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论文_张放

导读:本文包含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现实主义,形式主义,经验性,范式,确定性,股指。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论文文献综述

张放[1](2017)在《试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产生背景和思想主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兴起反映了时代的变革浪潮。它充分借鉴了当时思想文化领域的变革思潮,针对美国法律实践领域的争议问题,批判了以确定性和安全性为价值取向、着重为经济自由主义背书的形式主义法学范式的思想局限,表现出对美国经验主义法律传统的继承,更成为现代主义文化在法律领域的延伸。它受惠于霍姆斯、庞德、卡多佐等前辈的思想遗泽,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思想倾向,并在法律概念的科学诠释、司法实践理性的倡导以及积极的法律规制主张等方面得到充分的展现。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由此促进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制度调整进程,成为从近代法学向现代法学过渡的重要桥梁,其对美国法律文明的反省也构成了批判法学的先声,构成美国20世纪法律实践和法律学术领域重大的思想事件。(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刘玉伟[2](2016)在《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是一场新兴的法律研究运动,它兴起于美国并已经在欧洲得到响应。该运动主张以经验研究方法、在借鉴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全面而准确地认识法律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实际运作状况。自其诞生以来,大批法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投身其中,广泛研究了司法裁判行为、法律职业、法律与歧视、全球法、法律教育等多个领域的问题,成果丰硕。它所提倡的研究范式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都具有十分现实的影响,但我国学界并未给予这一影响力日隆的思想运动足够的重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且不够全面、深入。为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研究。本文首先简要叙述了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兴起和发展的大致历程,并考察了其兴起和发展的学术背景和社会背景,认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得益于之前的老法律现实主义者、社会学法学派以及“法与社会”研究者的卓越贡献,并与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新问题息息相关。其后,本文从其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两个角度概括了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核心主张,将其研究视野总结为超越“行动中的法”走向“活法”研究、走出国内研究走向国际研究、研究与法律运行相关的其他问题以及拥护“法律乐观主义”四个方面,将其研究方法总结为“上下贯通”的研究方法、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叁个方面。随后,文章从其研究方法的角度对该思想运动进行了分类,将其区分为科学主义进路的研究和经验进路的研究两大类,以更为准确地把握其基本状况。本文接下来将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与老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法与社会”研究运动、经验法律研究运动进行了对比,澄清了它与后面叁种研究运动之间的关系。在完成了上述基础性工作之后,本文对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在其着力研究的几个领域中所取得的成果进行了简要概括。这些研究成果包括新法律现实主义者运用政治科学和定量分析方法对法官裁判行为的研究、运用新制度理论对律师行业问题的研究以及运用社会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对就业歧视问题尤其是律师行业中种族歧视问题的研究。最后,本文指出了新法律现实主义研究可能面临的几个难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7)

于晓艺,李连营[3](2011)在《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初,新法律现实主义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出现在美国,其关注存在于法律和社会学融合的难题,同时以研究立场的中立性、研究进路的经验性、研究视野的全球性和研究方式的综合性彰显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的形成。当然,其理论基础的匮乏等理论限度也使得新法律现实主义前景叵测。但无论如何,现实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于当下中国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1年09期)

刘剑[4](2011)在《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主义法律运动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一种反动和纠偏。文章通过历史性、比较性、语义分析等研究方法,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对于当时急速发展的美国社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地给予回应,其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评可以概括为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而怀疑的重心又归于现实主义者们洞悉到在司法过程中"人"的因素的客观介入和不可小觑,即归于司法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影响,并且"新"的更为真实的法律确定性正是存在于其中。当我国的法律规则日臻完善之后,我们需要借助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观点及时地将中国的法制建设推进到"下一步",即关注法治中"人"的因素,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5期)

王尚[5](2007)在《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为我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一个风险控制路径。目前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是,绝大部分的研究把焦点集中于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很少从理论的层面去分析股指期货交易在我国的风险控制路径。本文透过现实主义的视角,主要从理论的层面论证了我国在股指期货交易推出的初期由行政权力主导进行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也正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文章吸收了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历史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分析方法。全文共分为叁部分:前言、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共四章:股指期货的概述;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与问题;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我国的启示;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一章:股指期货的概述。本章共有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股指期货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为引出第二部分股指期货的经济功能做铺垫;第二部分分析了股指期货在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方面发挥的巨大经济功能,其中隐含了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必要性;第叁部分指出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除了有巨大的经济功能,其本身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必须谨慎对待。第二章: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与问题。本章共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认为国内股票市场扩容迅速,避险需求强烈,推出股指期货交易有可行性;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国际竞争的角度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面临的国际竞争激烈,一旦其他国家或地区先于我国推出中国A股指数期货产品,将对我国的股票市场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选择在近期推出股指期货交易有其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在现阶段推出股指期货交易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在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推出迫在眉睫,但在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并未成熟。第叁章: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启示。本章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基于前两章的分析得出,目前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而法律的缺失是造成这种局面的最重要的原因;第二部分,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我国法治传统的缺失;第叁部分,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特别应该注意的是2007年3月16日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法律规范缺失的状况。第四部分,通过对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分析指出,我们应该抛弃形而上学的法治观念,真正结合中国现实,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之路。第四章: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可行性。本章共有叁部分。第一部分,对于行政权力主导下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必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从理论的角度对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第叁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股指期货方面的立法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在行政权力主导下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控制有其现实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周汉华[6](2000)在《中国法制改革论纲:从西方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由五章组成,约20万字。第一章论述了西方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基本发展脉络, 介绍了欧洲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不同表现形式,区分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法律现 实主义两个不同的概念,分析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产生的社会、历史与人文根源,基本主 张,时代影响以及对我国进行法制改革的借鉴意义。文章提出,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基本 精神在于从实际出发,将书本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法律过程放 到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之中进行考察。本章认为,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从制度 上保持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应是中国法制改革的精神论纲。本章还回顾了“五四” 新文化运动的思想解放意义,指出它与西方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具有共通的认识论基础。 第二章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如何保持法律制度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在 考察了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实现方式以及立法在其中所起的巨大推进作用以后,文章提出, 由于变法模式是以立法作为现代化的推进手段,因此使立法和整个法律体系面临着与市场 经济的根本需要相互脱节甚至二律背反的可能。这样,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不但要 发挥立法的推进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发机制,消除立法与市场之间的冲突根 源。对于我国目前立法理论与实务界过于就法论法,将立法与市场相互割裂的做法以及立 法法中所反映的立法思路,文章提出了要实现变法模式与自发模式的结合,实现变法模式 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本章还探讨了公、私法划分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意 义。 第叁章研究了行政权在法制改革中的地位以及对行政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在回顾了法 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沿革以后,文章重点探讨了行政立法权在现代社会的必要性以 及对行政立法权控制方式的多样性。分析了利益平衡论、司法能动论、私法优位论、议会 监督论、效益优先论等法治行政原则对于当代行政法的重要意义。文章指出,法律与社会 之间协调发展要求对行政权进行合理的定位,既要发挥其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作用,又要 对可能的滥用施以有效的监督。在分析了我国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方式之后,文章提出我 国已经呈现出对行政立法权的类型化控制倾向,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法律与社会的分离,使 行政权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文章提出了在行政权控制领域实现法律与社会有机统一,从 类型化控制方式中摆脱出来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研究了司法过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提出司法制度必须满足独立、开放与 能动叁项要求才能使司法过程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未能经 历过法律制度的独立发展阶段,司法独立的地位并不牢固,在此背景下要求司法开放,极 有可能会危及脆弱的司法独立,并使司法独立的目标更加遥远;或者,在另一个极端,机 械地以发达国家早期的经验为依据,以司法独立为名盲目地排斥司法开放,最终使司法走 入自我封闭,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脱节。因此,文章就处理好司法独立、开放与能动之间 的关系,保持司法制度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 第五章研究了与开放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提出当代法律教育的 基本目标是实现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的结合,法律知识教育与普通常识教育的结 合。只有了解法律实践,才能超越书本上的法律规定,深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只有从经济 学、社会学等普通常识的角度观察法律制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工具作用,推动社 会不断向前发展。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存在的实践性不足与开放性严重 缺乏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法律教育改革应从增强实践性与开放性两个方面进行, 以保证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00-06-30)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是一场新兴的法律研究运动,它兴起于美国并已经在欧洲得到响应。该运动主张以经验研究方法、在借鉴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全面而准确地认识法律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实际运作状况。自其诞生以来,大批法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投身其中,广泛研究了司法裁判行为、法律职业、法律与歧视、全球法、法律教育等多个领域的问题,成果丰硕。它所提倡的研究范式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都具有十分现实的影响,但我国学界并未给予这一影响力日隆的思想运动足够的重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且不够全面、深入。为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研究。本文首先简要叙述了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兴起和发展的大致历程,并考察了其兴起和发展的学术背景和社会背景,认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得益于之前的老法律现实主义者、社会学法学派以及“法与社会”研究者的卓越贡献,并与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新问题息息相关。其后,本文从其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两个角度概括了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核心主张,将其研究视野总结为超越“行动中的法”走向“活法”研究、走出国内研究走向国际研究、研究与法律运行相关的其他问题以及拥护“法律乐观主义”四个方面,将其研究方法总结为“上下贯通”的研究方法、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叁个方面。随后,文章从其研究方法的角度对该思想运动进行了分类,将其区分为科学主义进路的研究和经验进路的研究两大类,以更为准确地把握其基本状况。本文接下来将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与老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法与社会”研究运动、经验法律研究运动进行了对比,澄清了它与后面叁种研究运动之间的关系。在完成了上述基础性工作之后,本文对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在其着力研究的几个领域中所取得的成果进行了简要概括。这些研究成果包括新法律现实主义者运用政治科学和定量分析方法对法官裁判行为的研究、运用新制度理论对律师行业问题的研究以及运用社会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对就业歧视问题尤其是律师行业中种族歧视问题的研究。最后,本文指出了新法律现实主义研究可能面临的几个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论文参考文献

[1].张放.试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产生背景和思想主调[J].朝阳法律评论.2017

[2].刘玉伟.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于晓艺,李连营.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述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

[4].刘剑.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5].王尚.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6].周汉华.中国法制改革论纲:从西方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谈起[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0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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