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污点证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污点,证人,制度,刑案,共同犯罪,不起诉,口供。
污点证人论文文献综述
冯珊[1](2019)在《污点证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污点证人制度起源于英国,把它发扬光大的代表性国家是美国,该制度建立之初是为了抵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负面影响,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后顾之忧,通过给予其刑事责任豁免的方式,促使其如实作证,破解追诉机关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取证难题。为保证国家刑罚权最大限度的实现,缓解司法资源消耗的扩张性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污点证人制度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共同犯罪以及关联犯罪案件。该制度通过给予同案犯和相关联案件的犯罪人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等的保障,放弃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权,使其成为污点证人并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从而实现对更严重犯罪的追诉,总体上恢复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污点证人制度能够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发生,给予污点证人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等效保障,打消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打击报复产生的顾虑,实现程序正义。污点证人制度有效、合理地平衡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污点证人制度能够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有效地惩治犯罪,从内部攻破犯罪而不是从外部强突,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快诉讼进程,减轻、缓解案件积压和诉讼拖延的难题,优化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此外,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也是履行我国已签订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要求,即保护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权利。现阶段,我国法律中尚无关于污点证人制度的规定,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类似适用污点证人的案件,主要集中于贿赂犯罪、以组织形式实施的严重共同犯罪等调查取证极为困难的案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为了从内部瓦解犯罪同盟,获取污点证人的证言,侦查机关多以“另案处理”和“酌定不起诉”的方式处理,由于缺乏法律的制约与监督,司法权力的滥用与恣意导致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诉讼的不公与低效。我国为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积极地供述犯罪事实而建立的自首、坦白、立功制度实际上也加剧了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犯罪人即便如实供述,也未必能获得从宽处罚。另外,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豁免污点证人的做法往往表示不解,频频提出质疑,这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亟需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从维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两全出发,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在本国或本地区建立了污点证人制度,这为我国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应限制该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我国的司法传统宜采用罪行豁免模式,规范污点证人制度的运作程序,明确启动主体,确立污点证人口供补强规则,建立完善的污点证人保护和惩戒制度。此外,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要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相衔接,使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污点证人办案的做法有法可依,使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使污点证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李庆霞[2](2019)在《论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有利于对义务本位等旧理念的抨击,有利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利益和合理限制国家权力。但该制度在我国尚存在诸多理论争议,厘清这些争议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该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并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为该制度的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更应该有所去、有所留,有所突破的构建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王晶晶[3](2018)在《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贿赂犯罪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侦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将贿赂犯罪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制度。本文共分叁个部分,从对污点证人制度的概述、我国贿赂犯罪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卫跃宁,严泽岷[4](2018)在《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基于对共同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属性论"要求,应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口供划分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但基于证据种类认定的排他性,这种区分似乎难以为继,建构污点证人制度正是解决之道。不仅如此,污点证人制度还具有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等重要价值。在不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冲突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避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稳定证人证言的效力强度。污点证人制度在美国、德国、我国香港地区均较为成熟,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制度建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综合来看,可在侦破难度大、性质严重的案件中,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藉由污点证人罪行豁免模式获取关键证据。此外,还可以通过签署法律责任承诺书、增设蔑视法庭罪、加强证人保护等措施保障这一制度的长效运行。(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拱嘉宜[5](2018)在《查办贿赂犯罪亟待引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最早是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发展的产物,对于刑事侦查、刑事诉讼的积极效果以及在保护人权上的内有价值已经被众多国家所接受和采用,并写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文以目前查办贿赂犯罪的困境为切入点,就“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可行性、路径选择(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8-05-15)
王含[6](2018)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国外诉讼制度,但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制度缺乏,但制度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全面介绍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区别,分析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性质和法理依据,进而对两大法系中关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做了总结对比经验。根据目前我国证人豁免出庭作证和制度缺失的实证调查,本文提出了我国根据本国自身的社会主义法治特色来具体国家建立本制度的基本框架,我们国家的适用的基本条件。本文通过四个方面来进行研究讨论:第一部分是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定义和特点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区别进一步阐述了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的内涵。第二部分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案例中的表现以及缺失。从实证研究来看,本文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豁免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举出案例,可以知道我国有该制度的元素所在,但是在我国该制度是缺失的。但是,在对污点证人进行证词豁免制度方面,仍有一些实践。第叁部分是分析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并结合两大法系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证据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总结了共同特征和意义。得出结论认为,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虽然豁免方式和程序的不同,但价值趋同。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的相关现状进行介绍,重点提出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3-25)
蒋玉伟[7](2018)在《有组织暴力犯罪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开展新一轮的扫黑除恶的斗争,但是在专项斗争中,面临证据获取困难的难题,导致案件的侦破率不高。根据各国实践,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式,本文将就有组织暴力犯罪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价值和运用路径作出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打击相关犯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8期)
刘春华[8](2018)在《借鉴“污点证人”做法 探索证人出庭豁免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案庭审实质化过程中,关键证人出庭,有利于实现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但司法实践中,如何避免证人出庭作证形式化?农工党四川省委提出《关于改革刑事庭审中举证质证形式化问题的建议》提案,建议建立包括“探索证人出庭刑事豁免机制”等在内的保障机制。1月2(本文来源于《四川日报》期刊2018-01-26)
杨震武[9](2018)在《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司法机关通过放弃求刑权换取污点证人的自愿供述,以达到对更严重犯罪的指控。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对侦查、起诉、审判重大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该制度在我国贿赂案件侦查阶段有比较广泛的运用。贿赂案件中,行贿和受贿之间是一对一的犯罪,隐秘性极强,缺少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口供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贿赂案件当事人为逃避罪责往往拒绝供述,导致贿赂案件侦查立案难、取证难。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侦查机关获取贿赂案件嫌疑人的自愿供述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破解这一困局,侦查机关多采取将涉嫌行贿人或共同受贿中的从犯转化为污点证人的做法。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造成司法实践和理论的脱节。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构建完整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污点证人转化条件、适用程序、权利保障、监督制约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为规范贿赂案件侦查活动提供制度保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进行了一些分析研究,并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粗浅的看法。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分析污点证人及其豁免制度的概念,并与立功、诉辩交易制度进行比较;二是以贿赂案件为样本,分析侦查困局及成因和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立法缺失导致的问题,阐明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叁是对域外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四是对该制度的引入提出初步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包永鑫[10](2017)在《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走私、黑社会性质、毒品交易等有组织、有计划的对社会危害巨大的犯罪活动数量日益递增,为更有效地查处和打击上述一系列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侦查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下文简称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作用就是在侦查上述重大案件时,可以作为获取案件重要证据和线索的有效手段,能从根本上解决取证难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立法中确定的一些如自首、立功、不起诉制度等均对我国确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着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建立该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不再对我国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过多的阐述。本文将重点对一些相关概念包括对污点证人、刑事豁免以及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等概念、特征及价值进行科学界定分析,在充分借鉴外国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作证豁免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标准,对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划。(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4)
污点证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有利于对义务本位等旧理念的抨击,有利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利益和合理限制国家权力。但该制度在我国尚存在诸多理论争议,厘清这些争议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该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并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为该制度的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更应该有所去、有所留,有所突破的构建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污点证人论文参考文献
[1].冯珊.污点证人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李庆霞.论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9
[3].王晶晶.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贿赂犯罪为分析对象[J].法制博览.2018
[4].卫跃宁,严泽岷.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基于对共同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5].拱嘉宜.查办贿赂犯罪亟待引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N].广西法治日报.2018
[6].王含.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7].蒋玉伟.有组织暴力犯罪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
[8].刘春华.借鉴“污点证人”做法探索证人出庭豁免机制[N].四川日报.2018
[9].杨震武.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10].包永鑫.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D].内蒙古大学.2017