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克锋[1]2007年在《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若干思考》文中提出对于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以及重新审视,对于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弊端的实证分析,对于造成错案、冤案的教训根源反思,能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走向提供前车之鉴。鉴定制度改革当何以为进路,是引进英美法系的证人制度予以“转弯”,还是改进原有诉讼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构造予以“直行”,是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这是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决定》通过后对我国原有的司法鉴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试图通过对司法鉴定启动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质证叁个问题的思考,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立法提供微薄之力。
王菲[2]2010年在《刑事鉴定结论之认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和诉讼功能已获得广泛认可,不仅鉴定结论本身具有证据价值,其独特之处还在于其具有对其他证据审查判定的功能,因此,是否科学、规范地对其加以审查与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我国司法领域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鉴定结论认证规则的缺乏与程序方面的不健全。本文在界定了认证制度的概念与理论基础之上以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主,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为辅,对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存在的问题从认证规则、质证制度和自由心证叁方面进行分析,并针对所存在问题提出笔者关于鉴定结论认证规则构建和认证程序完善的建议,以期鉴定结论认证制度更加完善,以保证司法进程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公正。
孙颖[3]2010年在《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文中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现代诉讼制度越来越多地运用科学证据之证明方法,甚至如果没有以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为依托的鉴定,几乎无法完成对有些案件事实的认定。然而,与此种重要性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滞后和司法实践的无序,以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弊端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需要放在整个诉讼制度、证据制度改革的体系下进行,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密切相关。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有必要完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这也是完善司法鉴定改革的必要途径。本文通过概念研究、比较法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司法鉴定相关概念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主要内容进行厘清,并以比较法的方式全面认识不同鉴定启动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分析目前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具体设想。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明确了司法鉴定及与其相关的几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司法鉴定制度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阐述了研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比较法研究,首先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各自的具体模式,然后对二者进行比较评析,并进一步介绍了目前两大法系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叁部分将重点转回到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上,针对该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重点问题。第四部分在第叁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设想,在对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的基本理念和相关配套制度进行考量和设想的前提下,从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相关救济制度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全新思考,完成了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重构
张鹏[4]2008年在《鉴定结论认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所有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现代社会飞速发展,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证据越来越复杂,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表现形式,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但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同其它证据一样需要法官审查与判断。同时,鉴定结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证据属性与诉讼功能,也决定了法官应该对其进行认证。法官在认证鉴定结论这一法律评价活动中,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规则,在有关制度的约束下,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对鉴定结论地加以审查与认定。目前,我国在鉴定结论认证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相关的程序制度,所依靠的经验法则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官整体职业素质的优良化程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使得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认证难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使得鉴定结论的证据效能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鉴定结论认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改进鉴定结论认证的具体对策,便纳入了本文的写作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完善与鉴定结论相关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如完善鉴定人出庭机制,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完善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认证规则,完善鉴定结论的认证方式,完善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方法。只有基于完善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才能对鉴定结论进行正确的认证,才能发挥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从而准确认定事实,公正处理案件。
李艳超[5]2010年在《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不但是实体的保障,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是事实真相真实再现和个人程序性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设计必须建立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之上。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很多。本文是本着程序正义理念,在保障个人程序性权利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完善做了一些设想。笔者通过对刑事司法鉴定以及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界定,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设计模式的介绍和比较评价,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具体措施。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应在立足我国传统的司法模式下另辟蹊径,赋予当事人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自主权,并以此制约公权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弊端,从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免受侵害。
张建彤[6]2016年在《毒品犯罪案件审查中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查处的重点。2015年2月18日,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北京举行了《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新闻发布会,报告从滥用毒品、毒品来源、制毒物品来源、毒品贩运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我国破获毒品案件再创新高,滥用合成毒品人群大幅增长、毒品来源日趋多元化等特点。近年来,毒品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期频频曝光的名人吸毒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给社会管理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对毒品犯罪侦查、起诉、定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毒品犯罪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发布了《武汉会议纪要》,为法院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指明了方向。鉴定意见是毒品犯罪审查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作为科学领域和司法领域相结合的产物,其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应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已越来越受到司法实践的关注。毒品的种类、数量和纯度的确定都需要鉴定人利用专业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判断并做出鉴定意见,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或下调了多种毒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在我国危害较重的氯胺酮(K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因此,鉴定意见是对被告人的定罪、尤其是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证据,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由于这些年我国司法鉴定领域无论是在微观层面上个案鉴定的做出、司法鉴定管理,还是在顶层制度上都出现了诸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大量的错案、冤案的源头都在于此。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用不仅受到侦查取证程序、鉴定程序、司法鉴定人资质等因素的影响,还取决于庭审的质证以及法官的认证。故有必要完善侦查机关扣押涉案毒品的程序,规范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的程序,进一步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化、公开化,建立在审判过程中对毒品鉴定意见的审查认证程序,完善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评判方式,以起到打击犯罪、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行文思路为:本文首先是对毒品犯罪鉴定意见的功能探讨。在本章,笔者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首要功能是证明功能,是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有鉴别、认定其他证据的功能;其次,从毒品犯罪案件的现状出发,结合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得出完善毒品鉴定意见可以提高毒品案件的侦办水平;最后,鉴定意见可以补充法官认识能力的不足,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从而保障毒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第二章是对我国毒品鉴定程序及其鉴定意见审查程序的研究。从我国毒品鉴定的现状出发,分析得出我国毒品鉴定发展的制约因素,同时对域外毒品鉴定及其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程序进行了比较考察,力图吸收借鉴域外鉴定及其鉴定意见的有益之处。第叁部分主要是指出毒品犯罪之毒品侦查取证和鉴定意见在庭审中质证认证的实践问题。该章从“侦查程序”和“质证认证程序”两方面入手,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当前在侦查中扣押和取样程序不规范、检材封存保管链条不完整,鉴定主体资格不明确、鉴定操作过程和方式不统一、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不规范等问题;而在审判过程中,毒品鉴定意见的采用率高、质证流于形式、重新鉴定的申请率高的现象也非常突出。第四章是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毒品鉴定意见的完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侦查、鉴定、审判等多家部门的通力配合。笔者从扣押、取样和送检程序的规范,毒品鉴定过程的严谨把握,毒品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几个方面提出了个人拙见,希冀能在毒品鉴定意见准确作出和实质审查方面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耿陶[7]2008年在《民事司法鉴定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灵魂与精髓。因此,分析和探讨一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该国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全局和品格。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笔者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为概述。该章对鉴定以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鉴定的种类进行了划分,重申了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可以说,该章为下文的论述作了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概念的混乱给相关问题的探讨带了困惑和麻烦。第二章为鉴定的主体。鉴定人是鉴定结论赖以生成的源泉,鉴定人性质的界定、角色的定位、地位的确认以及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明晰,对于判断鉴定制度是否合理以及生成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鉴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而本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建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无故不出庭接受询问的法律责任。第叁章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可以说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围绕的中心,所有的程序设计都是为了得到一份可靠、有效的鉴定结论,同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有着其自身特有的证据属性和价值,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整个证据体系中,也只有司法鉴定才具有制度建设的意义。因此,笔者对鉴定结论进行了界定、对鉴定结论的特性、价值以及在冲突鉴定结论的选择适用问题上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四章为司法鉴定程序论。本章包括了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实施、质证以及认证四部分,在论述中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着重论述了民事司法领域中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的不同,最终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探讨,在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合理配置,纠正在实践工作中错误现象,为我国民事司法鉴定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空间”。但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有限,缺少对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对许多问题的探讨都只是浅尝则止,其中的疏漏错误请各位老师指正。
杨其友[8]2010年在《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运用》文中认为本课题研究民事诉讼制度背景下的鉴定结论相关问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必然要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本课题的研究目标主要有鉴定结论的概念和基本原理,鉴定结论的功能,鉴定结论的构成要件及证据能力,鉴定结论作为司法证据的历史沿革,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对鉴定结论运用的影响,鉴定结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的概况等基本问题,以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和证据效力为切入点,把握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结论启动生成和审查认定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探寻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生成,鉴定体制和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包括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鉴定结论的有效生成提供体制性保障,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使鉴定结论的运用必要且合理,完善统一对外委托的流程管理机制、保障鉴定委托工作公正高效,完善鉴定实施中的监督机制、保障鉴定结论生成的权威性;鉴定结论审查认证程序的规则构建,包括鉴定结论的质证标准和规则,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鉴定结论的认证模式,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明力采信规则等提出完善模式。
许海华[9]2006年在《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规范研究及其辅助软件开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度发展,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全球性公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各方对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状况鉴定结论高度重视。新的道路交通法对事故车辆鉴定做了专门规定。但是,当前在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工作中,缺乏符合相关法规,适应现代汽车技术特点,可操作性强的鉴定规范来指导这项工作。为此,科学地制定新的鉴定技术规范,对鉴定过程实施严格、严谨地控制,使鉴定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得以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 首先,本文对成南高速公路(成都—南充)0~75km路段,2002年12月建成通车至2004年12月发生的交通事故基础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及分布规律,指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车—路—环境系统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决定因素,但车辆技术状况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其次,本文第叁章从引发交通事故其中的一个因素—车辆因素入手,通过整理课题前期收集的资料,制定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标准;分析了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作用,鉴定与使用标准的关系,鉴定的要求,鉴定项目的选择,鉴定流程以及技术鉴定文书要求等;以此规范了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工作。 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计算机辅助鉴定管理系统软件。论文第四章作了详细的介绍。软件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数据库的管理和技术鉴定。数据库管理部分包括标准资料数据和车型资料数据,主要实现简单的数
李瑾玲[10]2009年在《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完善措施》文中研究说明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各类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和科技化,现代诉讼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鉴定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科学公正的鉴定是保障诉讼民主、科学、公正、文明的需要。但是,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本身的特性及我国当前弊端诸现的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并不总能满足诉讼的需要,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大量出现。司法鉴定结论分歧是一种多元因素的产物。有些分歧是由于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本身较为疑难所造成,因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其产生不可避免;而有些分歧是由于司法鉴定相关立法的疏漏及其他外在的非合理或人为因素所导致,其原本是可以避免,但因立法的缺陷和滞后,这些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的产生,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最终妨碍了我国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若我国不针对司法鉴定结论分歧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解决方式和完善措施解决并控制司法鉴定结论分歧,这不仅会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耗费极大的司法资源,而且会使得司法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的科学性、权威性在人们心目中大打折扣。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思想理念的指导下,本文对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并试探性地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及相关诉讼法律制度提出几点改革建议。以期能为我国解决司法鉴定结论分歧、完善司法鉴定相关法律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效率的目标带来灵感。本文全文共叁万余字,除前言和结语,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司法鉴定结论概述。先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概念、法律特点、基本属性及其证据能力。第二章,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现象考察。首先以相关案例引出司法鉴定结论分歧这一现象并对其进行界定。其次,深入地分析司法鉴定结论分歧产生的原因。最后,对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给诉讼造成的弊害及其研究意义进行了论述和探讨。以期在本章中对司法鉴定结论分歧这一现象有个全面的理性的认识。第叁章,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完善措施。此章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对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和制约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对策。一是制定对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解决方式,以使诉讼的目的顺利实现。二是通过完善相关司法鉴定制度和诉讼法律制度来控制和减少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出现——特别是一些外在的非合理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出现。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学界的一般定论和自己的见解,袒露自己的一些看法,看问题和分析问题难免有不足之处,权作辨析,祈望指正。
参考文献:
[1].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若干思考[D]. 鲍克锋. 吉林大学. 2007
[2]. 刑事鉴定结论之认证研究[D]. 王菲. 吉林大学. 2010
[3]. 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D]. 孙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4]. 鉴定结论认证问题研究[D]. 张鹏.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5].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D]. 李艳超. 吉林大学. 2010
[6]. 毒品犯罪案件审查中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研究[D]. 张建彤.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7]. 民事司法鉴定问题的探讨[D]. 耿陶.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8]. 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运用[D]. 杨其友. 山东大学. 2010
[9].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规范研究及其辅助软件开发[D]. 许海华. 西华大学. 2006
[10]. 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完善措施[D]. 李瑾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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