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的调整研究

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的调整研究

曾梓梁[1]2003年在《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的调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入世后过渡期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介绍,结合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作出了分析,并指出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因素分析,总结出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在实施调整的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以及造成这些困难的因素,包括:金融监管的模式、法律基础、监管的方式、金融监管的运作机制和制度等五个方面。本文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的时候,既注意到了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性,又兼顾了因素分析的现实价值。本文采用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既注意到当前国际金融监管研究的最新的动态,又结合了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在思路上按先宏观、再微观,从一般到个别的逻辑思路,探讨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的调整策略。 面临加入WTO后的挑战,在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背景下,要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必须更新金融监管观念,从总体上思考中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调整金融监管的模式,完善法律体系,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和运作机制,调整金融业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使中国金融监管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要求。

李卓[2]2005年在《我国银行业履行入世承诺的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自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的承诺,我国银行业开始了开放的历程。按照承诺的内容,我们将在入世过渡期内逐步兑现“开放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和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至今,五年的过渡期已经过半,我们不禁希望了解在入世前过渡期里我国银行业履行入世承诺的情况,以及在接下来的入世后过渡期内我国银行业文该如何面对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在此,本文就是建立在这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之上,旨在总结出在入世过渡期内中、外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我国银行业应该采取的对策。为了达到上述研究目的,本文首先从理论入手,通过对传统金融深化理论体系的形成以及金融深化理论体系演进过程的回顾,总结出金融自由化改革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并应用于金融深化过程中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分析之中,为分析我国银行业应对履行入世承诺可能产生的影响寻求理论支持。之后,本文着重对于在入世前过渡期内,中国银行业已经履行的承诺进行回顾和分析,并运用统计数据描述在入世过渡前期中、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发展情况,以及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的状况;并得出结论,在入世过渡前期,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尚未给我国银行业形成太大的冲击。再次,本文对于入世后过渡期我国银行业承诺即将开放的内容进行分析,在对我国银行业生存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前过渡期内已经开放但外资银行还未进入的领域,分析外资银行的发展方向及对中资银行的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本文以前面的分析为依据,提出如同经济全球化作用的复杂性一样,我国银行业开放的影响是复杂而难以简单划分为利弊的;并且提出,在入世后过渡期内,建议我国银行业可以从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进行适度控制,改革我国银行业组织结构,适度开展混业业务,以客户为导向进行业务调整等几个方面入手,应对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以取得稳定、持续的发展。

刘能华[3]2008年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稳定》文中研究指明1997年,世界经济领域发生了两件非常巧合而又影响深远的事情,一是金融开放不久后的亚洲新兴经济体卷入了亚洲金融危机;二是WTO成员在GATS框架下签署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自由化进程。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是否会导致金融危机?入世过渡期结束后的中国是否会重蹈十年前亚洲金融危机的覆辙?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在理论界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观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研究采用静态分析方法,割裂了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本文采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的研究方法,引入DSGE模型,分析新兴市场经济体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经过数理推导,本文发现:在金融体系开放初期,新兴市场经济体资本积累相对较低,资本的边际产出较高,外资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也较高,银行贷款的回报率较高。内资银行在经历了一段高利润、低风险、净值迅速增长的开放初期后,随着资本积累的不断增加,其边际产出开始下降。同时,外资银行对东道国了解进一步加深,其信息收集成本下降,贷款利率下调。在国内银行仍然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这种优势开始下降的情况下,它们容易采取一些冒险行为,银行体系从而进入危机的敏感期。如果国内银行可以渡过这段敏感期,相对国外竞争者继续保持足够的成本优势,那么将进入一个低风险的稳健经营期。相反,如果危机敏感期宏观经济基础不稳定,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低下,监管又不到位,银行危机就容易爆发。利用上述理论,本文从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角度重新解读了亚洲盒融危机,说明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长期内实现收益的同时,中期内可能存在风险。最后,本文分析了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新形势下的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资本大量流入,信贷扩张加速,资产出现泡沫;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监管当局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些与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情况很相似。但是,我国多年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了位居世界第一的国际储备,短期外债占GDP比重较小,资本帐户不完全开放,财政状况持续盈余;而且,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随着内需的启动,对外部的依赖将逐步减弱,经济的规模效应将非常明显。因此,虽然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处在一个非常敏感的时期,但只要政策组合得当,就能顺利渡过难关,迎来金融服务业一个较长的稳定发展时期。

邓筱茜[4]2008年在《外资保险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业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因此保险监管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外资保险监管显得尤其重要。于我国而言,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保险市场已经全面放开,对于跨过市场准入门槛已经进入我国保险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经营监管,成为了当下我国保险业所面临并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通过对英美两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得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论证了完善我国外资保险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各部分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保险业、外资保险业、监管、金融监管、保险监管及外资保险监管这几个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表明保险监管及外资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之后介绍金融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监管、经营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监管叁个部分。外资保险监管属于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因此也可以分为外资保险市场准入监管、外资保险经营监管以及外资保险市场退出监管。外资保险经营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行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以及偿付能力监管叁个大类。经营监管是对外资保险业的持续性监管,是规范保险市场、控制风险的主要途径,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外资保险经营监管的目标包括确保外资保险机构的安全经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证保险体系高效率运行以及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良好运转与稳健发展。外资保险经营监管的原则基本可以适用外资保险监管的原则。外资保险经营监管的理论基础包括保险中的市场失灵、保险中的政府失灵以及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这几个理论都表明了外资保险经营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要深入探讨我国外资保险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就需要了解英美这两个发达国家对此制度的规定,可以从中吸取能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通过对英国与美国有关外资保险经营监管制度的立法概况、监管机构及立法模式以及制度内容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用的统一立法模式,美国采用的是以统一立法为主的结合立法模式,制度内容上都包括市场行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以及偿付能力监管叁部分。目前,各国对保险市场的严格管制都在逐步取消,尤其是对市场行为的管制,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化与保险费率市场化,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总的来说,市场行为监管逐步放松,偿付能力监管正在成为监管的核心,信息披露制度也发展得更加完善,这不仅是英美两国外资保险经营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更是世界各国的发展方向,我国也可以对此进行借鉴。第叁部分,WTO协议中与保险相关的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其中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以及逐步自由化原则等内容。而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认的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非寿险,再保险以及保险附属服务,并且就市场准入限制与国民待遇限制做出一定承诺。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但当时的外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仍为一片空白。一直到1992年,美国友邦公司作为第一家进入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入驻上海,才拉开我国外资保险监管的序幕。在此之后,我国的外资保险经营监管立法也在逐渐地更新与完善。从立法主要内容来看,我国的外资保险经营监管也包括市场行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以及偿付能力监管叁大类。其中,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及费率监管、财务监管以及资金运用监管等;信息披露监管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披露、经营中重大情况披露、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通过由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两个数据而得出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来实现。第四部分,虽然我国的外资保险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已有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与缺陷,包括立法模式与法律体系上的缺陷、经营监管范围的模糊、以及监管透明度不够。入世在给我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挑战,完善我国的外资保险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凸显出其重要性。为完善我国外资保险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结合英美经验,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在对立法模式与法律体系的选择上,建议逐步过渡为统一的立法模式,整合目前立法,提高法律层次;明确外资保险经营监管的范围包括市场行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以及偿付能力监管叁个部分,并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增强外资保险经营监管透明度,逐步与国际协定的要求保持一致。

邱静[5]2006年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金融业混业经营与中国证券业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一、选题背景及意义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经营制度。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一方面西方强国金融机构将直接进入中国市场,另一方面将接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各项主要原则的约束,对来自境外的金融机构提供与国内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同时,还将面临国内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矛盾的困扰。因此,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将受到严峻的挑战。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最终将向混业经营制度转变。那么,在转换的过程中会出现诸多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问题:如,实现混业经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改善实现混业经营存在的约束条件、混业经营应采取那一种经营模式、混业经营的实施是否会引发金融危机以及如何解决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压力和挑战等等。随着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证券行业,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从一个新兴的行业成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几年证券业的持续低迷,证券经营机构的全面亏损实在令人堪忧。因此,如何深化经营机制,选择有效的经营模式,完善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使中国的证券业尽快走出困境,同时能在新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研究思路本文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理论分析入手,分析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自的特点和比较优势,并结合西方金融业分与合的发展历史和中国金融业实践,说明了不同的制度环境有着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业经营体制,因此,无论是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作为一种经营体制都有其存在或变迁的历史必然和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

朱蓓[6]2007年在《后WTO时代中国银行业经营模式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根据WTO协议,从2006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将解禁对外资银行的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时期,同时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严峻挑战。随着对外资银行的相关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的取消,外资银行先后会发挥自身优势,竞争中国金融市场份额。面对外资银行先进的技术、一流的产品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中资银行已经感觉危机加重,必须尽快缩小差距,提升资金配置效率,那么中国银行业为了在与外资银行进入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应怎样进行改革将是本文探究的核心。第一章以国内外银行业经营模式变迁的背景作为突破口,通过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为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转型做铺垫;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基本情况,深入的总结了近几年国内外学者对该领域研究的理论综述,提出后WTO时代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而且这种趋势会愈演愈烈;末尾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相关的创新点。第二章通过相关经济理论分析,为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的合理性做理论支撑;并对银行业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做出明确的理论界定,给出各自的优势,再结合我国国情分析现阶段我国银行业,认为其进行综合经营比较合理。第叁章将以后WTO时代作为大背景,指出面对外资银行进入的挑战,巨大的外在压力使我国银行业要尽快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我国银行业面临着潜在的改革契机——向综合经营方式转变,本章将重点突出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的改革动因。资本市场的迅速崛起,及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必然推动我国银行业建立一种能提高运营效率的经营模式即走世界主流趋势的综合经营之路。第四章,通过计量模型用实证方法剖析银行业、证券和保险业存在着正相关性,指出我国银行业走综合经营的道路具有可行性。最后一章探索我国银行业进行综合经营的路径,从我国银行业长期单一、专业化的业务着手分析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体制和基本国情,指出我国银行业应选择美国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渐进实行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全方位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框架。

陈寅[7]2011年在《我国外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制度进行研究,从外资银行监管的一般理论出发,阐述了审慎监管的理论渊源,以及巴塞尔资本协定和WTO相关文件中对于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定。以我国对外资银行审慎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出发点,着重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准入、退出以及运营阶段的具体监管制度。在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现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析了现有规范的优势与不足,从宏观框架和微观制度上,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的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按逻辑体系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外资银行的基本定义以及监管的一般原则等基础概念进行了阐述,由此引出审慎监管的理论渊源。随后通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WTO的各项文件论证审慎监管的必然趋势。第二章对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审慎监管进行了阐述,分别论述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在分析我国准入和退出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对其他国家的准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第叁章着重论述了银行业运营的审慎监管,包括商业市场运营阶段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风险集中度等内容的审慎监管,结合其他国家的规定,在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阐述的同时对外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管进行了比较论述。第四章先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制度沿革出发,指出我国监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优势与不足,最后从宏观的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与微观具体制度的建立两方面提出了构想和建议。

左伟[8]2004年在《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研究》文中提出WTO、IMF和世界银行分别代表着当今世界的贸易体系、货币体系和技援体系,而以上叁大体系也构成了世界经济秩序的核心。加入WTO不仅为中国提供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潮流和参与世界经济秩序的契机,而且也成为中国在新世纪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入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不仅仅局限于贸易领域,而是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变化与发展,是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切入点,以宏观环境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为基础,并从货币政策的运行、传导和政策协调等多层面表现出来。 本文以中国加入WTO为背景,系统探讨了货币政策的运行环境、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政策工具、传导中介、传导途径及政策协调等方面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以直接涉及金融服务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为出发点,讨论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区别。在分析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金融业影响的基础上,探讨了入世后中国如何利用WTO条款而选择金融开放的策略,以及政府职能与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 第二章探讨了入世后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环境是货币政策运行的基础环境,金融环境的改变必将影响货币政策的制定、运行和效果。本章讨论了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结构的变化,具体分析金融领域在制度和数量等方面的变化。 第叁章分别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政策工具角度,考察了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运行的变化。本章认为,入世后应逐步实施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以通货膨胀目标制为核心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体系,以及为公开市场业务为核心的货币政策工具体系。 第四章分析了入世后的中国货币政策传导中介即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情况,在考察入世后银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两个市场连通状况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传导中介的变化对中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邓诚[9]2015年在《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下WTO成员国之间不断深化金融服务开放,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世界经济的大势所趋。入世过渡期结束后的近十年时间里,我国全面兑现金融服务业的入世承诺,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国民待遇。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领域自由化的风险不容轻视,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都进行了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业,其方式和结果都大相径庭。面对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可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解释中国金融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分析影响贸易政策的因素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将贸易政策作为一种“内生”于政治博弈过程中的公共物品,考虑其中政府的目标、利益集团和社会的价值观等现实因素,更加贴近现实中的政策决策过程。借鉴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模型来分析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决策的过程,对影响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叁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国家目标和利益、国内利益集团和国际服务贸易环境及双边关系进行了分析。使用中国2002—2013年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影响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因素。实证结果表明:在国家目标和权威上,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与金融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率呈正相关,符合国家对经济拉动作用较大的行业采取鼓励开放政策的一般态度。在行业利益影响上,政府对银行业持较为开放的态度,鼓励外资银行在华发展;而对于竞争力较弱的证券业则赋予一定保护倾向。

孙义茹[10]2008年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中国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现有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放宽,加之更多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部门的能力和立法机构的立法水平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本文旨在从我国金融安全和银行业发展的角度,对过渡期后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地阐述和分析,以期待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层面的薄弱环节。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审慎性监管、国民待遇原则的合理应用和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叁个方面,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详细分析了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对于审慎监管,其在金融服务贸易制度中具有双重制约的特点:一方面为出于保护己国行业之所需而采取的某些限制措施找到法理上的根据,与此同时由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所致,这些监管措施又必须具有审慎性。我们在监管法律文件中建立各种财务数据标准,如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同时引入并表监管和出台法人银行导向政策来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的审慎性监管。面对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的争论,我们要从法理的高度明晰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正确含义,并且在今后的立法中贯彻该监管原则。其实这也是审慎性监管的一个延伸问题,两者都关注内外资主体的双重利益。在外资进入银行业的特殊形式即入股这一热点问题上,要严格控制外方持股比例,规范外资银行入股后的退出机制,适当探索交换持股的路径并理顺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本文分四部分,二叁四部分为重点,是笔者对监管方面叁个热点法律问题的探讨。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介绍了我国外资银行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文件的演变历程,并提出了目前外资银行监管面临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审慎性监管的原理及在巴塞尔体系中的相关规定,然后针对我国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对审慎性监管的几个重要指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对于相应规定的看法。在本部分第叁点中,面对过渡期后银行业的新局面,笔者对并表监管及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这两个审慎性监管的新趋势进行了评述。第叁部分阐述了一个现在业内关注最多的问题,即国民待遇原则。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一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叁原则及其选择适用,并重点介绍了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和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的发展历程。在系统评述该原则在我国银行业的适用后,笔者澄清国民待遇原则在监管中的两个法律误区。最后,对中资银行应对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提出了完善对策。第四部分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这种特殊的形式进行了探讨。面对社会上威胁论与反威胁论的争议,笔者阐述了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了对我国银行外资入股监管法律的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

[1]. 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的调整研究[D]. 曾梓梁. 湖南大学. 2003

[2]. 我国银行业履行入世承诺的问题与对策[D]. 李卓. 华东师范大学. 2005

[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稳定[D]. 刘能华. 复旦大学. 2008

[4]. 外资保险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邓筱茜.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5]. 入世过渡期结束后金融业混业经营与中国证券业的发展[D]. 邱静.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6]. 后WTO时代中国银行业经营模式探究[D]. 朱蓓. 天津财经大学. 2007

[7]. 我国外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陈寅.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8].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研究[D]. 左伟. 东北财经大学. 2004

[9].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邓诚. 中南民族大学. 2015

[10].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孙义茹.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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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的调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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