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政府民事索赔之上。民事索赔虽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合意性且具有充分救济受损生态利益的功能,但有悖于我国法律体系和逻辑上的周延与自洽,面临着三大理论与实践障碍,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难以成为政府索赔权的依据、将政府索赔磋商解释为民事行为难以对生态环境损害对症规制、政府索赔诉讼直接逾越行政权且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难以协调。通过行政手段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现有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并具有效率、专业优势,契合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防御责任属性。为此,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将视角转向为行政追究。按照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行政追究包括:柔性追究,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行政磋商;刚性追究,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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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康京涛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行政磋商,行政代履行
来源: 法治论坛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法体系化发展”(16JJD820012),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行政追究机制研究”[CLS(2018)D130]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2.68
页码: 264-278
总页数: 15
文件大小: 2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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