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期待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期待,所有权,合同,分期付款,条件,买卖合同,物权。
合同期待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驰[1](2018)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安全,效率等方面的内容的要求有所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现代的交易中。在这项制度中,卖方为担保价金债权,对买方保留货物所有权而将其占有移转给买方,买方仅能根据债权以及传统的占有理论来救济自身,导致买受人非常弱势。因此,需要一项权利来规制出卖人的行为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与法律地位,而这项权利就是买受人期待权。本文将以介绍买受人期待权的理论为开篇。继而讨论其性质,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议,因界定其性质对于后续讨论以什么样的规则去适用到其转让与保护至关重要。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会介绍包括国内外各学者的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期待权与传统的既得权如物权或债权天然就存在于不同的象限。买受人期待权并不完整。德国的冯·图尔在研究过程中认为从宏观上来看期待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指的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利,而且每一个期待权的详细特性也需要根据未来所出现的权利来进行研究。对于买方来说,他希望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这项权利毫无疑问具备物权性。但相较完整的所有权,该期待权的部分性能弱化不少,如在面对出卖人与第叁人再次订立关于该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时,仅有期待权人地位的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是不如所有权人那么丰富的。由于买受人期待权并非静态,其本身具备经济价值,并且价款支付的越多,其价值越高,故而文章的第二部分将对其可转让性作一个详述。本文认为转让适用的法律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定进行,但因交付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转让性能够促进信用经济市场正向发展,因为价值流动起来才具有意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有权由卖方持有这一点固然能够保证卖方债权,但这也给买方取得货物埋下隐患。卖方完全可以进行重新将货物出卖,或是为自身利益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这些都属于广义上损害期待利益的情形,因此文章第叁部分将详述各种情形并讨论学理上(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对这些情形下买受人有应该有何权利。而文章的最后部分是针对我国立法层面对买受人期待权规制的制度构建的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高锋[2](2015)在《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买卖是现代经济发展下一种常用模式,它对于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没有明确买受人的期待权,这不利于在商品交易中对买受人的保护。文章从学理角度对买受人的期待权展开论述,分析了期待权的法律性质、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措施。(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张雅萍[3](201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期待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不得以任何事由作为拒付租金的抗辩事由。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当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加速支付租金、损害赔偿、解除租赁合同和取回租赁物。因租赁物被承租人实际占有,出租人只是名义所有权人,难以对抗拒付租金的承租人,取回租赁物也难以实现。有鉴于此,应当在融资租赁关系中赋予出租人以期待权,表现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达到一定的期间、欠租连续超过两期或达到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经催告超过一个付租期间仍拒付租金的,承租人应无条件买下租赁物。在我国,出租人期待权的立法需要发挥学说与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的技术性功能,立法上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最终纳入私法体系。(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5期)
陈洁[4](2013)在《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前期待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附生效条件合同是体现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使得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约束法律行为效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运用的也越来越广泛。我国只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几个条文做了简单的规定,对于条件生效前合同的效力没有作出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很概括,不能够应对复杂的社会经济现实。本文从合同成立、生效理论入手,梳理分析了当前对条件成就前附生效条件合同性质的不同学说,对合同的效力做了定性。同时在定性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做了设计与安排。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附生效条件合同基本理论作出解读,包括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功能等,并介绍了我国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的规定,重点分析了我国规定的缺陷,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二部分笔者从合同效力理论出发,梳理了我国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效力性质的学说,比较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果,立论与驳论结合的为条件成就前合同效力性质作出界定。第叁部分以期待权基本理论为基础,分析附生效条件合同中期待权,讨论期待权具体效力内容,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第四部分为条件成就前当事人的期待权保护作出制度安排,分析了几种不同的期待权保护方式,并对当事人就期待权被侵害提起损害赔偿时间、损害赔偿范围、溯及力对期待权保护的影响等难点问题作了深度剖析。第五部分回应文章开头的问题,在上面的分析基础上,为我国附生效条件合同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3-03-25)
刘丽[5](2010)在《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谈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期待权自产生以来,一直是学者争论的中心,在期待权学说发展的历程中,学者们对于期待权的认识,无论是从概念、构成、性质还是范围的界定上,都存在着极大的分歧。本文对期待权的概念、性质、类型、保护等问题做一个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研究的深入与完善。(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C期)
李苹[6](2010)在《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特点即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就买受人而言,其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享有的其实是标的物的期待权。其权利往往会因由于出卖人利用强大的经济地位在订立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由于买卖合同的双方订立合同的核心始终在于合同标的物,因此,买受人的期待权问题即成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即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的几种不同表现形式,性质及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对如何最大程度上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给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商界(下半月)》期刊2010年05期)
王睿[7](2009)在《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期待权之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之期待权地位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其中期待权之让与性争论颇多,这是现代民法关注研究社会生活中所蕴涵的法律实益的主要体现。期待权理论最初由德国法学说判例所提出,作为私权体系的一个分支,期待权是取得完整权利之前的动态过程,是一种不断变化的量的积累。期待权让与性的基础在于保留买主对标的物的占有,随着价金的支付保留买主期待权的价值逐渐增加,加之法律的完备保护使期待权占有具有了较强的对抗力。在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期待权的效力不但可对抗原所有权的受让人,而且还可对抗善意第叁人,实现权利转让的经济价值。(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09年10期)
张华刚[8](2007)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期待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预售成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主要的交易方式。预购人在购买“期房”时,商品房往往没有实际建成,所以,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到预购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之日,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期间对于预购人来讲,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对于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期待权的保护,关系到预购人的切身利益。本文正是基于对预购人期待权保护的目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预购人的期待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若想对预购人期待权的保护进行法律制度层次上的设计,首先要对预购人的期待权相关概念及其性质进行厘定。通过对预购人在预售合同下享有权利的分析,笔者得出了预购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而期待权的性质又与其将来所要取得的权利相关。通过分析,笔者得出了预购人的期待权是一种物权性的债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会引出许多法律关系。在复杂的关系网中,预购人的期待权会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本文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预购人的期待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叁种权利的冲突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预购人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享有了期待权。在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前,预购人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期待权进行相应的处分。本文通过对“期房”转让和按揭的分析,指出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足,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通过对预购人期待权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本文得出结论:要想从根本上完善预购人期待权制度,必须建立预告登记制度。通过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将预售商品房上存在的权利状态予以公示,从而避免权利之间的冲突,降低“期房”转让和抵押的交易风险。(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7-03-01)
纪红心[9](2005)在《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也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保护出卖人的权利,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买卖双方订立何种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围绕的核心始终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因此,确定双方在履行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所实施的其他行为是否有效,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的性质。(本文来源于《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王红霞[10](2003)在《合同期待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远期合同中,合同关系表现为—个从发生到消灭的动态过程,期待履行阶段的存在客观上增加了交易风险。实践要求合同法不能再把合同关系视为一个静态的结果,只对违约行为进行事后的追究,而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对于合同期待履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合同期待权亦加以保护。 合同期待权是一种完整、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性质上从属于合同债权。所谓合同期待权,是指在远期合同中,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期待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获得合同利益的权利。合同期待权既不同于合同既得权,又与一般意义上的期待权有着显着的区别。 侵害合同期待权的形态可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两种,统称为预期违约。保护合同期待权的制度设计应该从这两方面出发。 合同期待权保护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合同判例,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相当成熟和完善。它不仅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深刻影响到若干国际条约的制定。 批判地吸收了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我国的新合同法规定了预期拒绝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来共同保护合同期待权。从制度结构来看,没有明确规定预期履行不能一方面导致不安抗辩权制度本身的混乱,另一方面造成合同期待权保护制度结构不完整。从制度内容来看,在解除合同问题上,合同法并未对明示预期拒绝履行和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加以区分。提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救济措施亦存在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建构我国系统保护合同期待权制度体系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03-12-01)
合同期待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现代经济发展下一种常用模式,它对于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没有明确买受人的期待权,这不利于在商品交易中对买受人的保护。文章从学理角度对买受人的期待权展开论述,分析了期待权的法律性质、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期待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驰.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高锋.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3].张雅萍.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期待权问题[J].政治与法律.2015
[4].陈洁.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前期待权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5].刘丽.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谈期待权[J].商品与质量.2010
[6].李苹.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
[7].王睿.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期待权之转让[J].学术交流.2009
[8].张华刚.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期待权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9].纪红心.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期待权[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10].王红霞.合同期待权保护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