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1]2004年在《强制侦查的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强制侦查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强制侦查”的概念来源,并通过与我国立法的比较给出我国强制侦查的概念、内容及分类。其次,文章对强制侦查的重要性、危险性进行了论述,进而引申出对强制侦查进行制约的必要性。第二章探讨了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对强制侦查进行制约的经验。文章以列举的方式叙述了英、美、德、法、意、日等西方法治国家对强制侦查的主要控制方式;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对西方法治国家强制侦查的制约规律:一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对强制侦查权进行制约;二是通过建立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利保障机制制约强制侦查权;叁是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配套制度的设计制约强制侦查权。第叁章论述了我国强制侦查的现行控制方式及其利弊分析。首先,文章介绍了我国目前对强制侦查的控制方式:一是由侦查机关对强制侦查进行内部控制;二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对强制侦查进行外部控制;叁是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通过对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几种言辞证据予以排除的方式对强制侦查实施事后制约;四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制约强制侦查。其次,阐述了我国对强制侦查现行控制方式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现行控制方式未能有效制约强制侦查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司法控制和对辩方一些诉讼权利的忽视。第四章是本文写作的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两点建议:首先,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第一条途径是确立司法审查机制,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笔者从权力制衡理论出发,论证了权力对权力制约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设想:一是确立司法审查的内容;二是确立司法审查的范围;叁是通向司法审查的途径——“两步走方案”;四是确立配套措施。其次,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第二条途径是扩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防御权,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笔者从权力来源的角度,论证了权利对权力制约的可能性,并提出为实现对控方过大的强制侦查权形成制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以下四方面权利: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沉默权;二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辩护权;叁是扩大和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四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吴常青[2]2012年在《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由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引言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在我国,检察机关除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外,还享有强大的侦查权,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检察侦查权、防止其滥用,就是理论和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多年来,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改革与完善对于检察侦查权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检察侦查权不仅理论质疑不断,而且实践中同样存在大量滥用的现象。可以说,在我国,如何有效防止检察侦查权滥用依然是理论与实践的难题。鉴于此,本文将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检察侦查权控制的理论和实践状况,实务部门和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现有研究尚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研究。本文的写作从以下思路展开:第一,基于现有研究对监督与制约两种控权机制不加区分,而且在我国语境中控权机制的构建过于强调监督机制的作用,这极易忽略监督机制在权力控制上的功能限度。因此,本文的研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监督与制约两种控权机制进行区分,并对其控权机理进行归纳。第二,域外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相关制度改革的镜鉴,而目前国内学界对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比较研究并不充分,特别是监督机制对检察侦查权的控制功能及其所依存的权力结构,以及监督与制约两种机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更为深入的比较、分析。第叁,鉴于现有研究对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整体上的分析和反思,本文着重对我国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从规范和实践运行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在研究方法上,本论文的写作方法以价值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为主。第一章主要阐述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基本理论。侦查权是指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权力。侦查权不仅包括采取侦查行为的权力,还包括决定开始侦查和终结侦查的权力。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侦查权力。在世界范围,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均是通例。检察侦查权宏观上可分为自侦案件侦查权和其他案件侦查权。从微观角度,自侦案件侦查权应包括侦查启动权、侦查行为实施权和侦查终结权。其他案件侦查权应包括指挥侦查权(建议侦查权)、补充侦查权、强制处分的申请或决定权等。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往往是涉及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具有智能化、秘密性和无被害人等特点,使得各国和地区检察自侦案件侦查权呈现强化的趋势。理论上,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既是权力控制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另外,本文认为,监督与制约是权力控制的两种基本形态,二者在主客体关系、范围、作用方式、作用的时间、目的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第二章是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本文将监督与制约两种机制分别予以考察。首先,本文分别对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的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进行了考察。上述各国,监督机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美国与法国、德国和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存在巨大差异。本文认为,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与权力结构密切相关。法国、德国和日本偏向于科层制的检察体制,使其检察侦查权监督以检察一体为载体。虽然,监督机制在检察侦查权合目的性和合法性方面均发挥着重要控权功能,但也存在着局限性,表现在:第一,在检察机关内部,是否进行监督取决于上级。第二,上级权力更大,更可能滥权。域外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主要体现为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这与司法权对警察侦查权的制约存在较多的共性,主要体现为:强制侦查行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确认、程序性听审、羁押的复查以及违法侦查行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具有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和权力合法化功能。但与监督机制一样,制约机制也存在着功能的局限性,表现在:第一,检察官侦查权有扩大的趋势,而对其司法控制则有弱化的趋势。第二,强制侦查的事前授权控权作用受到限制。第叁,程序性制裁也存在功能的限度。无论是检察侦查权的监督还是制约均非完美无缺,均存在着功能的局限性,这既有来自人的因素,也有制度本身发挥作用范围限度的因素。因此,域外检察侦查权控制一般都强调两种机制的互补、“里应外合”,而不是有所偏颇。第叁章阐述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之初,理论上就有对“一竿子插到底”工作方式的争论。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是在检察机关回应学界质疑的基础上不断建立起来的。具体而言,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检察院内部分工对检察侦查权形成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领导机制对侦查权形成的监督、逮捕决定权上提、检务督察、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检察侦查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是法院对检察侦查权的制约。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较为全面、系统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从已有措施来看,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特征表现为:“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主,以外部监督制约为辅”和“以监督为主,以制约为辅”。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与我国传统监督政治法律文化、当前政治体制以及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考量密切相关。第四章内容是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实证考察与评析。本文充分利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有实证研究成果、官方统计数据、典型个案以及笔者的访谈对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实证考察。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能够发挥一定的控权作用,但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不足已是实务部门与理论界的共识。具体而言:检察院内部分工对侦查权控制作用十分有限。内部领导机制对检察侦查权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决定者往往做出有利于本部门的倾向性决定;上级权力更大,更可能倾向于滥用权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对侦查权控制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其局限性:第一,监督的控权机理影响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在侦查权控制上的作用。第二,检察权地方化消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在侦查权控制上的作用。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全国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一改革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这主要表现为不捕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实践中,职务犯罪逮捕率仍然偏高、批捕后判处缓刑及以下刑罚的比例仍然较高、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下批捕主体中立性难以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滥觞于回应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外界的质疑。从现有资料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权控制起到一定作用,但其对检察侦查权的控制力度相对有限。从外部看,法院对检察侦查权的制约表现为其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然而,实践中实体性制裁难以发挥作用。虽然,随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在规范上程序性制裁机制逐步完善,但其实施效果确不容乐观。我国已有的“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主,以外部监督制约为辅”、“以监督为主,以制约为辅”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难以有效地约束检察侦查权的行使需要进一步反思。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看,这既有规范上的问题也有认识上的原因。从更深层次看,其原因在于:内部监督制约属于自我控制机制和检察机关偏向于追诉职能。从外部制约机制看,这既有规范层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我国“检法一体”以及“数目字管理”的业绩考评机制等深层原因。第五章是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改革。从宏观上,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改变对监督机制的路径依赖,逐步强化外部制约。这主要因为外部制约相对内部监督具有体现分权制衡原则和符合正当程序基本要求的比较优势。然而,强化检察侦查权的外部制约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反而,需要在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强化的同时,进一步合理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原因在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能够发挥控权作用,而外部制约存在的功能限度。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不能一味采取增设监督主体、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方式,而应不断加强外部制约机制建设,同时合理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独立是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构建的前提,因此,我国检察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的构建及其功能发挥有赖于司法独立的逐步形成。从微观上,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第一,检察机关权力结构合理化。首先,检察官独立。检察长、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权和监督权是以检察官独立为前提的。因此,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需要逐步落实和完善主办检察官制。在此基础上,规范上级对下级检察官的领导和监督。其次,检察一体化的加强。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的实效化,更进一步说,检察一体化的实现,必须解决检察权地方化问题。第二,侦查监督部门对检察侦查权监督属于自我控制机制,因此,各种改革必然是有限度的,检察侦查权合法性监督应在司法审查机制逐步完善之后,主要交由法院行使。第叁,人民监督员制度。现阶段,有必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外部化、限缩监督案件范围以及强化其效力等方面的改革。检察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第一,强制侦查的事先审查问题。就审查决定的主体而言,现阶段立法宜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做法,在维持上一级检察院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事先授权的基础上,建立不服检察院决定的法院审查机制和上诉机制。但由法院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事先的授权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就事先授权的范围而言,我国应在逮捕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将事先授权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其他强制侦查行为。第二,侦查行为事后审查问题。事后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侦查行为;应当建立司法审查的救济机制。结语说明本文已经进行的研究、基本结论以及可能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和方向。
王剑[3]2006年在《论我国强制侦查的司法控制》文中指出现代法治国家的典型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司法控制,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免受国家强制权的非法侵害。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司法审查原则已成为一项国际诉讼准则。然而我国却还未建立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制度的介绍及利弊分析,以及对西方各法治国家强制侦查的司法控制制度的考察,来提出如何构建我国的强制侦查司法控制制度。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侦查的基本理论及强制侦查的概念。首先介绍了侦查权的概念和侦查权的属性,然后对强制侦查的概念、分类进行了简要介绍。为下文提出构建我国强制侦查司法控制制度进行铺垫。第二章论述了对强制侦查进行司法控制的必要性。本章首先对司法权和司法控制进行了相关介绍,其次,对我国强制侦查进行司法控制的必要性作了重点论述。首先,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重新配置追溯权力和司法权力,增强司法权威的现实需要;其次,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贯彻司法最终裁判原则,有效防止侦查机关非法行使和滥用侦查权力的需要;再次,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国际人权公约以后的国际形势,健全基本人权的司法保障体制,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杨威[4]2011年在《论强制侦查的制约机制》文中研究指明对强制侦查进行必要的制约是法治国家的普遍经验,为了防止强制侦查的不当行使,法治国家从权力制衡理念出发设计了一整套近乎繁琐的程序规则,以保障强制侦查权力的行使不至于危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由于长期缺乏一种权力制衡的问题意识,导致强制侦查权力的运行和制约面临诸多困境。因此,立足国情,借鉴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强制侦查的制约机制进行全方面的介绍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由叁个部分组成,共约叁万叁千字。第一部分为强制侦查的基础理论。此部分首先对强制侦查应遵循的法定主义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作了详细的介绍。其次,对强制侦查的重要性和危险性进行了探讨。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强制侦查可以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提高侦查效率,减少侦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迅速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概括起来,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确保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尽快的查明案情,及时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第二,尽快查获犯罪嫌疑人,保证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第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强制侦查的危险性则体现为:第一,“权利”的弱小不足以对“权力”进行制约。第二,强制侦查的行使自由度较大。第叁,不当的强制侦查可能会冲击司法权威。最后,对强制侦查进行制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这一部分通过对程序规则的叁个重要价值目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权力制衡进行探究,从而得出对其进行制约的必要性原理。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反思。此部分首先对我国现阶段强制侦查制约方式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以列举的方式指出我国目前的制约方式主要包括侦查机关内部控制、检察监督、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权利等几种方式。其中,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本文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新颁布的法律文件在制约强制侦查方面的积极意义进行了论述。其次,对我国现行强制侦查的制约方式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部分,本文一改简单罗列法治国家立法模式的做法,转而通过与法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务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目前的制约方式存在检察监督未充分发挥作用、缺乏司法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权利保障不力以及救济程序缺失等方面的缺陷。第叁部分为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基本构想,是本文的写作重点。此部分首先对制约机制进行初步的设想,即要构建一套以完备的强制侦查立法为基础,以健全的检察监督制度为主导,逐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沉默权,保障律师的诉讼参与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强制侦查制约机制。在论证方法上,此部分采取理论论述和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重视听取司法实务界对完善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意见。本文提出的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构想是:第一,以强制侦查法定主义为指导完善强制侦查立法,对强制侦查的监督制约方式、权利保障、权利救济、违法侦查的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完善对强制侦查的检察监督机制。首先要改公安、检察机关双向制约为单向制约。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的强制侦查行为的检察监督。具体构想是对于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应按照控权模式进行改造,改变强制侦查行为(逮捕除外)基本不受检察监督的现状,对强制侦查进行事前审查。最后,增加必要的监督手段,这些监督手段包括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知情权、侦查程序参与权、提出建议或意见权、提出惩戒权等。另外,为了使检察监督对强制侦查的制约能落到实处,还应明确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立法应明确规定《纠正违法侦查措施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履行这两种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第叁,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约机制。这种司法审查应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本文首先驳斥了那些反对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其次,提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途径应当是渐进性的,即在现阶段刑事司法体制中缺乏法院监督和控制强制侦查活动的现状,在强调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在自侦案件中适当的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实行由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强制侦查进行双重审查的机制,最终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除此以外该部分还对司法审查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作了系统的阐述。最后本文提出还应加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权利保障,实现权利制约权力。
马方[5]2006年在《任意侦查研究》文中认为任意侦查是与强制侦查相对应的概念,是侦查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对应与区分以及任意侦查制度的确立,将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诉讼目的在侦查程序中有机融合,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节约侦查成本、节制强制侦查手段,对于侦查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对任意侦查基础理论与具体任意侦查行为的研析,力图澄清任意侦查概念、标准、立法模式等基础理论,明确具体任意侦查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为我国任意侦查制度的建构奠定理论基础。 本文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任意侦查基础理论研究,第二部分为任意侦查适用研究。 第一部分任意侦查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四章: 第一章任意侦查概述重点构建任意侦查的概念,阐明任意侦查的基本要素。通过介绍日本学界对任意侦查的不同定义,结合国内对任意侦查的释义,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角度最终确立了任意侦查的基本概念,认为任意侦查系指侦查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违背或侵犯侦查相对方自由意志与重要权益,由侦查机关自行判断实施的非强制性侦查行为。同时指出“任意侦查”一词直译自日本刑事诉讼法,本文所借用并非仅指日本任意侦查理论与制度。任意侦查,更为准确的概括实为非强制侦查,与强制侦查所直接相对应,是运用二分法对侦查行为进行的基本划分,更为具体来说,即在所有法定的强制侦查措施、方法之外的其他所有侦查方法与措施都是任意侦查。任意侦查的界定及其与强制侦查的区分,是从侦查运行中个人意志自由与个人权益侵犯程度角度对侦查行为进行的基本划分,因而其基础涵义是一种侦查行为。在对任意侦查进行界定与辨析基础上,阐述了非强制性、个人意志自由、个人重要权益不受侵犯等任意侦查的基本要素。 第二章国外任意侦查法制概览,首先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任意侦查立法基础,重点分析作为任意侦查法制起源的法国初步调查制度的发展、性质与初步调查中的主要任意侦查方法;然后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任意侦查法制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与主要任意侦查行为;最后对任意侦查法制最为成熟的日本任意侦查立法基础、进程与主要内容进行了重点解析,指出在日本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的形成过程中,日本特有的民族特性与西方人权思想的不断传播与影响,导致日本在刑事诉讼中特别强调平衡发现实体真实与人
阎文青[6]2008年在《论强制侦查之规制》文中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实施强制侦查时,应有法可依,应符合法律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在实施强制侦查这种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执法活动的时候,不当使用或滥用侦查权,现代法治国家均从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和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对强制侦查进行规制。本文从分析强制侦查的概念和特征着手,结合中国侦查立法和实践,对强制侦查的规制提出了一些构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强制侦查概论。首先探讨了强制侦查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强制侦查是不需要侦查对象的自愿配合,使用强制方法,对侦查对象较为重要的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强制性是强制侦查的本质特征。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在违法时才体现出来,而与法律的强制性特征不同的是,对于没有实施犯罪但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无辜公民来说,强制侦查中的强制是不违法而受强制,这也是强制侦查的最危险之处。正因为如此,要在侦查中慎用强制侦查并掌握好“度”,做到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的统一,因为这不仅是理论的需要,更是现实的需要。其次,根据中国侦查的实践,介绍了强制侦查的分类和种类。再次,指出强制侦查权是行政权,因此对强制侦查的规制也要遵循对行政权规制的规则。第二部分阐述了强制侦查规制的意义。首先介绍了规制的概念,指出规制包含两层含义:静态的规范和动态的制约。规范是将强制侦查的种类、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法定化,使侦查机关在实施强制侦查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约强调以权治权,一方面通过国家公权力来制约侦查权,另一方面通过公民私权利来制约侦查权。然后介绍了强制侦查规制的意义:是贯彻法治原则,彰显刑事诉讼价值,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和诉讼结构平衡之需要,更是中国司法现实之迫切需要。第叁部分从静态的角度,提出了强制侦查法定主义。首先介绍了强制侦查法定主义的概念。再分析了目前中国强制侦查法定主义的现状,指出立法中的不足。最后以监听为例,提出完善中国强制侦查之法定主义的构想。第四部分从动态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提出对强制侦查的规制。规制的内容包括侦控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但是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作用有限,检察院又与侦查机关同属于国家的控诉机关,存在着天然的利益联系,在监督时不可能保持中立。因此,笔者建议,将对强制侦查的监督权从检察院的监督权中剥离出来,借鉴西方经验,建立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中立的法院的司法权来制约强制侦查的不当行使。第五部分从动态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通过赋予犯罪嫌疑、被告人适当的防卫权,提出对强制侦查的规制。主要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当的辩护权,这其中又包含叁方面的内容:一是自行辩护的权利,因此要建立默示沉默权(不得自证其罪)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愿供述的权利和缄默不语的权利;二是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因此要完善中国现有的辩护制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以更好的行使辩护权;叁是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情况下无力聘请律师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因此要建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
芮丹[7]2016年在《以审判为中心下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一直存在争议,学界对于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也讨论了许多年,一直未有一个理想的监督机制建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即要求突出审判的中心作用,加强审前程序对司法权的制约,改变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诉讼模式。这对于完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改革契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有其特殊性,因为自侦案件的侦查机关与审查机关都是检察机关,始终难逃同体监督的诟病。与此同时,虽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但随着近些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加,规避上提一级现象不断出现,加上上下级领导关系,监督形同虚设。可见现行的侦查监督已经陷入一种困境,既无法实现监督的目的,又无法体现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不符合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下对自侦案件监督的改革要求,在探讨现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的困境与争议上,结合国外的法治经验,探索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完善的新路径。本文会将研究重点放在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以及可行性障碍分析上。本文以引言开始,正文分为四章,以结语收尾。第一章着重于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内涵进行解读,探讨该项制度改革在自侦案件监督方面有什么改革要求,再分析自侦案件监督的不同之处以及特殊要求,进行比对。第二章主要是探讨现行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困境,分析争议的焦点所在。现行检察机关在完善自侦案件的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未能跳脱同体监督框架,监督一再陷入困境,而不同的监督方案也带来了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对于完善监督具有很好的讨论价值。第叁章主要是看看域外法治国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这些举措对于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带来哪些启发。第四章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重新明确我国侦查监督的范围与出发点,考虑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此完善侦查监督,并分析我国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可行性,探讨现存障碍有哪些,以及完善侦查监督的其他举措等。
杨阳[8]2017年在《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控制》文中指出本文拟对从程序控制的角度,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的控制问题进行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等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控制,但是从学界讨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侦查违法的情形层出不穷且屡纠屡犯,刑讯逼供等严重侦查违法还时有发生,如何有效控制侦查权力的良性运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依然是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司法程序”系列司法改革对侦查权的程序控制提出了新要求,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完善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控制就有了现实意义。侦查权的程序控制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必须受到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制约和保障。从现有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公安机关享有的侦查权内容涉及广泛,但基于程序控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集中讨论了立案权、讯问权、搜查权、逮捕权、鉴定权以及技术侦查权的程序控制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通过调研走访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权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在明确侦查权程序控制的现状和缺陷的前提下,借鉴域外侦查权程序控制的合理因素,提出完善我国侦查权程序控制的具体措施。本文认为,侦查权的程序控制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侦查权的强制暴力性、主动性和单方性、扩张性和侵犯性以及秘密性等本质属性决定了其运行必须受到正当程序的规制,正当程序理念和强制侦查法定原则要求在侦查过程中使用强制侦查措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讨论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控制应坚持以下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保障侦查权良性运行,突出侦查权的基础性与初始性地位,权力限制与自由裁量相平衡,突出侦查权重点权项的程序控制。本文对侦查权程序控制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状况进行探讨和分析,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有的侦查权控制程序总体上表现为以内部控制为主、检察机关的审查与监督为辅、其他控制形式为补充的程序控权机制。从实践中的调研情况来看,侦查机关的内部程序控制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均发挥了一定的控制效果并呈现出新的特征。本文对我国侦查权程序控制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侦查权程序控制从总体控制效果来看,内部控制不足,检察监督乏力,程序性制裁仍存有缺陷。侦查权具体权项的控制程序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如立案权的审查和监督程序随意性大,非羁押状态下的侦查讯问权未得到规制,搜查权审批流于形式,审查批捕程序诉讼化构造畸形,鉴定权缺乏外部制约程序等。本文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侦查权程序控制的建议。在明确侦查权程序控制的现状和缺陷的前提下,综合借鉴域外侦查权程序控制的合理因素,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权程序控制整体的改革思路和具体完善措施,整体思路是加速程序正义司法理念形成,构建诉讼化的审查程序,建立程序性制裁体系以及增强诉权制约侦查权程序。
左德起[9]2004年在《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职务犯罪是负有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亵渎职守而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是破坏国家政权结构和统治秩序、侵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极端行为。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以贪污贿赂、渎职等为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由于贪污腐败,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增加了30%;纵观这两年的全球政治经济风云,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涉及国家高层领导人的腐败丑闻也越来越多。这种腐败现象的大暴露,在许多国家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而无论对哪个国家来说,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需要突破的首要的难点就是如何对各类职务犯罪进行及时有力的侦查。 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身份的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产生、进行的特殊犯罪,职务犯罪现象是国家公权力运行中产生的异化腐败现象,在客观上具有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犯罪主体职务较高、涉及的权力和利益多样化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增加了对该种犯罪侦查的难度和障碍,也在本质上赋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国家权力司法监督的性质;同时使得职务犯罪侦查中对国家各种权力的制衡具有了相对于其他犯罪侦查而言的更为紧迫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当前,我国的国家权力分配态势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而这种权力分配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造成了侦查中新的腐败的产生,往往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举步惟艰,给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进而导致了职务犯罪侦查中司法诚信的丧失或减弱。目前,国内对职务犯罪进行研究的论文和专着已不少见,但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研究的人还不多,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整体性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紧迫性,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写作除了引言之外,分为六章进行。其中引言部分对职务犯罪的特点、特征和目的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国际上应对职务犯罪的趋势进行了概览。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特定、行为与职务相关、犯罪危害严重、犯罪手段隐蔽专业、发展趋势行业化、国际化等特点。这些特点就决定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由人到事的特定性以及侦查中主客体双方矛盾对抗的激烈性。目前,国际上对待职务犯罪侦查的趋势是: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日益受到社会重视、传媒对侦查的介入加强、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制日益健全、反职务犯罪教育的舆论不断加强以及国际协作的加强。所有这些对为我们职务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与进步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 文章在引言之后的第一章中首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统一性,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缺乏相关的权威性、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真正的监督。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本章中提出了若干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原则和途径。提出在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树立包括独立、统一、权威、司法审查、国家诚信在内的原则。其中,国家诚信原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提出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在论述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原则体系的建构之后,笔者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方案:包括建立特别调查权、紧急控制权、秘密侦查权等。 第二章对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进行了论述。本部分首先探讨了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理由和特点,指出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之独立目前在我国的有限性及使其具有独立性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的保障。接下来,本部分分析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划分,其中又从纵向划分及横向划分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与机构设置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职务侦查人员的选任与培养,人员选任的程序与侦查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本部分也对此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必须首先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强制措施,使其在履行侦查职责时遵守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原则,同时强调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必要的延伸、强化检察机关之间的侦查协作。 第叁章是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介绍。与第二章侧重于机构、人员及侦查权分配等问题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相比,侦查模式更多关注的是宏观层面上职务犯罪侦查的构造和走向。本部分更多地采用的是比较研究方法,首先考察了国外几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以及混和侦查模式,接着对这几种不同的模式进行了比较,最后回归到我国,在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定位的基础上,对该模式进行了评析,进而构建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比较理想的走向。 第一至第叁章应当说是本论文的静态部分,而第四章则开始转向以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动态考察。同一般犯罪侦查行为一样,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也是关于有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实施专「〕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行为。但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本身的特点和特殊性,所以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也与普通犯罪侦查有不同之处。本部分首先将职务犯罪侦查进行?
张崇波[10]2014年在《侦查权的法律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研究侦查权的控制。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侦查权法律控制的概述。其内容包括侦查权法律控制的内涵解读与侦查权法律控制的价值分析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本章基于一般意义上法律控权的视角,探寻权力法律控制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结合侦查权的内容,对侦查权法律控制内涵进行解读,指出侦查权法律控制主要是对调查取证等侦查行为与强制处分等措施使用进行法律控制,进而合理界定侦查权法律控制的概念与内容,为全文研究奠定基础。通过对侦查权的行政权本质属性分析,以及相对于自由与公正,侦查权运行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安全与效率的考察,指出侦查权法律控制的价值与意义所在。第二章:侦查权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其内容包括侦查权法律控制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具体而言,侦查权法律控制的基本理念,是基于刑事诉讼的视角,根据刑事诉讼领域内权力控制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及“以权利制约权力”路径进行探讨与分析,这些基本理念是侦查权法律控制的指导思想,也是全文论述的主线。正是基于侦查权法律控制的基本理念,结合侦查实务,整理出以上侦查权法律控制的五项原则,具体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任意侦查原则、强制侦查法定原则、侦查比例原则以及侦查不公开原则。即在侦查权运行过程中,任何侦查行为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追求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的衡平;为避免不当限制与侵害公民个人基本权益,侦查权的实施应尽量使用非强制性处分,即任意侦查原则,例外地,认为有必要实施强制处分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时,则必须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处分之种类、要件与程序,取得令状后而予以适用,即强制侦查法定原则:但不论是任意侦查还是强制处分,侦查权的实施必须采取以达到目的所必要之侵害性最小的方式为之,即侦查比例原则,同时应该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的隐私与名誉,即侦查不公开原则。第叁章:侦查权的法律控制制度。侦查权的法律控制度是侦查权法律控制实体规范的重要内容。法律控制制度层面的设计,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权力行使的主体层面,即基于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域外考察基础上,对检察官与警察的侦查权限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诉讼职能一体化,强调检察官对警察侦查行为的控制;其二是侦查权的内容层面,即通过侦查权的内容及其分类的合理界定,指出侦查权的法律控制应指向强制侦查行为与秘密侦查行为,并对部分侦查常用的涉及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强制侦查行为与秘密侦查行为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第四章:侦查权的程序控制。本章内容是从程序角度,探讨侦查权的法律控制。一般来说,侦查权的运行过程包括侦查权的启动、审查与终结等重要环节。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其他权力所具有的扩张性与侵犯性,侦查权运行的整个过程都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可能性,因此,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无论是侦查权的启动、还是侦查权的实施,抑或是侦查权终结,始终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必须遵循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与规则进行。本章的内容也是围绕侦查权的启动、审查与终结等重要环节展开具体论述的。第五章:侦查权的权利限制。本章内容是从权利制约权力角度,讨论侦查权的法律控制。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侦查权足够强大,个人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基于诉讼主体地位与平等对抗的要求,应加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身权利、提高其对抗与防御能力,实现对侦查权有效控制。一方面可以限制侦查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另一方面也彰显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存在的价值。在这一系列保护自身利益、对抗侦查权的权利中,作为对侦查权的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辩护权与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释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因此,本章内容主要就辩护权与保释权对侦查权的限制展开具体分析。第六章:我国侦查权法律控制的现状及其完善。本章内容包括我国侦查权法律控制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分析与我国侦查权法律控制完善研究两个方面。其一,我国侦查权法律控制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对侦查权的控制主要采用内部控制为主、以检察监督为辅,以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其他制约形式为补充的控制模式。侦查主体内部自行控制较多,外部控制不够,检警在侦查权限关系上定位不准;没有将侦查行为进行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的分类,对人与对物的强制处分权没有司法审查机制,强制处分权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控制。鉴于我国侦查权法律控制的现状与特点,结合我国的侦查实务来看,我国对侦查权控制不力,法律控制阙如,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其二,我国侦查权法律控制的完善。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从广义上讲,控制路径与方法较多,本文主要基于刑事诉讼的视角,根据前述第叁、四、五章的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侦查权的控制路径与方法,围绕“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及其“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基本理念,进行具体的实体与程序构建。具体而言,本文着重从侦查权法律控制的实体制度、侦查权的程序控制以及侦查权的权利限制等叁个方面探索与完善我国侦查权的法律控制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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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控制[D]. 杨阳. 西南大学. 2017
[9]. 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D]. 左德起.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10]. 侦查权的法律控制研究[D]. 张崇波. 复旦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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