨,分析我国出版产业状况以及自身国际竞争力构成要素现状、走出去现状,为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评价及对策研究提供依据。此外,结合现实背景对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的必要性及意义展开探讨。第四章是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与模型构建。首先确定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的技术路径,包括评价目标与原则、评价思路与流程以及评价方法等。在此基础上展开评价指标的理论初选与专家筛选,构建尽可能科学、合理、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最后,结合评价技术路径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具有灵活性、普适性的灰色综合评价模型。第五章是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系统测度与评估。一是从国际角度静态考察和比较中国、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西班牙、荷兰共12个国家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总结我国参与国际出版竞争的优势与劣势;二是从国内视角衡量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2007—2012年的动态演变情况,对竞争力提升的动力与障碍因素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分析;叁是结合测评结果系统总结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内外部制约因素。第六章是我国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策略。根据理论与实证研究结果,分别围绕宏观层面的政府、中观层面的行业协会、微观层面的企业叁大不同产业角色,有的放矢地提出提升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不同重点、方向以及策略。第七章是总结与展望。简要总结研究结论、观点,指出研究中的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对未来的努力方向进行展望。

参考文献:

[1]. 网络出版与网上版权贸易中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的研究[D]. 陈彩虹. 福州大学. 2004

[2].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版权问题研究[D]. 孙妍峰. 河北大学. 2014

[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赵玥. 吉林大学. 2017

[4]. 网络出版中的版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郑舜钦. 复旦大学. 2008

[5]. 论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应对[D]. 王光文. 华东师范大学. 2012

[6].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D]. 宗艳霞.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7].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张西昌. 西安美术学院. 2013

[8]. “转换性使用”研究[D]. 李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9].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研究[D]. 肖洋. 南京大学. 2013

[10]. 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D]. 田常清. 武汉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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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与网上版权贸易中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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