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论文-王中义

环境民事诉讼论文-王中义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资源,刑附民,实践困境,刑民并进

环境民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王中义[1](2019)在《我国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探悉》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资源刑事制度落实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方针,一要将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化,以更有效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二要用好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判令被告人承担损害填补和生态修复的责任,以实现污染行为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但从我国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实然运作状况分析,呈以下负向特征:附民案件比例不相称、涉及罪名范围窄、诉讼请求较单一、原告人主体制度缺乏规范。上述负向特征与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愿景并不同向,也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便利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契合。究其原因,根本上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缺位与冲突,表现在:赔偿范围刑民规定有冲突,原告主体重迭与缺乏强制并存,审级管辖的刑民脱节。环境资源刑附民制度的完善应当在环境资源刑事法律保护的法益观念革新基础上,进行系统化的民刑并进式改造。一要更新环境资源刑事法律保护的法益观;二要确立效率优先、公正为本、生态平衡、程序同一、刑民并进的基本原则;叁要优化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5期)

于文轩,牟桐[2](2019)在《论环境民事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由于缺乏统一的"重大风险"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大风险"意涵不明、证明标准模糊、举证责任有待明确、认定主体专业性不足等问题。为此,应基于风险预防原则,从明确"重大风险"损害结果的认定标准、厘定"重大风险"的证明标准、完善"重大风险"的证明规则、完善专家参与制度等方面入手,对环境民事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4期)

卢志鹏,王嘉懿,王钰,张彦[3](2019)在《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现状研究——以辽宁省30个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民事案件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辽宁省大气污染环境司法裁判专业性极强,审判难度较大;大气污染侵权的原告多为个人,被告多为企业,原被告之间矛盾尖锐;公众环境修复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文章认为如何提高环境司法裁判能力,明确大气污染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确定证明标准和鉴定结论采信标准仍是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徐硕[4](2019)在《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带来了物质生活的提高,也催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环境民事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为复杂,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重要问题的证明也更为艰难。在环境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标准的宽严如何把握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诉讼的结果,影响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基于此,本文以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为题,对我国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探求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之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在导论部分,笔者首先对选题的理由和意义进行阐述。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环境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制度才能保障环境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其次,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论文通过对国外代表性学术观点进行论述,对我国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明确我国在环境民事诉讼领域的不足;最后,对选题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进行陈述。笔者将自己的实务经验和研究课题相结合,提出一些新的思路,以期为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领域相关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第二部分阐述了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基础理论,从证明责任、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层面对概念做出界定,为后面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分析奠定基础。研究相关理论,以明确证明责任的双重内涵,一为主观证明责任,二为客观证明责任。解读相关概念,进一步明确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为下文的现状分析及完善提供了切入点。第叁部分探析我国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此部分内容又分为叁小部分,前两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阐述,有助于系统地了解目前环境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特点和倾向,便于针对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方向,以便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第叁部分从证明责任的角度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分析,梳理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证明内容、证明方式以及证明标准,进而总结不足,同时为后文的阐述做好铺垫。第四部分对我国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实践进行审视,通过对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分析,得出我国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不足,包含立法方面不够细致和系统、法官理论素养有待提高、因果关系认定偏爱科学证据、原告证明标准适用不一、法官释明权运用缺失等方面,为第五部分解决问题提供方向。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从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法律法规的健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化、配套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展开,以期能够为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为立法者和司法人员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6)

刘生朗[5](2018)在《美国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逐步完善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去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汉斯·范鲁,王祥修,赵永鹏[6](2018)在《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全球法律框架下的原则和基石》一文中研究指出工商业活动对自然环境和地球气候的影响日益增强,引发了新的全球规范性秩序,给企业带来了挑战。联合国(UN) 2030议程指出:改变我们的世界,结合鲁杰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准则,联合国全球契约以及其他最新文书,都有助于加强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责任。除了本国境内公司的责任,其境外子公司的责任同样至关重要。虽然环境法条约一般为各国制定(长期)行动方针,但它们通常不直接涉及私营行为者的行为。然而,企业的作用至关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法院的民事诉讼对于界定和执行跨国公司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起初,在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提起诉讼似乎是一条很有前途的道路,但最近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大大提高了这类诉讼的管辖权门槛;不方便法院(FNC)给诉讼增加了额外的难度。相比之下,在欧洲,《布鲁塞尔条例I》(修正案)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基于侵权的环境行为的一般管辖地,排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尽管该法规将其留给国内法来确定设在欧盟(EU)的母公司可能因其在欧盟以外的子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索赔而被起诉为主要被告,但最近英国和荷兰法院判决表明,相比在美国提起联合诉讼,欧盟也许是对母、子公司的提起联合诉讼更好的地方。(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5期)

刘一楠[7](2018)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经历几十年以污染为代价的快速发展后,面对满目疮痍的自然环境和对未来生存的担忧,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空前高涨,随之而来的环境民事诉讼也日益增多。涉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普遍呈现出事实认定困难、损害评估不易、专业问题难以认定等现状,在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设置混乱、专业性层次不齐、发展缓慢的现状下,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将其推广应用到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环境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着手,在充分研究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上,对比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专业性强的民事诉讼案件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对环境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的具体问题予以探究,旨在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促进环境民事案件在审理上取得新进展。本文以环境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为研究对象,按照章节展开,引言部分,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等内容,对现有的一些文献资料进行了梳理,提出研究的基本框架和方法。第一章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及现状评析,通过介绍国内外对环境民事诉讼中各种权利的理论分析,对我国现阶段环境民事诉讼呈现的状态予以评析。第二章为环境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的必要性,从弥补现有证据制度不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到保障后续执行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说明环境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的必要性。第叁章为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通过对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法及环境法对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的具体规定及司法实践论述分析,简要说明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度的完善进行铺垫。第四章为域外相关制度的参考评析,通过对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在环资案件中专家制度的介绍,借鉴其成功经验。第五章为环境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制度完善和在实践中推广应用的新思路。(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10-01)

赵雨兵[8](2018)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环境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文章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相关策略,以供相关人员参考。(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8年07期)

黄亮亮[9](2018)在《论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困境及其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案件中涉及诸如污染物的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亦不断涌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司法解释,将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嵌入环境民事诉讼程序中。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确、法律意见效力不确定及其适格标准缺失等原因,造成了有关专家辅助人的用语含糊、制度的适用率低、适用地域性明显的局面。这不仅不利于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更影响了该制度的长远发展。那么,在当前的环境民事诉讼诉讼制度中“鉴定人+辅助人”路径是否可行?为论证这一主张,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环境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及困境。专家辅助人制度从产生到正式以立法形式在民事诉讼制度得以确立,有关的规则都缺乏细化。造成其在环境民事诉讼的规则不具体以及在司法现状有关用语含糊、适用率低和适用过于集中的局面。第二部分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及鉴定人制度的域外发展状况进行了考察。研究和评析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德国的鉴定人制度,指出两种制度各自的优缺点,并将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与之进行比较,讨论法律移植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基于前述论证提出了环境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选择“鉴定人+辅助人”的路径的必要性在于单一的鉴定人制度与单一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均无法克服各自的弊端,而通过“鉴定人+辅助人”的专家模式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其在我国的实现取决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其意见的法律效力、适格标准等几个方面基础要素的具备,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得到立法保障。(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任凌慧[10](2018)在《环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日益突出,与之相关的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愈显重要。尽管我国已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等规则在内的配套制度,但在证明标准方面尚付阙如。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旨在解决民事纠纷、救济私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强调吸收民事主体参与保护纯粹的额环境公共利益的,为维护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到更多的民事主体参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应就其证明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规定。具体而言,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采用民事诉讼中通用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然而该类案件复杂的形成机理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面临较高的诉讼成本,继而使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受到限制。考虑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应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建立证明标准分层制度。本文拟从五个部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分层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的引言主要介绍我国当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立的背景和相关制度,并对证明标准的作用作简要说明,就此引出对环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层的具体论述。第二部分通过一个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出环境民事公益的相关理论,和国外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层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范围界定,通过对相关基本理论的介绍来为下文提出必要性厘清思路。第叁部分介绍了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以及我国现行证明标准的缺陷分析,从叁个方面论述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明标准分层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和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威慑效果两方面出发,正面论述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明标准分层的价值。第五部分综合前文分析,结合域外有益经验提出在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明标准分层制度的建议,并详细阐述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5-01)

环境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由于缺乏统一的"重大风险"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大风险"意涵不明、证明标准模糊、举证责任有待明确、认定主体专业性不足等问题。为此,应基于风险预防原则,从明确"重大风险"损害结果的认定标准、厘定"重大风险"的证明标准、完善"重大风险"的证明规则、完善专家参与制度等方面入手,对环境民事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民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王中义.我国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探悉[J].法律适用.2019

[2].于文轩,牟桐.论环境民事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J].法律适用.2019

[3].卢志鹏,王嘉懿,王钰,张彦.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现状研究——以辽宁省30个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为样本[J].法制与经济.2019

[4].徐硕.环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5].刘生朗.美国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制度及其启示[J].犯罪研究.2018

[6].汉斯·范鲁,王祥修,赵永鹏.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全球法律框架下的原则和基石[J].政法论丛.2018

[7].刘一楠.环境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8].赵雨兵.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J].时代报告.2018

[9].黄亮亮.论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困境及其出路[D].深圳大学.2018

[10].任凌慧.环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层研究[D].重庆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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