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为转变当前执行难的状况,我国规定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方式予以变更或更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即应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可诉的规定,既有违一事不再理,也无益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合理的救济方式不仅应当保障当事人个人意愿及其合法权益,更应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在此基础上以实现债权,了结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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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占善刚,张习华
关键词: 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一事不再理
来源: 社会科学家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项目编号:17BFX053),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5.1
页码: 127-131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22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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