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券,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纠纷,仲裁员,方正。
证券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马照平,张耀中[1](2016)在《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项充满特色的历史制度。证券仲裁从开始的富有争议,发展到后来的司法确认,并最终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表明,惩罚性损害赔偿对证券仲裁具有较大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惩罚和阻却严重的证券侵权行为。由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证券仲裁中的合宪化改革牺牲了仲裁的效率与经济价值,所以总体进展缓慢。鉴于该制度在美国证券仲裁中的重要价值,其研究对我国的证券侵权法律发展可起到较好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6年02期)
马照平,张耀中[2](2016)在《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项充满特色的历史制度。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证券仲裁中的可适用性,美国从开始的不予认可,到后来的司法争议,直至最终的主流认同。其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步入合宪性改革阶段,但仲裁价值与合宪性要求的激烈冲突,导致改革的进展较为缓慢。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成立前还是成立后,美国仲裁机构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的适用保持一贯的谨慎:一般只有明显主观恶意的严重证券侵权行为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鉴于该制度在美国证券仲裁中的重要价值,相关研究对我国证券侵权责任的发展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6年02期)
谢雪珏[3](2016)在《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纠纷也不断出现,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索有效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即从证券纠纷解决机制途径之一的证券仲裁制度出发,分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我国证券仲裁制度从起步至今已经20多年时间,但是制度运行的现实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能够发挥其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存在许多问题,如证券仲裁法律体系不完善、证券仲裁受案范围存争议、证券仲裁协议难成、现有证券仲裁机制效率不高等。这些问题使得证券仲裁发展受阻,被边缘化。但是,证券仲裁制度对证券市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是解决证券纠纷的重要手段,能够和具有特殊性的证券纠纷相契合,同时在保护证券投资者方面和缓解法院司法压力方面也存在较大的优势。但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建议也并非凭空臆想出来的,必须在结合我国现实基础上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仲裁制度当之无愧领先者,拥有鲜明的特点;英国虽然没有单独的证券仲裁制度,但是在金融仲裁制度建设方面也值得称道;中国香港是亚洲金融中心,其独特的证券仲裁规则是最值得借鉴的地方。根据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归纳,以及国外经验的借鉴,在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贯彻投资者保护的理念。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保护证券投资者是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因此为最大程度激发证券仲裁的生命力,必须在完善的过程中贯彻投资者保护理念。其次完善相关法律。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是一个系统,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多个法律、法规的配合,上位法的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在立法方面,《仲裁法》、《证券法》的法律支持必不可少。最后是具体制度完善。第一,应该扩大证券仲裁受案范围,承认证券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以便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纳入其中,并积极探索其他途径以应对在扩大受案范围后可能面临的案件量激增的困难;第二,利用证券强制仲裁来解决证券纠纷,通过自律规则中的成员成分约束来强制证券经营机构选择利用仲裁解决纠纷,但同时保证投资者的选择权;第叁,完善多元性证券仲裁机构建设,在现有仲裁机构网络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老牌仲裁机构在证券仲裁上的作用,并积极探索由证券自律组织建立证券仲裁机构的模式;第四,由证券业协会带头制定独立的证券仲裁规则,并针对证券纠纷的特殊性在仲裁员制度及仲裁员的信息披露、证据规则、审理期限等方面进行特殊规范,以保证证券仲裁程序能够发挥高效、专业的优势。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行业及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逐渐熟悉和认可,在许多方面也都进行着尝试,再加上证券仲裁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已经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机,藉此时机进一步完善证券仲裁制度,更有效全面发挥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为证券市场保驾护航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王克玉[4](2015)在《确立与完善我国证券侵权仲裁机制的路径分析——以美国证券仲裁机制的发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上侵权法律关系具有可仲裁性,在司法不足以充分及时救济投资受损权益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证券仲裁的替代性优势。借鉴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证券仲裁体制及完善的路径,我国在立法中应尽快确立证券行业仲裁模式,在政府部门监管下由行业自律组织主导证券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证券行业仲裁不等于行业垄断仲裁,证券仲裁与公共仲裁之间系良性竞争关系,通过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司法保障等措施,切实保障证券侵权仲裁的公正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5年02期)
汪珺[5](2015)在《政泉控股对方正证券仲裁申请获受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方正证券1月6日晚公告,政泉控股已于2014年12月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方正证券提出仲裁申请。公司1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 政泉控股的仲裁请求包括:方正证券提供自2014年8月11日以来,股东名册、历次股东(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5-01-07)
贾小雷,刘媛[6](2013)在《美国证券仲裁机制最新发展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争议主要通过司法系统或独立的仲裁/调解机制解决。基于历史发展背景等多种因素,美国的金融ADR机制较为复杂,但以仲裁为其主要形式。目前美国只在证券业发展出了全国单一性的证券纠纷非诉处理机制,它依托于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的平台,提供证券纠纷的仲裁及调解服务。在2010年美国出台的《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中,"授权限制事前强制仲裁条款"的出现使得学界倍加关注美国现行证券仲裁机制的改革动向,其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引以为鉴。(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3年03期)
刘丽[7](2013)在《我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和金融和证券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证券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单一的诉讼模式已不足以解决日益增多的证券纠纷,大力推广和采用更为便捷高效的证券仲裁制度已成为必然。但是,我国目前的证券仲裁制度存在很多立法缺陷,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亟待在梳理证券仲裁立法沿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以推动证券仲裁的法治,保障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9期)
董猛孟[8](2012)在《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制度作为一种不同于诉讼的民事争端解决机制,其本身具有专业性、便捷性、自愿性等特点,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实践,其在解决民事争议方面的效果和效率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的认可。利用仲裁机制解决证券争议的尝试亦有近两百年的历史。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以《仲裁法》为核心的证券争议仲裁法律体系,但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仲裁制度依然存在可以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本文以证券争议仲裁为视角,围绕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展开,旨在为我国证券仲裁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与参考。(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12年23期)
盛峰[9](2012)在《美国证券仲裁制度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的证券仲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大多数的证券仲裁请求是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仲裁机构提出并得以解决的。本文旨在从比较的角度出发,结合境外证券仲裁制度的做法和典型案例,详细分析和介绍了境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演变和发展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参照和借鉴相关制度提供了详实的依据。(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2年04期)
楚静[10](2010)在《试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在我国,证券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专业仲裁,从诞生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却始终没有大规模应用于证券纠纷的解决,不仅立法滞后,实践中的仲裁案例也很少。本文试图探寻这种现状背后的原因,并从证券仲裁的范围、机构、程序、证券仲裁与证券诉讼的协调等方面给(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0-02-26)
证券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项充满特色的历史制度。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证券仲裁中的可适用性,美国从开始的不予认可,到后来的司法争议,直至最终的主流认同。其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步入合宪性改革阶段,但仲裁价值与合宪性要求的激烈冲突,导致改革的进展较为缓慢。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成立前还是成立后,美国仲裁机构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的适用保持一贯的谨慎:一般只有明显主观恶意的严重证券侵权行为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鉴于该制度在美国证券仲裁中的重要价值,相关研究对我国证券侵权责任的发展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马照平,张耀中.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J].证券法苑.2016
[2].马照平,张耀中.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J].金融法苑.2016
[3].谢雪珏.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王克玉.确立与完善我国证券侵权仲裁机制的路径分析——以美国证券仲裁机制的发展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5
[5].汪珺.政泉控股对方正证券仲裁申请获受理[N].中国证券报.2015
[6].贾小雷,刘媛.美国证券仲裁机制最新发展述评[J].仲裁研究.2013
[7].刘丽.我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8].董猛孟.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应对[J].前沿.2012
[9].盛峰.美国证券仲裁制度论纲[J].知识经济.2012
[10].楚静.试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之构建[N].中国妇女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