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垄断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然,规制,法律,垄断行业,竞争,独立性,监督机制。
自然垄断法律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1](2015)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大多数行业在逐步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已经渐渐摆脱垄断状态,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状态,政府主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行业管理的目的,对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规范主要依据竞争法。但是有些行业在特殊自然条件及供需关系的影响下,并不能顺利的适应市场竞争机制,这就是本文所讲的自然垄断行业。可以说自然垄断行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承担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对我国经济安全、稳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不管是此类行业本身抑或是对其法律规制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除此之外,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与这些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不能完全自由地依据自己喜好对商品、服务及经营者做出选择。基于以上考虑进行了论文的写作。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自然垄断的基础理论及为何要对其进行规制,在介绍自然垄断的定义、特征、成因等理论的基础之上,具体分析了为什么要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进行规制。第二部分从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必要性入手,着重分析此类行业规制的现状,主要包括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法律责任弱化及竞争机构与监管机构设置不具体叁方面。第叁部分介绍了美国及欧盟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经验,试图在厘清我国此类断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实践明。第四部分综合考虑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与实践,提出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建议。包括完善立法、合理配置规制机构及其权力分配、完善价格规制措施及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李燕[2](2014)在《我国改革进程中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关键时期,于2013年11月9日到11月12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的改革60条,使各领域的改革讨论升温,自然垄断行业在新的改革进程中同样引起全社会关注。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表现为:电力、电信、铁路与航空运输等关乎社会公众利益与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的行业,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规制手段,不同于经济规制,更多体现在法作为一种体现上层建筑的规制手段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在30多年的改革进程中,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有成效也有不足,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也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与现行法律规制的不完备之处。鉴于此,本文以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本土化特征为根本出发点,在我国30多年的改革发展进程为大的时代背景下,剖析我国阶段性改革进程中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历程,以及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评析;同时在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进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本国国情,借鉴相关经验,以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更加完善,使法学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为自然垄断行业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4-05-01)
董伟坚[3](2012)在《改革开放背景下的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探讨的热点和难点。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深入,《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对此,专家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赵艳丽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思路》指出政府垄断经营使自然垄断产业长期处于低效(本文来源于《金田(励志)》期刊2012年11期)
迟硕[4](2012)在《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垄断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关乎国家国民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受到理论界热切关注。在中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给予适用的例外。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频频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因此,将自然垄断行业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完善健全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体系势在必行。本文以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问题为研究对象,全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从分析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出发,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自然垄断的基本理论以及自然垄断理论的法律意义。第二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行业法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现状为根据,进而剖析了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现存问题。认为《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比较模糊、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同时监管机构存在职权不明等问题。第叁章讨论了美国和欧盟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现状,并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欧盟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从完善规制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完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制度、优化中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规制等叁个方面对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09)
纪金洁[5](2012)在《可竞争性市场理论对自然垄断产业法律规制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学家与法学家们研究的焦点问题,经济学的可竞争理论对自然垄断极具借鉴意义,文章以此理论对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启示为基础,指出自然垄断产业法律规制应着重于加快反垄断法律制度完善和特殊产业立法,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规制机构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2期)
陈彤[6](2011)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数行业已经是自由竞争的行业,政府对于行业主要实行市场化管理,以竞争法来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然而由于自然条件所限以及特定的供需关系,竞争机制对于某种类型行业的运行不能产生应有的作用,这类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市场失灵”,传统上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是由政府规制部门以行业监管的方式对行业的准入、定价以及退出进行规范。然而,由于政府规制部门有被规制对象“俘获”的风险以及垄断经营存在着效率低下的诟病,“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会同时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中。经济学的最新研究结果为解决这两方面失灵的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思路和方法,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并将最新的经济学研究成果运用于政府的规制行为中以提高规制的效果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路径。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分别从经济学及法学的角度阐述自然垄断及规制的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律与规制之间交汇互动的关系,介绍了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为接下来的研究奠定基础并确立思路。第二章主要是研究各种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模式,通过研究各种模式所存在的经济基础及行业竞争水平,归纳总结出叁种模式并一一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为下一步审视我国的相关制度开拓了思路。第叁章首先阐述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历史、特点及其改革,接着是对于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借鉴部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及创建反垄断及行业监管制度问的协作机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10-01)
李慧敏[7](2010)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实行计划经济以来对自然垄断行业交由国家进行垄断经营。这种规制方式逐渐体现出弊端,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潮流推动下,我国也已经逐步开展体制改革。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制,使自然垄断行业摆脱困境,寻找自身发展之路,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0年34期)
张学杰[8](2010)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电力、铁路运输、邮政等自然垄断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自然垄断所具有的固定网络系统、巨大的沉淀成本等特征,使得自然垄断一直游离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之外,但是缺少法律规制的自然垄断行业却出现了种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自然垄断是否是合理的垄断,应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并实施,对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当前热议的话题。本文试图在厘清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改革及法律规制的实践,明确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以自然垄断行业业务分拆为切入点,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途径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本章对自然垄断的性质做出了认定,并分析了自然垄断行业所具有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在对规制概念作出界定和阐述的基础上,又论证了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本章为本文提出的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有效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论证和支持,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制经历及法律规制现状。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性,认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政企不分,行政垄断严重。继而又介绍了我国电信业、电力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等相关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改革的经历,指出了政府规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些为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打下了坚实的事实基础。本章又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分别指出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自然垄断行业立法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缺陷。第叁章介绍了经济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及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具有先进的市场规制制度及丰富的规制经验,尤其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这叁个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都进行了放松规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尤其注意了法律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作用。通过分析经济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和法律规制经验,为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第四章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途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是要实现业务分拆和政企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要区分开来,分别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途径,这也是本文的创新部分。本章最后还提出了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机构设置的建议。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自然垄断行业的成长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在完善我国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促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0-05-20)
杨锐[9](2010)在《我国自然垄断法律规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垄断行业关乎国计民生,他提供的大部分产品或服务是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包括电力、铁路、电信等行业。自然垄断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以及价格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活,而且事关国民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那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健全我国自然垄断法律规制制度是自然垄断行业形成竞争秩序的关键,也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自然垄断的含义入手,首先介绍了自然垄断的经济学概念和自然垄断的法律概念。接着介绍了和自然垄断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分别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的次可加性。最后阐述了自然垄断独有的特征、以及自然垄断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探讨了自然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和对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必要性。适用除外的对象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若对其所有业务和行为都实行无条件的、绝对的豁免,那么垄断的负面影响必将大大增强。因此,反垄断法除外效力并非是全面、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豁免。自然垄断行业由于缺乏竞争,产业内的资源配置效率受到直接的负面影响,产业或企业的利润率低或者不合理,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在我国,由于自然垄断企业不同程度的受政府控制,是政企合一的特殊企业,它们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行政垄断经营权。因此,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我们应当允许存在一定的垄断因素,同时也要进行合理必要的规制。第叁部分介绍了国外对自然垄断规制的状况,主要从美国、英国和日本谈起。总的来说,对待自然垄断各国基本上都经历了从保护到规制的过程。规制的方法虽各有特点,但一般都以法律规制和政府管制相结合的方法为基础。第四部分,分别以我国电信、电力业为例分析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和缺陷。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经过初步改革后,已有了很大的改善。我们在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同时,不得不面对一些仍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主要根据前几部分的分析,针对我国自然垄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革的建议。在措施上要加强竞争机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完善对企业产品的定价制度、深化改革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加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等。(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0-04-01)
单晓华[10](2009)在《关于完善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而备受关注。自然垄断产业能否在缺失政府庇护的条件下步入规制正轨,以及如何完善现有规制体制,都将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焦点。建立完善的自然垄断产业法律规制体系,这有赖于法学研究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持,而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不令人满意。鉴于此,本文从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理论入手,阐释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进程,发现规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整合现有法律制度,重新构建新型规制体制。通过借鉴西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经济成果和法律成果,以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进行进一步的法学探讨。然而,各国的规制模式并非是一个静态的发展过程,其规制选择不仅要契合本国的政治体制更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现状,并随行业的发展、整合、升级而不断演进。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成功经验,必须立足本国国情,有前提、有条件地加以甄别,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通过同构性与兼容性比对,赋予规制机构以明确的规制职能、实现经济行政主体分开是现有体制改革的前提;构建独立的规制监督机制是体制改革的基础;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机制实现规制与竞争并举是体制改革的关键。因此,如何使国外经验与本土资源有机结合,找到恰当的“焊接点”将是本文研究中遇到的主要难题。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垄断的边界发生了变化。所有这些都使在自然垄断产业中引入竞争成为可能。但是迫于已有垄断产业的优势地位,潜在进入者在博弈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这就需要规制机构引入竞争模式。在自然垄断产业中引入竞争并带来巨大的潜在收益还有赖于一定的条件,那就是自然垄断产业的路径导向及时实现从基于财产关系的全面控制向基于法律关系的依法规制方向转变。引入竞争并非意味着规制权的放弃,但规制同样需要处理好信息成本问题。正如波斯纳1977年指出的,对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存在可能导致政府干预市场失灵的一种成本高昂的代替的结果。当然,对规制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取消规制,而是试图使我们能够对实际规制方案作出更好地分析和理解。所以,我们不是在完美的市场和不完美的政府之间选择,也不是在市场失灵和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政府之间选择,而是在不完美的市场和不完美的政府之间进行选择。因此,只有规制收益大于规制成本,规制方有存在的理由。只有改善规制治理结构,加强规制立法,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才能为自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10-01)
自然垄断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关键时期,于2013年11月9日到11月12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的改革60条,使各领域的改革讨论升温,自然垄断行业在新的改革进程中同样引起全社会关注。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表现为:电力、电信、铁路与航空运输等关乎社会公众利益与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的行业,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规制手段,不同于经济规制,更多体现在法作为一种体现上层建筑的规制手段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在30多年的改革进程中,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有成效也有不足,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也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与现行法律规制的不完备之处。鉴于此,本文以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本土化特征为根本出发点,在我国30多年的改革发展进程为大的时代背景下,剖析我国阶段性改革进程中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历程,以及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评析;同时在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进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本国国情,借鉴相关经验,以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更加完善,使法学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为自然垄断行业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垄断法律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刘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5
[2].李燕.我国改革进程中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D].天津财经大学.2014
[3].董伟坚.改革开放背景下的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析[J].金田(励志).2012
[4].迟硕.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5].纪金洁.可竞争性市场理论对自然垄断产业法律规制的启示[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6].陈彤.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及制度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7].李慧敏.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J].学理论.2010
[8].张学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探析[D].山东大学.2010
[9].杨锐.我国自然垄断法律规制探究[D].河南大学.2010
[10].单晓华.关于完善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法律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