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1]2011年在《量刑情节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量刑情节的适用是刑罚裁量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目的是通过具体的量刑情节对刑罚(基准刑)的调整更好的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目的。可以说,量刑情节适用的方法和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量刑结果(宣告刑)的公正与否。在以往的研究中,量刑情节适用问题多是在研究量刑情节本体问题时被顺便提到的,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提及量刑情节适用时研究也的只是量刑情节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情节适用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在这份文件中,所采用的方法是将量刑情节量化,采用“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对特殊情节采用“部分连乘”,对普通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笔者认为:首先,不能将量刑情节适用简单等同于量刑情节竞合。从审判时的逻辑思维上讲,适用量刑情节应当是这样一个过程:1、从具体案件中的诸多事实中挑选出本案中的量刑情节;2、逐个确定量刑情节的功能;3、调解基准刑得出宣告刑。其次,虽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量刑情节适用方法已经在全国系统中推广。但从实践中反馈的信息来看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减轻情节的适用上面。对此,笔者认为应适当的扩大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适用减轻情节。
陈攀[2]2014年在《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暴力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威胁国家、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安全感,古今中外都是被打击的重点。从犯罪和刑罚的相互关系及发展历史来看,暴力犯罪和死刑有着天然的契合度。然而,死刑制度在当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截止2012年底,全球198个国家中已有140个国家完全废除或者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诸多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也大力呼吁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快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尤其是暴力犯罪的死刑,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演变成为一个面临民意强大压力的政治抉择。当今世界,一些大国,如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仍保留死刑,暴力犯罪,特别是致命性暴力犯罪的多发无疑是这些国家保留死刑的原因之一,但是,从各国不同时期的死刑统计数据来看,在死刑被废除或被严格控制适用后,暴力犯罪的数量并没有大幅增加,一些国家的暴力犯罪数量甚至还呈现下降趋势。我国近10年来的主要暴力犯罪统计数据也显示,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暴力犯罪死刑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也呈现下降态势。这就不能不让我们思考死刑是否是遏制暴力犯罪最有效的手段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死刑的主流观点是废除死刑,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则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但从近些年来有关死刑民意的调查来看,我国多数民众的主流意见是反对废除死刑,尤其是反对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基于国情,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还很不现实,但考察死刑在当今世界的状况,废除死刑已经是国际潮流和历史趋势。在全球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且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大国实际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很少的情况下,我国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我国的死刑制度和死刑政策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官方对死刑的立场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一次性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2013年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充分说明减少和限制死刑适用在我国已经具有政策和法律上的保障。限制死刑有两种方式,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立法限制是指在立法上减少死刑之罪,这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限制死刑方式,但在立法上减少死刑之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短时期内社会难以达成共识。司法限制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司法过程中降低死刑适用数量的目的。要实现司法限制死刑适用,就必须找到一个切入口。量刑情节无疑就是这一切入口,因为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的基础,在具体案件中,通过适用案中的具体量刑情节,实现刑罚裁量的公平和公正。对于暴力犯罪来说,量刑情节的正确认定与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这涉及到死刑的适用,因此,系统研究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问题,不仅有助于死刑制度的理论研究,拓展这一问题的研究层次和领域,而且有助于司法实务,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裁量死刑和严格控制死刑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本文正是立足于此研究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概述”,本部分主要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暴力犯罪刑法学意义上的概念,以及量刑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中的重要意义。即为实现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目的,就必须充分发挥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不断总结司法实践,推动立法控制死刑。第二章“法定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本部分主要研究法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应充分发挥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削减从严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消极作用,同时应完善刑法典中特殊犯罪主体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特殊犯罪主体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作用。本章重点选取在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首、坦白、累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这几种法定量刑情节,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如何准确认定上述量刑情节及如何发挥其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发现并提出存在的相关问题。第叁章“酌定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本部分主要研究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在界定酌定量刑情节概念和范围的基础上,重点选取被害人过错、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结果、民事赔偿这几种涵盖罪前、罪中、罪后的酌定量刑情节,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上述量刑情节在个案中对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作用及需要完善的问题。第四章“共同犯罪案件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本部分主要研究共同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如何限制死刑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不仅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也是刑法裁量中的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死刑仅应适用于“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本章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如何准确认定“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并选取雇凶犯罪这一司法实践中罪责认定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类型,论述对“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的认定及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第五章“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思考和完善”,本部分重点研究如何充分发挥量刑情节对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功能,提出应对现有立法、司法规定进行完善,以解决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于模糊、死刑适用对象较为宽泛、常见暴力犯罪死刑罪名适用规则缺失等立法、司法层面存在的相关问题。
贺海虹[3]2014年在《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量刑情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并未予以明确,这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疑问很多,易出现死刑案件量刑不平衡问题。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以及地方性法院审结的指导性、典型性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中量刑情节的考察,结合学界对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量刑情节研究的分析,探讨自首、坦白、累犯、经济赔偿、亲属协助抓捕、被害人过错等主要量刑情节在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时的量刑功能,以及故意杀人案在多量刑情节情况下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适用的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制度适用的量刑情节的规则建构思路。本文希望通过故意杀人案量刑情节视角下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有所裨益。
杨家庆[4]2003年在《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研究》文中提出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其中,定罪是定性分析,量刑则是定量研究。刑罚趋轻和轻刑化是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本文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是历史沿革、概念和分类、基本原则、具体适用以及立法的缺陷和完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国内外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历史沿革进行了阐述,概述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第二章对法定从宽量刑的基本原则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传统的“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是法定从宽量刑的基本原则,只有将刑罪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克服其中的不足,同时还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是法定从宽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这叁大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的法定从宽量刑中得到贯彻已显得越来越重要。第叁章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这一章的研究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最后一章针对目前我国刑法中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进一步进行立法完善的建议。
钟学友[5]2017年在《刑法第383条第3款从宽处罚规定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高压反腐的政治背景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刑法》第383条第3款,事关贪污犯罪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正义的科学实现。单独设置贪污罪的从宽规定,产生了适用上的困惑和理解上的争议,不利于有效惩治贪污犯罪。因此,有必要对该条文作进一步地探讨和研究。从建国至今,贪污罪从宽的条款经历了7 0多年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从宽的规定就是最新的立法增加。通过分析比较可知,贪污罪从宽处罚条款与《刑法》第36、37条中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是协调一致的,保持了立法的协调性。其中,贪污罪从宽条款设立是有理论根据的,如宪政的核心是保障犯罪人人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人的惩罚保持宽严适当的策略,以及刑法谦抑性强调的宽和与谦逊等,都为贪污罪从宽条款的设立提供了理论支撑。虽然贪污罪从宽规定有其合理性,但违反了《刑法》第67条坦白的规定,是分则突破总则的表现,而且该条款中的酌定情节法定化属于“立法特权”,也违反了刑法的平等性原则。最后,针对“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模糊性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理解,期望能达到更为明确的解释效果。
陈炜[6]2005年在《量刑情节研究》文中指出量刑情节是我国刑法中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不同的情节,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量刑情节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刑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对量刑情节中的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五章,约12万字。 第一章是对量刑情节基础理论的概述。主要介绍了量刑情节的法理基础、历史沿革以及量刑情节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分类。笔者认为,量刑情节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解决该领域的法哲学问题。量刑情节制度也必须有其理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缺乏其赖以存在的根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量刑领域中的统一是量刑情节制度优化的理论前提,“活的法”观念是该制度的实证基础;从其适用基础上分析,量刑情节制度的优化能弥补法的实效性与法的效力性之间的裂缝;该制度的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思想,当然不能超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量刑情节的概念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确定的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影响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的各种主客观标准。在量刑情节分类问题上,笔者主张以“确定量刑情节”替代传统意义上的“法定量刑情节”,以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对称。 第二章主要探讨了确定量刑情节的相关问题。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法定量刑情节理论进行了重构。首先,阐述了采确定量刑情节概念的理由,这是创新理论建构的前提。接着在分析确定量刑情节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确定量刑情节的叁级分类法;从确定从严量刑情节到确定从宽量刑情节,从而揭示出确定量刑情节的相关立法思考:我国极有必要将退赃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写进我国刑法;老年犯适用从宽处罚的原则:诱使陷入困境而作的犯罪行为、因无知而进行的犯罪行为、酗酒造成的犯罪行为、有良好品德的人犯了罪、做过值得表彰的事情的人犯罪后可以减轻处罚。 第叁章阐述了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基本范围及其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予以概括性规定的,体现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时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酌定量刑情节产生的依据与法定
张昱[7]2014年在《自首制度实证研究》文中认为自首制度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环节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少数、争取多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以及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活动的成本、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着重要的意义。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中,自首的认定也成为履行全面收集与认定无罪、罪轻证据法定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文在结构上可分为两大部分,即上篇与下篇,上篇与下篇各分为叁章。全文近20万字。上篇为我国自首制度的历史发展,包含叁章。在第一章中,笔者将对我国古代立法中自首制度的立法嬗变作一系统考察,“以史为鉴”,以期把握自首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指导思想的发展脉络。在第二章中,笔者将对建国后我国自首制度的现代立法的发展脉络作一梳理,以期对现行自首制度的立法沿革及其理论研究的深化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着重对建国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次运用的“限期自首”刑事政策进行考察,对“限期自首”刑事政策的国家及地方层面实践情况予以分析,并反思该政策的利与弊。在第叁章中,尝试对自首制度进行法律文化的阐释,挖掘古今自首立法的暗合,并反思我国在古代立法中自首制度发达的社会文化根据。下篇为我国自首制度的司法运行,包含叁章。在该部分,笔者着重对自首制度的司法运行进行考察,关注自首制度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前后衔接的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司法运行的具体情况。鉴于实证研究中样本选择的重要性,在第一章中,着重对本文研究样本的选择等问题作一简单交待。在作为本文下篇主要内容的第二章中,笔者的落笔点在于自首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判阶段的运行。通过对2011年“清网行动”及“限期自首”刑事政策的出台、实施的具体方法、保障措施的观察,对自首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按照刑事诉讼的推进顺序,笔者也将对检察环节中自首制度的认定过程进行观察与思考,其中,自首制度在公诉环节的地位、自首情节的认定、公诉人对自首制度的理念变迁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并以统计数据、具体个案试图对其进行说明。同时,为了了解自首制度如何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产生作用,笔者在该章中通过对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访谈的形式对其如何认识、理解自首制度并选择向司法机关自首的问题进行揭示。笔者对作为自首制度终点的法院裁判环节也进行考察,了解自首情节在法院裁判中的地位、法官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自首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的作用。同时,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也在本章中成为考察的对象,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的理解以及自首案件中其诉求的实现等问题也将被呈现。作为本文中的重要内容,或者说本文的特点,笔者在对自首制度的观察与解读中尝试引入价值分析,思考自首制度及其现象中所蕴含的价值内涵。该部分内容见于下篇第叁章。法律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方法之一,它并非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即同时开始存在,它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它也并非是永恒之物。可以说,法律,是特定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中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包括刑事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文化之中,其本身也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是游离和超乎社会之外的自给自足的孤立自在,不是一种自然存在,而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至特定阶段,为应对和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一种智慧设计、文化创造。那么,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中产生的自首制度缘何比更注重功利的西方远为发达?这种现象是否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些许关联?这是本文试图在上篇第叁章中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在上世纪最后的20多年时间里,经济学的知识、观点与方法被广泛而大量地运用到各个部门法学研究的领域之中,成为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法律经济分析研究对象的拓展甚至包括了在部门法学中作为基础的、但又不具有明显经济性的刑法、程序法和宪法等学科,经济学对“效率”高度关注,以“成本”与“收益”的测量方法将触手延伸至传统的与经济运行无涉的部门法领域,对其内部的法律问题进行考量。本文所尝试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即是以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考察自首制度中所可能蕴含的经济理性。为什么要在法学中进行价值哲学的研究?这是因为法律作为蕴含内在价值的人类创造物,其内在价值也只有以价值分析的方法去考察与解读。法律体系同时作为具有特定价值内涵的社会文化现象,其概念、特征及立法者、司法者共同赋予的内在价值也只有在司法者的不断实践中才能被确定与实现。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的创造物,以满足人类自身的需要为其产生与存在的契机与理由,“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耶林)。法律对于我们而言,对于人类需要的满足是其更为终极的价值,法律在满足人们制度设计的目的的同时获得了其自在性与自足性。那么,自首制度作为一种在中国历史中存在两千多年、在历史的时空中不断得到完善并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立法设计,它所可能蕴含的法哲学价值何在?以上两个问题即是本文在下篇第叁章中对自首制度功利主义、法律经济分析的出发点。
陈星宇[8]2007年在《酌定量刑情节研究》文中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但却予以认可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由审判机关在刑罚裁量时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在量刑时的一个工具,使其能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发挥平衡刑事制裁的作用。因此,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从本质上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本文对酌定量刑情节所进行的种种探讨,是为了对其作一深入的解读,以期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在能够正确处理以及对待酌定量刑情节,更好的发挥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是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基本范畴进行界定。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首先通过对酌定量刑情节现有概念的进行梳理、比较,指出这些概念的共性和分歧。针对分歧,有必要在对酌定量刑情节下定义前先厘定酌定量刑情节的特征,在分析了酌定量刑情节的四个特征的基础上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作出了界定;第二节分析了酌定量刑情节的外延问题,介绍了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分类、表现形态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地位和功能。目的在于首先对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总体上的把握。第二章主要是探讨酌定量刑情节的现状。本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首先对酌定量刑情节在当前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予以分析与澄清,得出酌定量刑情节在当前社会下是必不可少的结论;第二节分析酌定量刑情节在当前社会下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不免要有接触,酌定量刑情节与这些热点既有契合之处也会发生冲突,笔者详细分析了刑事政策、社会形势、民愤对量刑的影响,并对这些问题予以正确的定位;第叁节分析了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十全十美的,相反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列举了叁个主要问题,并且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叁章,通过第二章对酌定量刑情节现状的分析,发现了问题,本章主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叁个途径(相应地分为叁节):第一节,将部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详细介绍了实践中经常使用的对量刑影响比较频繁的老年人犯罪、退赃、被害人过错叁个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背景、原因以及可行性;第二节,通过判例形式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部分酌定量刑情节司法化,对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是否可行以及如何行使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论证;第叁节,通过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形式来正确适用其他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首先要遵循一定的量刑原则,主要包括全面考量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具体评价原则;其次要提高法官自由裁量的能力,要树立公正量刑的价值观和提高业务素质能力。通过这叁个途径,酌定量刑情节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将会更好地发挥其对量刑的作用。
涂欣筠[9]2014年在《“从宽处罚”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宽处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之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具体情节和方式,但这些规定仍不够完善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量刑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界定法定从宽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将法定从宽情节"合理化"、酌定从宽情节"法定化"等措施,完善我国刑法从宽处罚的有关规定,促进从宽处罚适用进行规范化。
罗杨[10]2013年在《论酌定从宽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文中认为酌定从宽情节是我国刑法中客观存在的影响死刑案件裁量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对其的具体适用一直存在争议。理清酌定从宽情节的概念是对酌定从宽情节适用于死刑案件进一步研究的基础。酌定从宽情节应该定义为由法律予以概括性规定的,其具体内容和功能则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行为的较小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较小的人身危险程度,并依其具体情况对从轻、减轻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产生积极影响的客观事实情况。酌定从宽情节对死刑案件的意义具体表现为:能够影响法定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能够影响死刑案件的法定刑和宣告刑轻重;能够为科学地判断犯罪情节提供依据。按照有关实证研究的结论,在死刑案件中酌定从宽情节的适用由高到低分别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方和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动机和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此外,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手段也在死刑案件的量刑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酌定从宽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酌定从宽情节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立法缺失;酌定从宽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未获得应有重视;酌定从宽情节适用于死刑案件的地域差异大。为了提高酌定从宽情节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是从刑事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具体包括应该在刑法第6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具有酌定量刑情节的,也应该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评价。”实现部分典型酌定从宽情节的法定化。由司法机关颁布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其次是法官必须重视酌定从宽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最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典型死刑案例指导制度;借鉴国外先进制度,推行量刑程序独立化和实行我国的量刑指南制度。
参考文献:
[1]. 量刑情节适用研究[D]. 郭磊. 吉林大学. 2011
[2]. 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研究[D]. 陈攀. 武汉大学. 2014
[3]. 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量刑情节研究[D]. 贺海虹. 内蒙古大学. 2014
[4]. 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研究[D]. 杨家庆. 湖南大学. 2003
[5]. 刑法第383条第3款从宽处罚规定之研究[D]. 钟学友. 南昌大学. 2017
[6]. 量刑情节研究[D]. 陈炜. 武汉大学. 2005
[7]. 自首制度实证研究[D]. 张昱. 武汉大学. 2014
[8]. 酌定量刑情节研究[D]. 陈星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9]. “从宽处罚”规范化研究[J]. 涂欣筠. 福建法学. 2014
[10]. 论酌定从宽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D]. 罗杨. 湘潭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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