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管理对策研究

遏制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管理对策研究

刘彦东[1]2003年在《遏制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管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中国的刑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不但现有的犯罪边打边起,而且一些旧有的犯罪又死灰复燃,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动向,尤其是那些突出的刑事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的一大社会热点问题。本文从各种刑事犯罪中把当前我国的十种突出刑事犯罪专门抽出来进行研究,在学习运用理论的同时紧密结合工作实践,简要介绍了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概念、类型、沿革、特点等相关内容,阐述了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现状,从宏观上揭示了其产生以及发展变化的原因,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预防和治理对策。本文通篇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和与时俱进的探索精神,以大量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作为其主要的研究对象,增强了本文的实用性,以期能为我国刑事犯罪的理论研究作出微薄的贡献,能对指导我国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实践有所裨益。

武胜伟[2]2016年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人民对自己生存环境的基本期盼,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尺度,是推进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由于在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多重因素的发展变化,由此带来的关系调整和利益矛盾,时常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文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主要运用系统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对我国社会治安治理体制的历史演进、困境表征、“碎片化”生成机理及整体性创新策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究,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的思路、见解和观点。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绪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关于社会治安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重要概念的界定、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论文框架、创新之处等问题。第二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历程与发展特点。分析了社会转型中的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观念转变对社会治安治理所带来的挑战,论述了转型期背景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相关性。按照我国社会转型的标志性事件,将社会治安治理实践历程划分为传统治理模式瓦解破碎时期、混合治理模式探索运行时期、现代化治理模式初步建立时期等叁个阶段,系统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实践的历史脉络,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共四个角度对其历史演变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为适应转型期我国政治体制由人治向法治,经济结构由封闭向开放,思想意识由一元向多元,社会形态从静态向动态的变化,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也呈现出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理念服务化、执法手段谦抑化、防控格局立体化等特点。第叁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基本状况。该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案趋势、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从传统治安问题、新型治安问题及社会公众的认同程度等叁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治安严峻形势的外在表现及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困境。采取调查问卷的办法,对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和公安民警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从问卷参与者的主观感受印证了治理困境的客观存在,对其构成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了初步分析。第四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治理困境。该部分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工具,从主体、认知、体制等叁个方面分析了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产生机理,提出造成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主要因素有叁个方面:一是主体因素,如公安机关不堪重负、部门治理缺乏合作、多元治理结构尚未形成;二是认知因素,如缺乏整体思考、缺乏公平公正精神、缺乏不断创新意识;叁是体制因素,如职能、政策、资源、利益关系等方面的碎片化等等。通过以上分析为后续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基础。第五章国外社会治安治理的成功范例。该部分对英国、法国、瑞典、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七个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介绍分析,介绍了英国不断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实现警力无增长前提下实战力提升的经验,法国探索公众参与新形式、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的经验,瑞典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消除贫富差距的经验;美国加强经费投入、增强街面巡逻密度和实施零容忍政策的经验、加拿大加强社会福利建设、增强警察执法权威性的经验、日本“交番相谈员制度”推动警民关系优化、增多社会治安治理积极因素的经验以及新加坡推进议员联系选民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分析了国外经验对提升中国社会治安治理水平的启示意义。第六章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从治理理念、组织体系、生态环境、关键环节、支撑体系等五个方面对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整体创新提出了决策建议。最后为结论与展望,本章总结了论文研究情况,对未来研究方向作了展望。与同类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研究选题。作者搜索目前国内文献发现,以“社会治安治理”为题的研究尚不多见。原有的相关研究多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展开。当前,我国政府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背景下,运用当代“治理理论”的思维方法,系统研究“社会治安治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2、理论工具。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环境与我国社会背景比较相近。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社会治安治理具有高度契合性。为此,本文以其为理论工具,审视和分析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在主体、职能、政策、资源等方面的“碎片化”问题;还运用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失范理论剖析了转型期对社会治安治理的影响。均具有一定拓新价值。3、学术观点。本文在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调研方法,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治安治理面临的全新挑战,探讨了社会建设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内在联系,揭示了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深刻社会根源,进而提出其治理之道必须从宏观视野入手,努力消除产生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外在根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治理生态环境。这些学术观点具有创新性。4、对策建议。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本文紧扣中国国情,提出“优化治理理念”、“理顺组织体系”、“改善生态环境”、“突出关键环节”、“完善支撑体系”等“五位一体”的策略,以破解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困境,实现社会治安治理整体性创新。这些对策建议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

高玥[3]2013年在《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日益深化,国际环境犯罪也日趋猖獗。近几十年来,国际环境犯罪持续增长使全球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加深。同时,国际环境犯罪的增长也进一步加深了对人类整体环境权益的侵害。因此,环境问题已成为21世纪全球关注的焦点。国际环境犯罪的防治成为国际犯罪研究领域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加强环境立法,运用刑法惩治与预防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关注重点。笔者认为,对于国际环境犯罪来说,预防是比惩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立法更应重视和关注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国际环境犯罪的防治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就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国际环境犯罪的范围、国际环境犯罪的危害、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研究的意义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国际环境犯罪防治问题研究的展开有清晰地进路。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环境犯罪概念的研究尚未统一认识,有关国际刑法组织和国内外刑法学者只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国际环境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因而,在现阶段研究和完善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并进一步在国际文件中确立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是该领域重要任务之一。笔者赞同并将以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曾在其《国际刑法典及国际刑事法庭草案》中,对国际环境犯罪的界定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讨论国际环境犯罪的概念及防治问题。同时将国际环境犯罪的范围限定在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对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应这样表述: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自然资源或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且后果严重,违反了一国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侵犯了相关国家的环境权,依法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第二章主要讨论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立法前提。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世界各国已经普遍意识到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的现实危害与潜在危机,环境犯罪不但破坏本国的生态系统,而且殃及其他国家乃至危及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对预防和惩治国际环境犯罪给予了比以往更多的重视,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和相关法律性文件遏制国际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刑法学协会、欧洲理事会等国际性组织在国际环境犯罪防治方面也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社会对国际环境犯罪的惩治。目前,在国际立法中尚无强制性的国际公约对国际环境犯罪进行规制,是有效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最大弱点。第叁章主要考察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实践基础。近年来,国际环境犯罪出现了新的趋势,破坏臭氧物质的非法贸易的出现就是其中一种,这种非法贸易的最新表现形式是出现了买卖氢氯氟烃的非法行为,此种行为会使国际环境犯罪愈演愈烈,客观上也更加凸显国际环境犯罪的危害性日趋复杂。同时,这种新趋势又对国际环境犯罪的防治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国际环境问题逐渐政治化、经济化,各国把外交重点也逐渐转向环境外交。各国都普遍加强了对全球环境问题管理的职能,扩大环境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逐步增加环保机构资金预算。由于环境问题波及范围广,需要对此类跨越国界及危害人类权益的犯罪进行惩治,就必须加强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协调与通力合作。所以,近些年来,国际社会成员陆续通过本国国内环境立法或者签署条约等加强地区及全球性协作,抵制环境犯罪。第四章探讨了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的策略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国际环境犯罪防治应遵循以保护环境权为宗旨的环境权优先原则、以防治污染为目的的综合治理原则、以维护生态平衡为目标的生态化原则,从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社会对策和法律对策两个方面入手:就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社会对策而言,应建立全球环境基金机制、设立常设性环保协调机构、开展地域性的环境保护管理项目、建立对公众的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相关执法机关的协作、加强环境税收。就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法律对策而言,应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机制、继续深化与协调区际合作、强化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的执法力度、制定控制非法贸易的新规范、强化《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和监督。同时,国际组织作为超国家机构应起到积极的协调作用,使各国在行动上保持沟通。第五章在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的视角下,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中对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在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与之前的立法相比较已经开始完善。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四)》中,也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对于环境造成危害的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章节中也做了介绍。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分别对“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进行了修订。此次关于环境犯罪的修订,体现了适度降低犯罪构成标准,从而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对环境犯罪的有效打击的思路。不但适度拓展了环境犯罪的适用范围类型,降低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而且增强了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犯罪在刑事立法上的规定已然大踏步地向前推进,从而也反映出我们国家通过使用刑事手段惩处环境犯罪,进而保护环境资源的决心。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的刑事立法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基础薄、起步晚,同时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另外,现实存在的环境损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紧张关系又为我们提出了挑战。所以,我们应针对我国防治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环境犯罪的涵盖范围相对狭窄、环境犯罪行为类型设定相对简单、立法形式单一化、环境犯罪行为体系设置不规范等不足,拓展环境犯罪的涵盖范围、设置有层次性的环境犯罪行为类型、强调立法形式的多样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

李世清[4]2007年在《毒品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笔者长期从事毒品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深感毒品犯罪在刑罚适用方面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因此,本文从毒品的概念入手,深入探讨了毒品概念的界定,详细介绍了毒品的各种类型,并有创见性地提出了自己关于毒品、毒品犯罪的概念及其属性的独到见解。笔者认为,毒品犯罪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危险犯,它不能直接造成毒品的滥用,也不能对他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造成直接伤害,而只具有危险性。鉴于毒品犯罪的危险犯本质,笔者进一步认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上对涉毒案件的刑罚设置和刑罚裁量过于严酷,死刑及无期徒刑适用范围过宽、适用比例过大。因此,笔者明确提出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应当轻缓化,量刑过程中应当遏制重刑倾向,为此提出了毒品犯罪危害性的叁个层次理论,和量刑时应当遵循的叁级刑幅模式,希望为司法实务界对涉毒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考。此外,笔者还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分析了诸如“毒品合法化”、“吸毒入罪化”、“毒品犯罪是否应该享受死刑待遇”等涉毒犯罪理论中的热点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王振峰[5]2006年在《刑事政策模式选择》文中研究说明第一章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刑事政策模式进行解读。刑事政策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同时又兼具规范科学的特征。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犯罪防治手段的多样性以及人们对刑事政策期待的综合性,学界对刑事政策的概念有了不同的学理见解。在现阶段,要发挥刑事政策在防治犯罪方面的作用,刑事政策的概念应作广义的理解。刑事政策模式属于刑事政策各要素内在有机联系和运行方式的高度抽象的概括,这一研究,对于切合社会实际并且有效的犯罪防治对策的导入有着积极的意义。解读刑事政策的模式主要根据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Mireille Delmas—Marty)教授所着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所讲述的方法,将刑事政策模式界分为自由社会国家模式、专制国家模式、极权国家模式、自主社会模式和自由社会模式。笔者反对其以政治统治形态的划分标准,按照刑事政策自有的作用领域和方式,将刑事政策模式划分为两种类型,叁种形态。第一中类型是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它表现为两种形态:强力型刑事政策模式和扩展型刑事政策模式;第二种类型是国家·社会双本位刑事政策模式。 第二章通过分析启蒙思想家的刑事政策思想提出,直到西方国家现阶段刑事政策的表现形态。认为,刑事政策的思想观念是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犯罪态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刑事政策的演进最重要的是刑事政策的目的、功能的演变,以及受刑事政策演变的影响而导致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演变。所有演变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因此而决定的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西方国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刑事政策表现为不同的模式。西方国家刑事政策模式的调整是以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为前提和基础的,是意识形态与社会结构交互作用的结果。按照马蒂教授的模式划分,西方国家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模式表现为不同的形态,现阶段西方社会的刑事政策呈现出多模式的并存。 第叁章按照刑事政策的纵向结构以“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为代表,分析了其思想的形成及其实践,并以刑罚的变化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刑罚的变化及其深层次的刑事政策思想变化的基本脉络。认为每一种刑事政策都有其相应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都受到文明发展、社会演进以及文化特征的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犯罪现象认识的提高,使我们有了评价的立足点。根据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及其实践情况,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主要倾向是因政治需要和经验决策淡化了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和对犯罪的规律性

赵静[6]2013年在《四川省平昌县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社会治安工作中,农村治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村地区的稳定关系到社会整体环境的稳定,而农村治安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治安形势。现阶段,我国还处于农业大国发展阶段,党和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叁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这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决定性影响,关系到我国发展大局。但因为存在种种原因,我国农村治安一直存在不足之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部分农村地区治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实际上,农村社会治安环境不仅会对农业生产具有影响,同时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国家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治安问题,对于少数地方来说,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深入研究农村治安问题,并提出有效建议措施,这对于改善农村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最近几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叁农”问题,广大农村地区面貌焕然一新,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社会治安良好。然而,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进一步大力发展经济以及改革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在这种形势下,逐渐出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怎样在当前特殊战略形势下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叁农”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谓意义重大。本文以四川平昌县委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分析和实证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平昌县农村治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和相关文献资料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对社会治安的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知识进行阐述,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第叁部分,在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大背景下,结合几年来平昌县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现状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总结了当前该县农村社会治安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经济、行政、文化和农民自身几个层面,对平昌县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在前面理论知识和平昌县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实际现状、问题、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本文以平昌县为例,对我国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探讨,能为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者有所启示和帮助意义。

王蓓蓓[7]2011年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有刑法以来,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导向就是以打击犯罪为主要目的,希望对犯罪进行有效地遏制。但是无论哪种刑事司法政策虽然都力图达到降低犯罪率,甚至消灭犯罪的目的,但从实际统计数据来看,犯罪率不降反升,而且呈高速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谋取巨额利益犯罪、有组织犯罪、贪污腐败犯罪日趋全球化。用传统的打击方式已无计可施。为此,国际社会和各国的理论研究都对刑事政策的根本变革表示出浓厚的兴趣,形成了一大批以反洗钱为核心的遏制上游犯罪的研究成果,并推动了各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的变革。国际社会认识到,只有通过反洗钱制度的实施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基于各国的研究,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先提出了通过反洗钱遏制上游犯罪的设想和制度设计。此后,2000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进一步强化了反洗钱的刑事政策目的。以上叁个公约都认为,通过反洗钱的制度化运作能够有效提高犯罪的成本、切断利益支配的路径,从而达到防止和控制上位犯罪的目的。欧美国家的有关研究重点在于揭示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并从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等方面展开了较为充分的研究。我国是FATF的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也于2006年颁布实施。但我国的相关研究一向奉行“以罪治罪”的打击方法,认为反洗钱制度的重要任务仍然是“以罪治罪”。因此,相关的研究高度集中在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洗钱活动的惩治等较为狭隘的领域,将反洗钱作刑事政策重要环节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除一部分带有普及性的研究成果之外,从宏观的角度分析洗钱活动的成因、经济学方面的意义,以及刑事政策的价值的研究成果凤毛麟角。从思维逻辑的角度上说,将控制和消除洗钱犯罪作为控制和预防其他严重国际犯罪的手段,可谓是一种釜底抽薪的策略。如果说,全球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能够获得较大程度的成功,那么控制以毒品贩运、人口走私为代表的国际犯罪,以及遏制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猖獗活动和无处不在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可谓是指日可待。这是国际社会特别重视反洗钱活动国际合作的重要出发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的推动力。

许静红[8]2008年在《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深圳是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前沿阵地,也是全国人流量最大的口岸城市和典型的移民城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人口结构失衡,出租屋和“城中村”、“同乡村”治安问题突出,“社会人”、“自由人”等新群体以及新兴传媒、虚拟世界等新产业、新事物不断涌现,而基层基础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社会治安控防体系不完善。面对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围绕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问题,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其次总结了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解读了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形势,从国际国内大环境和深圳特殊的小环境两方面分析了影响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因素,并对深圳近年来多发性案件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中找出多发性案件与外来人口的密切关系以及不同类型案件的对策,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加强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本文研究成果是:创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的方法,提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了科学评估社会治安体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现代治安防控体系以及一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周晓东[9]2006年在《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教育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的今天,当代大学生肩负着建设祖国现代化未来的重任,是社会的栋梁,因此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备受社会关注,然而近几年来,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和遏制大学生的违法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课题。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具有犯罪增长的快速性、违法犯罪主体的多样性、违法犯罪涉及罪名的集中性以及违法犯罪表现的特殊性等特点;而大学生违法犯罪有着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具体包括了大学生主体原因、社会原因、学校原因和家庭原因等四个方面。构建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必须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基本方法,改革教育体制,改善教育方法,充实教育内容,提高大学生政治思想素养;在社会环境方面,必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法制建设,净化社会环境;在学校层面上必须加强校园管理,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在家庭方面,则要求我们发扬家庭新风尚,创建优良家庭环境,改善家庭教育方法,加强家长道德教育。在此基础上,实现一个方法与叁个系统的有机结合,把大学生培养成理想崇高、信念坚定、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李辰星[10]2013年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行政犯罪由触犯行政法规之行政违法行为产生,但其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更为重大,由行政处罚手段规范和惩治已具有明显的失当性,有悖于有罪必究的刑事法律原则,所以,行政机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适当程序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经由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针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之移送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四多四少”现象、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带来的危害和隐患在如今日趋具备广泛性、公益性、经常性的行政执法中日渐突出,在我国,严重威胁和危害了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法制秩序。正因如此,目前实践中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此特定情况下的衔接、其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法的设定等问题是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完善的法制发展课题。现阶段我国对此领域的理论研究远远不足,如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依据和结构缺乏统一的认识;对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均缺乏详细的界定;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程序设置、监督模式等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在分析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和研究。本文拟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研究范畴,从权利关系、分权学说、行政刑法学说等法学理论出发,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规范分析,参照现行法律依据、着眼“法治主义”的实践目标,结合我国及域外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试图找到现有“两法衔接”机制的缺陷和成因,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实践要素的“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依托两大部门法学相关理论,全面地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改良。本文的理论研究思路萌发于权力学说,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虽然在法学理论领域很难完全做到,但是通过分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法理关联,能够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提供理论依据,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之间就共同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的方面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以我国目前“两法衔接”机制实践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实践经验入手,对如何建立和完善具体法规、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其更新所需的必要条件和衔接要素,对“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范畴予以明确的划定;此外,以行政、司法职业化的研究为进路,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和运用,阐释改善意识对改善“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借鉴矛盾论、分权学说对于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等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提升衔接机制与法律依据的切合,对运行模式、程序设置、监督方式等“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理论界和实务界虽在此领域的关注颇多,但均碍于篇幅限制,具有理论研究深度不够、全局性把握不足、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用不高等问题,本文是首次以博士论文的篇幅展开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讨论,拟期望的价值在于:其一,通过理论研究的创新,一定程度上填补相关领域理论基础单薄的现状,对该领域的理论完善和发展乃至突破提供些微思路。其二,通过内容资料的全面搜集、更新以及分析,力求全面针对有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制实践中现有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根据中共十八大全面部署、推进改革的精神,构建一种与中国目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适应的全新的“两法衔接”机制,并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法及问题对策。其叁,通过对”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研究,发现“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在关联和矛盾。本文以行政执法调研和检察机关调研为基础,以我国有关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两法衔接”工作现状为背景,采用比较分析、矛盾分析、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方法构建全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范畴论,全面思考和理解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中各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政犯罪等概念进行界定,并试图清晰梳理、区分相关对象之间的关系,以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念和属性;第二部分关联论,以两法衔接机制中各要素的相互内在理论联系,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叁部分法理论从法治主义、职能分工与协作理论、行政刑法学说叁个视角深入论证了“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意义和价值。第四部分运行论,以“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和各地的衔接现状为引,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机制运行不足与运行缺陷及其成因,反推现有法律依据和具体规范中的疏漏及缺失;第五部分改良论,以体系、制度的设定承接理论部分的分析,将法制建设与实践相结合,弥补现有缺陷及不足,试图全面架构和逐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体系。

参考文献:

[1]. 遏制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管理对策研究[D]. 刘彦东. 郑州大学. 2003

[2]. 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研究[D]. 武胜伟. 郑州大学. 2016

[3]. 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研究[D]. 高玥. 吉林大学. 2013

[4]. 毒品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D]. 李世清. 吉林大学. 2007

[5]. 刑事政策模式选择[D]. 王振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四川省平昌县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及对策研究[D]. 赵静. 四川农业大学. 2013

[7].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D]. 王蓓蓓. 复旦大学. 2011

[8].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D]. 许静红. 天津大学. 2008

[9]. 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研究[D]. 周晓东. 中国石油大学. 2006

[10].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 李辰星. 武汉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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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管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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