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世纪英格兰地租形态考察

11-16世纪英格兰地租形态考察

李德英[1]2005年在《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文中提出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这叁个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和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富强。现代化建设日新月异,农田耕地不断被占作他用,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村土地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如何建设乡村和谐社会?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的研究,探讨国家法令、民间习惯、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叁农”问题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本文利用成都平原县级档案资料和土改时期的档案资料,将经济学、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结合起来,对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佃农地主结构、押租押扣制度、地租形态、地租额、地租率、佃农经营与生活、佃农地位、主佃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对民国政府的佃农政策特别是“二五减租”运动在农村中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考察,从而得出以下结论: 一、租佃制度是民间自然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并非封建社会专有的土地制度,只要存在土地的物权,就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现象。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地权特点是土地集中与土地分散并存,特大地主与中小地主并存,不在地主与乡居地主并存。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都有大小之分,不同层次的地主或佃农,生活状况迥然不同。成都平原的租佃关系复杂。佃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高于全国水平,并逐年增长。佃农比例与地理位置关系密切。土地肥沃,离城较近的地区,佃农比例高,反之,佃农比例降低。成都平原租佃制度发达,除了生态原因之外,还有人口压力、中小土地所有者负担过重、新兴军阀热衷于投资土地等多方面的原因。

秦小红[2]2014年在《经济法视域中的若干涉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观念认为,农民与小农生产方式相结合,缺乏前瞻意识、协作精神和社会适应性,涉农制度应以政府指导为主,关键问题是将农民引向合作化之路,最终实现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经济法对涉农问题进行调节的主要法律形式是鼓励、促进政府对涉农问题的必要干预。自恰亚诺夫发现农民的经济组织能力和舒尔茨发现农民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后,“农民理性”问题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现代经济法学认为,涉农制度的构建必须以农民理性为基础,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要素组织功能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提高农民理性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申言之,涉农制度是农民理性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的产物。中国农民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不断发展自己的理性能力,最终在我国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涉农制度的基础。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国家赋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下,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方式,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性收益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中心探讨农民理性的发展过程和国家对农民理性的提炼过程,它们共同推动了涉农制度的基本轨迹和发展方向。农业国最重要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农民的生存、地主的生活、官僚的薪给、军队的供养、皇权的维系都依赖于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和财富来源,这是所有国家在农耕时代的共同特征。现代社会仍然依赖于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收益供养其基本生活。由于人多地少的矛盾,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农民问题比任何大国都显得更为突出。如何以有限的土地供养庞大的人口不仅是农民每天必须面临的基本问题,也是地主、官僚、军队和皇权必须始终面对的主要问题。中国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的基本问题仍然是农业问题。以有限的土地养活了占全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仍然是中国最骄人的成绩,也是中国最令人信服的人权纪录。自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如何评价农民与土地之间以及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开始进入现代评价体系。理性作为现代性的尺度也开始应用于对农业社会的农民和现代社会的农民的评价。将理性作为评价农民形象的尺度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理论工具,难免出现按图索骥的嫌疑。但相对于农业社会帝王书写体系的工具箱而言,理性尺度所具有的公正性还是更胜一筹。20世纪20年代以前,农民被描写为非理性形象,不符合现代社会理性的特征。20世纪20年代,恰亚诺夫(А.В.Чаянов)细描了一幅俄罗斯风格的理性农民形象,引起西方学界的极大兴趣,但还是认为这一细描并不符合西方农民的形象,西方农民形象还是“一袋马铃薯中的一个个马铃薯”。20世纪60年代,在反思现代社会,特别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过程中,以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为代表的学者重新捡回这“一袋马铃薯”仔细端详,在小心谨慎拭去这“一袋马铃薯”身上的尘土后人们发现了“马铃薯”身上的理性光芒。自此,理性农民的话语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和其他学科中形成一种话语体系。中国农民理性话语的出现伴随着中国被迫进入现代社会的门槛,相对而言,中外学者对中国农民理性的关注则要持久得多。由于各种意识形态相互竞争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前,并没有形成中国农民的理性话语体系。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成功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中国变革“从边缘处发生的革命”。农民理性成为学术话语,也成为公共话语,进入世界评价体系。理性话语开启了对中国农民的重新评价,对农民的评价进入另一个“概念化书写”的时代。“非理性”时代的“概念化书写”整体上否定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一般将农民描述成愚昧落后保守的形象,将农民刻画成一群等待拯救和接受教育的对象。当人们口中咀嚼每一颗粮食,舌尖品赏每一盘蔬菜,肠胃享受每一块鱼肉时,“非理性”的“概念化书写”就显得苍白无力。理性时代的“概念化书写”完全肯定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但当人们享受现代生活带来的舒适与方便时,又有多少人愿意返回到农耕时代?理性时代对中国农民的“概念化书写”具有显着的美学特征。特别是在检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奇迹”的创造性主体时,中国农民的理性形象被美学化为一种民族精神。有谁能够真切感受到中国农民曾经承受的苦难?又有谁能够理解中国农民正在经历的处境?任何化约主义的“概念化书写”都无法刻画出中国农民的理性形象。中国农民的理性形象比任何现代人所能想象的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中国农民的理性是一个复杂的结构体系,是各种基本元素的组合,是中国农民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基本根据。没有人会否认历史是由人民创造的这一论断的真理性。中国两千年多年的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本身就是一部以农民为主体不断展开的历史画卷。众多关于农民理性的描写都将农民作为镶嵌在社会结构网络中的一个被动的劳力者和苦难者,而对中国农民的理性能力在推动制度变迁中的基础地位则轻描淡写。当然,我们这里不是指的农民在政治学和历史学上的描写,在这两个领域,农民的制度塑造能力要么被抬得过高,要么被贬得太低。我们讨论的是中国农民如何利用自身的理性能力塑造了中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形态。要完成这样一个学术任务是极为艰难的,作为一种尝试,本文必须运用社会史与观念史相结合的方法,知识社会学的分量就会变得比较重。由于理性是一个现代概念,用其检验农民的属性必须注重学术史的重述。学术史重述的目的在于发现有关农民理性和中国农民制度理性的知识谱系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谱写方式。中国农民制度理性历史谱系的谱写过程可以表述为一个又一个路标,见证了过去,也预示着未来。历史业已证明,政府无权一厢情愿地打乱这一谱系的编写顺序,经济法的功能在于满足这一编写顺序自身逻辑的要求。当然,我们不会忽视政府在经济要素组织方面的重要功能,这一功能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具有关键性。这样两个简明原理肯定是不充分的,农民理性的许多特征可能从本文结构的网孔中滑过,但开端是重要的,如此也只能算是作者的一个修辞学式的宽慰。基于上述认识和立场,本文按照理性话语、农民制度理性话语、中国农民制度理性话语、地权、产权五章进行安排。现有文本的逻辑结构是按照回溯性反思的学术方式安排的。理性话语、农民制度理性话语和中国农民制度理性话语叁章的内容重在学术史重述,落脚点在于通过对理性话语体系的不同学术观点的分析中提炼出中国农民理性话语的基本观点、认识方式和基本立场。地权和产权既是对上述基本观点、认识方式和基本立场的有效性检验,也是对中国农民制度理性的历史逻辑及其现代表现形式的展开。平权的问题本身应是这一结构的必然逻辑,但由于这一问题现在只有一个小小的起步,多停留在意识形态领域,无法按照本文的方法进行检视,也就只能留待后续。地权和产权是本书的重点,在分述每章的基本内容以前有必要先对这两章的基本观点做一个简短梳理。对土地的利用、对自然条件的利用、对身体利用、对家庭的利用、对上层建筑的利用、对契约的利用构成农民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适应性效率是中国农民制度理性的显着特征,这一点在人地关系和地权运动过程中表现得尤其显着。怠工、抵制、骚乱、反叛、奴变、起义和革命构成农民非常态时期的主要行为方式,革命性是中国农民制度理性的又一个显着特征。尽管非常态时期中国农民的制度理性在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是一个间断性历史事件,但它对于社会结构的重构功能从来也不应该被忽视,它塑造了农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框架和上层建筑的基本原则。它软化了封建社会的专制属性,从而也使得地主阶级在常态条件下不得不将剥削量控制在农民能够忍受的范围内。由于人多地少的矛盾极为突出,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平衡关系极为脆弱,自然条件和社会关系的些许异动就有可能打破这一脆弱的经济平衡关系,饥荒、流民、起义和王朝更迭成为中华民族永远无法抹去的集体记忆。中华民族在这种钟摆式的运动中铸造着辉煌与梦想,承受着衰败与苦难。顺生与骚乱、和解与冲突,中国农民带着这些显着特质敲开了现代社会的大门。沉重的肉身、疲乏的身体、艰辛的劳作始终向往一个“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世界。平权的理想只有在现代社会中才能变成现实,但历史的车轮比我们的想象要慢得多。第一章讨论理性话语。理性是现代社会的显着标志,理性话语也是现代生活的基本分析工具,但理性话语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复杂表征体系。人类将理性思考的第一缕目光深情地投向了对自然的敬畏。应该说,耕作者的理性与自然理性是同构的,二者不可解构地纠缠在一起。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安排,耕作者是直接与土地亲近的人。人地关系构成了农民制度理性的第一属性。耕作制度起源于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耕作、施肥、灌溉、播种、收割,储藏;季节、轮作、狩猎、饲养、抗灾、换工、纺织成为细化人与土地之间关系的日常媒介。自人类将注意力转向人应该怎样生活这一主题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嵌入到了人地关系之中。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自然关系,而是一个需要证明的社会关系。通过对土地的占有而支配耕作者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就成为阶级社会的常态。原始社会后期,战俘和无力偿还债务的氏族成员已与土地一同被战胜者和债权者自然化为奴隶。奴隶社会是一个将耕作者普遍工具化的社会形态。奴隶不过是作用于土地的肉身,一种自然化的工具。封建社会是一个最大限度分割农民土地收益的社会制度形态。农民只不过是直接作用于土地,供给统治阶级享乐生活的身体。资本主义是一个离间农民与土地关系的社会形态。尽管在同封建社会作斗争的过程中农民成为资产阶级的武器,但绝大部分农民最终无法逃脱从土地中分离出来的命运。社会主义是一个以国家或集体名义占有土地而在农民之间均分土地收益的社会形态。这些基本结论只是一定社会制度的显性特征,历史的细节远比这种素描要复杂得多。自启蒙时期以来,理性话语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确立了自己的历史地位,特别是科学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福利进一步确证了理性话语的核心地位。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理性话语也是一个充满漏洞和竞争的多杂体系,反对唯理性主义的声音已不再那么刺耳,但真正的问题并不是要否定理性,而是要承认理性话语的多样性,归根结底是要承认多样化生活的理性身份。这一学术重构的工作显然不是多余的,此项工作的目的意在说明理性生活并非现代社会所独有,农业社会也有自己的理性特征;理性的生活并非西方社会所独有,中国农业社会也有其独特理性。这两个基本结论构成本逻辑展开的起点。第二章讨论农民制度理性话语。自资产阶级兴起并掌握统治权以后,资产阶级就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解释为理性的同义语,拒绝承认其他社会形态和非西方社会的理性特征。恰亚诺夫正是在反思这一意识形态的基础上,通过对实证调查的分析证明了俄国农民的理性存在,从而向西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的意识形态发起了挑战。与此同时,西方学者首先在社会学领域,后在经济学领域发现了西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诸多漏洞,20世纪60年代,在反思西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的意识形态过程中,经济学领域确认了农民理性的存在,粉碎了西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的神话。本章分别重述了马克思主义传统、实体主义传统和形式主义传统关于农民理性的不同观点和理论。它们之间虽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隔膜,但均承认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基于对东方社会缺乏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承认他们关于农民问题所得出的结论仅适用于西欧。马克思主义传统在农民理性问题上表现得犹豫不决。在政治领域,他们认为农民具有理性的潜质,但不具备形成理性制度的基本条件,分散的农民理性必须通过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理性才能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力量。申言之,农民的理性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残缺性。在经济领域,他们认为农民代表了落后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应该彻底打碎。他们所能提供的最好的生产组织形式就是公民公社,而公民公社的原型直接来源于俄罗斯完整保留的农村公社。由于在农民理性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模糊不清,或心生芥蒂,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追求经济现代化过程中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过农民的利益,伤害过农民的感情,限制过农民的公民成员资格,至今仍然留下了深深的社会烙印。本文认识到,在地权取得、阶层分化和公民平权这些问题上,我们仍然需要用马克思主义传统才能作出合理解释。但对于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以及农民对于一国的经济贡献和制度贡献方面则需要马克思主义传统自身的发展才能较好地解释。实体主义传统与马克思主义传统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论证农民是否具有理性以及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方面,实体主义传统具有更为明确的态度和更为坚定的立场。当然,实体主义传统在意识形态上的分野是明显的。恰亚诺夫发现俄罗斯农民理性的存在源于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不满。他发现,农民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不仅能够充分组织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要素,也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合作对新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创造出更有效、更公平的经济制度。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属于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左”派。他运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对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观念进行了系统批判,迄今为止,无人出其右。他并没有专门研究农民理性问题,但他的观点和方法得到许多研究社群和半商业化农村的经济人类学家的支持。斯科特(James Scott)的道义经济学(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分析农业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驱动力问题。他认为支配农民利用生产要素的根本动力是农民的生存伦理问题而不是效率最大化问题。他抓住了传统社会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中的根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解释农民的制度理性、社会关系、传统文化、反叛和起义等一系列问题。道义经济学的致命缺陷是没有确证现代社会中的农民理性进化类型对于新制度的贡献。波普金(Samuel Popkin)正是由于看破了道义经济学的这种非连续性才与之发生长期争论的。但“理性的小农”(The Rational Peasant)理论没有对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进化的问题进行系统解释。形式主义传统将农民理性解释为具有与市民理性相类似的理性。以舒尔茨为代表的形式主义传统认为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农民都具有不亚于市民的理性能力。在传统社会,农民能充分利用既有生产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组织生产要素,其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是充分的。在现代社会,农民具有充分适应新形势和新条件的能力。在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叁要素中,劳动力的改善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最关键要素,因此,对农民进行投资是最有利的投资。形式主义传统对于分析农民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阶级分析退隐而市场经济稳步推进的背景下,形式主义的分析框架对于改善农民的地位具有适切的理论适应性。形式主义分析在我国经济学领域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第叁章讨论中国农民制度理性话语。在中国农民的理性形象方面存在两种对立的观念。一种观念按照传统“小农”形象刻画农民理性。传统“小农”观念认为中国农民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缺乏前瞻意识,缺乏合作精神,缺乏社会适应能力;社会改造的中心任务是教育农民,使之具有合作精神,并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另一种观点按照理性的“小农”形象刻画中国农民的制度理性轨迹。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农民不仅具有根据资源禀赋充分组织生产要素的理性能力,也有利用生产关系调整自身行为的理性能力;中国农民所具有的消极印记并不是农民自身的问题,而是特定的社会结构在农民身上所刻画的历史印记。这两种观点都是一种理想类型,中国农民的理性实际上都能找到相对应的证据,关键问题是社会条件不同,农民理性所呈现的显性特征存在差异。以梁漱溟先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理论特别强调中国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基础地位,特别突出中国士精神在改造中国社会中的关键作用。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农民最大的问题是散漫,由于缺乏组织性,经济不自给,社会不自治、政治不自强。他认为士是理性的代表,要改革中国社会,就必须继承儒家传统,充分发挥士的作用。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士的教育作用的发挥,使农民克服散漫的毛病,形成不同层次的合作关系,从而实现中国社会经济自给、社会自治、政治自强的目标。以费孝通先生为代表的微观社会学理论认为中国农民具有塑造微观社会结构和适应社会变迁的制度理性能力。费孝通先生毕生坚信:中国农民不仅能够适应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小农经济条件,也能适应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和市场经济环境。他观察到中国农民在新旧交替过程中具有自觉的合作精神。他认为解决中国农民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是解决农民饥饿和贫困的根本途径。农民问题最关键之处是如何解决农民增收。他突出了农民的制度理性构造能力在不同社会构造中的基础地位。他认为国家应该提供适当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使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能够在不同层次获得发展。以张培刚(Pei-Kang Chang)先生为代表的农业国工业化理论是在否定“以农立国”和“第叁条道路”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以工立国”道路。他认为贫穷落后的农业国要走上经济发展的道路,实现经济腾飞的理想,就不能走“以农立国”的道路,原因是农业尽管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但农业生产因其生产效率低,而无法使国家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同时他也不赞成先以乡村手工业为基础先发展乡村工业,再慢慢发展现代工业的“第叁条道路”。他认为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必须走同时建设工业化的城市和工业化的乡村的经济发展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农业国工业化道路。黄宗智(Philip Huang)先生提出过密化增长理论。他认为中国传统农业呈现“高土地生产率与低劳动生产率”相结合这样一种显着特征。他认为由于人多地少的自然禀赋的限制,劳动替代就成为高土地生产率的原因。低劳动生产率主要是叁个方面的原因形成的:第一,在小农家庭中,农民为生存而生产而不是为利润而生产,边际递减效应在家庭农场中根本不起作用。这本质上是农民的一种隐性失业现象;第二,在家庭农场中,农民通过多样化的种植方式分散经营风险,并通过灵活安排劳动力的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经济平衡。第叁,由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非农产业可以转移,经营性农场利用灵活用工的优势保证土地产出率,从而没有形成技术替代的内在动力;同时,由于其与封建制度之间的亲和性,便将部分资本用于与封建制度之间的链接;另外,由于商业利润高于土地利润,便将部分资本转移到商业领域。因此,本身具有资本化潜力的经营性农场最终出现了小农生产方式再生产循环,出现了发展逻辑上的自反性。以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为代表的市场共同体论认为小农经济与农村市场网络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他认为农村市场不仅是农民生产资料的集散地,也是农业产品的交换地,还是人际交往的场所。农村市场在小农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远远超过了纯粹经济学的考查范围,具有不可或缺的中心地位。农村市场具有构造农村社区的重要功能,农村社区以农村市场为中心分布。农村市场成为连接城市的历史纽带,展示了小农经济向现代经济发展的未来。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承认以儒家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是理性的,但其属于目的合理性类型,而资本主义精神属于价值合理性类型。他承认中国发展了资本主义,但其属于政治资本主义类型,而不属于自由资本主义类型。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最终都可归因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而文化的根基都渊源于家产制这一经济社会共同体,不管是自耕农、地主、商人、官僚、军人,还是皇族,都服从家产制安排,整个社会经济都是通过权力操控的方式剥夺农民的财产,大量财产成为一种消费性资源而不是生产性资本。国家按照财政经济学的逻辑用以维持一支具有防御能力的军队和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根本没有生产要素组织功能,无益于国民经济学逻辑的展开。第四章讨论地权。土地是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它是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地权第一层级的关系,也是地权的基础事实关系;通过土地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地权第二层次的关系,也是地权的基本社会关系。地权第二层次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地权第一层次关系的改善,但并不能消灭地权的第一层次关系。因此,地权关系既可以从基础事实角度去理解,也可以从法律关系角度去理解。尽管本章的内容主要是从地权第二层的关系角度展开,也主要是从地权法律关系角度去理解,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本章对于地权第一层次关系的轻视,相反,本章始终将地权第一层次的关系作为理解地权第二层次关系的基础地位。人多地少的基本事实对于中国地权的运动具有基础作用。本章分叁节对地权进行了阐述:第一节讨论地权理论,为分析地权演变和地权重构提供理论上的分析工具;第二节分析地权演变。意在揭示地权的功能分化所推动的地权运动过程,提炼出农民在推动地权功能分化与地权运动中的基础性作用;第叁节分析地权重构。地权重构是封建土地所有权运动的必然结果。封建地权运动出现了不可克服的矛盾,中国农民通过和平或者暴力的方式推动了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西方国家地权演变的历史是从“占有”,特别是“先占”开始发展起来的。都伴随着入侵的“占有”,这对于西方地权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无法替代的意义和决定性影响。处理好“占有”关系必然需要法律的介入,否则罗马帝国将无法安宁,也无法建立统治秩序。罗马帝国的入侵是以大规模的方式进行的,财产“占有”,特别是土地的占有数量庞大,根本不可能通过判例法的方式逐步确立地权关系,必须建立概念化的法律体系,以满足“占有”土地的法律确权需要。英国被征服的进程相对于罗马帝国的侵入过程而言,不论是在规模还是在速度上都要缓慢得多,这就为英国运用诉讼形式逐步建立以“占有”和“侵占”为中心的地权体系提供了条件。随着英帝国主义的日益强大和美洲殖民主义的发展,以“占有”为中心的地权制度一直是西方地权制度的核心内容。西方国家的地权运动的基本方式是:入侵—“占有”——法律化——权利化。其运动过程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事实的占有到法律上的占有的过程,每一寸土地都浸透着被侵略地人民的鲜血和泪水。不仅是英国,而且在欧洲大陆、美洲,以侵略为前提的“占有”事实都是地权的内在逻辑。中国的地权运动与西方国家的地权运动方式之间显着不同。由于中国很早就建立起了大一统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是历代王朝建立之初都进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大一统国家内,土地所有权属于霍布斯意义上的分配制度,而不是占有制度。但由于土地所有权自身的运动规律和中国历来人多地少的矛盾相互作用,土地集中现象与农民的无产化现象都是相伴随而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开发。另一方面,中华民族从来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以掠人土地为目的发动侵略战争,即使对于战时处于不利状态的其他国家,中华民族在对外关系上所建立的也是朝贡体系,也就不存在以侵占他人土地为前提条件的“占有”式地权体系。基于上述两个基本历史事实,中国农民主要是靠开发地权权能方式推动地权运动的。中国的地权经历了无主时代、井田时代、豪强兼并时代、均田制时代、完全的剥削时代、“耕者有其田”时代和土地公有制时代。在这一过程中,均田—兼并—均田伴随着中国历史过程的始终。地主土地所有权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封建地权运动的基本规律是地主的土地兼并与农民的无产化。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农民的再奴隶化、农民的再封建化、山地经济的发展与衰落、土地的资本化与资本的土地化这样一些显着特征。近代帝国主义侵略以后,国际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买办资产阶级的压榨迭加在一起,终于敲响了中国封建社会覆灭的丧钟。其后,中国在大陆和台湾分别进行了形式相似,方向不同的土地改革运动,最终都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台湾地区的经验证明小土地所有权制度能够与现代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相兼容;大陆地区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也证明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能够与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兼容。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农业产权制度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大陆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正不断朝着这一方向迈进。第五章讨论产权问题。本章第一节讨论农民土地产权的确立过程;第二节讨论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第叁节讨论土地产权流转问题。农民土地产权是从地权逻辑中衍生出来的一个与权利个体化和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问题,产权的确立既是地权运动的结果,也是地权运动的继续。尽管地权运动的逻辑构成产权流转的基础,但产权流转仍然受到许多社会条件的制约,这些不同的社会条件与地权运动的逻辑共同型构了产权流转的基本轨迹。产权是行使某些可以交换的权利的行为。产权的前提是个体化的权利,核心问题是个体通过法律行为开发权利的经济功能,这就决定了产权具有内外结构。产权的内部结构包括法律行为,交易费用、权利组合叁个基本要素。产权的外部结构包括权利、权利保障、权利收益叁个要素。土地改革以后,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由于地权运动自身的规律,农村出现了阶层分化迹象,也出现了季节性换工、互助组、初级合作社这样一些经济合作形式和经济合作组织。由于阶层分化迹象具有再封建化特征,这一特征与社会主义制度根本背离,而经济合作形式与经济合作组织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具有亲和性,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迅速将初级合作社推向了高级合作社阶段,为快速穿过“卡夫丁峡谷”,又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通过土地改革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迅速转化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农民充分发挥自己的制度理性能力进行了叁次农业生产责任制试验,以谋求“大制度下的小自由”,但每一次都被“左”倾思想所禁锢。十一届叁中全会以后,政治走向开明,农民即刻复活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其中,“包干到户”这一新形式迅速成为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自此,家庭承包经营成为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基础,展示了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力。随着人民公社体制和统购统销体制被废除,家庭承包经营一步一步朝着权利化的方向迈进。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初期只是一个劳务管理合同关系,后发展为民事合同关系,其后转化为行政合同关系,最终确认为中国独特的准物权。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成为产权化的基础。我国法律和政策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实际上就是产权理论上所说的权利交换。每一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其成员权而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目前,法律允许、政策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目的在于实现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与农户经营的组织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既要尊重农民的权利,充分激发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要素组织功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农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要妥善处理好农户、政府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国人多地少、现代化程度不高的现实,结合中国农村长期有效的传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宜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当农户发展为家庭农场时,在与专业大户的合作中能够分享权利;在加入合作社时,能够增加合作的信任基础,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组织化成本,提高组织化效率;在参入公司化运作过程中,能够增加谈判权,不至于使新的权利组合被公司,特别是龙头企业所独享。家庭农场的这种优势能够同时满足农民增收和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双重需要。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是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目前,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之间出现了显着冲突。政策在渐进路径、激进路径和变通路径中间选择了渐进路径,应该说是一种审慎的选择。由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是一项单纯的经济制度,权利的逻辑和权力的逻辑都不可能完全展开。因此,在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计方面必须考虑在私法逻辑中嵌入公法逻辑这样一种复合结构,同时注重流转风险的多层次防范措施。农村建设用地是我国独特的土地二元体制中的一个方面。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政策已做出部署,但与现行法的规定相冲突,因此,修改现行法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第一步。

魏闽[3]2006年在《思南路47-48号街坊的整体性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思南路47-48号街坊成为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重要试点项目,希望以复兴工作的成功来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并从中获得上海新一轮历史中心区保护的新策略与新方法。自“365项目”(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后,大拆大建的方法势必将退出历史舞台,面对着当前社会经济结构深刻变化所提出的深层次要求,我们将如何保护并继承这些历史建筑?如何维护历史中心区的功能并作出积极的调整?如何安排原生居民并延续城市的生活形态?新的保护策略也就意味着新的运行机制、运作方法和实施主体。 本文将思南路47-48号街坊视作一个全息元,以“整体性保护”的方法探讨上海历史中心区的过去和现在、以及其中的得失,并展望未来。目的是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出发,结合其它学科领域的知识与内容,力图更广泛、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上海历史中心区的历史、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方法。贯穿全文的是两个问题——“保护为了谁?”和“怎样保护?”因此,本文在选题与所用实例的组织上,都尽可能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本文研究框架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思南路47-48号街坊的历史与现状,其中先回顾了解放前该街坊所经历的第一次城市化进程(1910-1940年代),以法租界由东向西的城市化进程为背景,具体介绍了该街坊的建筑特征、居住形态以及人文精神,展示其浓厚的历史与文化底蕴。在经历了新中国解放、公私合营、文革等特殊历史时期后,该街坊迎来了第二次城市化进程(1980年代-2000),着重分析了建筑特征、居住形态以及人文精神的变化。 第二部分是关于思南路47-48号街坊的实践与反思。首先介绍了上海正在加大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力度的时代背景,然后具体描述了思南路47-48号街坊当前的实践情况。然后是对该街坊阶段性工作的反思以及对近期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新审视。最后通过实例研究、借鉴欧洲的相关案例、并分析经验与教训,指出“整体性保护”对历史中心区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叁部分提出建立历史中心区的“整体性保护”体系,并探讨其中的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先是关于“观念”层面的探讨,提议在全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普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改善相关的教育与培训机制。其次是关于“立法与政策”层面的探讨,提议应当以立法、政策为核心,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再次是关于“资金与管理”层面的探讨,提议引入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理念,广泛拓展经济筹资渠道。最后是关于“规划”层面的探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需要在城市保护规划中建立“整体性保护”模型,建立保护工作的多方合作体系与保护信息网络。 结语部分归纳了上述叁个部分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了对在上海历史中心区展开“整体性保护”的一些具体建议。

李南[4]2011年在《中国近代避暑地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建筑活动研究》文中提出论文以近代庐山、莫干山、鸡公山、北戴河避暑地为研究对象,从“避暑地的基本概念与研究视角”、“近代避暑地的形成与发展”、“近代避暑地的建筑活动”3方面开展研究工作。首先,回顾分析了相关文献资料及已有研究成果,提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其后分析比较了避暑地形成的地理、气候、风景条件,阐明了避暑地的基本概念,阐述了近代避暑地相关章程的订立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论文研究的相关背景及研究视角。其次,将庐山、莫干山、鸡公山、北戴河避暑地的形成与发展按时序梳理为大致平行的4条线索展开论述,从而对四避暑地的发展进程形成整体性与比较性的架构。论文作者及其研究团队广泛搜集、整理、研究相关史料和文献,多次赴现场开展实地考察和建筑测绘,多次访问相关部门和个人,全方位获取充足的基础研究资料,取得了相当数量的一手考察资料和建筑测绘资料。在此基础上,运用计量史学及比较史学的研究方法,开展庐山、莫干山、鸡公山、北戴河避暑地的比较研究,完成了近代避暑地的综合性研究工作。论文从影响避暑地形成与发展的区位交通条件、西方教会、特定历史人物、人文历史事件等因素出发,研究这些影响因素对各避暑地形成发展的共性及个性化影响,其中区位与交通影响因素是避暑地开辟及形成发展的支撑促进要素;西方教会影响因素是避暑地早期开辟及建筑活动发展的主导性动力;特定历史人物影响因素是避暑地开辟及规划建设的推动性因素;人文历史事件影响因素是避暑地建筑活动发展进程阶段划分的关键性依据。进而,论文将避暑地建筑活动的发展进程划分为5个阶段,并理清了各发展阶段避暑地建筑活动的主要概况;将避暑地建筑活动的发展主线梳理为前后交迭与交替的“西方人建筑活动发展主线”与“中国人建筑活动发展主线”,并论述了两条发展主线中后者所具备的差异性特征,即以北戴河、鸡公山为代表的“北京政府主导型的中国人建筑活动发展主线鼎盛期的‘前置’”和以庐山、莫干山为代表的“南京政府主导型的中国人建筑活动发展主线鼎盛期的‘后置’”。再次,论文阐述了近代避暑地营造业、建筑师(工程师)、市政机构的基本状况,提出避暑地营造业、建筑师(工程师)、市政机构的出现开启了建筑活动的现代化进程,避暑地建筑活动的现代化进程受到近代主流城市的辐射与影响,避暑地建筑活动的现代化进程相对于近代主流城市的发展滞后的观点;运用计量史学的方法,研究避暑地近代建材及建筑符号,得出避暑地建筑活动塑造了有别于近代主流城市以及各避暑地间互异的“地方性知识”的结论。本论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于创新研究观念与创新研究方法的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50838007)。

茅变变[5]2014年在《14-19世纪中期中英雇工工资比较》文中认为国民收入主要由国家税收、企业的利润和地主地租,自耕农的自营劳动、雇工的薪资组成。因而薪资的结构,薪资在国民收入的比例,薪资抚养人口比例,较长历史阶段的薪资的年均增长率,薪资、GDP和人口的年均增长率互动关系,雇工工作的天数,各工种薪资的差异,上述各要素的结构以及这种结构差异对劳动力流向的影响,对国家产业结构和国家贸易的影响,就成为我们本篇论文的核心问题。我们尝试解释这些问题,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释,特别是通过中英薪资的比较,以发现雇工薪资对国民收入的影响,对国家竞争力的影响。本文分叁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一方面从中国明清两朝的若干工资数据直观考察工资的工种和地域差别,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明清各行各业普遍出现雇工现象,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工资差异较大。即便是同一种工作,长工、月工和日工的工资也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例如,中国东北地区与关内地区日薪差别可达100文以上。第二部分:通过对若干技工、普通工人和农业工人工资数据,考察其变动趋势和工种差别。例如,在研究英国的工资数据时,我们可以发现,技工和普通工人的工资差别有时达到10便士。农业工资方面,夏季和冬季、晒干草和农忙时期的工资出现较大差异。而男工和女工性别差异在若干工种中尤为明显。第叁部分:中英工资对比,英国工资数据普遍为日工资数据,中国数据则涉及年工资、月工资和日工资,且双方计资方式和单位皆不相同。这就需要我们进行一定的数据加工,通过数据处理,我们可以发现,英国劳工工资普遍高于中国劳工,即按照实际购买力来考察,英国劳工的薪资应是中国的3倍以上,而且英国劳工的工作天数至少比中国少50天。

熊国平[6]2005年在《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形态演变研究》文中提出90年代以来我国有着新的经济社会背景,城市形态演变呈现新的特征,有着新的动力和机制,及时总结,对城市理论是有益的补充和完善。城市形态演变研究的实践性强,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规模、城市发展方向、城市功能组织、城市交通组织、城市绿地系统等方方面面,在目前我国城市扩展迅速、规划实践空前发展的情况下,开展此项研究对规划管理和编制实践均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城市形态研究的综述,指出由表及里,层层深入是本研究观察问题的基本途径;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不断循环反复,逐步提高是本研究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以人为本是本研究判断问题的基本标准。首先从城市内部结构的急剧变化和外部轮廓的迅速扩展两个方面归纳了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形态演变的总体特征,指出两者互相关联、互为因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次从90年代以来新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建立了信息化、全球化、知识经济和快速城市化与城市形态演变的基本联系,在新的时代背景中考察城市形态的动态演变。分析了推动城市形态演变的内在动力,分别为经济增长、功能调整、新的消费需求等,外在动力分别为快速交通、行政区划的调整等,指出城市形态演变是内外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出了城市形态演变的复杂性。揭示了推动城市形态演变的机制,分别为市场机制、产业进化机制、投资机制和调控机制,认为无形的机制的综合作用引起了城市形态有形的变化。城市形态演变的机制并不是一个线性的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非线性的多因素多层面的交织耦合过程。同时,各机制之间存在着相互反馈,机制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体现出了城市形态演变的综合性。基本总结了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形态的演变,指出外延跳跃是城市形态演变的主要形式,以产业空间为中心的新空间主导城市形态的演变,人文关怀和人地和谐将是城市形态演变的主要方向,认为这既是中国转型期的特色,也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发展。还从形态的协调性,形态的成长性,形态的生态性,形态的经济性等方面初步提出合理形态的评价标准,为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最后指出了本研究的不足和今后研究的方向。

张荣苏[7]2014年在《“财政革命”与英国政治发展研究(1660-1763)》文中研究说明在17世纪后期到18世纪中期,由于国家机构的发展、行政职能的加强,再加上庞大的战争花费,政府的财政开支急剧增加,对金钱的迫切需求促使英国财政体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这场“财政革命”中,英国不仅完全转变成为以议会税收为主要财政来源的“税收国家”,而且还建立了以议会税收为担保的国债制度,逐渐兴起成为一个“财政国家”。“财政革命”不仅仅是指英格兰银行、国债和股票市场这些在金融领域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这些影响深远的制度创新背后离不开议会财政权的支持,是稳健的税收制度保证了其正常运转。因此,议会财政权、税收体系和国债制度构成了“财政革命”的叁个重要方面。在17世纪后期,虽然在英国历史上国王与议会为争夺财政权的斗争以议会获得征税权而结束,但议会并未因此完全控制国家的财政。光荣革命之后,1690年“财政解决”、王室年金的变革和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发展不仅将王室收入与国家收入相分离,进一步清除了中世纪和近代早期“领地国家”中的国王特权收入,而且实现了议会对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控制与审查,议会财政权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完善。在财政权转变的同时,议会的权力也在加强,进一步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在“财政革命”中,英国的税收制度也有了很大的改进,建立了一套近代意义上的税收体系。在18世纪,关税、消费税和土地税已经成为国家的常规税收和主要财政来源;税收收入中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要形式的间接税比例在不断增加;税收征管方式也由包税制转为由政府进行直接征收,实行科层化的管理。英国由此在财政和税收领域中建立了一个在当时欧洲最有效率的文官行政部门,税收以及官僚机构的膨胀对光荣革命以来英国的“自由”权利构成了威胁,1733年沃波尔提出的消费税提案以及它所引起的危机则反映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担忧。以国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制度无疑是英国在“财政革命”中取得的最显着成就。复辟时期借贷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为光荣革命后国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英格兰银行和股份公司的建立以及证券市场的兴起使国家财政与个人资本结合起来,保证了国债的流通;而议会主权和完善的税收体系则提高了政府的借贷信誉,为国债制度的正常运营提供了保障。国债制度对18世纪的英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政论家们对此展开激烈的争论,而“财政革命”中新兴的“金融利益集团”也在寻求政治上的支持,在1710年的政府更迭以及随后的大选中就已经显现出了他们的政治影响力。“金融利益集团”的崛起不仅加剧了18世纪上半叶的党派斗争,而且政治辩论还促进了政党思想理论的发展。“财政革命”在英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影响了英国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的发展,而且为其强硬的对外政策提供了经济基础。高效的税收体系和国债制度增强了英国的财政汲取和动员能力,加强了英国战时的军事力量,促进了“财政-军事国家”的兴起。英国凭借其强大的财政支持,获得了英法争霸战争的胜利,而与之相比,同一时期法国落后的财政体系不仅削弱了法国的军事力量,也是导致法国旧制度崩溃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总体上来说,这场发生在17世纪后期至18世纪中叶的“财政革命”不仅促进了英国国家构建和政治制度的完善,而且在英国的发展和崛起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杜新波[8]2013年在《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文中认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本文在对俄罗斯国家土地督察等6个国家和我国行政监察等9个行业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借鉴基础上,运用整体主义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从规范和实证两个层面研究了我国土地督察的理论基础、权源性质、体制模式、职责职权、运行机制和资源保障,为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改革创新提供了研究借鉴。监管机构构建、新公共管理和土地宏观调控叁大理论是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同时,运用利益理论和政府责任理论探索我国土地督察权源,认为,土地督察权是一种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督权,土地督察制度根源于国家土地权力配置格局以及相互的关系,土地督察权是衡平中央与地方利益、控制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监控地方政府落实土地管理责任的重要制度工具。对我国现行土地督察法定职责评价,认为国家土地督察体制总体特征表现为大区制半独立式叁级土地督察体制架构。这种模式比较切合现行的国家宪政体制、资源国情和土地管理体制。通过与国内外相关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可在监督对象、领导体制、架构设置模式、内部领导、职能职权方面为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提供借鉴。通过对土地督察范围调整、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分权调整和大部制推进的改革情景设定,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存在着向职能强化型、分权式或职能调整型创新模式转变的路径选择模式。相应的,土地督察职责将更加注重“合理性”督察,注重与地方政府合作,并把维护公民正当权利作为重要职责;土地督察职权将重点强化和增加检查权、质询权、纠正权、行政执法权、建议权、裁决权、评价权、参与权、公诉权等。“协同”是我国现行土地督察体制运行的核心理念,运用协同理论可为我国土地督察运行设计出政治-行政、职能-结构、决策-执行-监督、府际、部际和社会协同机制运行模式。通过对现行土地督察运行评价,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和专项督察为核心业务,在线土地督察、调查研究和形势观测分析为基础支撑土地督察的业务体系,土地督察协同机制基本形成体系;但土地督察民主化不足成为主要问题,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土地督察影响评估程序和实施土地督察绩效管理将成为加强和创新的重要方向。根据合法、独立、公正和效率构建原则,强化我国土地督察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财资源和信息资源保障,重点是推进土地督察法制建设、土地督察人才“数量”及质量建设、加大中央财政预算投入、推进土地督察信息化工程和信息资料集成化工程。

王志彬[9]2009年在《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权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个公平问题。我国“叁农”特别是农民问题所衍生社会公平问题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整个国际上都受到瞩目。现今农民的根本问题是土地权益问题,根源在于法律本身。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研究,旨在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出发,探寻我国现有相关立法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国内有关农民问题的讨论,出发点和方法并不一致,结论也是五花八门。本文认为农民问题的症结是土地权益问题,并以经济学和法学研究方法给予全方位审视。我国有9亿多农民,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因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讲,研究这个问题都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有关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国内外研究进行了概括、归纳和总结,对有关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土地产权法律基础和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深刻论述,在回顾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形成和对国内多个“土改”试验总结之后,深入分析了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民权益的多方面侵害,在借鉴国外(地区)保护土地产权人利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的思路、构想和建议。论文共分九章和结束语:第一章导论。论述了选题背景、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可能创新之处。认为:国内现实和国际环境决定了必须设法提高农民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待遇,国外学者普遍认为法律应该反映社会规律,重视公平,而国内学者重在研究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忽视对土地利用主体——农民的利益保护,因而应该用经济学、法学的方法全方位审视当前的农地制度。第二章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基础理论。阐述了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律基础理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等,介绍了土地制度功能及评价、土地产权运行的微观机理,对正确看待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和提出符合法律逻辑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具有基础性作用。第叁章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演变及其绩效评价。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演变伴随着农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现行农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可以用农民集体所有权不变前提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概括。这一制度是解放后近30年历经“土改”、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逐步形成的。从整个过程看,最终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经济角度和社会角度看都是最好的,它产权相对明晰,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章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改革试验分析。介绍了陕西延安股田制试验、贵州湄潭“强化所有权与活化使用权”试验、广东南海股份制试验等,并对这些改革试验进行了总结和评价,运用层次分析法分析了以上各种试验的得失,认为总的来看,这些试验没有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出发,因而没有推广,甚至以失败告终,但股份制试验照顾到土地产权人的利益,具有发展前景。第五章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分析。土地法律对农民权益的侵害表现在权利侵蚀和经济利益损害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有效法律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确定、土地受益权不清、承包经营权无法正常流转,等等。第六章国外(地区)土地产权人利益保护启示。在对当今世界上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及特点进行概括后,介绍了英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立法状况,认为国外(地区)的土地立法经验是:必须建立充分的农地所有权;赋予土地产权人灵活的土地使用权;建立严格且有助于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土地征收制度;应当把保护土地产权人的权益始终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动因。第七章我国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路径分析。论述了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提出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农户)土地产权两个主体层次加强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的构想,对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对集体对其土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产权设置进行了归纳和完善。第八章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建议。针对性的提出了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的具体建议,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落实、建立以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按人、按年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和标准,以及深化承包经营权改革等,对建议补偿方案和标准进行了实地测算,认为建议补偿方案和标准公平、可行。第九章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环境优化。为了把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构想落到实处,国家还应当建立体现民主思想的法律体系,加强农民民主文化建设,创造有利于农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张锦华[10]2013年在《唯物史观的升华》文中研究表明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一生的两个伟大理论发现之一,自19世纪40年代中期产生以来,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晚年,马克思通过对人类学和历史学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唯物史观理论,这集中地体现在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这两大笔记之中。本文试图将马克思晚年的这两部笔记结合起来进行解读,从史学研究的方法论、社会发展理论以及世界历史理论这叁个方面,分析这两部笔记对唯物史观的升华所在,以期揭示这两部笔记的理论价值和对实践的启示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文本概况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涉及到“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主要内容、写作动机以及写作的时间、背景等等。此外,在该部分,着重考察了这两部笔记的内在关系:“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在写作时间上存在着连续性,在写作动机上存在着一致性,在内容方面,两者又具有互补、共通和深化性,在采用的研究方法方面,均主要采用史学研究的实证方法。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这两部笔记在史学研究方法上的新发挥。在该部分,通过分析马克思研究历史的两种方法:逻辑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论证了这两种方法在史学研究中的科学性以及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与马克思早期的历史研究侧重于采取逻辑的方法不同,在“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马克思侧重于运用史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在这两部笔记中体现了马克思史学研究方法的新发挥,即从以逻辑方法为主到以实证方法为主。第叁部分是对“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所包含的社会发展理论的研究。这一研究是通过考察两大笔记中包含的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理论和社会跨越发展理论完成的。在这一部分,结合马克思在早期和中期对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理论和社会跨越发展理论的研究,分析了马克思在这两大笔记中对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理论和社会跨越发展理论研究的新贡献,以论证“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对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化所在。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对唯物史观关于世界历史理论的发展。在这一部分,阐述了这两部笔记中所包含的世界历史理论,主要包括世界历史的时间跨度、空间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历史走向世界历史的动因,探讨这两部笔记对唯物史观关于世界历史理论的升华。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启示,在这一部分,总结了以上几个部分的研究,论述了“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理论价值和对实践的启示意义。二者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唯物史观,是唯物史观的升华。在实践上对于我国全球化背景下的改革开放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等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D]. 李德英. 四川大学. 2005

[2]. 经济法视域中的若干涉农制度研究[D]. 秦小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3]. 思南路47-48号街坊的整体性保护研究[D]. 魏闽. 同济大学. 2006

[4]. 中国近代避暑地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建筑活动研究[D]. 李南. 浙江大学. 2011

[5]. 14-19世纪中期中英雇工工资比较[D]. 茅变变. 东北师范大学. 2014

[6]. 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形态演变研究[D]. 熊国平. 南京大学. 2005

[7]. “财政革命”与英国政治发展研究(1660-1763)[D]. 张荣苏. 南京大学. 2014

[8]. 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D]. 杜新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3

[9]. 农民土地权益立法保护研究[D]. 王志彬.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9

[10]. 唯物史观的升华[D]. 张锦华. 安徽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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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世纪英格兰地租形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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