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探析

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探析

论文摘要

为转变当前执行难的状况,我国规定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方式予以变更或更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即应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可诉的规定,既有违一事不再理,也无益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合理的救济方式不仅应当保障当事人个人意愿及其合法权益,更应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在此基础上以实现债权,了结纷争。

论文目录

  •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探析
  •   (一)执行和解协议非和解契约
  •   (二)执行和解乃债的变更或更改
  • 二、我国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相关规则及其评析
  •   (一)法律规定
  •   (二)评析
  • 三、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欠缺正当性基础
  •   (一)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
  • 四、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应然救济路径
  •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二)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五、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占善刚,张习华

    关键词: 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一事不再理

    来源: 社会科学家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项目编号:17BFX053),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5.1

    页码: 127-131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2260K

    下载量: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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