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做了基础性规定,但没有明确重大事项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义、内容和内涵外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精神纷纷立法或修法。但由于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缺乏共识,各地立法规定差异较大,影响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制统一。明确重大事项决定制度的概念和范畴等本体问题,可以确保在同一理论和逻辑层面讨论问题,使地方立法法理充分,制度设计科学可行,同时可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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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何兵,张晓楠
关键词: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党的领导,本体论
来源: 齐鲁学刊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课题“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的思考”
分类号: D624
页码: 102-110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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