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CPA审计质量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CPA审计质量研究

朱金凤[1]2003年在《我国证券市场CPA审计质量研究》文中指出历史发展到21世纪,我国CPA行业在取得快速发展与长足进步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CPA审计质量低下已经严重损害了行业的社会形象,并引发行业“诚信”危机。如何提高CPA审计质量,重塑行业诚信道德,成为CPA职业界别无选择的首要问题,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CPA审计质量的研究乃当务之急。 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研究CPA审计质量的理论基础,从降低代理成本的角度分析了CPA审计服务市场的产生,并通过对该市场中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分析探究了该市场中CPA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CPA审计质量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次,本文通过对我国审计监管部门近年所查处和披露的CPA审计质量问题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我国CPA审计质量的现状,并以独立审计准则为准绳,分析了“中天勤”事务所在“银广夏”审计项目中的违规行为,研究发现中天勤违反了独立审计准则对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程序、分析性复核程序等的要求。接着,本文通过CPA审计服务市场中上市公司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CPA行业高质量的供给失效及CPA审计质量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叁方面探讨了我国CPA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最后,针对审计质量低下的具体原因,本文就如何提高提高我国CPA审计质量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并充分借鉴了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加强对我国CPA审计质量的监管。

汪菲菲[2]2011年在《签字CPA强制轮换对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世纪以来,国内外相继发生了一系列财务舞弊丑闻,审计质量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签字CPA是否需要强制轮换也同时成为业内讨论的热门话题。自美国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法案法规要求签字CPA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以提高签字CPA的审计独立性,进而提高审计质量。我国也效仿美国,于2004年1月1日实施了签字CPA定期强制轮换制度。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签字CPA强制轮换是否能提高审计质量仍未达成共识。我国实行审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已经7年有余,其效果如何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课题。本文首先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理论上分析了强制轮换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其次,通过介绍和比较衡量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并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审计市场特点,得出盈余管理水平能够较好地衡量审计质量,以及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衡量盈余管理水平的高低。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对我国审计市场分析后得出我国实行签字CPA强制轮换的内在必要性。通过对国内学者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研究成果分析,提出本文的实证研究假设,即签字CPA定期强制轮换与审计质量正相关性,以2008-2009年度中国沪深两市被出具年报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筛选得到1547个研究样本,经过一定调整的截面Jones模型对样本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DA|进行了估计,利用SAS软件对实证模型运行,检验我国实施签字CPA定期强制轮换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签字CPA强制轮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最后,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以及结合我国现阶段审计质量现状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构建新型的审计委托模式、加强审计行业诚信教育和审计行业治理、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和提高违规成本四点政策建议。

费爱华[3]2004年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在当前充满诚信危机的市场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意见已经成为了学术界及企业界的一个谈论焦点,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独立性?有那些因素在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该论文的主旨在于采用实证的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该论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等作为理论支撑,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和结论,结合我国特有的研究背景,提出研究假设,并分别从CPA审计市场中审计需求方、审计供给方和审计监管叁个方面研究各个因素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影响。该论文首先通过对“监管年”前后四年审计意见类型的分布来分析“监管年”前后颁布的规范条例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然后采用logistic回归的方法对筛选得出的1270家样本公司进行实证研究,考虑了11个与审计供给方和需求方有关的因素,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费用依赖性是降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显着因素;在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的相应变量中,事务所的规模、审计任期、异地审计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显着影响,事务所规模越大、连续审计年限越短或变更了审计师以及在异地审计等情况下,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越大,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并不显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量中,除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这个变量外,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影响都不显着,但回归结果中审计委员会设置这个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相反;而对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检验发现注册会计师对待不同动机盈余管理的态度并不相同,审计师会根据审计风险的大小操纵审计意见。另外,和其他研究文献结果一致,该论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特征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有重要的影响。

彭桃英[4]2005年在《审计质量与审计市场行为主体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在经历了本世纪初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重大案例之后,人们对独立审计质量问题更加感到困惑。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和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及资本市场的规模化发展,独立审计的作用却日益重要。因此,加强防范和不断解决独立审计中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将是一个持久的过程。从理论上说,审计质量既是审计信息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及其产品的评价,也是审计市场行为主体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行为的结果;防范和解决独立审计质量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实行适当的审计质量评价和有效的制度变革。而实际上,任何评价体系都难免存在不足,任何制度措施都会因相关行为主体的策略行为和环境的变化而难以持久有效。所以研究在变化的制度背景下审计质量的评价及审计质量与审计市场行为主体的关系,对于引导相关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表面上看,审计质量的评价是一个评价方法问题,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问题是一个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问题。而实质上,这两类问题的背后都隐藏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内在的行为逻辑,也反映了审计的技术特征,而且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本文试图在变化的制度背景下,比较系统地研究审计质量的评价及审计市场行为主体行为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我们在总结其他作者的零散研究成果和分析以往研究不足的基础上,着重集成地研究了叁大紧密相关的问题:(1) 审计质量的概念和审计质量的评价;(2) 审计质量问题产生和制约的机制,即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审计市场行为主体是如何相互作用而共同决定审计质量的;(3) 改善我国独立审计质量的途径。 在导论(第一章)中,我们从列举目前国内外审计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和初步分析以往人们研究此类问题中的不足之处入手,选定了研究的问题,确定了本文研究的主线和所采用的方法。我们也在这一部分里介绍了本文的核心思想、逻辑思路和论文结构。 在第二章里,我们首先依据ISO关于质量的理论,给出了我们对审计质量的定义。接着,我们从审计信息的特征入手,分析了审计质量的特征;再从审计信息的特征和审计质量的特征入手,定性地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我们在同时考虑审计服务供给者和评价者的基础上把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分为四大类:审计资源因素、审计环境(制度)因素、审计风险因素及审计行为因素,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模式。然后,我们评介、分析了各种评价审计质量的方法和模型,引入了审计质量评价的模糊数学方法。最后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角

米宏春[5]2007年在《我国独立审计质量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取得快速发展与长足进步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独立审计质量低下己经严重损害了行业的社会形象,并引发行业“诚信”危机。社会公众在对企业会计信息深表忧虑的同时,也对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提出了质疑。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正面临一次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如何提高审计质量、重拾公众信心,已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独立审计质量的含义、影响因素和评价方法,借鉴企业财务状况评价方法,提出独立审计质量的综合评价方法。其次,通过对有关监管部门近年来披露的审计质量检查、处理情况的分析,揭示了我国独立审计质量低下的现状。接着,本文通过独立审计服务市场中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独立审计行业高质量的供给失效及独立审计质量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叁方面探讨了我国独立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运用博弈理论,分析独立审计质量问题,为提高独立审计质量得出一些有用的启示。最后,针对审计质量低下的具体原因,本文就如何提高提高我国独立审计质量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王恩山[6]2011年在《我国企业对CPA审计的需求》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供给方面的推动与需求方面的牵引。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做大做强等战略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审计市场的供给。但在需求方面,多年来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善,这无疑不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进一步高质量地发展。本文将研究视线定位为审计需求,力求准确把握我国审计需求的现状,探究背后的制度成因,为改善我国审计需求现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本文利用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有关原理为指导,在描述审计需求现状、探究制度成因的过程中,主要取得了以下叁点创新:1.构建了更一般化的企业审计需求决定模型。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企业的审计需求看做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审计需求的有机合成,认为企业的审计需求取决于两个因素:(1)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2)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其中,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取决于利益相关者自身利益与该审计类型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主要是指其对企业审计需求决策的影响力,这受到制度环境的制约,如股权表决制度、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市场化程度等。2.提出了通过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股权回避的方式来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制度改革设想。现行审计委托制度下,股东大会对审计委托事项进行表决时,所有股东的股权都不回避,结果委托权实质性地落在了同时是大股东的经营者手中,经营者提供会计报表,并请人来审计自己,出现审计悖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成功实践以及上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为我国审计委托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充分条件,于是本文大胆提出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在表决审计事项时回避的制度改革建议。同时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了外部股东监督权与经营股东经营权的制衡,建议独立董事选举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对应股权也应回避的制度建议。3.发现并分析了证监会的“审计需求表达困境”。我国当前的IPO制度是核准制,证监会对上市申请不但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面对千差万别数以百计的待上市公司,证监会确需高质量审计的帮助以鉴别申请资料的可信度,证监会因此成为现实中最大的审计服务消费者。自由表达自己的消费偏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作为“审计服务消费者”的证监会却没有这一权利,原因就是它同时是审计市场的监管者。作为审计市场的监管者理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待被监管对象一视同仁,证监会若表现出一定的“消费偏好”,将形成权力经商,严重危害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证监会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对待自己的审计需求偏好,经常是遮遮掩掩、欲言又止,本文将这种现象称为证监会的审计需求表达困境。全文共分七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是“导言”。介绍本文的选题动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与结构安排。第2章是“文献综述”。从审计需求理论假说、审计需求现状和影响审计需求的制度环境叁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为本文的研究确定理论坐标。第3章是“审计需求的决定:理论归纳”。本章包括历史回顾、概念界定与需求影响因素分析、企业审计需求决定模型、企业利益相关者及其需求偏好、以及我国审计需求制度背景初步分析等共5节,构建了企业审计需求的决定模型,为后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本章的主要结论是企业的审计需求取决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两个方面,而外部股东在各类利益相关者中是最需要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第4章是“审计需求的现状:经验证据”。研究我国审计需求的现状,先用历史梳理和文献归纳的方法对我国的审计需求现状给出一个总体判断,然后用实证的方法分角度为这一判断提供经验证据。该章分为四节,主要内容包括:(1)我国审计需求现状的总体特征是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有叁种表现:企业的低质量审计审计需求偏好、外部股东对审计质量的理性冷漠、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2)利用近叁年的年报审计数据研究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为企业的低质量审计需求偏好提供经验证据。(3)利用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我国A股IPO数据实证检验审计师声誉对IPO定价的影响,为人们理解投资者对审计质量的冷漠态度提供经验证据。(4)利用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战略逐步明确的支持态度,为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提供新证据。第5章是“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微观制度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环节,而产权性质、股权结构则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在行政权力对市场利益分配具有重大而直接的影响时,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都会有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只是目的不同而已。国企在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是一种路径依赖的表现,因为政府是其“大老板”,国企官员的升迁决定权在政府手中。而私企在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主要是功用性的。一股独大仍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高质量审计需求越大。当前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就是其他股东缺乏对第一大股东的制约能力。而更直接的制度原因是现行审计委托制度存在缺陷。谁掌握审计委托权,企业的审计需求就更多地表现出谁的意愿。现行审计委托制度下,股东大会对审计委托事项进行表决时,所有股东的股权都不回避,结果委托权实质性地落在了同时是大股东的经营者手中,出现审计悖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成功实践以及上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为我国审计委托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充分条件,于是本文大胆提出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在表决审计事项时回避的制度改革建议。在分析这一制度建议的必要性时,本文将思路稍作扩展,提出“外部股东监督权”的概念,审计委托权只是外部股东监督权的一项内容。为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建议在所有外部股东监督权事项表决中都实行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回避。第6章是“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宏观制度解析”。该章探讨宏观制度与审计需求的关系,包括五节:概述、市场化改革进程与审计需求的关系、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审计需求的关系、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与审计需求的关系,以及宏观制度改革建议。主要结论有:审计需求与市场化程度显着正相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整体表现出“前紧后松”的特点,这是导致投资者对审计质量保持冷漠态度的重要原因;证监会面对审计服务,存在角色冲突,正深陷“审计需求表达困境”,即证监会既是应一视同仁的管理者又是可以偏好明显的审计服务消费者,两者存在明显的冲突。第7是“结语”。归纳全文的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创新点,明确本文研究的局限,并对后续的研究进行展望。

董广超[7]2007年在《我国证券市场审计质量与审计监管研究》文中认为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只有当审计质量为广大信息需求者所信任时,才能产生需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才能得到蓬勃的发展。而在现实中,审计质量却令人堪忧,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上市公司审计造假案,不仅使众多的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它摧毁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面对这种现实,研究人士对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本文选择证券市场审计质量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分析审计行业监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提出了加强证券审计市场监管的全新思路,以期能对提高证券市场审计质量作出新的贡献。本文首先对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了回顾,并介绍了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为后来的研究工作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然后通过对我国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和中注协等部门公布的审计质量检查报告和处罚公告的分析,揭示出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的现状,通过与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在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接着通过行业监管部门与审计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分析得出由于我国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量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必然会导致当前审计质量低下的现状,最后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文章设计了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体制框架,并且从法律层面,政府监管主体层面提出了改进监管效率的措施,从而达到提高证券市场审计质量的目的。

熊守春[8]2005年在《CPA审计质量研究》文中认为会计信息是具有一定经济后果的“社会公共产品”,尤其是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信贷决策、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和证券市场的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以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主要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函数的差异,加之信息的不对称,所有者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其所处的在获取信息上的优势地位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经过与经营者的博弈,从而形成了现在的由经营者定期对外公开财务信息并需经过CPA审计的现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证券市场的发展,CPA的审计意见越来越受到包括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重视,并成为影响证券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近年来,随着以“安然”、“世通”为代表的国内外一系列的财务造假舞弊案的曝光,CPA的审计质量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对CPA的审计质量、甚至CPA行业的信誉和存在的必要都提出了质疑。在此背景下,本文对社会关注的焦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质量进行研究,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分析,从上市公司、事务所、CPA、审计收费、审计过程等方面展开分析,并构建了针对CPA审计业务质量进行评价和衡量的体系,以量化的方式来反映审计质量,在此基础上,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CPA审计业务质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李奉林[9]2015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叁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叁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叁,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

陈晓媛[10]2008年在《政府监管与审计质量改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计质量一直以来都是审计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高质量审计服务对于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的作用显而易见。但是,由于审计行业自身的特点,现实中审计质量低下、审计师和上市公司“共谋”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例如,在震惊全球的“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为其隐瞒亏损的事实,并在安然事件东窗事发前大量销毁相关审计资料。此后,“世界通讯”、“环球电讯”、“施乐”等愈演愈烈的财务丑闻也将当时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牵涉其中。在国内,从着名的“老叁案(深圳原野、海南中水国际、长城机电)”、“新叁案(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到“蓝田股份”、“亿安科技”、“秦丰农业”、“科龙电器”,上市公司财务丑闻陆续被曝光的同时,幕后总有一个“合谋者”的影子:大大小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类似浮出水面的财务丑闻,上市公司造假案例也清晰地呈现出“十假九同谋”的特点,屡屡上演“警察”与“大盗”沆瀣一气的丑剧。这一系列涉及审计师的财务丑闻的相继出现,使得审计质量问题变得更加引人注目。然而,国内外系列财务丑闻的出现并非偶然,暴露的问题相当多,但审计行业监管不力却是众多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如何加强对审计行业的政府监管以提高审计质量因此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来研究审计质量问题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在分析审计市场失灵的基础上,结合管制经济学、政府规制等相关理论,系统分析了政府监管对审计质量改进的作用机制;其次,分析目前国际上典型的叁类审计监管模式及其适用条件,得出我国的监管模式应是“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结论,并对我国目前审计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深入剖析;再次,以我国证监会对审计师出具的处罚公告为样本,从政府监管的视角考察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并从政府规则与政府惩戒两个角度考察了我国政府监管对审计质量改进的效果;最后,基于本文研究的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八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引出研究问题,对审计质量与政府监管的有关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并提出本文的研究路径和框架。本章将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分为直接影响因素和间接影响因素两个层次,政府监管作为间接影响因素,通过对审计师自身因素或公司治理的影响实现对审计质量的改进;而对于审计质量的直接影响因素,除了传统的专业技能和独立性以外,提出审计师职业谨慎态度是影响审计质量的第叁个直接因素。第2章文献综述。在对现有研究领域中关于审计质量的实证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回顾的基础上,笔者将现有研究文献中关于政府监管和审计质量的研究分为两大类:(1)以监管结果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2)政府监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效果分析。前者主要是以审计师遭受的法律诉讼或处罚结果作为审计质量低下的替代指标,研究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后者主要是关于我国证券市场某些监管政策的效力检验与处罚公告的分析性统计研究。第3章政府监管与审计质量改进的理论分析。本章目的主要是为本文的研究主题提供理论框架,首先运用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揭示审计的本质在于“控制”,并从价值增值角度认为审计增值功能的实现需要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保证;紧接着,分析了现有审计委托模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认为其造成了我国审计市场的失灵——高质量需求不足与低质量审计服务的供给;然后,结合管制经济学理论,在对叁大管制理论进行分析评价后,认为公共利益理论能更好地为我国审计市场监管提供理论依据;最后,从理论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审计市场的政府监管措施对审计质量改进的作用机制。第4章我国审计质量监管模式与监管现状。本章在对叁种审计质量监管模式分析评价之后,指出我国目前的审计质量监管模式;然后,针对我国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实践,指出当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为实证分析埋下伏笔。第5章政府监管视角的审计质量影响因素分析。本章以证监会2002-2006再次,以我国证监会对审计师出具的处罚公告为样本,从政府监管的视角考察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并从政府规则与政府惩戒两个角度考察了我国政府监管对审计质量改进的效果;最后,基于本文研究的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八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引出研究问题,对审计质量与政府监管的有关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并提出本文的研究路径和框架。本章将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分为直接影响因素和间接影响因素两个层次,政府监管作为间接影响因素,通过对审计师自身因素或公司治理的影响实现对审计质量的改进;而对于审计质量的直接影响因素,除了传统的专业技能和独立性以外,提出审计师职业谨慎态度是影响审计质量的第叁个直接因素。第2章文献综述。在对现有研究领域中关于审计质量的实证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回顾的基础上,笔者将现有研究文献中关于政府监管和审计质量的研究分为两大类:(1)以监管结果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2)政府监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效果分析。前者主要是以审计师遭受的法律诉讼或处罚结果作为审计质量低下的替代指标,研究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后者主要是关于我国证券市场某些监管政策的效力检验与处罚公告的分析性统计研究。第3章政府监管与审计质量改进的理论分析。本章目的主要是为本文的研究主题提供理论框架,首先运用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揭示审计的本质在于“控制”,并从价值增值角度认为审计增值功能的实现需要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保证;紧接着,分析了现有审计委托模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认为其造成了我国审计市场的失灵——高质量需求不足与低质量审计服务的供给;然后,结合管制经济学理论,在对叁大管制理论进行分析评价后,认为公共利益理论能更好地为我国审计市场监管提供理论依据;最后,从理论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审计市场的政府监管措施对审计质量改进的作用机制。第4章我国审计质量监管模式与监管现状。本章在对叁种审计质量监管模式分析评价之后,指出我国目前的审计质量监管模式;然后,针对我国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实践,指出当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为实证分析埋下伏笔。第5章政府监管视角的审计质量影响因素分析。本章以证监会2002-2006接因素进而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第叁,本文修正创新了审计质量衡量指标与有关模型。在检验审计质量影响因素时,以证监会对审计师的行政处罚作为审计质量替代变量,较好地将政府监管与审计质量联系起来;并且,通过引入“审计师强制轮换”变量创新了Lennox审计意见估计模型,以检验强制轮换制对审计质量改进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我国证券市场CPA审计质量研究[D]. 朱金凤. 西安理工大学. 2003

[2]. 签字CPA强制轮换对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研究[D]. 汪菲菲. 安徽工业大学. 2011

[3].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 费爱华. 重庆大学. 2004

[4]. 审计质量与审计市场行为主体关系研究[D]. 彭桃英. 中南大学. 2005

[5]. 我国独立审计质量研究[D]. 米宏春.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07

[6]. 我国企业对CPA审计的需求[D]. 王恩山. 东北财经大学. 2011

[7]. 我国证券市场审计质量与审计监管研究[D]. 董广超. 江苏大学. 2007

[8]. CPA审计质量研究[D]. 熊守春. 江苏大学. 2005

[9].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 李奉林. 江西财经大学. 2015

[10]. 政府监管与审计质量改进研究[D]. 陈晓媛.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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